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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笔迹重新鉴定实务问题探究

2010-01-16贾治辉朱兰

中国司法鉴定 2010年6期
关键词:单字鉴定结论检材

贾治辉,朱兰

(西南政法大学 司法鉴定中心,重庆401120)

签名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签名笔迹鉴定中,一些签名笔迹常常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重新鉴定。本文在对笔者所在中心近两年来遇到的签名笔迹重新鉴定案件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着重对重新鉴定中存在的部分疑难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法进行阐述。

1 签名笔迹重新鉴定实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1 实务中常见的几类签名笔迹鉴定的条件和依据分析

1.1.1 简单签名笔迹鉴定的条件和依据

在签名笔迹鉴定实践中,有的签名笔迹的单字构件和结构关系十分简单,如 “丁一”、“王二”、“于兰”等。这类签名笔迹的单字笔画数量少,笔形简单,签名整体的笔画、结构关系、连写的数量还不及一个复杂的汉字。这种情况还往往出现在简写的签名笔迹中,有的签名只写姓而省略名,如 “张”、“邓”、“朱”、“马”等;有的草化简写或自由简写,把一个复杂的签名简化为一个简单的符号。这类签名笔迹主要的特点是:易摹仿,难识别;笔迹特征数量少、价值较低,难以作出确定性的结论。在对此类签名笔迹进行鉴定时,如果检材笔迹属于正常笔迹,且笔迹、笔痕特征与样本相同或不同则可以作出肯定或否定的鉴定结论,或者倾向肯定或否定的鉴定结论;如果不能确定检材笔迹是否伪装、变化则应作出无法判断与样本笔迹是否同一人书写的鉴定结论,或者说明检材签名笔迹不具备鉴定条件。

1.1.2 复写和污染的签名笔迹鉴定条件和依据

复写签名笔迹,尤其是多联式的复写签名笔迹的单字笔画和结构关系较模糊,划痕和笔力不够清晰,复写墨料分布浓淡不均,导致难以确定伪装、变化的事实及其笔迹特征,尤其是摹仿征象的认定[1]。签名笔迹被水、汗液、油等液体污染以后出现墨迹洇散现象,有的污染严重的导致笔画模糊,笔画关系和笔力难以确定,对笔迹的伪装、变化的识别难度增大,分析确定笔迹特征也较为困难。对此,鉴定时应首先运用文件检验仪对检材字迹的图像进行清晰处理,处理后如果仍然不能辨识签名笔迹的笔画和结构,则应该按不具备鉴定条件处理。对基本能够辨识笔画和结构的签名笔迹,应运用显微镜仔细观察,发现和分析笔迹的形态变化。如果发现可疑摹仿征象则按摹仿笔迹的检验标准和规范进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并进一步的确认或排除是否为摹仿笔迹;如果最终不能确定或排除摹仿书写的可能性,则应该按不能作出鉴定意见或不具备鉴定条件处理。对于未发现可疑摹仿征象的签名笔迹,应尽量从可辨识的笔迹部分发现和确定笔迹特征,并根据笔迹特征的异同情况作出倾向认定以及肯定或否定的鉴定结论。

1.2 样本的可比条件分析

在签名笔迹重新鉴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原鉴定中供比对的笔迹样本的可比条件差。这也是民事、行政等案件中签名笔迹鉴定经常存在的问题。书写习惯的反映理论表明: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之间的可比性越好,则确定和比较笔迹特征的异同越准确,鉴定的难度就越低。在民事、行政等案件诉讼中,样本是鉴定的证据资料之一,必须经过质证以后才能作为鉴定的比对材料。然而,样本的来源总是难以获得当事人双方的认同,要么不提供,要么否认对方提供的样本。这使得样本的可比条件难以满足鉴定的要求,导致许多案件中只能当庭收集实验样本供鉴定之用。同时,导致笔迹样本可比性差的原因还有法官缺乏基本的笔迹鉴定知识,不知道样本笔迹应具备怎样的比较条件,而代理律师、当事人为了避免鉴定意见对自己一方不利则尽可能的否认可比条件好的笔迹样本。实践表明,样本笔迹的可比条件差是导致笔迹鉴定意见失误,引发重新鉴定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此,在重新鉴定时,对样本不具备比较条件或比较条件差的案件应做好补充工作。具体做法是:(1)要求委托人按可比条件要求补充笔迹样本;(2)对样本不具备可比条件而又不能补充的应作不能作出鉴定结论或退案处理;(3)对于基本具备可比条件,而又不能够补充样本的应实事求是地作出倾向性的鉴定意见。

