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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金融风暴下劳动者权益的维护

2009-07-08刘之秋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
关键词:合同法用工用人单位

刘之秋

摘要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令社会各阶层的人们苦不堪言,重压之下,许多企业将灾难转移到了劳动者身上,直面此情,我们应该反思一下灾难是否应有减低甚或规避的可能性,进而总结经验,弥补不足,健全社会生产各方面的管理,合理调整完善市场机制,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创设良好的环境。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各尽其责,履行各自义务,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全方位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金融危机劳动法劳工现状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23-02

全球经济增长受“百年不遇”的金融动荡抑制,从不景气发展到糟糕一团,还不断演变至令人震惊的程度。面对全球经济可能会出现停滞甚至经济衰退的严峻局面,世界形势可谓是“山雨欲来风满楼”。国内自然也不能幸免危机的冲击。日前,知名媒体报道曝光①:某地一老板旗下三家印刷企业在08年7月—9月份共拖欠工人工资逾1200万余元。或曰,这拜金融风暴所赐,一时果真是寿阳淝水,风声鹤唳②。不过还好,吸取经验,防微杜渐的事也已做了出来。据悉,经劳动行政部门监察巡查,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四。一、不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二、超时加班,三、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四、老板逃逸。虽然,情急之下,其所拖欠工资只好由厂房出租方又或村委会垫付,并拟筹建工资垫付保障基金。窃以为,此乃杯水车薪之举。满目疮痍之下,所谓见兔而顾犬,亡羊而补牢,是晚了,也是迟了。

众所周知,企业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破产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出现这种极端情况下的经济性裁员是有程序的。虽说资本是逐利的,然拖欠甚至逃避工资债务竞至如此疯狂,如今却也可叹多见多怪。笔者认为,就目前国内的情况来看,这主要是因为:

第一、大多数资产持有者本身没有从资产持有中获得收益的专业技能和智慧,他们没有识别和掌控及至经营和管理所持有资产的价值、风险等能力,却又不愿另请高明。

第二、在一个浮躁的社会里,市场环境还不成熟,急功近利甚或挻而走险几乎是所有市场主体的最佳选择,投资者往往愿意寻找一种最低成本的甚至是掠夺性的方式来运作。

第三、有关劳动监察部门对投资者经营者的教育、管理方面作为不主动、不普及,投资与投机混然一体,羊群效应泛滥。市场一旦有起色,蜂拥而上,歌舞升平,矛盾被掩盖;市场一旦出现波动,鸡飞狗走,亡命天涯,矛盾才凸现。

第四、一些投资者一直来都是明目张胆违法经营,如许多民工根本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更莫说其劳动合同须经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不当或非法用工行为十分普遍,而政府的职能部门对民工劳动合同的签约现状显然缺乏清醒的认识,监管者对之清查与处罚也从不主动、着力。据2007年全国一专门研究中心的调研报告显示,民工个人劳动合同的签订率,③在国有单位约73.8%,在外资企业约68.6%,在民营企业约55%。而四年前,即2004年以前全国统计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已逾1000亿元。④

第五、硬性规定企业必须和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而民工尽管知道有这些规定也于事无补,造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现今劳动力市场存在供过于求的局面。很多民工为了能有活干,有饭吃,不得不冒没有劳动合同的风险。

