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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若干问题浅析

2009-07-08侯小丽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
关键词:补偿费征地损失

侯小丽 姜 威

摘要为了更有效地推进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发展,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68-01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征用,随着征地速度逐年加快,土地这一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在逐步日益萎缩,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土地征用补偿问题也逐渐成为一项重大问题,土地征收造成的纠纷日益增多,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立法不合理,征地补偿制度滞后,补偿立法漏洞较多,政府单方定价导致补偿标准不合理。因此,本文在分析了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方面存在的主要缺陷之后,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我国的征地补偿标准,与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不相适应的,带有明显的滞后性,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合理

大多数国家都是以市场价格及实际损失作为补偿的参考标准,即按照与被征用标的物同类或者邻近事物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进行补偿,该交易价格既包含了成本,也包含了一定的预期利润,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我国的征地标准是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这种一刀切的计算方法过于简单,仅可视为象征性的补偿,是根本无法弥补被征用人物质上的损失。这种产值倍数来确定补偿标准的方式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没有体现市场经济价值规律和市场定价原则。而且,按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不能体现土地潜在价值。最后,实际操作起来,弹性空间大,容易出现权利滥用。

(二)土地征用补偿范围太窄

国外土地征用制度的补偿范围较广,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被征用人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补偿范围比较全面。从各国补偿方面来看,主要有三项共同点:地价补偿、地上物补偿、连带损失补偿。而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必须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助费等,并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可知,我国目前的补偿标准和范围仅限于与被征用客体直接相关的损失,并没有涉及到由征地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如残余地的分割补偿费、租金损失和营业损失,以及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等等因征用所生之损失。补偿的范围过窄大大限制了补偿标准的提高,不利于被征用者利益的实现。

(三)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单一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征地补偿以金钱补偿为主,而且一次性交付。这样省了不少麻烦,但是,却没有想到农民以后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很多农民缺乏生存技能,找不到谋生之路,无法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农民希望政府为他们未来一段时期的生存提供一个可靠的保障,而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至今仍未有效建立起来。因此,单一的金钱补偿方式虽然简便易行,但是却忽视了现实,不利于社会的长远发展。我国近年来也一直在积极探索除现金补偿外的其他补偿方式,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在此,我们可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采用多种补偿方式。

二、对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土地征用补偿问题不仅是土地问题,也是经济问题、政治问题、社会问题、法律问题,是中国土地征用制度中急需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借鉴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一)遵循市场原则,提高补偿标准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被征用土地的补偿,都是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或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来确定的。如英国采取被征土地按市价补偿,法国征地补偿以协议价格为准,荷兰征地补偿地价考虑土地未来预期收益。我国应结合现阶段基本国情,借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合理制定补偿标准,即将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残地补偿费等主要补偿项目的补偿价格参照当前土地市场的价格进行定价,充分体现“效率、公平”原则。

(二)细化补偿项目,扩大补偿范围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不能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土地征收立法进行修改,应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国外经验,适当扩大征收补偿范围,将残余地分割损害,正常营业损害、相邻地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因征地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律师或专家的代理费用、权利维护费用等可确定、可量化的财产损失列入补偿范围,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一举措也有利于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土地征收工作,保证征收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实现土地征用补偿方式的多样化

借鉴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土地征用的补偿方式既可以采用货币补偿,也可以采用实物补偿。其中,实物补偿又可以采取迁移代办和工程代办补偿、替代地补偿等相结合。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建议创办一套以货币安置为主,以留地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安置、社会保险安置和农民集体土地入股为辅的补偿安置模式。

三、结语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征地已成为新政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土地纠纷逐渐增多,其主要原因是土地征用制度不够完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和中国加入WTO,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方面的有益经验,对于有效地改革和完善中国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保持中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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