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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探讨

2009-10-30尹志清

企业导报 2009年8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高等院校图书馆

尹志清

【摘要】 从高校图书馆在信息采集和信息服务中可能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入手,就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点、高校图书馆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和有效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高等院校;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时代的到来,高校的教学、科研人员以及大学生们工作和学习中需要的知识越来越多,越来越广。高校图书馆这一信息集散的平台,在各种信息资源的采集、汇编或整合以及为教学、科研和面向社会开展信息服务的过程中,会涉及到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多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大多数人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在日常的工作、科研和学习中,经常出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人侵犯,或者对别人的知识产权随意侵权的现象。加入WTO以后,知识产权保护被提到一个非常紧迫又极为重要的位置上来,遵守国际公约,保护知识产权,增强全体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这一严肃的法制问题摆在面前。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点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以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即知识成果为保护对象,法律上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即人类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性财富,没有形体。不占空间,通过为人们了解、掌握和利用,转化为经济、社会的效益。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其取得须经由法律确认,是一种绝对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既保障所有者的人身权利,又保障所有者的经济权利。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使知识成果的创造者获得自己创造性劳动成果的回报和奖励。保护创造者的合法利益,进一步鼓励发明者的创造性活动,促进和推动社会的科学技术发展。

二、高校图书馆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1.馆藏资源数字化过程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高校图书馆要将馆藏信息资源数字化或直接通过网络为教学和科研提供信息服务,就会涉及信息资源数字化的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引起有关信息资源数字化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信息资源数字化是将有价值的印刷型文献或视听文献通过数字技术转化为数字化文献。关于信息资源数字化行为的性质界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第1条第4款和《伯尔尼公约》第9条均规定: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文献作品的数字化转换,同以往采用的摄影、影印等技术手段处理作品一样不是新作品,只是提供更新的表现形式而已,作品进行数字化的目的是实现制作与原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复制而不是改变作品本身,它是一种复制行为。

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和信息界经过长期的争论已基本取得了一致意见:信息资源数字化行为应视为复制。这种转换只带来形式上的变化,并没有创新作品,不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改变,信息资源数字化可视为复制。《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和艺术品的作者,享有批准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由此可见,复制允许“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进行,当然也包括数字化的方式在内。

2.数据库使用开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高校在数字化图书馆建设中购买了一些商用数据库,有条件的图书馆还自行开发数据库。数据库的使用为高校图书馆提供了一种新的服务方式.提高了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某种程度上图书馆的用户利用数据库也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高校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使用的数据库主要有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全文数据库和学位论文数据库等几种类型。其中书目数据库和学位论文数据库一般为高校图书馆自行开发。书目数据库的开发使用基本上不涉及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在开发使用的过程中要保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各个学校开发的学位论文数据库则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存在较多问题,图书馆的联机用户可以通过网络在学位论文数据库下载论文,论文下载后可以不受限制地存储和传播,这就在事实上产生了对论文的发表和发行行为,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和发行权,还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著作权法第l0条第l款规定:作者的发表权是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或发表之前,始终是作者的秘密。是否泄漏这个秘密是作者的自由。还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在高校图书馆的馆际互联、互借中也构成了对学位论文的发表、发行。高校图书馆学位论文数据库在收录学位论文时应与作者签订“使用授权书”并支付相应报酬,避免对作者发表权、发行权、报酬权等权利的侵害,目前,大多数高校图书馆均未做到这一点。文摘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一般为高校图书馆购买所得,以教学、科研、学习为目的的少量复制行为并不侵犯知识产权,实际使用中存在用户通过图书书馆联机网络大量复制并传播数据库内容的行为,高校图书馆要注意控制数据库的使用范围、使用场合。

3.参考咨询工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参考咨询工作是高校图书馆提供给用户的一项重要的信息服务。在信息时代,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持来进行网上的虚拟参考咨询逐渐成为参考咨询工作的趋势。虚拟参考咨询具有很好的交互性,可以把用户的提问和咨询人员的答案完整记录并发送给用户。在这一过程中涉及以下的知识产权问题:用户的提问和参考咨询人员的答案的版权归属问题,及其可否公开,公开后的发表权、发行权问题,虚拟参考咨询过程中使用的信息资源是否受知识产权法保护以及怎样的使用方式不侵犯知识产权,以上这些均应进一步详细研究,并在法律法规上予以明确详细的规定。

鉴于网络信息的庞杂无序,为了提高读者获取信息的查准率、查全率,以学科分类为基础建立学科导航服务。对相关学科的网上资料进行采集、整理、分类使之有序化,为读者进行信息检索时提供一个指引。导航服务在进行网络信息资源链接时应特别注意链接地设置问题,以免造成侵权,不要进行深度链接,要避免链接已经声明不允许链接的资源。原则上要链接所需信息资源所在网站的首页再附以对链接对象的说明。

4.文献采访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就文献的采访而言直接或间接的侵权表现为:

(1)为节省外汇而直接翻印或影印一些受权法保护的外国出版物。

(2)未经正当途径而允许部分非法出版物(例如盗版图书)流入馆。

(3)并非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或他馆的各类文献以增加馆藏等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尚未发表的作品,图书馆可用作样本收藏,供内部使用;若需要公开、传播,或以其它方式提供社会利用,事先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4)网上采购图书属于电子商务的一种,电子商务的核心是数据信息的传播与交流,时常涉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以及域名、网站等知识产权问题。

5.借阅中出现的侵犯知识产权问题

作为高校图书馆工作基础之一的借阅流通工作中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长期存在。为了更好地管理馆藏信息资源,提高馆藏资源的利用率,高校图书馆一般均规定了书刊的借阅期限,对于逾期不还者予以经济上的处罚.甚至有些商用数据库的开发者开始借用高校图书馆馆藏资源采集信息资源,充实商用数据库内容以获得经济利益,高校图书馆这种外借行为无论是否收取费用均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三、高校图书馆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措施

1.提高高校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高校图书馆作为学校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高校图书馆员在为广大师生提供信息服务、传播文明、服务育人的同时,还必须充分了解和学习版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公约.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坚决执行知识产权法规,有效保护数字化信息的知识产权资源。

2.在知识产权法允许的范围内,掌握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版权作品而不必征得版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版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 我国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况主要有:

(1)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学校课堂教学或是科学研究,翻译或是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

(3)图书馆为保存本馆收藏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4)国家执行公务需要而进行的复制。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为高校图书馆有效规范自己行为提供了最基本的尺度。高校图书馆使用各类文献信息资源主要是出于教学和研究的目的,只要所使用的资源是公开发表的,使用时注明名称及作者,不损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就是在知识产权允许的范围内,可视为合理使用。

3.采用新技术手段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尚不完善、图书馆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图书馆可采用新技术手段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如利用访问控制技术、密匙管理和加密算法技术、IP权限设置、数字水印技术、VPN技术、防火墙技术等,对图书馆的数字化资源进行技术武装,对读者利用资源的行为加以控制,保护网上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从而达到预防侵权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传夫.图书馆用户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策略.图书馆论坛.2008(6)

[2]施雁冰.高校图书馆数字化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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