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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2009-07-08孙永成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
关键词:犯罪人刑罚监狱

孙永成 袁 源

摘要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应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刚刚处于试点阶段,本文就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念,价值及其现状几个方面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运行与完善提出了浅显的见解。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狱矫正刑罚目的谦抑性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70-01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司法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较为详细地表述了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对犯罪人的改造质量,减少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同时也是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利用社会力量对那些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程度较小的犯罪人加以教育和改造,使其免于监狱处罚,早日回归社会,为社会的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价值

(一)社区矫正符合刑罚目的及其刑法谦抑性思想的要求

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更在于预防犯罪、维持社会良好的经济生活秩序。预防犯罪既包括预防社会上潜在的犯罪人实施犯罪,又包括预防已经犯罪的人再次犯罪。而刑法的谦抑性思想主张刑法是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才适用刑法进行保护,即使出现了犯罪行为,但如果从维护社会的见地去看,缺乏处罚的必要性,就不能处罚。基于以上两种思想,对于那些对那些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程度较小的犯罪人则可以通过社区矫正的方式加以改造,社区矫正既不违背刑罚目的,符合刑法的谦抑性思想。将犯罪人至于社区进行矫正,而不是放任犯罪,对社会上潜在的犯罪人也会产生威慑作用,又可以依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给于其人文关怀与帮助,杜绝再犯罪现象的发生。

(二)社区矫正是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的需要

传统监狱矫正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矫正方式,在这种矫正模式下,犯罪人与社会隔离,致使个人的发展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一旦出狱后很难赶上社会的步伐,很多人选择了再犯罪。社区矫正的设立,弥补了监狱矫正方式的不足。社区矫正方式与社会紧密联系,犯罪人在接受监督与改造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学习、工作,继续个人的家庭婚姻生活,保持与社会的同步发展。不会因为轻微的犯罪而遭受失学、失业、婚姻家庭破裂的负面影响,不会留下犯罪人的烙印而被他人耻笑、排挤。社区矫正可以促使犯罪人由被动改造变为主动改造,积极弥补自己犯下的罪过,努力学习,努力工作,努力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为社会贡献自己了力量。

(三)社区矫正是当今社会人文理念的要求

随着社会的进步,个人的自由得到越来越多的尊重。司法机关可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以维护社会公正,但监狱并不是矫正犯罪人最好的地方。社区矫正更容易形成法律、社会和家庭的良性互动,营造出良好的改造氛围。一个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往往与社会不良污染源、家庭教育的缺位等因素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社区矫正着眼于对犯人的思想、心理改造,表现出一定的科学性和人文性。社区矫正也为犯罪人提供了极为宽松的改造环境,有利于犯罪人婚姻的稳定,保持家庭的完整,大大减少社会对立面,缓解了部分社会矛盾,从而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充分体现人道主义。

三、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及其完善

虽然我国在北京、上海等地进行了试点,但在我国缺乏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及执行人员,当前只能在程序上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不能做到对犯罪人进行实质上的矫正,社区矫正只是流于形式。同时由于公安民警警力不足而职责又不断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区矫正的执行形成了严重的制约。法院、监狱系统与公安部门之间关于社区矫正的沟通很少,衔接也不紧密,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步履维艰,现状不容乐观。必须对社区矫正制度加以完善。

(一)社区矫正的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范围主要包括五种犯罪: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刑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至少应该包括:(1)未成年犯。对于必须处以刑罚的未成年人,应该优先考虑使用社区矫正刑。(2)轻罪犯。对于罪行较轻的、社会危害性不很大的罪犯,如: 过失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罪行较轻的犯罪等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这些罪往往主观恶性程度甲般不会太大,将他峨门放在社会上服刑改造,一般不会再危害社会。使用社区矫正刑这一刑罚方式,更有利于他们的改过自新。(3)老、弱、病、残、孕等犯罪人。

(二)社区矫正的时间问题

我国适用严格的法定刑主义,不许对犯罪分子任意加刑,本人认为,对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人,本来已经对其适用了较轻的刑罚,允许其监外执行,犯罪人本人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好好改造,若是在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发现其不服从管理,任意扰乱社会秩序,有再犯罪可能的,要对其收监执行或者延长矫正期限。

(三)社区娇正的强制力问题

对适用社区矫正犯罪人的执行决不能处于无人管的状态,必须让其承担一定的公益性劳动,允许他们有一定自由的同时还要制定一些适当限制自由的规定。要发挥群众的舆论与监督作用,对他们的不合法行为做出评价,对违反义务规定者给予相应的惩罚。这样做可以为受害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宣泄憎恶与报复情绪的发泄形式。

(四)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

社区矫正除了对犯罪人进行改造外,还要把对犯罪人的帮助作为工作的一部分,帮助犯罪人妥善解决工作问题、个人与家庭、邻里的关系,帮助他们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另外,还要尽可能使调和犯罪人和受害人之间的矛盾,重新塑造安定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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