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凸现人文关怀的刑事判决

2009-07-08谢晓琴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
关键词:之治案件法律

谢晓琴

摘要马艳淑杀夫案是一场社会悲剧,它反映出了家庭暴力的严重危害性。家庭暴力不仅伤害受害人的精神和肉体、伤害施暴者,也毁灭了一个个家庭。但是当前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制比较匮乏,难以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因此亟需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61-01

现代法治,归根结底应该是人性之治、良心之治,而非机械的规则之治。我们要实行法治,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但绝不能将法与理对立起来,违背常理、不顾人情。法律是人民的法律,断不能对其做出背离老百姓所共同认可的常识、常理、常情的解释。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应是一个和人民群众包括刑事被告人,将心比心、以心换心的过程。司法人员当为维护法律所保护的价值而维护法律的权威,绝不能仅仅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而维护法律的权威。

闲暇之余,翻翻《民主与法制》文载,一桩“马艳淑杀夫案”立即吸引了笔者的眼球。内容梗概如下:一位目不识丁的家庭妇女在忍受了丈夫27年的施暴摧残虐待后,淤积在胸中的愤怒和屈辱终于在6年前的一个夜晚火山一般爆发了。在未成年儿子的协助下,她用一条绳子勒死了作恶多端的丈夫,而后悄悄地埋在了菜窖里。这位不知犯罪为何物的法盲,被从轻判决六年,她的案发时在上大学的儿子也被从轻判三缓五。案件审理完后,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的反响,社会各界一致表示,此案判的好,合法、合情、合理。可以说,这一被认为是“充满人性化的判决”基本上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笔者认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心中是充满了正义的,既结合了我国刑法的法律规范,又注重具体的犯罪事实,真正做到了公正、合法、合理、合情地进行审判。

主审该案件的史锋法官在审理该案时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条款和相关资料,审判人员了解到,在西方一些国家,类似这种遭受家庭暴力、受虐者杀死施暴者的情况定性为正当防卫,不追究杀人者的刑事责任。而我国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马艳淑携儿子勒死丈夫时,被害人并没有对他们进行不法侵害,显然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事实上,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马艳淑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马艳淑被判了六年有期徒刑,显然是以“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依据的。

笔者认为,马艳淑的杀人行为完全是因受到长期的暴力虐待,出于一时的冲动、义愤而临时起意的,完全是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主观恶性小,造成的社会危害轻,这样判决,真正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该案的主办检察官、唐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李忠接受采访时也说:“马艳淑毕竟是故意杀人,最高量刑可以判无期徒刑或死刑。后来经过阅卷,我们感觉到案件比较特殊。经过多次探讨与县法院交换意见,认为该案家庭暴力明显,且被告心地善良,尽管没有法定从轻情节,却有酌定从轻情节,适用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刑档期。”

一桩“马艳淑杀夫案”早已尘埃落定,似乎我们早应忘却,但由此案折射的深层次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这是一桩由家庭暴力所引起的“以暴制暴”案件,是西方法学界所称的“家庭暴力综合症”的典型反映。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事实上家庭暴力在我国乃至全球日益普遍存在,产生着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1.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2.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3.导致“以暴制暴”现象的产生;4.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我国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十分不容乐观:调查结果显示,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呈上升趋势,暴力案件增加近一倍。在监狱中50%的犯人曾遭遇过家庭暴力行为。这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大大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家庭暴力已然成为影响社会、家庭的不稳定因素,采取有效措施抑制家庭暴力现象已刻不容缓。一方面,需要大力发挥社会功能,利用大众传媒的支持,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使人们明白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的私事,而是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每个人都应成为消除暴力预防暴力的施行者,逐渐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教育广大妇女自信、自尊、自立、自强,在面对家庭暴力时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明确规定何种程度构成何种罪名,应受何种惩罚;2.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机构,突出部门优势,避免因干预主体不明确而导致家庭暴力行为不能及时得到有效制裁;3.通过立法加大司法干预对家庭暴力的作用。这一点尤为重要。家庭暴力的犯罪具有比陌生人暴力犯罪更为恶劣的社会效果,因而,当以立法的形式向社会表明:家庭暴力不仅是犯罪,而且是严重的犯罪。这将有利于增强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生活的彩色与立法的灰色是一对永恒的悖论,一旦规则本身模糊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便很难判定某些行为。且“刑法犹如双刃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因此,为了凸现人文关怀,促成和谐社会的早日构建,对家庭暴力案件更应慎重处理,更多的采取紧缩的态度,既非违背法律的擅断,又非违背法律的怠为。这是人类适应复杂的社会生活而在最坏的两难境遇中做出的最好选择。这既是刑事政策的需要,又是人类具有宽容精神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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