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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治理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治举措

2009-07-08郝军亮丁于娟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
关键词:归流土官明王朝

郝军亮 丁于娟

摘要明王朝在平定云南后,在政治举措上,一方面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设置与中原地区一样的行政建制;另一方面,又结合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自身特点,推行并完善了源于元朝的土司制度,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进行“改土归流”。这些举措为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平定伊始,社会秩序的恢复、政治安定及其接踵而至的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明朝云南治理政治举措

中图分类号:D6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88-04

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二月,云南平定。至此,在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的历程上,明王朝完全实现了对云南的整体统一,并为西南边疆稳固做出了巨大贡献。

明太祖在平定云南之后,就竭力从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对云南边疆民族地区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并被以后历代明朝统治者所秉承。在这些治理措施当中,既有沿袭历代封建王朝治理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做法,又有结合时代要求,进而新制的措施。本文试就明朝对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治举措进行重点论述。

“明朝对云南的民族边疆地区坚持的基本原则就是守境为安”,摒弃了元朝对外扩张的做法。朱元璋在平定云南后,在诏书中一再强调“海外蛮夷之国,有为患于中国者,不可不讨;不为中国患者,不可辄自兴兵”,“四方诸夷皆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与远迩相安于无事,以共享太平之福”。

同时受北方蒙古势力的影响,明朝对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重要性也有着深刻的认识。尽管明朝自始至终的防御重点都在北方,但是对云南在内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也非常的重视。朱元璋在与傅友德的诏书中曾谕之曰:“朕观自古云南诸夷,叛服不常,……为今之计,非唯制其不叛,重在使其无叛耳。”在其“威怀”民族政策的指引下,结合云南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元代设置的土官的基础上,制定并全面推行了土司制度。明太祖与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二月乙卯,敕谕傅友德曰“云南之地,其民尚兵,上古以为遐荒,中古禹迹所至,以别中土”,“云南诸夷杂处,威则易以怨,宽则易以纵,……其务威德并行,彼虽蛮夷,岂不率服”,“驯服之道,必宽猛适宜”,“朝廷致治,遐尔弗殊,德在安民,宜从旧俗”。

“从秦汉至明清,对边疆地区开发和利用的价值,以及经营边疆对国家统一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认识,在封建统治者中经历了一个长期演变提升的过程。这种治边思想认识上的不断深化,与封建国家与西南边疆地区的发展及其产生的影响,以及与边疆政治、经济上联系的重要性渐趋明显等发展过程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也有封建统治者自身受时代与阶级局限方面的原因。因此,雷同化地看待不同封建王朝的治边思想及其治策,把历代统治者对边疆地区的经营视为一个国家缺少变化的模式,显然有悖于史实。”明王朝在对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治理过程中,既有其鲜明的时代性,又有其显著的阶段性和继承性。

明王朝在平定云南后,在政治举措上,一方面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设置与中原地区一样的行政建制;另一方面,又结合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自身特点,推行并完善了源于元朝的土司制度,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进行“改土归流”。这些举措为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平定伊始,社会秩序的恢复、政治安定及其接踵而至的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设置都、布、按三司。明朝统一全国之后,在元朝设置的行政建制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为避免地方权力过大,尾大不掉,明朝把元朝时期的行中书省改设三司:一曰承宣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布政使掌一方之政务,上承朝廷政令而宣播于下,统辖基层的各府、州、县司。二曰都指挥使司,设都指挥使一人,都指挥同知二人,司掌一省军政、管理各卫所军队和屯田。三曰提刑按察使司,设按察使一人,副使、佥事无定员,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劫之事,即司法和监察工作,派副使前往各府、州、县分道巡察。三司权责不同,职位不相上下,共同会案治理一省之事务。朝廷中央都察院派出都御史、副都御史、全都御史,前往各省巡抚,其地位在三司之上,巡抚期间全权代表中央处理地方事务。成化年间之后,巡抚成为常设,位列三司之上,开衙署于各省,集权总决并处理地方事务。在云南,“洪武十五年公元年二月平定云南,置云南都指挥使司,统领各卫、所军队,同时设云南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领各府、州、县司。此时云南提刑按察司由布政司兼理,至洪武三十年才单独设立”豖。至洪武十五年闰二月己未,“更直云南布政司所属府、州、县。为府五十有二……州六十有三……县五十有四……蛮部六……”。

