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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保护和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

2009-07-08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
关键词:商号永和商标权

杨 婧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商事领域也随之发展。而在此过程中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也越来越多,本文旨在以案例为视角,讨论在商号和商标保护中的法律冲突以及我国目前立法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商号权商标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40-01

一、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的类型

一般商号和商标权利冲突有以下三种:(一)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自己商号;(二)将他人商号注册为自己商标;(三)当他人注册商标和自己商号不相同时,登记他人商标为自己商号,并注册他人商号为自己商标,而在实践中又以第一种权利冲突居多。①当然在这三种分类中没有包括侵权人的善意与恶意之分。在理论中有时将善意和恶意作为法官判决的决定因素来考虑。

实践中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引起了很大的社会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不知道不同商号和商标的主体是否一致,导致在消费中混淆商主体,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对于被侵权的商主体来说,也损害了自己的良好商誉,使多年来辛苦建立的商业品牌付诸东流。再者对于利益的冲突双方来说,为了诉讼也费时费力,就算最后胜诉也需要花费很大的物力财力,并且可能遇到执行难的问题。

二、商号与商标冲突的案例分析

在我国出现的1993年北京市的王致和腐乳厂诉北京顺义县致和腐乳厂商标侵权案以来,商标与商号的冲突也在日趋增多,国内的许多驰名商标都有过类似的案件纠纷。又如曾经备受人们关注的“永和豆浆”案②即是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一个典型。在1995年2月,台湾弘奇食品有限公司就将“永和”在中国内地注册于第30类(豆浆、茶、乌龙茶、豆花、冰淇淋)商品商标。2001年12月,该商标被许可上海弘奇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独占使用。上海永和此后在全国收纳了众多加盟商,“永和豆浆店”在各地随处可见。然而在进入宁波市场时,却发生了困难。在它取得独占使用权前,宁波企业家已经将“永和豆浆”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开出了6家永和豆浆店。为了争夺市场份额,2005年,上海永和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宁波永和告上法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宁波永和使用字号在先,不构成对上海永和的商标侵权。2006年,宁波永和有反击,将上海永和宁波加盟店告上法庭,认为上海永和侵犯了宁波永和的字号权,拉开了豆浆官司的第二阶段战役。此案最终以上海永和败诉而告终。

从这个案件中看出当今我国在处理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案件上的尴尬和无奈,基于现行法律的规定,商号与商标是由不同的法律规定,因而各自有着自己的保护方式,如果商标与商号的产生并不是出于恶意,而是正面的碰撞,那么两者是可以在各自的领域中安然存在的,但问题是如上述的案例,那么在一个地方有两个“永和”,难免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这样也不利于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到底应该如何解决,司法界和理论界也正在进行着研究和协调。另外即使有了解决方法,那么是否由法院来判决以及执行的问题又有极大的争论。所以我国更应该加快这方面的讨论和立法,尽快出台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来解决此问题。

三、商号与商标冲突的原因

如前所述,从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类型来看,并没有涉及侵权人的善意和恶意问题。从产生的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点:③

第一,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借助“名牌”来混淆商号和商标的区别。这在实践中已经成了非常常见的做法,甚至在一些有名的大律师所著的书中看到,把这种方式竟然作为一种经营策略,其实这是利用别人的商誉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一种。

第二,现行法律的漏洞让侵权者有机可乘。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商号和商标的保护是采用了两套平行的保护机制,那么就会导致两者可以在同一领域内并存的现象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三,这种冲突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企业权利人缺少保护自己品牌的意识。而如今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企业越来越重视商号权与商标权的价值,原来并不重视的问题现在却成了决定企业生存的重要因素。

四、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案

(一)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的争议

争议来源于此类案件是属于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在最初审理此类案件的判例④中可以看出,认为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没有启动行政程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而诉诸于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而应由当事人先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由于没有统一的立法规范,近年来又出现了相反的案例。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应该赋予当事人民事诉讼的权利,因为商号权和商标权属于私权利,就应该由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

(二)解决途径

1.完善商号权的立法保护。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商号权法,所以造成了这种纠纷的大量存在。因而需要商号立法的出台,不仅保护商号权利人,也规范商号权利人的行为,并在登记核准时就规范其行为,使其没有侵犯他人商标权利的机会。

2.建立统一的商标和商号的管理机制。应该借鉴商标法的登记核准制度,对商号采用和商标类似的统一管理机构,统一登记,也在商号登记中加入实质审查阶段,这样可以加强商标权利人的异议权的保护,对于侵犯了他人商标权利的商号不予登记。现阶段,只有驰名商标可以有跨类保护以及禁止他人的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甚至有人认为这种保护并不涉及非驰名商标的保护。当然这种看法缺少理论基础,与保护权利人的立法初衷也相去甚远。

3.加强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许多企业的权利人对自身权利没有保护的意识也是加剧这种冲突的一个因素,在市场竞争日益紧张的今天,权利人更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于商标和商号的保护都要有防止他人恶意利用的意识。例如,上海早些年的培罗蒙西服,凭着自己的努力和品质的优秀,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信任,不久后市场上又出现了罗蒙西服,但是培罗蒙并没有保护自己品牌的意识,经过几年的发展,罗蒙衣服也成为了驰名商标,此时培罗蒙的权利人就算是想通过各种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也是不可能的了。所以最好的做法是将商号登记和商标注册申请为同一名称,这样即可以将强自己企业的知名度,也可以防止他人的恶意侵权。

综上,只有重视此类现象的存在并且加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力度才可能更好的协调处理问题。任何方法都必须放到现实的土壤中才可以看到优越性与不足,在实践中我们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各方面的规定,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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