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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受贿犯罪侦查的难点及对策

2009-06-22孙超群

活力 2009年8期
关键词:犯罪事实行贿人证人

孙超群

受賄罪是一种职务犯罪,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利益关系以及贿赂交接方法的诡秘和反侦查等方面的因素,导致这种犯罪的证据收集成为难点,随着贿赂犯罪手段日趋隐蔽狡猾,一些犯罪分子在侥幸和畏罪心理的支配下,鼓吹“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的谬论,拒不交待“罪行”,使“一对一”贿赂案时常出现。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审查认定,已成为困扰侦查人员的一大难题。

一、“一对一”贿赂案件的含义及发生原因

所谓“一对一”贿赂案件,是指受贿方和行贿方在无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赃款赃物交接,在司法机关查证时,贿赂行为的双方,一方承认既有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则否认,造成直接证据中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呈“一对一”状态的案件。实践中,受贿案件“一对一”的情况比较常见,主要表现为:受贿人不供,行贿人不证。

产生一对一贿赂案件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

1.贿赂案件犯罪手段隐蔽狡猾。当前,贿赂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狡猾,不少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就千方百计采取反侦查手段。行贿受贿表现为秘密地进行,一对一交接贿赂物品,“三人不办事,两人不签字”,在行受贿双方交接款物环节无第三人目睹,且行贿人为便于携带、使用和掩人耳目较多地选择现金这一可以相互代替的种类物进行犯罪活动,也正是由于现金的特殊性,一旦犯罪嫌疑人接收后拒不供认,就难以找到他的下落或根本无法找。因此,造成大部分“一对一”贿赂案件中无现场目击者的证人证言和没有或缺乏贿赂物这一物证。

2.受贿人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们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他们大多数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智力层次高,应变能力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在实施犯罪时,就已经预见到案发后将面临的情况,并做好了对付侦查和预审的反侦查准备。一旦案发,他们就会用早已构筑好的心理防线来对抗侦查和预审,使案件处于久攻不下的僵持局面。

3.证人出于种种心理,不愿作证。贿赂案件最主要的证人往往也就是行贿人或介绍贿赂人,客观地说,一般情况下,贿赂案件的证人(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对作证持的是消极甚至对抗的态度,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4.检察机关侦查手段不力,不能适应贿赂犯罪日趋隐蔽狡猾的局面。面对日益狡猾的贿赂犯罪分子,不少侦查人员思想观念落后,侦查时行动迟缓,不敢或不会使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种侦查措施,仍沿用20世纪50年代“一张嘴,一支笔,两条腿”的调查方法,这种以不变应万变的陈旧模式,对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手段束手无策。往往案件调查刚刚开始,那边受贿人也着手串供匿赃,修补漏洞,不能形成对受贿人措手不及的打击,使侦查坐失良机,造成可以取到的证据无法取到。

5.实践中宁纵勿错的执法倾向,强化了贿赂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贿赂案件的特点是作案隐蔽,没有书证,没有第三人在场,常常出现行贿人和受贿人供证一对一局面。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在处理这种案件时,往往在怕出冤假错案的心理驱使下,按照一人供证,二人供定的原则认定,同时特别强调受贿人是否供认犯罪。对受贿人拒不认罪或先供后翻的,尽管案件其他证据确实充分,但处理时却盲目遵从“疑罪从无”而不敢认定犯罪,或就低不就高,或久拖不决,不了了之。这种执法倾向使大量一对一贿赂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而一些坦白交代的却受到较重的处罚。

二、侦查一对一贿赂案的对策

1.广泛收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一对一贿赂案件,仅仅是证明犯罪过程中某一阶段(交接贿赂款物阶段)直接证据的一对一。因为任何一个犯罪事实,都不仅仅是犯罪过程中某个阶段,而应包括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行为方式、经过、结果等要素。因此,一对一贿赂案件,只是在行贿受贿犯罪事实中的贿赂款物交接阶段直接证据上一对一,而不包括受贿故意的产生,受贿人与行贿人所处的地位、关系、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家庭收支变化等案件事实,可见,证明受贿或行贿犯罪事实的证据尤其是间接证据是大量存在的。

2.强化侦查意识,运用各种侦查手段获取再生证据。再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反侦查活动中(包括订立攻守同盟、隐匿、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制造伪证,歪曲事实的辩解,各种串供活动,以及说情、诬告陷害、挑拨离间等)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再生是形成再生证据的过程,即案件当事人和知情人在案件事实形成之后把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传递给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时所产生的新证据的行为过程。实践中,贿赂案件的再生证据比较多,这是由此类案件的特点所决定的。再生证据主要来源于贿赂行为双方以及犯罪嫌疑人与其亲属,亲友等人串供,捎带口信,打电话,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等反诉讼行为,由于这些反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犯罪事实展开的,所以不可避免地与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各种各样的联系。其中能够反映贿赂犯罪事实真相的那部分痕迹、现象等,就可以作为证明贿赂犯罪的证据。这些证据被及时收集、固定,伪证就不攻自破。如行、受贿双方统一口径。将贿赂物说成是“借贷”,“馈赠”、“劳务费”等;受贿人与他人串通作证贿赂物品是他人(犯罪嫌疑人家属、亲友等)送给的;受贿人及其家属与有关人员串通作证贿赂财物是用于公务、招待等,隐瞒赃款赃物的真实去向和用途。这样必然引发一系列再生证据,办案人员一旦突破并查获了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等反诉讼行为,这些围绕贿赂行为所产生的新证据便可成为说明行贿受贿事实真相的佐证,很容易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

另外,也可以遵循公开侦查为主,秘密侦查为辅,公开侦查与秘密侦查相结合的原则,经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采取适当的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

(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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