为了加强对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统治,洪武年间对云南、四川、贵州省级辖区进行了大的调整。“割云南建昌府所属建安、永宁、泸、礼、里、阔、邛部、苏八州,中、北社、泸沽三县,德昌府所属昌、德、威笼、普济四州,会川府所属武安、黎溪、永昌三县,俱隶四川布政使司。以会川千户所隶建昌卫,卫隶四川都指挥使司”豘,“以云南所属乌撒、乌蒙、芒部三府隶四川布政使司。……以其地近四川,故割隶之”,“割云南东川府隶四川布政使司”豛,此种形式在至明王朝灭亡都未再有大的变动。

2.土司制度的确立。斯大林说“在各个不同的时期,有各个不同的阶级出现在斗争舞台上,而且每一个阶级都按照自己的观点来理解民族间题的。因此‘民族问题,在各个不同的时期,服务于各种不同的利益,并具有各种不同的色彩,这要看它是由哪一个阶级提出来和在什么时候提出而定”豜。沿袭自汉唐以来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羁縻政策,到明王朝时期,将发端于元帝国的土官进行了制度化,“实行以夷制夷”的统治方针,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完整健全的土司制度(土官制度)。“在保持各少数民族内部政治、经济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少数民族内部上层分子来进行统治,明王朝通过任用土司土官来对包括云南在内的各边疆少数民族进行统治”,在云南边疆民族地区通过设立宣慰司(7个)、宣抚司(3个)、安抚司(3个)、长官司(23个)、土知府(10个)、土知州(17个)、土知县(6个)、及其他若干土吏等官吏,使其朝廷政令得以有效的贯彻执行。

明初统治者看到了发迹于元朝的行省制,在治理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有效性后,在沿袭这一制度的同时,在云南省区内又实行了双轨制,即在布政司内实行流土分治,既有府州县的建制,又有各级别的土司衙门。出于对云南等边疆民族地区强烈的统治欲望,对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大为恢拓”豞,制定了一整套的土司贡赋、承袭的制度,使其“听我调遣”。

“在云南各少数民族归附之后,‘因其疆域,分析其种落,大者设宣慰、宣抚、安抚、招讨等司,及土府、土州;小者设为长官司、土县、洞、巡检等。明朝廷授给当地主体民族中的上层代表人物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长官,以及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土知洞、土知寨、土巡检等职衔。他们“世有其土地人民”,与定期轮换的流官不同”豣。明王朝一方面声称土司职务是世袭的,但是另一方免则一再强调“务要经王朝中央吏部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枝图本,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移附选部附选,司勋贴黄,考功附写行止,举行到任,颁给浩救”豤,土司领地范围“各照旧分管地方”豥,不得兼并,所有土司一律受地方文武长官的约束,除了听从指挥,定期向上司汇报工作,还要随时被征调。土司的士兵听从中央和都司的调遣,作战有功者,按军功奖赏,但奖散官至三级为止,或厚赏不升。

土司除向所在省的布政司交纳“差发”即赋税之外,还规定必须定期向朝廷朝贡,以此表明与明廷的臣属关系,明廷回报以丰厚的赏赐。各地土司朝贡分一年一贡、两年一贡或每三年一贡“土特产品,如马、象、孔雀尾、宝石、各种土布” 豦……等等。贡使人数只许五六十人,多不过百人,限每年十二月底前到京,按期到达者给全赏,逾期者给半赏。中央政府通过在经济上对各土司“额以赋役”,改变了以前“且以其故俗治,毋赋税”豨,即只征土贡不征田赋及贡赋听便的状况。从而最终实现了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对土司的约束,将其最终真正纳入封建国家的官吏管理系统当中,实现了土司与中央王朝真正的隶属关系,使得过去那种“互不相属”的土酋政治便逐趋瓦解了。

明初对云南的统治,“太祖高皇帝始命西平侯沐英克服之,又以诸夷杂处,易动难驯,故因其酉长有功者设立为土官,各令统其所部夷人,子孙世袭,而命西平侯子孙今袭黔国公者世镇其地,以控制之。如身之使臂,臂之所指。凡所调遣,莫敢不服”。

