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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比天大,谁比法大

2009-12-17李泓冰

中国新闻周刊 2009年46期
关键词:法比司法权温总理

李泓冰

要想把“法比天大”变成现实,首先就要将法和权力彻底“松绑”,让法律比“批示”更管用——不管是要抓人的批示,还是要放人的批示。

温家宝总理在中国政法大学的讲话,时隔一年半,被《法制日报》公开发表,据说是赶12月4日这个普法宣传日。他在向大学生具体演绎法治精神的核心——“法大于天,法治天下”时,有几则语录振聋发聩:

“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

“一切组织和机构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有法不依,不如无法。”

“从每一个老百姓切身的生活来讲,也要靠法律来保护他们自由的权利,保护他们全面发展的权利。”

“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

“立法必须要做到公,执法必须要做到平。”

媒体敏感地注意到“法比天大”的新颖提法,纷纷将此做成标题。

连日来,各地突发事件按下葫芦起来瓢,惹得舆情汹涌。不少纠结其间的基层政府和百姓,都在“权”和“法”的漩涡中载沉载浮,纠纷双方都举着“法”的大旗,指责另一方违法:福建三位网民因替“严晓玲案”事主在网上屡发帖子和视频,被检方控“诬告陷害罪”,而辩护律师坚称其“无罪”;深圳司法部门出台新规,认定14种上访为“非正常上访”,还将重罚首要分子……

相信相关官员和民众,都会细读温家宝的这席谈话,对“法比天大”也会因不同立场而有不同解读。

温总理讲话所引发的震动,颇耐人寻味。法比天大,是一个极好的比喻,极易被国人理解。天,是指什么?在中国,天是至高无上的,过去经常用来指代皇权,诸如天子、天威、天宪、天恩……无一不与权力相关。因此,法比天大,我们也可以诠释为法比权大。可一经说破,又让人有几分泄气:这难道不是天经地义、天公地道的吗?何以还会给我们如此震撼的新鲜感?仅仅是因为它出自总理之口?还是因为现实中往往事与愿违?

媒体报道或网上发帖批评了少数官员,便构成诽谤罪、诬陷罪,可以跨省或不跨省抓人;基层政府不经公检法,便可以直接宣布谁是“暴力抗法”;政府官员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对抗政府就是违法嘛”……

在少数官员眼中,所谓法律,只是权力任意挥舞的杀威棒而已。而在诸多事件中,也常常看到网友引颈盼望胡、温出面主持公道,这既表明胡锦涛总书记与温家宝总理在百姓中素有亲民和公正的形象,也符合温总理在谈话中一针见血指出的,“寄托在人,寄托在领导人的批示,应该说在某种意义上还带有人治的封建色彩”。

要想把“法比天大”变成现实,首先就要将法和权力彻底“松绑”,让法律比“批示”更管用——不管是要抓人的批示,还是要放人的批示。正如温总理所言,“一切组织和机构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各级党委、各位“一把手”,都不能自外于这个法律金箍棒划出的禁地。因此,惟有司法独立,权力才会对比天还大的“法力”俯首帖耳;惟有司法独立,也才会有百姓热切盼望的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原则的创始人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互相独立才能互相制约,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权力”,那就“一切都完了”。

我国宪法也早有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然而,在现实中,权比法大却仍然拥有极大的运作空间。我国基层司法机关的人权、财权都捏在地方政府手里,想不仰人鼻息,不受来自行政权力的干扰,需要极大的定力,甚至会付出相当大的代价。要想根治徇权枉法之时弊,彻底实现宪法庄严主张的司法独立,非得将司法机关从当地政府手中彻底剥离不可。

由于司法不能独立而带来的种种权比法大的怪现状,已经成为中国群体性冲突的主要根源,成为建立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也是中国在现代化之路上遭遇的最大困局之一。

现在,司法独立有宪法保证,有最高决策层从思想观念上一再认可,法治中国也已经成为国人万众一心的呼吁,那么,司法独立最终走向司法实践层面,就等待着一次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彻底剥离了——果真如此,朗朗华夏,法比天大,终可期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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