金融危机来临后,维护劳动者权益就显得更加迫在眉睫,对于经济危机下如何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关专家则建议,政府及职能部门一方面要促进就业,但同时也应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确保《劳动合同法》切实贯彻实施。检查重点可针对用工合法性、工资兑付、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安全生产、参加保险、职业病防治等方面。如此看来,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劳资博弈中,一方面,有鉴于劳动者的弱势,必须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强化政府部门、公权力介入的深度和广度,让蓄意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和企业主无隙可乘,让政府管理达至其应有之义。当然,这不仅需要有关监管部门主动作为,通过种种严厉的规则遏制违法者,加大处罚的威慑力,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增加足够高的道德投机风险成本和违法成本,促使企业和企业主诚信守法、科学经营,确立履行对他人和社会义务的道德责任,令违法企业无法承受因自己的不光彩行为去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惧于以身试法;同时,更需要制定规则以对任何监管不作为或伪作为者作有效的责任追究。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⑤另一方面,在目前市场监督保障机制不完善,用人单位诚信不够的情况下,法律更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规范企业行为的有力手段。总书记胡锦涛说:“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现代社会存在相当复杂的社会分工,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来组织调节社会关系和调整人们的作为。劳动“它是一切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恩格斯指出。⑥德国最早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226条中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专以加害他人为目的。”⑦而中国对此更有着秉持数千年之久的公序良俗,时至今天的《劳动法》⑧也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至经济补偿,明确为第一性义务。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⑩于2008年1月开始实施,这标志着真正意义的劳动契约法治时代的到来。经济下滑,企业考虑降低各项成本包括用人成本,自然给企业员工带来冲击。这样思考符合常理,社会对此也能表示一定理解。毕竟在这场百年难遇、全球同步的“经济寒流”中,谁都难以幸免。但有关专家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必须放缓《劳动合同法》实施,或者忽视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只是,尽管上述法律多有适用此案的条款,然尚存力有不逮之处,想必仍需努力。

如此,就以上案例当适用法律如下:

问题一,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问题二,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个时。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问题三,根据国家《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一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二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即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即可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义务。

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又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和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问题四,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同时,受害劳动者可以及时到案发地或对方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及刑事责任。

对此,笔者以为,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导致部分企业倒闭停工、民工失业返乡的严峻形势下,如果我们仍能坚定不移地执行《劳动合同法》,不拖工资、不欠保险,旗帜鲜明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疑是给劳资双方乃至全体国民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也是树立尊重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社会氛围的一次良机,同时,还向国际社会彰显了中国人尊重法律权威的鲜明态度,其意义远胜于暂时保住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而且翻过了这道坎,正如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战胜了“狼来了”一样,必将使我国法制建设大上一个台阶。况且,在法律尚未修改和失效之前,法律的严肃性不容对它的贯彻执行打折扣、讨价还价,只有做到“言必行,行必果”方能起信于世界,起信于国民。

金融风暴不过是出现企业的倒闭或破产,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等问题的导火线,能否最大限度减少国家综合国力的耗损,关键仍要看管理层的统筹策划,其是否看清各事业发展的方向及前景,关系民生,关系着劳动人民的福祉。那么,在经济急剧下滑背景下,如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资双方和主管部门该如何去想去做呢?在风暴前未雨绸缪,还是于海啸后望洋兴叹,管理层应作出选择。笔者认为,对企业来说,要切实树立社会责任意识与人道、平等的企业文化观念,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考验,要视员工为企业发展最宝贵的资源,视劳动力成本的提高为企业成长的必经之路。可见,在经济与法律间找平衡点应是每位领导者及立法者必修的课题,载舟覆舟,所宜深慎。

作为普通劳动者,这个时刻该是怎样的行动呢?王飞扬则表示,经济危机让他深刻认识到任何时候都必须具备居安思危意识,员工要不断“充电”,为以后谋求更好职业发展,加重择业珐码。对此,专家建议诸如在职研究生、MBA、专业技术资格、劳动职业技能鉴定等都是求职者“充电”的主要手段和祛码。同时在“镀金”时要考虑各项成本,并选择符合自身职业发展规划的培训内容和方式。

综上所述,“经济萧条企业适度降薪在所难免,但突破法律底线损害劳动者利益绝不可取,那是对社会正义和公平的践踏。”陈忠林认为,绝不能让“金融危机”演变成“法律危机”,越是在困难时期,执行法律法规力度更应增强,危机时刻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才更弥足珍贵。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很应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国家更应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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