1.3 笔迹特征的确定与运用分析

由于检材签名笔迹字数少,加之有伪装、变化等情况,因而发现和确定笔迹特征必须全面细致。书写习惯的特殊性因其稳定性而使笔迹特征呈规律性再现的属性。就汉字笔迹来看,每个汉字的书写属性都有自身特点,因为每个汉字的构件和构形都是不相同的[2]。虽然有的汉字有相同的构件,但是每个汉字的结构不同;只有相同汉字笔迹,才能最佳地反映出笔迹特征再现的规律性。然而,书写人书写同一个汉字笔迹可能出现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的多样性,即在掌握了不同书体、字体、字形以及书写速度的情况下,个体的书写习惯呈现相对独立而又有联系的多样性习惯样式[3]。所以,只有在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处于最佳比较样式及条件的情况下,两者之间的相同字迹才能最大程度地反映出相同的笔迹特征,且单个特征、特征系统才能反映出高质量的符合。

在伪装、变化签名笔迹中,笔迹特征被不同程度地改变,加之字数少,相同的单字、部件不重复出现,使得直接通过检材分析笔迹特征往往不全面、不准确。在民事、经济犯罪等案件的笔迹鉴定中,嫌疑书写人的数量少,样本的数量相对比较充分,因而鉴定实践中分析确定笔迹特征可以按“先样本,后检材”的原则进行,或者说是按“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析确定笔迹特征。具体做法是:(1)分析确定样本的笔迹特征,把不同时期、不同样式条件,尤其是与检材相比具有最佳的可比条件的样本笔迹特征确定下来;(2)通过比较发现和确定检材笔迹特征,在样本笔迹与检材笔迹的逐画、逐字比较中,仔细观察两者之间动态与静态笔迹特征信息的异同,一方面进一步识别检材笔迹的伪装变化,而另一方面分析确定笔迹特征并确定特征的符合与差异;(3)确定笔迹特征符合与差异的数量、质量。

2 摹仿相似程度较高的签名笔迹的识别方法要点

签名笔迹具有易取得,字数少、组合结构稳定、书写样式多的基本特点[4],因而伪造签名相对比较容易。近年来,相似程度高的临摹、练习摹仿签名笔迹的鉴定案例呈不断增加趋势,并且有的请“摹手”进行摹仿。这类摹仿签名笔迹貌似书写正常,摹仿征象数量少,隐蔽性强,容易导致识别失误,是重新鉴定最主要的原因。

2.1 摹仿签名笔迹识别的原理

摹仿笔迹相似程度的高低受两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方面是被摹仿字迹数量多少、复杂程度、可辨识率高低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摹仿人书写技能水平的高低、特征识别能力的强弱、练习强度高低的制约。摹仿笔迹的相似度不仅是摹仿者的目标,而且也是鉴定人进行笔迹同一认定的基础。笔迹是动态的痕迹,因而书写习惯特性信息包括动态信息和静态信息[5],或者说包括了“神”和“形”两个方面的书写习惯特性信息[6]。

