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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结论作为科技证据的适用问题

2009-06-20

消费导刊 2009年9期
关键词:鉴定结论科学技术结论

王 智

[摘 要]“科技证据”无论从含义到特征,还是到法律性质,都对传统的证据学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正确认识科技证据是研究测谎结论在我国法律上适用问题的必要前提和准备,但是对于测谎结论的法律地位问题理论界至今仍争论不已。本文主要从科技证据的含义、特性及适用问题方面展开论述,进而研究测谎结论能否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科技证据 测谎结论

一、科技证据的含义及特性

(一)科技证据的含义

在何家弘教授1993年译著的《刑事证据大全》一书中,第一次将科技证据一词引进了中国。此后,又在许多文章及著作中对科技证据作了进一步论述。随着我国学者对科技证据的研究和认识的深入,对科技证据含义的界定出现了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科技证据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发现、收集和揭示出来的证据,分布于除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中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三种言辞证据以外的证据形式之中。”[1]有学者认为,“科学证据是指在诉讼程序中,通过运用科学原理或技术方法而发现、揭示或者保全的事实材料。”[2]以上观点有一个共同点,即证据的发现、收集、揭示和保全都是通过科学技术实现的。因此笔者认为,凡是通过科技手段发现、收集、揭示和保全的事实材料,且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事实证明材料,都可以成为科技证据。

(二)科技证据的特性

1.科学性

科技证据的产生是由具有科学知识的人利用科学技术设备通过一系列的科学实践活动,发现、收集、揭示和保全得到的证据。它本身就是科学技术与司法活动相结合的产物,离开了科学技术就无此类证据的产生,因此科学性是科技证据的本质特征。

2.公正性

提供科技证据的人员除了具备专业知识外,还必须与控、辩双方、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并根据科学规律得出结论,有效地保证了公正性。

3.发展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科技证据也有个发展及日趋完善的过程,所有的科技证据及依靠的科学技术都有一个经过实践和历史检验的过程。

4.文明性

科技证据的收集过程主要依靠科学技术手段,而不是使用严重侵犯人权的“刑讯逼供”等方式,更好的体现了法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是文明司法的表现。

5.开放性

各国、各地区司法实践中对科技证据的应用存在很大不同,除去立法因素外,各国、各地区的科技发展水平也存在差距,所以在科学技术上应互通、加以借鉴,将新的科学技术手段代替落后、陈旧的科技手段,使科技证据能更大限度地揭示和证明犯罪事实。

二、科技证据的适用要求

(一)科技证据适用案件方面,通常只能适用于重大、疑难、复杂,取证难度较大的犯罪案件或者在采用常规取证手段无法或很难查清案件事实时才能使用。科技证据的出现及运用本身就是为适应现代条件下犯罪的日趋严重化、智能化、隐蔽化的需要,是作为对抗现代型犯罪的回应手段。因此,对于一般性的不需要通过科技手段即可获取充分证据的诉讼案件,不宜采用技术侦查措施。

(二)科技证据收集方面,科技证据的收集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首先,应经过法定的机关批准。一般是向法官或检察官提出申请,并取得司法令状。在延误有危险时也可以由检察院决定。其次,由专门的技术人员收集。经过有权机关的聘请或指派,具备专业的科学知识,有比较丰富的经验,且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技术人员对科技证据进行收集。最后,须遵守法定的期限。对不同的技术侦查措施,各国往往规定不同的期限,通常不允许超过该法定期限。

(三)科技证据审查方面,司法机关要对科技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以确定其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根据证据法的一般规则,科技证据在使用时应提交法庭,控、辩双方有权询问、质证,科技证据的取证人员应当出庭, 对证据的获取过程及有关原理进行说明,法院可就科技证据的取证程序、取证人员的法律资格以及使用设备的可靠性程度进行审查, 还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发问和质证。

(四)科技证据准确性方面,确立科技证据补强法则。科技证据并不是 “科学的判决”,不能把它作为定案的唯一根据。为了保证案件的准确无误,必须有其它证据予以补强, 尤其是对于那些可靠性仍有很大争议的科技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测谎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一)测谎结论的含义及现今法律地位

测谎结论是指专门技术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步骤, 运用测谎仪对被测试人回答其所设置的问题时所产生的生理参量变化进行跟踪、记录、观察, 并对记录结果进行推理和判断, 最终得出的被测试人对某事关注程度或对某事是否说谎的判断结论。从测谎结论取得过程的科学性可以获知,测谎结论是科技证据的一种。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作出的《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可以被用来帮助审查、判断证据。这一批复实际也就认为测谎结论在诉讼程序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仅起到帮助审查、判断证据的参考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测谎鉴定结论却在诉讼过程中发挥着积极的、甚至是关键的作用。

(二)科学规范测谎鉴定技术是提高测谎结论证明力的必要保障

测谎鉴定结论是将其作为诉讼中的独立证据,还是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一种手段,这些问题的立法价值取向直接关系到测谎鉴定技术在未来的发展与应用。从司法实践情况看,测谎鉴定既是一种审查判断证据的手段,又是一种辅助证据。当前,亟待解决的是如何通过立法来规范测谎鉴定技术,如:

1.测谎技术人员的资格标准问题。美国测谎协会对正式测谎会员的资格要求是:①取得学士学位;②在测谎协会认可的测谎学校中经过七周以上的正规训练,成绩合格,实习六个月以上,取得证书;③在正式测谎员指导下实际从事测谎200 次;④道德高尚,不因被测谎人种族、地域、政治信仰、财产不同而产生偏见[3]。在我国,测谎技术起步较晚,特别是用于实际办案,因此测谎员的资格要求不可能像美国那样严格,但我们可以参照上述做法,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资格标准。

2.测谎鉴定的设备条件和实施条件问题。测试设备和方法是否完备、科学。测谎鉴定对使用的设备和采用的方法要求很高,如仪器本身是否优良、编题方法是否恰当、周围环境是否安静、温度及湿度是否适中等。

3.测谎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规则、质证认证规则问题。规范测谎结论是利用测谎技术和凭借专门知识,对被测试人是否说谎进行测试后得出的书面结论, 测谎结论是否明确直接影响到被测试人的切身利益。

从科学技术的特性和科技发展史看,一个新的科技成果要获得本领域的普遍认可,是一件困难和耗时的事情。同时,在科技领域,对很多新科技成果的科学性争论长期存在。因此,科技证据走进司法程序并要在司法程序中获得“一席之地”,仍需不断规范、提高和完善。从目前科技的发展进程看,在不久的将来,科技证据将会成为证据界中“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参考文献

[1]乔恩·R·华尔兹著 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

[2]何家弘,犯罪鉴识大师李昌钰,法律出版社,1998

[3]柳燕,浅论科技证据及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检察官论坛,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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