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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司法化进程中量刑建议的实施

2009-07-08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
关键词:公诉人量刑被告人

魏 娴

摘要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强化控诉职能、维护量刑公正的重要方法之一。有助于确保量刑公正,保障程序公正、公开,促使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提高诉讼效率与当庭宣判率,转变人们的诉讼观念。随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量刑建议制度进一步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司法改革提供了契机。

关键词量刑建议司法化进程法律依据司法建议司法操作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56-02

一、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诉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可以视为检察机关拥有量刑建议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之一。而在相关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实际上也正在行使量刑建议权。检察机关有权对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是公诉权的基本组成部分;作为案件审理最重要的部分——判决结果,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关注的目标,从这而言检察机关对案件中的判决部分提出自己的意见,也是公诉权的必然组成部分。所以,量刑建议权从本质上来说应该属于公诉权的一种。

二、量刑建议的司法价值

(一)促进检察机关真正实现“当事人化”

我国刑事诉讼长期以来奉行的是职权主义模式,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国家强制力作后盾,视自己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优越感颇强。让处于弱小的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理压力极大,在诉讼中公诉人在心理上很难将自己与被告人平起平坐。近几年来,我国吸收了当事人主义模式的某些积极因素,对庭审方式进行了一定改革,增强了控辩双方对抗性。在诉讼中实行量刑建议制度,使检察官认识到自己仅是刑事审判的发起者,是在对被告人“请求问罪”而非“问罪”。这无疑将促进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从而推动公诉人当事人化。

(二)促进司法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目前,法官的合议过程比较封闭,在群众看来存在一定“暗箱操作”现象。公诉人在审理过程中发表量刑建议,辩方对此展开有针对性的辩论,使控辩双方及旁听群众对被告人的量刑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为法官量刑提供一个极具参考价值的素材,实际上相当于在庭审中增加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过程。公诉人发表具体的量刑建议本身并不能直接作为法官量刑的根据,法官也没有义务必须接受该量刑建议,同时被告人及辩护律师也有更多的辩护机会,与公诉人进行平等对抗。所以量刑建议既是将法官的合议置于一种无形的监督之下,提高量刑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也是对被告人的尊重和对其诉讼地位的意识转变,从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程序公平、公正和公开。

三、量刑建议在实践中的司法操作

1.积极与法院沟通协商、形成共识。公诉权总的来讲是一项司法请求权,而作为公诉权重要内容的量刑建议权必然带有司法请求权的性质。这种请求权的性质决定了量刑建议权有柔韧度,为法官最终的裁判提供参考,对法官作出量刑裁判没有约束力。

为了确保量刑建议工作的顺利开展,检察机关可以就量刑建议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法律制度等与法院充分交换观点和看法,双方达成共识: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并不构成对审判权的侵犯,反而有利于审判权的有效行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也不会干涉审判权的内部实质运作。对一些重大案件的量刑建议,注意与法官搞好协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交换意见的方式,向法官提出拟建议的刑期或刑期幅度,并陈述理由。

2.强化监督制约、增加量刑建议的透明度。量刑建议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全面审查案件的基础上,通过认真分析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慎重提出量刑建议,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在案件移送起诉时或庭审中提出。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还应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量刑理论详细阐述所提量刑建议的理由。

3.严格规范量刑建议流程,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对于主观恶性较大、情节恶劣及惯犯、累犯等重大疑难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流程,由办案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意见,由科(处)室集体讨论或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后予以从严处罚。

4.全面考虑社会效果,提高量刑建议的有效性。为增强量刑建议的有效性,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征询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和通过向单位、社区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对主观恶性不深或因邻里家庭纠纷引发案件尽量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反之,对于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提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量刑建议。

5.把握法院的量刑规律,提高量刑建议针对性。为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效果,使量刑建议于法有据,说理透彻,针对法院历年的判决进行全面梳理评析,总结各类案件量刑的特点、规律,使量刑建议更有针对性。

四、量刑建议工作中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1.检察人员仍需对量刑建议有统一的认识。目前部分检察人员认为我国现有法律未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制度,因而对量刑建议的制定与否比较随意;有的则认为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是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侵犯,干脆就不制定量刑建议。

2.提出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需进一步科学化。对于量刑建议具体内容,有的公诉人只对被告人应判处的刑种提出意见,或对被告人应判处的刑期提出较大的量刑幅度,没有对量刑建议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对于这种量刑建议内容的提出,是不够准确和科学的,也不能使量刑建议起到实效。

五、从制度建设方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量刑建议(下转第195页)(上接第156页)的对策

1.用法律、司法解释规范量刑建议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可视为检察机关拥有量刑建议权的直接法律依据。而具体的量刑建议实施规则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通过近几年的改革、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各地、各部门的具体做法大多不统一,甚至比较混乱,建议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制定用法律、司法解释规范量刑建议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延伸,也是公诉改革的成果之一,用法律、司法解释规范、稳定这一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2.建立轻微刑事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量刑建议特别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建议尝试将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与量刑建议特别制度相结合,针对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故意伤害(轻伤)等案件,向法院发出《办理处刑轻缓化建议书》,建议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作出轻缓化处刑判决,避免公诉人对轻微刑事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机械根据法条提出量刑建议,以致跟法官最后综合全案,依据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处理决定的量刑有所距离,从而在量刑建议中实现“情理法”的和谐统一。

3.备案审查,杜绝“瞎量刑”和“乱判决”。为确保量刑建议质量,可以通过建立量刑建议台账、实行量刑建议逐级审批制、结合判决书填写对照审查表、召开量刑建议质量季度评议会等多种方式,提高量刑建议的水准,避免“瞎建议”;同时,对未被法院采纳的量刑建议实行重点督查,对法院判决与量刑建议明显有出入的,要求说明理由,充分行使审判监督权,遏制“乱判决”;此外,凡是涉案人员及其家属对量刑建议存疑的,应予以公开答复。这样的量刑建议既可以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对进一步提高公诉人的素质无疑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4.为保证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建议在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上下功夫,细化提出量刑建议的流程。规定对一般案件,由办案人提出量刑建议,部门负责人审核;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办案人提出量刑建议意见,由集体讨论决定;对重大疑难案件,由办案人提出量刑建议意见,交部门集体讨论通过后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同时检察官应当享有量刑建议权而且必须在法庭的辩论程序上提出量刑建议,在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的同时,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可以提出辩护,法院的量刑程序才不至于成为无源之水。同时,量刑建议权的设置,本身对于检察官形成一种制约,公众可以从检察官对某一具体案件量刑的建议,看出其公正司法的态度,并且,当法官的量刑相对于检察官的建议畸轻畸重时,公众也可以监督检察官提出抗诉,以维护司法公正。

总之,把量刑建议纳入刑事审判程序的庭审机制中,在我国的司法化进程中将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它可以让法官能够更充分地听取来自控辩双方的声音,更客观地量刑,更能让量刑的理由公之于众,使得法官本身受到控辩双方和公众的制约。不仅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还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使被告人对判决的公正性给予更充分的理解,在客观上减少了不必要的抗诉、上诉,加快了案件的流转,降低了诉讼成本,同时提高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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