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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审判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2009-06-20章猷才

消费导刊 2009年9期
关键词:行政案件审判法院

[摘 要]当前我国的行政审判面临着许多的困境与难点,现行的司法管理体制、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法院审判职能的行使、法官的素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制约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应当尽快加以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行政审判 困境

作者简介:章猷才,男,汉,山东省委党校党史部,主要从事党史、政治学、经济学研究。

行政审判是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科学的先进的法律制度设计,是人类社会在安邦治国进程中逐渐形成的优秀法律文化。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审判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依法治国中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政治任务和法律职责。

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年来,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推动宪政和法治建设,均做出了重要贡献。但行政诉讼制度在实践当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从而导致行政诉讼制度的公信力不足,社会各界对行政诉讼的期望值下降。

一、行政审判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案件数量偏低。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比较狭窄,法院对有关起诉的规定又作了很多限制性的解释和理解,导致很多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纠纷,如涉及农民负担、计划生育、 企业 经营自主权、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争议不能或难以通过行政诉讼得到解决。

(二)行政案件撤诉率高。在近年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以原告撤诉方式结案的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并呈逐年上升趋势。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非正常撤诉,即原告撤诉并非因为其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或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再有异议,而是基于外力的影响而不得不撤诉。

(三)行政审判质量不高。行政审判的重点应当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但在实践中却常常出现法院与行政机关在法庭上一起审原告的场面;由于常常受到政府不适当的干预,行政审判的公正性难以保证;法院对行政行为在事实与法律问题上的审查力度缺乏明确的认识;行政判决不规范, 内容 过于简单,缺乏说理性和说服力。

(四)行政判决执行难。执行是行政诉讼的最后一环,只有将判决的内容付诸实施,行政纠纷才能最终得到解决。但在实践中,行政判决常常得不到执行,有些行政官员甚至公然藐视法院判决。因此,反思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内在缺陷并提出改革的构想,是我们不能不重视的重大课题和重要使命。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是当事人诉讼意识不强。因法律知识欠缺,有的相对人不知道运用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主要表现在当事人法律保护意识不强不愿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面,政府消极应诉也给行政审判带来很大影响。

二是一些法院领导对行政审判的重要性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地方法院领导对于行政审判的重要性缺乏认识,错误地认为行政审判没有前途,难出政绩,对于行政审判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在他们的心目中行政审判是可有可无的。还有一些法院领导不敢得罪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审判有畏难情绪,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上放不开手脚,有案不敢立,立案不敢审,自己束缚自己的手脚。

三是一些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意识不高。调查发现,有些部门和领导不习惯接受司法监督,认为行政诉讼是给政府“找麻烦”,与政府作对。一些行政部门拒绝接受法院司法审查,对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不愿意签收,还经常指示法院审判。行政部门一旦涉诉,不是积极应诉,而是通过各种方式给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施加压力。一些行政部门的领导甚至在案子没有审结的情况下,越过审判程序找上级法院或其他领导反映,给承办法官施加压力。

四是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力力度不强。法院法官在行政审判中没有足够的权威,谨小慎微,由于惧怕上边压力和资源支配等方面受制约,在审查立案时顾及较多,对于当地党委政府关注的热点,敏感案件,一般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是层层请示,一拖再拖,不能及时结案。

三、对完善行政审判的对策及建议

(一)各级法院自身和行政审判人员要提高素质

各级法院的领导要真正解放思想,要从种种狭隘利益的羁绊中解放出来,敢于同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彻底决裂,敢于破除与行政诉讼法的宗旨相背离的条条框框,勇于支持行政审判人员大胆受理和一发审理的行政案件。要从大局出发,切实重视行政审判工作,采取积极和有效措施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权,要为行政审判工作配备合格的高质量的干部,要积极为行政审判人员顶住压力,排除干扰,帮助支持行政审判人员克服困难和提供帮助,及时解决行政审判人员的后顾之忧。应当以精英化、专业化为指导思想建设行政法官队伍,确立和实行统一、严格的法官任用和考核标准。审判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抓好行政案件的审理,保证行政争议得到公正处理。

(二)提高民众诉讼意识

首先,要通过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推动民众诉讼意识的提高。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来看,必须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保障民众出现诉讼需求时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以免破坏民众对司法脆弱的信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行政机关打击报复原告的行为进行有力的惩处,以保障民众的诉讼安全。其次,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分离,社会利益主体趋向多元,个人主体地位得以确立,民众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和公民意识必然不断强化,从而形成对国家权力扩展的有效制衡机制。最后,要对民众进行新法律观的教育。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包括学校教育、普法宣传、新闻媒介等加强对公民权利意识的宣传。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启蒙是一项崇高、伟大的事业,在我国现阶段仍然是一个尚未完成的使命。

(三)建立和完善公正司法制度

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切实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权力,任何行政机关。 社会 团体和公民个人都不得进行干涉:司法机关必须享有宪法和 法律 规定的应有的位置,建立和完善 科学 的公正审判制度:司法工作的条件必须得到充分保障,包括办案经费、生活待遇,要建立严明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制度促保障。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独立是公正的基础。在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中,司法系统必须被赋予一种独立的地位。我国作为一个行政权长期占据优势、司法权威一直未能确立的国家,更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司法的权限,提高法官的威信,以及在此基础上确立组织上和职能上的司法独立。

(四)加大对妨碍审判活动行为的处罚力度

不依法行政,司法不公是目前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实践中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也是滋生行政垄断权力和产生腐败的温床,更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最大障碍。为了有效地遏制部门保护主义和办关系案、人情案导致的“撤诉多”的现象,必须采取加大惩罚力度、打击力度等措施,对妨碍审判活动的相关组织和人员给予适当的处罚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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