云南的土司分布甚广,据乾隆《云南通志》卷24《土司》条载,明初云南有土司三百二十家。靠内的有彝、白、纳西等族地区,除云南府(驻今昆明市)、楚雄府、大理府、曲靖府、澂江府、临安府(驻今建水)设有土知府一级的大土司之外(州、县一级的土官仍不少),其余鹤庆、丽江、广西府(驻今沪西)、寻甸、武定等府,都仍然是土官掌权。边疆以傣族为主的各民族地区,则全部由大大小小土司们统治,其中以“三宣六慰”最为著名。三宣是南甸宣抚司(驻今梁河九保),干崖宣抚司(驻今盈江旧城),陇川宣抚司;六慰是孟养宣慰司(驻今缅甸克钦邦孟养),木邦宣慰司(驻今缅甸北掸邦兴维),缅甸宣慰司(驻今缅甸曼德勒西南之阿瓦),八百大甸宣慰司(驻今泰国清迈),老挝宣慰司(驻今老挝琅勃拉邦),车里宣慰司(驻今景洪)。其余大大小小的土司还很多,正如朱燮元在《水西夷汉各目投诚措置事宜疏》中称“云贵两省,处处皆设土司,即如定番弹丸一小州,亦立十七长官司”,田汝成在《云南土官论》中称“元虽开省设官,而缰圉瓜裂,以羁縻蓄之。迨乎我朝幅员混一……咸籍版图,可谓盛矣”,孙承泽在《春明梦余录》中记到“各府州县土官至多,官巡检、典史、主薄皆世袭加衔”。可以说,明封建王朝的土司制度在土司制度的发展史上占有者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除此之外,明王朝在云南内地还实行有别于边疆地区的统治方式。在平坝和交通便利的地区,长期以来汉族和少数民族杂居,汉族人口不断增加,生产水平高,已向地主经济发展,明朝在这些地区就设置了府、州、县,跟内地一样,由中央直接委派流官统治。另外一些地区因存在着世代统治该地区的土官,如果全部设流官统治,经常发生土官闹事或民族反抗,朝廷便利用这些世袭土官,进行“土流合治”或“土流参治”。在土官势力较强的地方,以土官为主,担任正职,另由中央委派流官任副职辅佐,同时起着监督的作用;相反,在土官势力较弱的地方,由中央派流官仁正职,任命原来的土官任同知、通判等副职。

自此,根据不同地方的情况,分别实行了内地府县建制、土流参治、土司统治为主等三种方式,《明史·云南土司传》中有详尽的记载“统而稽之,大理、临安以下,元江、永昌以上,皆府治也。孟艮、孟定等处则为司,新化、北胜等处则为州,或设流官,或仍土司”豯。据《明史·地理志》所载,当时在云南内地共设二十个府,加上四川布政使司所辖乌蒙(今昭通)东川、芒部(今镇雄)三府,共二十三府。其中只设流官的有云南(昆明地区)、曲靖、澂江、临安(今建水)、大理、永昌(今保山)六府;在土、流并设的府中,以流官为主(知府)而以土官为辅(同知、通判)的有寻甸、武定、广西(今泸西)、元江、景东、蒙化(今巍山)、顺宁(今凤庆)、鹤庆、丽江、永宁、乌蒙、东川、芒部十三府;只设土官的,主要是边远各司及御夷府州,内地只有镇源一府。在土流合治的这些府、州、县的地区,实行与内地相同的赋税制度。

可以说,土司制度的建立是云南历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毫无疑问,明王朝通过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实现了中央对边区的间接统治,加强了明政府对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控制。

3.改土归流。“明王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土司是迫于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方面的客观现实,是为了稳定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然而,当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民族关系方面的现实发生了变化,尤其是经济生活方面的变化,造成了有利于封建中央对少数民族进行直接统治的形势时,封建中央便会废除少数民族中世袭的土官,改为定期轮换的流官,这就是‘改土归流”。

明之前,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诸王朝只能加以羁縻,无力管制。明太祖建明后,竭力发展社会经济,以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为后盾,大力开发西南边陲。马克思说:“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建立起来的实在基础”豱。明初,迫于战略需要和“化外蛮夷”的实际情况,中央在西南地区推行了“以夷制夷”的统治方针,沿袭并完善了始于元朝的土司制度,以期对少数民族进行间接的统治。

