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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问责的制度与实践

2009-10-19王彦志

检察风云 2009年15期
关键词:专员议会问责

王彦志

晚近,政府问责如何从“风暴”走向“制度化”及其制度建设,正在成为公众、媒体、学界和政府关注的焦点。在政府问责方面,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形成了比较丰富成熟的运作机制,也具有良好的民主宪政的问责环境。就此而言,国外政府问责的制度及其实践,可以为我们政府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提供不少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议会机关的问责和竞争政党的问责是政府问责的核心

在现代民主代议制国家,议会是民主政治的核心,也是政党政治的核心。议会不仅是立法机关,更是监督机关,也是重要的问责机关。议会问责的内容极其广泛,议会问责的形式也多种多样。竞争政党也主要是通过议会而对执政党和政府进行监督问责,但是,独立议会监察专员制度除外。

首先,议会可以通过各种议会审议的形式,对政府的财政、人事、内政、外交等各种重要事项监督问责,这是议会问责最通常的情形。一提起问责,人们往往就会联想到,出了什么事故,因此,应该有人承担责任,尤其是引咎辞职。这是一种很狭隘的理解。其实,问责的目的在于确保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权力运作和一切行为决策都能够符合民主宪政原理。例如,2008年以来,美国小布什政府提出的7000亿美元的救市法案,奥巴马政府提出的8000多亿美元的救市法案,都是经由众参两院审议通过,才以正式生效的立法形式得以实施的。对此,人们通常认为,发生了这么严重的金融危机,政府当然有义务采取紧急措施救市,也当然有权力动用公共财政救市,议会如此监督问责岂不延误救市时机?实则不然,越是危急时刻,政府权力越是容易疏于监督,因此,也就越是需要健全在审慎基础之上的快速高效的应对举措。

其次,议会也可以通过质询、调查、弹劾和信任表决等形式,对于政府及其官员是否失职乃至是否应该辞职,进行事后的监督问责。在这方面,因为政府官员的政治丑闻,因为政府处理特定事务不力,政府官员辞职的事例屡见不鲜,政府集体辞职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在议会制的国家,政府通常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如果失去议会信任,政府要么集体辞职,要么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在总统制的美国,政府也同样受到国会的质询、调查和弹劾形式的监督问责。例如,在“检察官门”事件中,美国司法部长阿尔伯托·冈萨雷斯,因为在2006年底没有明确理由地解聘了八名联邦检察官职务,而涉嫌受命于白宫共和党政府干涉司法独立,在接受国会参众两院调查时没有给出合理解释,导致民主党议员和部分共和党议员要求他辞职。于是,冈萨雷斯在2007年8月27日宣布引咎辞职。2008年12月,在“富通门”事件中,比利时政府为了促成因巴黎银行收购陷入困境的富通集团在比利时的股份,而被指控企图干涉司法公正,并且遭到议会调查,随后,首相莱特姆向国王阿尔贝二世递交政府集体辞呈,得到国王批准。就议会弹劾问责而言,美国历史上三位总统,包括约翰逊总统(因为违反官员任职法等罪名)、尼克松总统(因为“水门事件”之中阻挠司法等罪名)和克林顿总统(因为性丑闻事件之中做伪证等罪名),遭到国会弹劾的案件,可为典型例证。人们通常认为,西方发达国家都是实行“三权分立”体制,其实不然。西方国家多数实行的都是议会、执政党和政府协调一致的议会制,只有美国实行的是真正的“三权分立”的总统制。但是,无论在哪种体制之下,议会对政府的监督问责却是真实存在的。

此外,许多国家设立了拥有独立监督问责权力的各种类型的议会监察专员,议会监察专员不受党派之争的干预,独立受理民众对于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的书面申诉乃至其他类型的公众申诉。独立监察专员尤其是议会监察专员被喻为“人权和宪政的卫士”和“人民的钦差大臣”,他们通过行使独立的调查权、控诉权、建议权、批评权和曝光权,确保公民和公众的宪法权利和正当利益不受公共行政行为的不当或违法侵犯。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最为典型。目前,瑞典议会设立了四名独立监察专员,受理任何遭受政府侵害的公民申诉,这四位监察专员分工不同而且相互独立,他们由议会选举产生,但是,不受议会干预,更不受政府干预和法院干预,行使独立监督问责权力,主要处理公众对政府部门或公务员的各类投诉,每年大约能够受理6000宗公众投诉。人们通常认为,公众信访投诉只是法治不健全的国家才有的特色制度,其实不然。即使是在发达的民主宪政国家,真正独立公正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也仍然具有民主的议会监督、政府的内部监察和独立的司法监督所不具有的独特的重要价值,而且,未来的发展趋势将会越来越是如此。

