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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确立沉默权原则的价值评判

2009-07-08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
关键词:沉默权刑事诉讼法被告人

王 鹏

摘要沉默权规则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一项重要诉讼规则,已为许多国家刑事诉讼法采用。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再度修改过程中认识沉默权的价值蕴涵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沉默权人权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55-01

一、确立沉默权原则有助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

现代刑事诉讼实行控、辨、审模式,控、辨处在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之中,审判居于中立地位。做到控、辨双方力量平衡,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需要,又是实现裁判公正的保障。若控方力量太强,辩方太弱就无法实现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相对平等,必然导致裁判不公或造成错判;反之,必然会导致放纵犯罪。为防止这些弊端的产生,在诉讼结构方面,必须注意控辩双方权利平衡,这是实现公正裁判的前提条件。由于被追诉者处在被追诉地位,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无法收集和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因此,必须赋予他们某些法定的权利,沉默权就是其中的一种。

二、确立沉默权原则有助于实现对人权的保障

(一)对人格尊严的保障

人格尊严能否在刑事诉讼中得到承认和保障,取决于刑事诉讼的文明程度及刑事诉讼程序对人性的尊重程度。黑格尔认为,理性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和人格,法律是设计来加强和保证这种尊重的主要手段之一。他还说“不是把罪犯看成是单纯的客体,即司法的奴隶,而是把罪犯提高到一个自由的、自我决定的地位。”当然,哲学家所论述的人的主体性是站在人类理性的高度,并不完全是针对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他们在诉讼中的主体性的确是不容否认的,这种主体性主要表现为参与性和对等性。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后,被追诉方可以运用沉默的权利对抗追诉方的讯问,以显示他们是在平等地参与诉讼。由此,他们的人格尊严也能得到保障。沉默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基本标志之一,它的确立曾被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二)对言论自由的保障

所谓言论自由权,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思想和观点的自由的权利。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应包括以下几层涵义:一是说与不说的自由;二是说这个与说那个的自由;三是这样说与那样说的自由。因此,言论自由,既包括了表达的自由,同时也包括了不表达的自由,即沉默的自由。也就是说,沉默权是一种言论自由权,是一项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因其是否已经犯罪。换言之,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也应予以保障。故而,沉默权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应同样适用。

三、确立沉默权原则有助于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

无罪推定原则认为,在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前,被追诉方始终被视为是无罪的,被追诉方不承担自证其罪的义务,追诉方负责收集证据,而追诉方对于证据的收集,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即“无合理怀疑”(beyondreasonabledoubt)。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则疑案从无。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斗争的产物,是以司法文明战胜司法专横,使诉讼走向民主的标志。无罪推定原则己具有世界性意义,如《世界人权宣言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中都有类似的规定。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无罪推定这一原则,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其有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具体反映。因为对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不能确定其有罪,所以必须由控诉方负证明责任,被控诉方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供述和不供述的自由,即有权保持沉默,对司法人员的询问可以不做回答。由此可见,沉默权制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无罪推定原则在举证问题上(尤其是口供)的一个具体体现,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必然要求。

四、确立沉默权原则有助于对刑讯逼供的抑制

制止刑讯逼供是沉默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反映,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轻信口供”和“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但囿于司法队伍的素质、侦破技术和手段的落后及办案经费的匮乏,侦破工作往往重口供、不重其他证据,或由口供引发其他证据。因此,刑讯逼供获取口供的现象一直是司法领域的顽疾,长期禁而不绝,再加上《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既然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其反面的影响就可能造成甚至纵容违法审讯,想尽一切办法去获取口供,难免刑讯逼供,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从历史上看,主张沉默权一开始就是与反对纠问程序、反对自我归罪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沉默权是纠问式诉讼程序的直接对立物。纠问式诉讼程序中,对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在这一诉讼模式下,嫌疑人、被告人不仅不能享有丝毫的诉讼权利,而且事实上还承担着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如果沉默权能够在立法观念上确定下来,就能够从根本上抑制或革除久治难愈的刑讯逼供的顽症。因为所有的刑讯逼供都是为了获取口供。如果立法确立沉默权,法院对违法获得的口供全部判定无效,侦查环节就不会把获取口供作为重要目标,而转而把查获客观证据作为主攻方向。对嫌疑人的逼供诱供现象就会从根本上减少。

沉默权制度,是一个尊重人权的制度,中国要依法治国,就应建立沉默权制度。这不仅是我国顺应时代潮流融入国际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司法进步和司法文明的标志,是对我国司法改革乃至法治进程的巨大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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