“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于是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中也就会或迟或速地发生变革。”豲明王朝对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军事移民及随后大量的汉族人民进入该地区,促使那里的地主经济迅速的发展了起来,而此时的土司制度就成为了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上层建筑力量。土司制度毕竟是一种落后野蛮的制度,明人王士性在《广志绎》中说“土官争界,争袭,无日不干戈,边人故死于锋摘者,何可以数计也”。土司有意保留落后的制度和习俗,抵制汉族文化的影响。土司拥有大量的士兵,又领土,又管民,在形成与外部隔绝的割据势力之后,进而与中央相对抗或发动叛乱。土司和明政府的双重剥削、压迫和无休止的征发,引起边疆民族地区人民反土司、反明朝的斗争。嘉靖六年(公元1527年)八月乙丑,黔国公沐绍勋言:“云南地方多事,多属土官”豴;万历四十五年(公元1617年),巡按云南监察御史吴应琦言:“天下最穷苦者,尤滇中最甚”豵。所有这些弊端和矛盾,使得土司制度失去了明初招抚、安定边疆民族地区和加强明朝统治的作用。

作为条件未成熟之前采取的权宜之计,一种为了推行其“改土归流”制度而采取的一种手段,一旦“改流”条件成熟,明王朝以各种借口,或武力,或内附,以期达到“改土归流”的目的,改变各少数民族内部的政治、经济结构,使之与汉族地区趋于一致,保持封建的“大一统”,以期实现对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直接统治。因此,在委任土官时都规定辅以流官(羁縻、土司区除外),准备随时取而代之。明朝设置的各土司均由“三司”之一的指挥使司节制,在各土司管辖区域内,设置流官监制,在外另设卫所震摄。《明史·职官志》载:“大率宣慰等职,经历皆流官,府、州、县佐贰多流官”,于各土司衙门派有流官督察,遇情呈报上部。然而,明王朝在云南的“改土归流”在不同时期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从而也让我们看到明王朝在这项措施实施上的被动性和反复性,以及最终结果的不彻底性。这从明初及其后来明朝对云南土知府一级的土官被改流的情况中就可以略见一斑。

1.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明朝廷便废弃段式封建领主,在大理府设置了流官。明史卷313,《云南土司一》有如下记载:

“段氏有大理,传十世至宝。闻太祖开基江南,遣其叔段真由会川奉表归款。洪武十四年,征南将军傅友德克云南,授段明为宣慰使。明遣部使张元亨贻征南将军书曰:‘大理乃唐交绥之外国,鄯阐实宋斧画之余邦,难列营屯,徒劳兵甲。请依唐、宋故事,宽我蒙、段,奉正朔,佩华篆,比年一小贡,三年一大贡。友德怒,辱其使。明再贻书曰:‘汉武习战,仅置益州;元祖亲征,袛缘鄯阐。乞赐班师。友德答书曰:‘大明龙飞淮甸,混一区宇,陋汉、唐之不智,卑宋、元之浅图。……不降何待”

2.洪武二十一年(公元1388年),云南越州土知州阿资叛,扬言“国家有万军之勇,而我地有万山之险,岂能尽灭我辈”豶。明政府经过七年数次征伐,于二十八年正月斩阿资。于是废土州,置越州卫,以流官统之。这是改土归流最早的一例。尽管此时的领主经济还有着雄厚的实力,明政府为了地区的稳定,忍无可忍,在被迫无奈之下采取的被动行为,实属是一种应急措施。

3.正统八年(公元1443年),鹤庆府白族土府改流。鹤庆白族土知府高伦“屡呈凶恶,屠戮士庶”豷。原因是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获得土地的地主和农民不堪土官的统治,而高论为了维护其统治,“收敛民财”“多造兵器,杀戮军民,支解袅令,仍然采用极其野蛮的农奴制统治方式”豻。之后,终于引起了鹤庆民众的不满,而高氏内部也因职权争夺而互相残杀。明政府在相机之下采取了废土官的措施。可以说,此时的地主经济发展已经超越了领主经济,在获得地租和农民支持的情况下,“改土归流”只是时间问题。

