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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1915年原则声明浅析

2009-10-14宋志英

中外教育研究 2009年8期
关键词:美国

宋志英

[摘要]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AAUP)是保护学术自由的一个重要单位。1915年,AAUP发表了首份原则声明。本文从分析这份声明的原则入手,对其进行初步探索,以期能对美国的学术自由发生史有所了解。

[关键词]学术自由;AAUP;美国;终身聘任制;妥协

[中图分类号]G40-0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09)08-0082-02

对于美国来说,真正意义上的学术自由出现于19世纪90年代。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AAUP)作为维护学术自由的专业组织正式成立,并于12月份发表了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聘任制的一般原则声明。

一、学术自由的一般原则

在美国乃至其它国家,对学术自由的界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1915年声明首次以文本的形式明确界定了学术自由的内涵,下面我们就以1915年声明的一般原则展开分析。

1.教授的自由言论权

首先,从概念上来看,1915年原则声明指出:“学术自由包含三个因素:调查与研究的自由;在大学或学院里教学的自由;以及校外言行的自由。”[1]作为教师,教授具有调查研究权和教学自由权;而作为一般公民,教授具有校外的言论的自由权以及参与一般政治活动的权利。

其次,从学术自由的功能上看,1915年声明认为学术自由有三个功能:提升研究水平,增加人类知识的总和;为学生提供主要的指导;培养公共服务不同领域的专家。[1]大学作为高等教育的研究中心,对高等教育承担着重要的使命。而教授的言论自由是许多知识产生并得到发展的基本前提,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不会认为对教授的思想及言论施加控制会有利于新思想、新观点以及新知识的产生。一个在学生眼中不敢诚实并且坦率地言论的人是得不到他们的尊重的。所有这些将严重影响大学功能的发挥,从这点来看倡导教授的自由言论权是很有必要的。

再次,从教授与董事会的关系上来看,1915年声明指出:“就大学教师的思想和言论自由来说,教授与董事会成员的关系好比联邦法官同任命法官的总统之间的关系。大学教师在提出和发表研究结论方面,不受董事的控制,正如法官的裁决不受总统的控制一样。”[2]

最后,从自由与责任的关系来看,声明认为“大学教师在校外的言论必须受到特殊责任的限制,避免发表草率的未经证实的夸大其辞的言论,防止出现无节制的煽动性的表达方式。教师必须不受党派忠诚思想的限制,不为党派的热情所鼓动,不带有个人政治野心的偏见。大学应该避免陷入党派斗争的矛盾之中。尤其在关乎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内容方面,(大学教师的言论)更应该受到时十分严格的限制。”[3]在声明中,教授的言论自由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教授仅有权就自己的专业领域内的问题发表看法,而不允许就社会上有争议的问题发表观点。从某种意义上说,1915年的原则声明从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教授作为一般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1915年的原则声明从学术自由的概念上、从教授与董事会的关系上、从自由与责任的关系上都说明了教授享有言论自由的必然性;然后又从教授所应承担的责任入手,十分巧妙地对其进行了“合理”的限制。从表面上看声明似乎是想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然而从当时的背景出发我们不难发现其实质上是对董事会利益的一种维护,从而避免了与董事会的正面冲突。

2.教授会审判(Faculty Trials)和司法听证会制度(Judicial Hearings)

1915年声明认为,除非不称职或有道德缺陷,教师的职位必须得到保证。“大学在解聘和处罚大学教师之前,应通过书面材料告知当事人解聘的理由,并由教授、副教授和所有讲师以上职位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公正团体进行审议,组织公开的听证会,当事人有权辩护。如果确因教师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要求解聘教师,也必须由教师所在院系的同行专业人士或其他院校的同行专家委员会撰写书面的评价报告。”[4]从这点可以看出,早期对学术自由案件的处理,已经使AAUP开始寻求通过正规的解聘程序来保护教授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份声明对教授的解聘程序的说明还不够具体,只停留在笼统的层面,难以实施和判断。

3.终身聘任制(Tenure System)

在这场学术自由权的争夺战中,由于教授常处于弱势地位,职业安全没法得到保障,更别提学术自由了!所以,争取终身聘任制成为了学术自由的重要一环。AAUP的1915年的声明认为:教授、副教授以及讲师以上等级的教师经过十年以上任期须永久聘用,除了严重的道德败坏原因,在任期结束前三个月不得解聘任何等级的教师,讲师以上的教师的解聘须提前一年予以告知。[1]声明首次明确了教授的终身聘任制原则。这一原则的提出还能吸引更多的人才为大学服务。所以AAUP认为,倡导终身聘任制极其必要。

二、1915年声明产生的影响小结

1915年声明被称为“美国有史以来有关学术自由原则的最全面的最有影响的宣言”,“是学术职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5]声明首次采用文本的形式确立了学术自由的主要原则。它在相当程度上扼制了大学董事会及校长对学术自由的侵犯,发挥了它的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从AAUP的入会标准及教师聘任上可以看出,它无法代表最广大大学教师的利益。再者,AAUP是一种自愿的组织机构,资金及人员的限制使得首份原则声明的执行效果不佳。

综上所述,AAUP在成立初期,为了其生存的合法性,在其制定的声明中体现了对权力机构的妥协性,因为只有在其生存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其维护学术自由的目的。可是它的妥协性存在一个“度”的问题,从当时所处理的部分案件可以看出AAUP在“度”的把握上并不是很好。不管怎样,1915年原则声明作为AAUP发表的第一个学术自由声明在当时的确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但是,教授力量的相对弱小以及权力机构对学术自由的大力抵制,使得美国学术自由的斗争经历了很长的一段时间。

参考文献

1 http://www.aaup.org/AAUP/pubsres/policydocs/contents/1915.htm

2 Louis Joughi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M].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1967: 160~161

3 Louis Joughi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M]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1967: 172~173

4 Louis Joughi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M]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1967: 174~176

5 http://www.aaup.org/AAUP/pubsres/policydocs/contents/1915.htm

6 Walter P.Metzger. Academic Freedom in the Age of the University [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55: 13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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