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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信用社股权制度改革的问题和设想

2009-11-04

关键词:信用社产权股权

柳 波

摘要:农村信用社是我国整体农村金融格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完善农村金融布局、增加农村金融供给、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充分竞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股权制度改革

0 引言

关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理论界的争论和决策层面的决策探索、政策修正一直伴随着农村信用社的发展。2003年以来农村信用社的新一轮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逐步形成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农信社统一法人、县乡两级法人等多种产权制度。同时,一些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也参与重组改造了部分原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一些已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补充资本金等方式,准备上市融资。这些实践对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对全国大部分的农村信用社来讲,不管从决策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关于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模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不是很多,笔者仅就农村信用社按照股份制取向改革产权制度可能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谈一点自己的想法。

1 关于资格股、投资股问题

中国银监会2004年颁布的《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中,对农村信用社股权设置上做出了资格股、投资股的设计。问题是具体实践中,一方面,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已经完全脱离了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导致拥有资格股的社员并没有享受到入社后的种种优惠,通过这种股权设置方式使广大社员得到“普惠”的初衷显得有些“强人所难”;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只是“形似神非”,并没有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市场化原则进行运作,导致拥有投资股的社员也没有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使其不可能真正关心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参与监督、管理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通过外部力量加强农村信用社约束的愿望基本落空。因此,资格股、投资股的设置已经完全没有必要。

在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革中,首先应该对“资格股”和“投资股”进行改造。根据目前农村信用社社员构成、风险承受能力、入股动机等情况(具体见下表),可以将“资格股”和“投资股”对应改革为“优先股”和“普通股”。这样,既能满足资格股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享受固定股息、优先受偿债权等),保证股份制改革的平稳过渡,不至于出现大规模退股现象(资格股持有者),又能吸引追求收益和风险匹配的投资者(投资股持有者),满足其多元化投资需求,实现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和约束的目的。

2 关于公共积累的处理问题

农村信用社实行股份制改革,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几十年来的公共积累(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国家政策因素导致的资本利得等等,实质是集体产权)问题。在以前农村信用社历次改革中,都考虑了农村信用社增量股本的问题,而对存量股本(公共积累)如何处置则未涉及,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不将农村信用社所有资产全部清理并加以界定,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革也无法彻底完成。

鉴于这部分产权系历年积累而成,形成原因十分复杂,现在已无法也不能量化到每个股东(社员)。一则农村信用社的社员经过几十年的自然更替,已经变换了若干代,已经无法找到最初的原始股东;二则再加上农村信用社历次增资扩股和规范股金,如量化到农村信用社现有全体股东,对老股东(社员)显失公平。反之,如果仍然将之作为集体产权予以保留,最终还是无法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

有学者提出要将集体产权的积累资产全部厘清,“并将其人格化,实现集体产权的完全退出。”(张乐柱,2007)笔者认为这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思路,具体操作中,可以将公共积累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评估,折算为股份后向股东出售,将这部分集体产权转换为产权明晰的新产权。作为老股东,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

3 关于股权定价问题

农村信用社历次改革经历了几次募股、扩股,基本上是按照票面金额(每股1元)面值发行。这种行政主导的“千股(社)一价”的发行方式和定价方式,明显不符合市场化规则。由于缺乏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和严格的外部监督机制,公众无法获悉农村信用社股权价格的真实性,缺乏定价议价的能力,股本的发行和定价基本上由农村信用社“一手操办”。有的地方政府或监管机构甚至出于完成任务或防范化解风险的目的,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种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极大地扭曲了农村信用社的股权价格,使股价没有从根本上反映农村信用社真实的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发展潜力和股权的实际价值,容易导致信用社股权的高估或低估,致使股权价格失真。

按照股票发行的通常做法,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要受净资产、盈利水平、发展潜力、发行数量、行业特点、股市状态等因素影响,技术性比较强。农村信用社发行股票也应该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可以通过与证券承销、投资咨询公司等专业化中介机构合作,综合考虑农村信用社的净资产、盈利能力、发展潜力、无形资产等因素,来确定股权发行价格。对一些经营业绩好、盈利能力强的农村信用社可以尝试溢价发行,相反,对一些经营业绩差、风险程度高的信用社完全可以折价发行,防止出现农村信用社资产流失或损害投资者利益现象。

4 关于股本的补充机制问题

目前,农村信用社的股本补充机制过于僵化、单一。一方面,目前,农村信用社补充资本金,主要为了满足监管当局监管需要或上级管理部门的需要,并不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没有考虑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风险状况、盈利能力状况、资本充足率等管理资本金和进行动态调整;另一方面,募集的方式主要通过面向内部职工、贷款企业、广大的农民和社区居民,资本来源渠道比较单一。同时,由于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重、盈利能力不高、信息不透明等原因,对社会公众募集股本的吸引力不高。

笔者认为,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当局和管理部门,应当抓紧建立、健全资本金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动态的资本补充机制。应根据农村信用社的风险资产状况、资本充足率变动等情况,适时补充资本金,实现资本金覆盖风险的基本功能。同时,应拓宽资本金补充的途径,可以探讨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发行金融债的方式补充资本,也可以通过以优兼劣、引进战略投资者或择机上市等多种方式补充资本金。

5 关于股权的流通机制问题

目前,农村信用社股权缺乏透明的、市场化的定价机制,股本价格无法反映其内在真实价值,导致股权缺乏流通的内在动力。同时,没有股权流转的平台,信用社股权无法实现自由转让和流动,流动性相对较差。股权缺乏流动性,不利于股本的适当集中,这也是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过于分散的一个重要原因,也不利于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达到获取收益或规避风险等股权投资的目的。

在目前条件下,农村信用社一方面应逐步建立健全透明、公开的信息披露机制,逐步增强投资者和公众对农村信用社投资的信心;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应该不断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提高股权的价值,增加股权的吸引力。对具备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以逐步向商业银行转轨,为择机上市创造条件。但是,对大部分农村信用社来讲,在短时间内,难以通过资本市场等途径实现产权的流转。可以鼓励农村信用社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股权,国家有关部门也可以通过设立产权交易机构等方式,为农村信用社的产权自由流通逐步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蒋定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持续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改革发展》.《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7年11月.总第224期.

[2]张乐柱.《当前农村信用社产权与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证分析》.《济南金融》.2007年第2期.

[3]蒋定之.《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三十年》.《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9年2月.总第2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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