4.成化十三年(公元1477年),寻甸府彝族土府改流。寻甸土知府安晟于成化十四年死,“兄弟争袭,遂改置流官”豼。这是土司故绝,在族内因争袭仇杀的情况下,明王朝抓住时机,运用武力强行改土归流。《土官底薄·寻甸府》记改土归流过程时说:“成化十三年改官知府。……二十一年初知府谢绍到任管事。成化二十二年沙古来京奏扰。”改流八年后流官才到任,而且土舍不服,“来京奏扰”。明廷“发回土官衙门铃术,不许再来奏扰”,强行改土归流。此时的地主经济虽有发展,可是领主经济仍有一定实力量,流官政权虽然能存在,能适应新兴封建地主经济的需要,但由于基础薄弱,封建领主们不甘心失去既得利益,因此明王朝不得不使用武力,改武职改为文职。

5.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广西府(驻今泸西)彝族土府改流。此情形类似鹤庆改土归流,也是地主经济在超越了领主经济之后,明王朝采取的相机措施。

6.隆庆元年(公元1567年),武定府彝族土府改流。此情形与寻甸府一样,也是明朝廷运用武力强行为之,改武职为文职,“免云南武定军民府及元谋县正官来朝,以武定初改流官,元谋独甫定故也”。到嘉靖六年(公元1527年),寻甸土舍安铨起兵反抗,连结武定凤朝文,“滇中大乱”,明王朝调重兵镇压,事久方定,仍设流官。

7.万历二十六年(公元1580年),顺宁府(驻今凤庆)布朗族土府改流。云南巡抚陈用宾议,“顺宁荡平,宜改流官以顺民情”豾,此时亦然是顺应民情,相机而为之。

然而,明王朝在滇东北芒部、元江的废流复土,不难看出中央在云南“改土归流”的不彻底性。在封建领主经济还占有绝对的优势、甚至奴隶制因素也还十分雄厚的地区,没有流官政权存在的基础。滇东北的芒部(今镇雄)府于嘉靖五年(公元1526年)六月改设流官后,土酋沙保“谋复立土司陇氏”,攻陷府城,夺走印信,赶跑流官。而四周与之有姻亲关系的乌蒙、乌撒、东川、水西、永宁诸土司俱“内怀不平,反者数起”貀。明王朝迫于无奈,于嘉靖九年(公元1530年)“革镇雄流官知府”,恢复土官统治”。“嘉靖三十二年(公元1553年)元江土府改流,后亦恢复土官统治”。

“每一个基础都有适合于它的上层建筑,……当基础发生变化和消灭时,那么,它的上层也随着产生适合于新基础的新上层建筑。”貄明王朝在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实施的“改土归流”,在客观上顺应了历史的发展,具有历史的进步性。然而作为封建王朝的最高统治者,所作“改土归流”的目的是为了将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置于自己的直接统治和剥削之下,达到和中原的“划一”。因而在“改土归流”之后,随着明王朝的日益腐朽,土地高度集中和田赋加重,广大各族人民仍遭受沉重的剥削。《滇志·沿革大事考》载“由有司横征无度,岁额之外,溢千三百余金,而歇户诸色,横索尤堪,民不堪命”。《滇考》载 “云南自嘉靖初至此(万历三十五年)七十余岁之间,凡夷之变乱八、九起,贫庸有司实逼致之。”

与此同时,随着云南边疆民族地区领主经济的逐渐解体,地主经济的发展,适合与明王朝进行大刀阔斧“改土归流”之际,在如刘昆在《南中杂说》中所描述:“十八郡中各有土官。今仅能自存者,独姚安、北胜、蒙化、元江数府耳!余皆势微而地小,贫弱已甚,往往乞贷于汉人,山庄夷民,尽为准折,名为土官,实一齐民耳”,明王朝本身的命运却走到了尽头,难以再继续推行其治滇方针。特别是到了明末,又进一步在云南运用“以夷攻夷”的反动方针,“所用皆土司兵”貆,广大各族人民仍再遭受沉重剥削。一些被革职的土官死灰复燃,势力大张。如阿迷州普名声、宁州禄溥、元谋武必奎、王弄山付长官沙源等,他们在镇压水西、乌撒的反抗中势力膨胀,和明王朝发生矛盾,后来沙源之子沙定洲举兵反叛,占据昆明,赶走明朝官吏,妄图“割据”,云南先入一片混乱当中。

明王朝的“改土归流”作为一种权宜之计,作为一种辅之以土司之外,对包括云南在内的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统治的局部措施,最终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触动土司制度的根基。取而代之的清王朝在明朝的基础上,在云南更为广阔的区域推行了大规模、有目的、有步骤的“改土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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