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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选择

2009-10-30谷喜娜

企业导报 2009年8期
关键词:纳税筹划集团公司

谷喜娜

【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搞活战略的深入,跨国家、跨地区的资本相互渗透,利益主体的效益最大化目标使得纳税筹划在我国的实施应用已成为必然。在实践中,在公司的战略管理中运用纳税筹划,统筹考虑,可以使公司的资源达到最优配置。

【关键词】 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纳税方案设计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税务代理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纳税方案,以获取合法纳税收益的行为。

(1)纳税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其性质是一种理财活动。企业为达到纳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而开展的筹划活动,属于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讲求纳税筹划,不是如何挖空心思偷逃税,是充分利用税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纳税方案,合理地、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2)纳税筹划不仅仅着眼于税法的选择,更重要的是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上,且要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

(3)对于纳税人来说,纳税的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的支出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没有与之直接配比的收入项目,从这一角度看,争取税后利益最大化无疑与降低其它成本项目具有同样的意义。

(4)纳税筹划活动风险与收益并存。纳税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预见性的特点,国家政策、纳税法规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有可能发生变化。纳税筹划和它财务理决一样,益与风险。

二、纳税筹的特点

1.合法性。这是纳税筹划最本质的特点,也是纳税筹划区别于逃避税款行为的基本标志。所谓合法性,指纳税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纳税负担,属于偷逃税。一方面是指纳税筹划不违反国家的纳税法规和反避税条款:另一方面是指它不但不违法,且还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以合法合理地进行选择时,纳税人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专业知识选择企业纳税筹划理论及其在我国的运作研究纳税利益最大的方案。

2.超前性。这表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现实经济生活中,政府为体现其宏观经济政策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目和税率的确定、纳税优惠等措施,引导投资者或消费者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使纳税人在不同行业、不同纳税期间和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税负差别。这在客观上为纳税人对其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等纳税事项进行前期策划供了现实基础。

3.目的性。这表示企业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组织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取得最大的纳税利益。

4.效益性。这是企业纳税筹划应着眼于自身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轻重。纳税支出最小化的方案不一定等于资本收益最大化方案,趋利避害,综合决策,以达到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目的。企业纳税筹划也有一个算大帐的问题,选优弃劣,避害取利,始终是纳税筹划的根本原则。从我国目前纳税筹划进展的情况来看,虽然纳税筹划已经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并且在理论研究上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纳税筹划在实践中并未广泛开展,集团公司的纳税筹划还处于一种有行无市的状态。

三、集团公司运用纳税筹划

1.集团公司明确纳税筹划主体,组建专门策划机构

由于集团公司会计人员工作比较繁重,平时只关注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等具体工作,管理人员则认为纳税筹划是财务部门的职责。就形成了纳税筹划工作无人负责的情况,集团公司应该成立专门的纳税筹划部门,组建人员除有专业的财务人员外还有包含部分管理人员,纳税筹划应该根据集团长远目标出发制定相应具体操作流程,还要在会计人员中培训专门人员在平时工作中监督执行,及时反映。

2.组织结构调整或战略重组

在一个拥有多个子公司的集团公司内部,若并存多个盈利、多个亏损子公司,势必造成亏损无法弥补盈利多缴所得税的现象。可对集团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将子公司解散,组成分公司,从而实现合理节税的目的。又或者集团内部有少量的子公司长期亏损,多数子公司又长期盈利,可将亏损公司与盈利公司重组合并,并入盈利子公司,实现合并纳税。

3.集团公司间相互借款进行纳税筹划

(1)集团内部盈亏企业间相互借款。可以由集团公司内部高盈利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向亏损企业借款,向亏损企业支付的利息可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相同。反之,如果有亏损企业向盈利企业借款,应尽量降低利率,甚至利率为0。这样就可以将高盈利企业的部分盈利转移到亏损企业,如果借款数额较大,转移的盈利也较大。转移的利息只要不超过亏损企业的亏损额,该企业就不会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从整个集团来看,集团的整体税前利润并未减少,但其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了,该纳税差异不仅仅是时间性差异,如果亏损企业连续多年亏损,则该纳税差异会成为要进行差异。

(2)集团公司内部所得税税率不同的企业间相互借款。在这种思想下,可以由集团公司内部所得税税率高的企业向所得税税率低的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可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相同,反之,如果企业所得税税率低的企业向税率高的企业借款,应尽量降低利率,甚至为0。

集团公司的各个公司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地区,我国对特区、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制定了优惠税率,不同地区的所得税税率不同。高税率企业向低税率企业的利息支出实际形成了利润转移,降低了高税率企业的盈利,提高了低税率企业的盈利,从整体上降低了集团公司的税负。如果有低税率企业向高税率企业借款,采用低利率,甚至利率为0,可以避免整个集团公司的税负增加。

4.通过对子公司的投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集团公司要进行这方面的纳税筹划必须对整个集团的资金调动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此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我国税法规定:非金融机构借款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标准,超过部分在所得税前不能扣除;集团企业内部企业间借款超过本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的部分,其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集团企业投资新的全资子公司时,可以将投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股权投资,另一部分作债权投资,具体比例可以采用股权投资2/3,债权1/3,使全部债权不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部分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母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低,子公司税率高,子公司的利息费用可成为母公司的利息收益,使集团实现一定程度的节税。即便双方所得税税率相同,采用这种方法也可以为以后转移利润,进行税务筹划奠定基础。

特别是在子公司经营不景气时,母公司追加投资尤其要采用债权投资形式。此时税务筹划可能降为次级目标,公司应首先考虑的是资金的安全。债权投资可以及时收回,在企业破产时债权优于股权,债权投资形式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母公司投入资金的安全性。随着我国公司对国外投资的增加,这种投资方式能够将部分利润转移到国内,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司对外投资的安全性,其意义不可低估。

我国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法定定期减免、优惠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交所得税。如果子公司所得税税率低,母公司所得税税率高,母公司从子公司分配的股利所得在不符合税法的优惠条件时,必须补交所得税,这增加了集团的税负。所以在母公司有盈利时,子公司可以考虑不进行利润分配,母公司不用补交所得税,可减轻集团公司的税负。如果子公司资金充裕,母公司又急需资金,母公司可向子公司借款,通过借款利息实现利润由高税率公司向低税率公司的转移。

另外,母公司也可以向子公司增加股权投资,以增加其资金,然后向子公司借款,以利息形式实现利润的转移。其结果是增加了子公司的利润,降低了母公司的利润,使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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