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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读往来

2009-12-27

环球慈善 2009年11期
关键词:受托人慈善责任

《环球慈善》的编辑:

你们好!

我们公司今年新成立了企业社会责任部,我现在就在这个部门工作。自从今年订阅了你们编辑出版的杂志,我和我的同事都认为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启发。现有一个问题想请你们帮助解答,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这种说法最早是谁从何时开始提出的,也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渊源是什么?

谢谢。

网友:任重道远

“任■道远”朋友:你好!

谢谢你及贵公司对本刊的支持。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ee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它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1 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其著作《管理的哲学》(《The Philosophy ofManagement》)中就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从可查阅的资料获知,这是迄今为止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最早描述。他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

上世纪30年代,在美国公司法学界又产生了著名的多德一贝利论战,两位学者就“公司的经理人员是谁的受托人”展开了大讨论。多德(Dodd)教授率先指出:公司对雇员、消费者和公众负有社会责任,尽管这些社会责任未必见诸法律而为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应当成为公司管理人恪守的职业道德。随后,贝利(Berle)教授立即发表异议:商业公司存在的唯目的就是为股东赢利,公司管理人惟对股东有相当于受托人的责任,如果各种各样的利益群落都向公司提出财产要求,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财产私有就会被动摇,结果将导致类似一场经济内战的社会财富再分配。

到1953年,被称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的伯文(Howard R Bowen)出版了《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作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1975年,《经济与社会:环境与责任》—书给企业社会责任下了一个更为明确的定义,他们声称“社会责任是指决策制定者在促进自身利益的同时,采取措施保护和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义务”。

这期间也不乏众多反对的声音。有人评论“企业社会责任”一词含义模糊。因此失去存在意义;有人批评这种信念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奢望。

在众专家学者广泛的争论与探讨中,“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不断明晰。1 979年,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著名学者卡罗尔(Archie B.Carroll)给出了一个综合性的定义,似乎对此前的争论作了一个总结。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给定的时间内社会对组织所具有的经济、法律、伦理、慈善方面期望的总和。此概念在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得到了广泛认可。

希望我刊的回答令你满意,并对你的工作提供帮助。

《环球慈善》

200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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