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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1996—2007年职业卫生处罚案件分析

2009-09-10刘向阳

上海预防医学 2009年8期
关键词:防治法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它标志着职业病防治工作在法制化管理道路上迈进了重要的一步,它也对上海市宝山区在控制职业病危害、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广大劳动者健康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对提高宝山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我们对宝山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后12年中516件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对比分析,现将结果报道如下。お

1 资料与方法

资料来源于宝山区1996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职业卫生行政处罚结案文书,共计516件。对516件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来源、处罚种类、处罚金额、案由分类、引用法规、引用条文、企业性质、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方面进行分类统计和对比分析。

2 结果

2.1 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情况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平均每年监督检查用人单位357户,年均实施职业卫生行政处罚69户次,年均监督处罚率为19.3%,年均罚款为27.6万元,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的2.5倍、3.5倍、1.4倍、9.9倍。处罚户次数和监督处罚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均呈逐年上升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行政处罚的种类全部是罚款,单个案件罚款金额都在6 00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以警告为主,占93.6%,单个案件罚款金额都在2万元以上,其中处罚1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10件,占罚款案件的40%。处罚力度明显加大(表1)。

2.2 受罚企业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接受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户次按企业性质排位前3位依次是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国有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处罚户次数排位前3位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集体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处罚户次数上升率较高的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和私营企业(表2)。

2.3 案件案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案由排位前3位分别是,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违反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用品案、未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案由排位前3位分别是,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未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案、违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行政处罚案由种类比实施前增加了6种,平均每个处罚案件的案由数比实施前增加了0.4个,实施前平均每个案件的案由数为1.4个(171/126),实施后平均每个案件案由数为1.8个(706/390),见表3。

2.4 案件来源及引用法律法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的126件案件,卫生监督检查发现114件(90.5%)、社会举报12件(9.5%)。126件案件均引用《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的390件案件,卫生监督检查发现363件(93.1%)、社会举报27件(6.9%)。390件案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382件,占97.9%,引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有8件,占2.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其它职业卫生法规均未被引用。

2.5 案件陈述申辩、行政复议及诉讼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承办的126件处罚案件均未提出陈述申辩、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实施后的390件案件中有3件提出了陈述申辩,占0.8%;3件申请举行听证,占较大数额罚款(≥3万元)的21.4%。390件案件中无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无错案及败诉案件。

2.6 案件执行及结案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126件处罚案件执行方式均为自觉履行,执行结果均是完全履行,126件案件均及时结案。实施后的390件行政处罚案件中自觉履行386件,占99.0%;强制执行3件,占0.8%;撤消1件,占0.2%。撤消原因是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本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在其他用人单位中比较普遍存在,如果只对其实施罚款的卫生行政处罚有失公正执法。390件案件中完全履行381件,占97.7%;部分履行5件,占1.3%;未履行4件,占1.0%。未履行案件中包括1件撤消案件,另3件案件在法院强制执行中已自动关闭或搬迁。390件案件均及时结案。お

3 讨论

2002年5月1日—2007年12月31日,390件案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382件,占97.9%,而其它法规则引用较少甚至未引用。这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未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案、违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案等取证均比较容易,相应违反的条款和处罚依据条款也很明确,卫生监督员比较倾向于选择这方面的案由,所以在案件案由分类中,这3种案件案由排在前3位。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大多数处罚条款是给违法的用人单位先警告的卫生行政处罚,如果被处罚人逾期未改正其违法行为再给予罚款的卫生行政处罚,这完全贯彻了行政处罚法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被处罚人也比较容易接受,所以在被处罚的390件案件中,警告案件占绝大多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较以往法律法规更具威慑力,因为在该法律中的许多罚款条文最低处罚是2万元以上或5万元以上,最高则可处罚30万元甚至50万元,处罚力度较以往卫生法律法规明显加强,一些中小企业一旦被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将对其经济效益产生较大影响。出于这方面的原因,许多用人单位不得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一旦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大多数被处罚的用人单位均能在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年均实施职业卫生行政处罚69户次,年均监督处罚率为19.3%,年均罚款27.6万元,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的3.5倍、1.4倍、9.9倍;处罚户次数和监督处罚率均呈逐年上升趋势。这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宝山区职业卫生行政处罚力度在不断加强。宝山地区是上海的重工业基地,工厂企业行业门类齐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繁多,管理对象数也在逐年增加,职业病病人时有发生,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职业病防治上对用人单位采取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和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行政处罚案由种类较实施前增加了6个,平均每个案件涉及的案由个数为1.8个,是实施前的1.3倍,处罚10万元以上的案件达到10件(实施前为0件),卫生监督员办理大案要案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实施后处罚2万元以上的25件案件均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无错案或败诉案件;承办的390件案件自觉履行率达99.0%,结案率达100%。一方面表明管理相对人对案件的处罚依据、办案程序、应用法律法规条款无异议,对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卫生行政处罚表示接受和认同,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卫生监督员在办案过程中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办案认真细致,卫生监督员的职业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宝山区卫生行政部门把每年5月的第1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同时也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处罚力度。但2002—2007年的平均监督处罚率仍高达19.3%。从案件来源看,来自社会举报的案件只占到总案件的6.9%,这表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法制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仍偏低。从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及未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案来看,违反户次数居前2位。由于健康监护和监测均需要用人单位支出费用,特别是对一些大企业,这笔费用可能超出5万甚至10万元,所以有些企业心存晓幸,宁愿违法以节省这方面的开支。因此,非常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企业领导的法制意识及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お

4 参考文献

[1]刘向阳,徐国,张岳林,等.91例劳动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分析.劳动医学杂志,2001,18(2):121-122.

(收稿日期:200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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