2.1.1 书写习惯特性的动态信息

书写习惯特性的动态信息包括书写力,运笔方向,书写速度以及笔画、单字之间的协调与照应的特点,即“神”所隐含的特性信息。书写力的强弱(笔压)与轻重的变化(笔力)十分精细,因而是不可能被准确地识别和摹仿的。在正常情况下,运笔方向在一定的相位指向中会发生相对的变化,形成前后连续书写的同一个字迹的相同笔画方向有一定的相位差别。在运笔过程中,在已经形成的定型的运笔方向情况下,书写人对书写工具控制能力的表现不同,导致运笔过程中方向的微观变化,如疾病、紧张情况下明显的弯曲抖动,摹仿情况下细小的弯曲抖动、停顿都是书写控制力异常的表现。当然,前者是由病理、生理因素引起的方向变化,具有普遍性,而后者是有书写人为了摹仿的相似度而有意控制和调节所导致的方向变化,具有临时性,并且摹仿调节的征象因摹仿水平高低不同而不同。笔画、单字之间的协调与照应信息应该从书写动作系统的角度来解读,否则鉴定人将不能全面地把握其特性及其反映变化。个体的书写习惯是由个体所掌握的单个字迹的书写习惯构成的。在书写动作系统定型后,一个单字的书写动作系统是按顺序连续完成的,这使得字的笔画与笔画、字与字之间,尤其是签名固定组合之间形成稳定的协调和照应关系,或者说是书写力、运笔方向、顺序、笔形、连笔(无形)幅度和角度在动作系统中具有协调和照应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在书法理论上称为“气脉”的贯通性,而且有论者认为笔迹中的“气脉”及其贯通性也是笔迹鉴定的依据之一[7]。书写动作系统所具有的笔画、单字之间的协调与照应信息具有系统性、精细性和隐蔽性,因而是摹仿人最难以识别和摹仿的。所以,摹仿签名笔迹要做到“神似”是不可能的,这不仅是识别摹仿签名笔迹的主要依据所在,而且是鉴定人必须仔细观察和研究把握的核心识别依据。

2.1.2 书写习惯特性的静态信息

书写习惯特性的静态信息包括笔形的种类、幅度(长短)、弧度、转折的角度,笔形之间的搭配比例、字与字之间的固定的搭配比例的形态特点。在摹仿签名笔迹中,“形似”是摹仿者追求的直接效果。摹仿书写人力求摹仿笔迹的笔形、字形、结构、单字固定组合结构与被摹仿笔迹相似,从而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从摹仿的形态相似来看,套摹笔迹的形似程度最高,而临摹和练习摹仿因摹仿水平的高低不同而形似的程度不同。低水平的摹仿签名笔迹形似程度低,因而较容易识别摹仿;而高水平的摹仿签名笔迹形似程度高,因而识别摹仿的难度较大。书写习惯特性的反映有一定的物质形态,因而“形似”与“形异”是识别摹仿,确定笔迹特征的异同的物质基础。然而,从笔迹的表现来看,是“形”中有“神”,而从笔迹的形成来看则是“形”源自于“神”,因而正常笔迹“神形”合一,而摹仿的笔迹“神形”矛盾。在对笔迹的“形”进行摹仿时,摹仿的对象字迹是特定的,因而出现摹仿签名笔迹与被摹仿的签名笔迹相似度最高,而与其它的样本笔迹相似度相对较低。被摹仿字迹的“形”的可识别度存在一定的层次,单字中清晰明显的笔形、笔顺、搭配比例和字间结构容易被摹仿,而较隐蔽细小的笔形、搭配比例不易被摹仿。从摹仿书写人的心理来说,摹仿签名笔迹的书写人总是在追求“形似”和“神似”的摹仿效果。然而,经对各种摹仿手法进行分析表明:套摹是机械性的摹写,摹写对象形态和观察效果的限制在细微部分,其摹仿的“形似”程度高,但“神似”的效果差;临摹受摹写对象形态和观察效果的限制最明显,其摹仿的“形似”和“神似”的程度均较差,但如果摹仿者具有笔迹、书法方面的知识和较高的书写技能,则摹仿的“形似”和“神似”的程度均较高。练习摹仿签名笔迹也同样受摹写对象形态和观察效果的限制,但因其是经过练习后脱手书写,而使得摹仿的“形似”和“神似”的程度均较高,尤其具有较高的书写技能的人练习摹仿则摹仿的“形似”和“神似”的程度是各种摹仿中摹仿相似程度最高的。

