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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法律危机应对经济危机

2009-05-30

新民周刊 2009年3期
关键词:普罗老总检方

廣东检方这次对“老总”们格外呵护,却没有强调普罗大众也有权享受这种诉讼权利,无形之中把法律变得相对不“平等”起来。

广东省检察院最近公布了帮助企业解困的“十条意见”,规定对企业负责人涉嫌一般犯罪的,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一位名叫沈彬的律师在博客上说,须防止以法律的危机来应对经济危机。

广东检方的“意见”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文章说,按法治原则,任何人在没有受到法院依法审判之前,都是无罪的。之所以在判决之前还要有刑拘、逮捕,是为了防止嫌疑人可能继续犯罪,但如果嫌犯并没有继续犯罪和妨害案件办理的可能,就依法“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这不仅是出于人道主义和降低司法成本的考虑,也是普通公民的正当权利。广东省检方此次特意强调对老总的一般犯罪不采取拘留、逮捕的,只不过是让他们依法享受到正当的诉讼权利;这一规定并不枉法,相反却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也是世界各地通行的。

但作者又认为,在中国大陆司法环境之下,是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作为常态,以取保放人作为特例。广东检方这次对“老总”们格外呵护,却没有强调普罗大众也有权享受这种诉讼权利,无形之中把法律变得相对不“平等”起来。文章说,在这个经济的冬天里,总有些刺耳的声音——强调要照顾“强势群体”,而这些政策往往是侵害法治,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比如中央财经大学的刘彩凤博士就建议,政府可以引入小企业豁免机制,降低解雇成本,以此削弱《劳动合同法》对就业的不利影响。王琳教授称之为:以法律的危机来应对经济危机。这是很不可取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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