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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和具体措施及问题

2009-07-08许鹏伟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
关键词:相济犯罪案件检察工作

许鹏伟

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面对新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当前新的社会形势,检察机关如何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是当前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应着重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68-01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情况

2006年12月28日最高检察院颁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意见》以来,神木县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在工作中努力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缩小社会矛盾,真正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实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措施

(一)观念先行,加强观念和理论方面的基础培养,保障正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中,神木县检察院首先向全体干警灌输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理念,让大家充分认识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从“严”为主向“宽严”充分结合的重大转变,是更适合我国情况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政策。使大家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与"严"是辩证统一的,必须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同时,在检察工作实践中,要求大家做到坚持区别对待,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依法准确地惩罚犯罪,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二)建立健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检察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

为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神木县检察院的检察官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的不同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体的差异性,针对不同的环节,采取灵活的处理方式,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1.正确运用刑事调解制度,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强化化解矛盾的工作。刑事调解是一种处理轻微犯罪案件的较好的结案方式,在我院办理的轻伤害案件中,我院在办案时准确地抓住轻微犯罪案件产生的根源,这类犯罪有很大一部分是由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日常琐事等引发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出于一时冲动,事发后追悔莫及,加上存在取证难、划分责任难等问题,一般来说此类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主动达成谅解及赔偿协议的,从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不捕或相对不诉的做法,实践证明此种做法满足了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益的双重要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设立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机制。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原则上实行分案处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人一般应当出庭支持公诉并开展庭审教育活动。对于因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要落实帮教措施。

3.完善办案的考核评价体系,消除体制机制方面的保障。按照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管理检察业务工作,从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出发,科学确定考核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指标体系,改进考评办法,保证依法正确适用不批捕、不起诉,改变不适当地控制不捕率、不起诉率。

(三)注重办案质量,以务实的作风提高办案效率

1.当严则严,罚当其罪,尽力让犯罪者认罪并悔罪。从办案压力和诉讼要求来说,这样的愿望不会得到完全的实现,但这是神木县检察官在追诉犯罪嫌疑人时的价值追求。认罪并悔罪,是减轻犯罪嫌疑人的痛苦并使其获得新生的不可或缺的环节,也是追求并实现司法正义的应有之义。

2.严把审查起诉关,依法适用不起诉,在检察环节体现刑罚轻缓化。面对复杂多样的案件,我院严格依据我们刑事诉讼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对可以不起诉的案件一方面是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另一方面结合和贯彻新的刑事司法政策,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我院就首先考虑采取不起诉去最大限度的达到社会和谐。

三、存在的问题和障碍

各级检察机关在贯彻新的刑事司法政策方面虽取得显著的成绩,但是工作中的有些做法与该政策还不相适应,需要在工作中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一)逮捕、起诉方面存在的问题

逮捕率、起诉率偏高,不捕率、不起诉率偏低。检察院在办理逮捕手续和起诉工作中一直采取较为严格的工作方式。对案件没有严格区分轻重,公安机关提请的批捕、起诉案件大部分都批捕和起诉了。

(二)现有的考评考核方法不适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现在检察机关的考评考核办法中一般都强调批捕率和起诉率要保持一定的水平,这是和过去严打方针的大环境相适应的,是检察机关认真、积极工作的一种表现,是严厉打击犯罪的要求,但是在敌我矛盾消失,人民内部矛盾成为主要矛盾的今天,我们应该转变执法理念,积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当前,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已成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们要清醒地看到这些变化对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失时机地调整刑事司法政策,既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又要对具有依法从宽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理。对初犯、偶犯、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宽处理。通过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抗,尽可能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

(三)来自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一些障碍

刑事案件办理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必然会遇到来自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一些障碍。

其实这也与现用的考评考核方法密切相关。目前,相当一部分地区公安机关刑侦工作以拘留数、逮捕数、起诉多少作为考核指标,这种做法与检察机关“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要求相去甚远。虽说批捕权、起诉权在检察机关,但检察机关如果过多使用不捕、不诉,势必造成与公安机关关系紧张,影响打击犯罪的合力,这是制约检察机关使用不捕、不诉权的一个重要因素。

同时,在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也只有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才能达到所追求的效果,这方面也或多或少会遇到一些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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