2.2 摹仿相似程度较高的摹仿签名笔迹的特点及识别的方法要点

2.2.1 摹仿相似程度较高的签名笔迹的特点

在签名笔迹的重新鉴定中,疑难程度最大的是水平较高的临摹、练习摹仿笔迹。这类摹仿笔迹的书写习惯特性的动态信息和静态信息的摹仿变化呈现出来的特点是:总体上表现出书写流利自然,摹仿征象不明显且隐蔽性强,大部分笔画、连笔和结构摹仿征象不明显,尤其是明显的笔迹特征与被摹仿字迹的笔迹特征相似,有的甚至清晰细小特征也部分相似。对此,只有仔细而系统分析其书写习惯特性的动态信息和静态信息所反映的摹仿变化征象,才能准确地识别摹仿。

在水平较低的临摹、套摹签名笔迹中,书写习惯特性的动态信息和静态信息的变化较为显著,笔力平缓、中途停顿、弯曲抖动、协调和照应关系失调的特点表现充分,因而识别摹仿比较容易,也很少会导致重新鉴定。在水平较高的临摹、练习摹仿签名笔迹中,书写习惯特性动态信息的变化较为隐蔽,笔力平缓、中途停顿、弯曲抖动、协调和照应关系失调的特点表现较少,而类似正常的书写习惯特性动态信息表现相对明显,因而对摹仿书写事实的确定较为困难。对于这部分摹仿签名笔迹的识别和鉴定常常容易出现错误并导致重新鉴定。虽然在水平较高的临摹、练习签名笔迹中,书写习惯特性动态信息变化较少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但是摹仿征象的数量少和隐蔽强都是相对的,而摹仿所导致的书写习惯特性的动态和静态的变化信息仍然能够反映出来。这是因为摹仿书写人对被摹仿笔迹的注意与自身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的控制是有限的,尤其是书写人为了降低摹仿动态信息的暴露,必须加快书写速度,而这与“形似”的摹仿要求形成冲突,从而导致摹仿征象和字迹的书写习惯暴露出来。其具体的反映特点及状况是:

(1)单字笔画起笔的位置、力度、笔触形态异常。摹仿单字的起始动作因没有参照,且动觉处于起动生硬状态,因而摹仿变化的信息容易反映出来。如图1:

图1

(2)笔画的转折生硬,角度、弧度失度。在书写动作中,运笔转折角度、弧度属于控制难度较大的动作,因而容易出现转折角度、弧度摹仿失度的变化,有的出现细微的弯曲抖动现象,有的在转折处出现停顿。如图2:

图2

(3)细小复杂的连笔错乱。单字中细小复杂的连笔不易被辨识清楚,在连笔的方向、形态、力度以及动作数量方面易出现错乱,尤其是细小动作缺失,笔力平缓。如图3:

图3

(4)细小笔画的形态和搭配位置走样。在检材签名笔迹中,单字的点画、短撇、短捺以及签名中附加的点处于字迹中不显著的位置,因而其形态和搭配位置容易发生摹仿走样变化。如图4:

图4

(5)照应关系失调。单字中笔画之间的位置距离照应失调,连接笔画之间起收部分和连笔形态不自然,不连接笔画之间的起收位置和笔力失调,尤其是字与字之间的动作关系照应失调。如图5:

图5

(6)出现不应有的停顿和另起笔。在连笔的起收部位出现停顿,转折部位另起笔,连笔数量减少,动作系统节奏错乱,该连笔而不连笔。如图6:

图6

(7)笔顺错误。在摹仿笔迹中,有连笔的笔顺清楚,因而不会发生摹仿错乱,但是摹仿人对不连接的笔顺不易正确识别,因而容易出现摹仿书写失误。如图7:

图7

2.2.2 摹仿相似程度较高的签名笔迹的识别方法要点

摹仿签名笔迹的征象与其它变化征象不易区分。由于水平高的摹仿签名笔迹动态和静态的变化征象数量少,隐蔽性强,表现不充分,因而鉴定人在确定了可疑的摹仿征象以后,仍然需要对可疑的摹仿征象是否摹仿书写的必然反映进行判断。在鉴定实践中,发现有个别笔画运笔生涩、转折无力,个别的运笔停顿等征象往往会引起鉴定人的怀疑,但是否摹仿书写所形成则一时难以作出明确的判断。由此往往造成鉴定实践中的误区,即:如果检材笔迹是摹仿形成则做否定结论,而不能确定为摹仿则应做肯定结论;甚至有的鉴定人带着这种疑问而作出不能认定、倾向认定是或不是的鉴定意见。诚然,在检材摹仿征象不明显的情况下,难以排除可疑摹仿征象是由其它书写变化形成的可能性,尤其是检材签名笔迹仅为一个的情况下,难以通过检材笔迹之间的比较识别来加以判断。对此,鉴定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系统评断:

(1)从单字书写动作系统对出现的摹仿征象进行分析识别。在水平较高的摹仿签名笔迹中,单字的书写习惯特性的动态信息和静态信息的变化总会在不同的动作环节和笔迹形态中反映出来,因而应对笔画的起收笔、连笔、转折以及相互照应的部分进行仔细观察和描摹分析,从而尽可能的发现可疑摹仿征象。如果摹仿征象在单字的上述环节都有反映,则应将其初步确定为摹仿笔迹;而如果摹仿征象在单字的上述环节中是个别的,则应考虑是否书写条件影响、笔误、书写工具影响所致。

(2)从签名整体动作关系进行系统分析识别。签名笔迹经长期的书写后,都会形成固定的组合关系,或者说整个签名已经形成为一个较为固定的书写动作系统。在签名的固定组合关系形式中,设计性签名的运笔和组合形成一个整体,其连笔、顺序、绕笔、搭配比例都具有自身的特定性,因而在水平较高的摹仿签名笔迹中都会出现较多的摹仿征象。普通的签名笔迹(除水平低的以外)从整体上形成了一个书写动作系统,因而在字与字之间的照应、相互位置距离、整体的倾斜方向、附加笔画方面容易出现摹仿征象。低水平的签名笔迹因其练习和书写的频率低,因而没有形成签名整体动作关系或者不稳定,识别时应加以注意。

(3)从单字和签名的整体比较中进行分析识别。对水平较高的摹仿笔迹识别来说,鉴定人仅从检材笔迹所发现的可疑摹仿征象进行识别难免出现判断失误,因为所发现的可疑摹仿征象不明显,还有可能是其他原因所致,因此必须进行比较识别。在民事、行政案件中,供比较的样本笔迹一般为被摹仿人的签名笔迹,这为评断可疑摹仿征象是否来自被摹仿笔迹提供了条件。经过比较检验以后,如果发现检材笔迹中的可疑摹仿征象在样本中存在,且隐蔽细微,那么应该排除摹仿的嫌疑,而如果样本中根本不存在可疑的摹仿征象,则应确定为摹仿签名笔迹。

(4)从摹仿笔迹特征的表现规律进行识别。水平较高的摹仿签名笔迹特征与被摹仿笔迹特征的异同规律是“大同小异”,而与摹仿人的笔迹特征的异同规律是“大异小同”。这种规律有两个方面的价值,一个方面是识别摹仿笔迹,另一个方面是分析确定笔迹特征及其价值的高低。鉴定实践中,多数鉴定人往往只注重通过摹仿征象来识别摹仿笔迹,而不注意从其特征异同的规律来识别摹仿笔迹。这对于摹仿征象明显的摹仿笔迹识别来说无疑是可靠的,但是对水平较高的摹仿笔迹的识别来说则容易导致失误。所以在笔迹比较检验、甚至综合评断阶段都应该充分注意识别摹仿笔迹。

