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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2009-06-20

消费导刊 2009年9期
关键词:法治

查 菲

[摘 要]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必然,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正成为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有着深刻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治

在西方,法学家和社会学家都极为重视对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现象的研究。国内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研究开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现在学界基本达成了共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法治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正如强世功所说,法律只有成为一门稳定的专业化的知识体系,才能独立于大众感知的道德和变动不居的政治意识形态获得自主性,只有具备与众不同的思维逻辑和法律技艺,才能掌握在法律共同体的手中。[1]

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的产生源于美国科学史和科学哲学家托马斯·S·库恩关于“科学共同体”定义的提出。[2]在我国,学者们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有着不同释义,笔者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可以描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它必须经过专门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是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本, 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其成员间通过长期对法治事业的参与和投入,达成了职业伦理共识,是精神上高度统一的信仰共同体。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必要性

外生性需求是指外在于法律人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需求要求和促使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形成。社会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在我国的出现提供了外生性需求的根本来源:第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是实现法冶文明的重要标志和前提。法律职业者在逐个案件的基础上来运作和监督整个法律制度。第二,法律职业共同体代表着共同的法治意识,是国家法冶不断完善的动力源泉。法律职业者皆处于社会的精英阶层,其对社会进步的影响力绝对不容忽略,他们以共同的法律精神内涵为联系纽带,形成了稳固的集体,势必形成一股更为强大的合力,拉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前进。第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有利于法律的相对确定性。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的确定性将会受到两方面伤害:一是没有共同的法律话语,放大了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二是固有的法律规定,也因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而服从于党政意识。法律的确定性要靠具有共同的思维方式、法律理念、职业伦理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来维护。第四,在现代这样庞大而复杂的社会中,法律职业共同体通过对合法性的诉求而追求秩序和正义并建构法治社会。

内生性需求是指使各法律职业者能够独立于各自背后的利益主体,不受干涉的行使职责,真正实践法律的公平、正义之精神,忠实于法律。第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将增强各类法律职业之间的互相理解,协调各自的利益冲突,从而促进法律职业整体自身得到良性的发展。第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有助于实现法治的目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受过系统的法律职业教育和训练,有着以权利和义务作为中心概念的参照系,以及以这一参照系为定向的解释法律和进行法律推理的方法。第三,根据现代的诉讼模式,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检察官、律师和法官进行了司法职能和功能上的分工,他们在处理、解决具体案件的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最大可能地实现了司法裁判结果的公正和正义。更为重要的是,对于维护社会公正、社会正义和防止腐败而言,法律又是最后的屏障和保障,其肩负的重大历史使命和神圣的职责在客观上要求他们必须是一支优秀的高度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我国具备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条件原因有三点:

首先,来分析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条件。法律职业群体功能的实现,一方面需要群体自身的行动和努力,另一方面也需要社会为其提供必要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正如卡尔·马克思所指出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同理,法律职业群体的发展及其功能的实现也需要必要的经济基础和制度化背景。[3]第一,以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这是法律职业群体功能实现产生的经济基础;第二,以政治权力的适度分立、司法权的相对独立及法律职业的合法存在为前提,这是法律职业群体功能实现的制度化基础;第三,以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较强法律观念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产生和存在为前提,这是法律职业群体功能实现的个体化基础。只有法律职业在社会中具有了存在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以及相应的法定地位、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应素质的从业人员,法律职业群体功能的产生和实现才具备了基本的条件和可能性。

其次,国内已经具备构建法律职业的初步条件。法治的治理方式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必要选择,[4]法治思想已经成为我国的一个主流思想,理论上和思想上是成熟的;政治体制改革又为我们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了有力的契机,那些不适应法律共同体形成的制度因素已经受到国家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关注。目前我国司法队伍职业化程度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别是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律职业素质的提高影响是深远的。

再次,国外已经有成功的范例。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可以后天构建的。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最早的国家是英国,而英国殖民地国家、日本、新加坡等则是比较典型的法律移植和构建比较成功的国家。综观世界各法治文明发达的国家(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大多形成了较为成熟和稳固的法律职业共同体。[5]这一结果的出现与这些国家多年来推行法律职业一体化的培养模式不无关系,两大法系的区别在于:英美国家实行的是律师准入制度,其以律师职业为核心,除此之外的其他法律职业则均由从律师群体当中选拔或晋升的优秀分子来担当。而大陆法系则是通过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为法律职业的准入设立一个共同的门槛,从而使各法律职业达到某种趋同性。我国从200 1年开始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从而造就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得以形成的新契机。法治作为一种制度、一种精神,它既有国家或民族的固有属性,也有适用各国国家和民族的普适性。同样我们也呼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我们期待高度民主,发达的现代法治强国。

参考文献

[1]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J]中外法学,2001,3

[2](美)托马斯·库恩,必要的张力[M]纪树立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

[3]田文昌,构建平等,和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J]中国法律,2007,10

[4]陈信勇,法律社会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5]王立东,简论中国法学职业化教育在法学专业教育中的地位[J]内蒙古大学学报,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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