新闻媒体的问责和社会公众的问责是政府问责的基础

按照民主宪政的逻辑,人民才真正是国家的主人。议会、政府、政党、司法机关都不过是民主代议制之下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和人民权力的制度形式。议会问责、政党问责、司法问责、政府内部的自我问责,最终也都是选民问责和人民问责的制度表达。因此,人民通过行使民主宪政的宪法权利,尤其是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监督政府,问责政府,才是政府问责的最终目的和终极源泉。就此而言,可以说,新闻媒体的问责和社会公众的问责是政府问责的基础。

首先,各种新闻媒体,包括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和出版社,可以基于信息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独立、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真相,发表评论文章,刊发读者来信,组织专题研讨,监督政府,问责政府,引发和回应公众舆情,推动和施压政府问责。例如,当年就是因为美国“深喉”——联邦调查局前副局长马克·费尔特提供线索,《华盛顿邮报》的年轻记者鲍勃·伍德沃德和卡尔·伯恩斯坦一起撰写系列文章予以揭露报道,才促使窃取民主党文件和窃听民主党的“水门事件”浮出水面,并且促使美国国会启动对于尼克松总统的弹劾调查,最终迫使美国总统尼克松辞职。在最近爆出的英国下议院议员“骗补门”丑闻之中,据称,一位私人保安公司老板搞到了英国议员们过去四年里申报提交的公款费用报销详情,托人先后向英国各大报纸兜售这份信息。于是,先有《星期日快报》违反承诺私自披露了英国内政大臣雅基·史密斯报销丈夫看成人电影费用的丑闻,后有《每日电讯报》购买全部信息,并且率先披露布朗政府内阁半数成员利用下议院公款报销规定的漏洞,以各种名义骗取额外补贴,其中包括布朗本人。在媒体报道和公众压力之下,下议院议长宣布辞职,成为英国三百年来第一位被迫辞职的议会议长,随后,多名内阁大臣也先后宣布辞职,于是,导致布朗的工党政府陷入政治危机。实际上,根据各国政府问责的实践经验来看,其他各种形式的政府问责通常都是在新闻媒体的引发、推动和施压之下才得以实现的。被喻为“第四种权力”和“民主的看门狗”的新闻媒体,不但是一种独立的问责形式,更是其他各种问责形式的重要推动力量。

其次,社会公众,包括公民个体、社会群体、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各种公民社会组织,可以基于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各种表达自由和政治自由,以及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各种形式的公益表达和维权活动,监督政府,问责政府,推动新闻媒体报道,推动其他各种形式的政府问责。1994年10月,韩国汉城(首尔)的圣水桥年久失修而垮塌,造成三十多人死亡、二十多人受伤,随后,七名市政官员被捕,市长被免职,总理李荣德向国民道歉,向总统提出辞职,韩国总统金泳三也发表电视讲话,就此事件向全体国民道歉。2008年2月11日凌晨,位于韩国首都首尔市中心,拥有六百多年历史的崇礼门整座木制城楼被大火烧毁,2月12日,韩国政府文化财厅厅长宣布为此承担责任并且引咎辞职。2008年6月,由于美国牛肉进口协议引发韩国民众反对者大规模抗议风波,韩国总理韩升洙6月10日向总统李明博提出内阁成员集体辞职,以此承担在国内引发政治危机的责任。2009年5月23日,曾被誉为“反腐先锋”的韩国前总统卢武铉,因为身陷腐败丑闻和司法调查,无法面对制度问责和道德压力,决然选择了跳崖自尽。可以说,这些事件主要都是社会公众的舆论压力和道德压力引发的政府问责事件。社会公众及其道德舆论,为各种形式的政府问责提供了重要的民意基础。

总之,无论是基于“权为民所授”的逻辑,还是基于“权力容易滥用”的经验,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力及其行使都必须有所问责,亦即,有所说明,有所交代,有所调查,有所追究。国外政府问责的制度及其实践经验表明,切实有效的政府问责之道,主要还是在于各种问责机制之间的良性互动,尤其重在异体化的和制度化的民主问责和对下问责。■

编辑:卢劲杉lusiping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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