总之,对水平高的摹仿笔迹应该根据书写习惯特性的动态信息和静态信息的摹仿变化征象,采用观察(显微镜)、比较、实验分析(描摹)等方法全面细致地获取可疑的摹仿征象信息,并通过检验的各个环节综合分析确定摹仿签名笔迹。

3 签名笔迹重新鉴定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3.1 委托鉴定时未就重新鉴定进行说明

签名笔迹鉴定可能因样本可比条件不同而在重新鉴定后出现不完全一致,甚至相反的鉴定结论。委托人在委托时有意或无意的隐瞒了原鉴定事实,而在委托重新鉴定时有的增加了鉴定的项目、有的增加或更换了鉴定的样本,当重新鉴定以后出现与原鉴定结论相反或不确定的鉴定意见时,容易形成新的鉴定争议,引发再次重新鉴定。在初次鉴定后,对鉴定结论有疑义的一方,有的通过变换委托人启动重新鉴定,如通过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委托重新鉴定,希望获得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结论以对抗原鉴定结论。对此,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时必须要求委托人对是否重新鉴定作出声明,并要求提供原鉴定书,否则可不予受理鉴定。由于有的重新鉴定的委托与原鉴定相隔较长时间,可能出现同一个鉴定机构受理同一鉴定问题,相同鉴定资料的重新鉴定,且由不同鉴定人出具不同鉴定结论的情况。虽然这种情形没有违反鉴定程序规定,但是由于委托与受理时没有明确是重新鉴定,使得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处于尴尬的境地。

3.2 重新鉴定实施前没有对原鉴定进行技术审查

重新鉴定的理由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委托、样本来源及真实性、鉴定人回避等影响鉴定结论公正性等的程序性理由;另一方面是关于鉴定的方法、依据、评断、文书规范等可能存在错误或缺陷的技术性理由。对前一方面的理由应注意审查原鉴定人是否参加了原鉴定,如果参加了则不得参与重新鉴定;后一方面的理由对重新鉴定有一定的影响,因而应进行技术性审查,以利于重新鉴定的实施。鉴定人对重新鉴定的理由进行技术审查以后,必须按鉴定实施的程序进行鉴定,而不能以文书审查取代重新鉴定的实施。在重新鉴定的实施过程中,对原鉴定的方法、依据、评断、文书规范等可能存在错误或缺陷进行甄别的目的在于避免可能存在错误或缺陷再次发生,但这种甄别无须作出说明,而应实事求是地作出鉴定结论。

3.3 重新鉴定实施前没有对原鉴定资料进行审查

从鉴定原理分析,司法人员在比较和评价重新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和合法性等证明能力要素时必须找到一个“基准点”,即两次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鉴定项目相同,同时也只有这样的比较才具有科学性,比较结果才具有可靠性[8]。针对前述实践中所出现的不规范行为,鉴定人在实施重新鉴定之前,应对原鉴定资料与现在鉴定资料进行审查,确定检材与样本笔迹是否原件,鉴定检材与样本是否增加或减少。在明确了重新鉴定与原鉴定的资料存在的差别以后,应根据原鉴定可能存在的资料问题要求提供原件、补充完善样本,从而为重新鉴定的科学可靠性奠定基础。

[1]贾治辉,管晓东,周俊峰.复写摹仿笔迹检验初探[J].中国司法鉴定,2006,(6):32-35.

[2]王宁.汉字构形学讲座[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27.

[3]贾治辉.签名笔迹的多样性及其鉴定方法研究[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8,(6):7-13.

[4]贾治辉.司法鉴定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314-323.

[5]陈晓红.贾玉文.签名笔迹动态特征的理论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07,(1):40-43.

[6]陈镜泉.中国书法基础概论[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88:189-190.

[7]袁玲,许绩冠,等.气脉分析及其在笔迹检验中的运用[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08,(1):52-55.

[8]霍宪丹.司法鉴定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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