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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尾矿水回收利用

2009-09-21樊水龙

关键词:选厂选矿厂设计规范

樊水龙

摘要:尾矿水是固体矿山湿法选矿后尾矿浆中的主要成分,当尾矿浆被输送到尾矿池后自行重力分选、沉淀析出尾矿水。被析出的尾矿水汇集在矿池中构成尾矿库水面。其中一部分经渗透和蒸发排泄,大部分经窗口式斜槽或竖井排泄,或是由没在矿池水面上的浮式泵站回收利用。尾矿水是重要资源。它不仅涉及到选厂正常用水,还涉及到尾矿库稳定与安全以及环境污染。因此,根据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环保矿山的产业政策,笔者建议将“尾矿水回收利用与分流排泄”作为强制性条文列入《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中予以贯彻执行。

关键词:尾矿水回收利用水污染坝体稳定

1 尾矿水回收利用现状

笔者走方调查数十座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矿山的尾矿水回收利用情况。结果表明,普遍存在尾矿水不回收利用而直接排入下游地表水系现象。仅在一些国有正规大中型矿山企业可看到回水利用,但其利用一般只在75%-85%左右。为什么不进行回水利用呢?当然与矿山业主忽视环保,牺牲环境而追求最大经济利益有关。如当地水资源较丰富时更是如此。一些民营小型矿山业主深知尾矿水回收利用和分流排泄要有相设施,要有投入,投入必然增大选矿成本。在短期行为和急功近利思想驱动下自然是采取了直接排选方法处理尾矿水。调查表明,这种行径已造成恶劣后果。当地自然水系中鱼虾几乎灭迹,环境污染的后果正在显现。国内媒体也曾多次报导过人畜中毒事件。环境是大事,他关系到民生、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和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也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之一。面对这样一个重大课题,地方政府为什么作为力度不够呢?为什么不能有效地及时地制止呢?这当然与尾矿水回收利用与分流排泄法规不健全有关。至今在《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范中》找不到相关规定与条文。既然没有法规规定,地方政府也就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结果是监管难以到位。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矿山产业如雨后春笋般的快速发展。许许多多的小型民营矿山存在尾矿水直接排入到地表水系中现象极为普遍。这种环境污染已到了十分严重和不得不制止的地步。

2 尾矿水回收利用意义重大

2.1 尾矿水回收利用有利于尾矿库坝体稳定 浮选、重选工艺需大量用水。一般讲,选矿厂都是用水大户。经初步测标,每排放1000m3尾矿浆将产生700-800m3尾矿水。大量汇集在尾矿池中,其中小部分经渗透、蒸发排泄,大部分要经窗口式斜槽或是框架式竖井涵管排汇。如果排泄不平衡,越集越多,必将缩短干滩长度,抬高浸润线位置。这对坝体稳定是不利的。笔者分析研究过十余个稳定性最小安全系数较低的尾矿库,其主要原因是坝外坡比较陡,浸润线较高。尾矿水回收利用可增大干滩长度和降低浸润线位置,对坝体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2 尾矿水回收利用有利于水污染防治 选矿厂浮选工艺中要添加各种选矿药剂,如捕俘剂、发泡剂、PH值调节剂。而矿物中存在一些毒性较强的重金属离子和放射性物质。因此尾矿水中必然存在一些选矿药剂分子、重金属离子、氯酸根、硫酸离子等能导致水污染的组分,这些组分对水生动植和人畜都是有害的。笔者曾调查过一些选厂下游河流,在污染影响范围内,原有鱼早虾已灭迹,绝非某些不良业主所说的“安全”。如果所有矿山能做到尾矿水百分之百回收利用,就可以杜绝因尾矿水直接排入当地水系引发环境污染和人污染问题。也就能真正做到“科学发展”,“绿色矿业”。由此可知,尾矿水回收利用不仅有利坝体稳定,而且有利于水污染防治。

2.3 尾矿水回收利用符合“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和“科学发展观”的产业政策 众所周知,水是重要资源。人类生存离不开水,工厂企业也离不开水,选矿厂更是离不开水。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尤其是北方干旱少雨地区,水显得比油还精贵。尾矿水回收再利用是节约资源,是贯彻科学发展观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产业政策,应该强制推行。为了降低成本,在建设矿山时,考虑将尾矿库的高程高于选厂高程,可以使尾矿水经管道或沟渠自然流回回收利用。如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可以设泵站压送回收利用。

2.4 尾矿水和地表自然水分流排泄 现行的《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范》中对尾矿水回收利用和尾矿水与地表自然水体分流排泄未作强制性规定。大多数中小矿山采用窗口式斜槽或竖井涵管合流排泄。在地表水丰富地区域或雨季洪水期,合流量大于选厂需求量,则必然部分合流将泄入下游水系,同样造成水污染;如果采用分流,回收利用的是尾矿水,而尾矿水总量永远小于选厂需求量,不足部分由地表水补充。这样既可满足生产需要,又可杜绝水污染,实为利国利民利矿山的好事情。

3 结论

①尾矿水回收利用有利于尾矿库坝体稳定;②尾矿水回收利用有利于水污染防治;③尾矿水回收利用符合我国“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的科学发展的产业政策;④尾矿水和地表自然水体应分流排泄。

建议将“尾矿水回收利用”和“分流排泄”列入《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中,作为强制性条文予以执行。

参考文献:

[1]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ZBJ-90.

[2]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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