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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共民主集中制的异化及其启示

2009-05-21刘国华

西伯利亚研究 2009年2期
关键词:民主集中制官僚主义

刘国华

摘要:在苏共瓦解的众多原因中,官民对立的官僚集中制难辞其咎。苏共的民主集中制存在着先天性不足,主要在于过多地强调“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轻视“保护少数原则”。斯大林等人正是利用了这一制度的内在缺陷,有意无意地将之放大,使之常态化、制度化,结果民主集中制被异化为官僚集中制,致使苏共的权力沦为党内官僚特权阶层的私有工具,这是诱发苏共瓦解的根本原因。

关键词:苏共;民主集中制;官僚主义

中图分类号:K51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0961(2009)02-0066-04

苏联共产党丧失政权的真正悲剧在于:苏共瓦解时并没有什么人真正用他们的生命和具体行动来坚决捍卫这个组织。一个曾受民众拥戴的、有着2000万党员的大党为什么会被人民乃至自己的信徒——基层党员们所抛弃?众多原因中,官民对立的官僚特权体制难辞其咎。一个曾经自命为具有革命彻底性、群众基础广泛性和先进性,并有过一段光荣与辉煌历史的无产阶级先锋队组织,何以仍未能逃脱官僚特权体制及其衍生的“官僚主义”与腐败的陷阱?究其根源。苏联共产党的基本组织制度,即民主集中制的异化恐怕才是最根本的原因。

一、民主集中制异化的制度根源

列宁创建的俄国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产生于沙皇俄国这样一个具有专制文化传统的国度,它是战争与革命形势的产物,故从产生之日起就蕴含着先天不足,而正是这些缺陷构成了后来苏共组织制度异化的制度根源。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建党学说,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应该是民主制,是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是以民主为前提或基础的。作为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与作为政治原则的民主,是在“多数决定”和“保护少数”这两个根本点上联系和统一起来的。如果说“多数决定原则”体现的是民主集中制“集中”一面的话,那么“保护少数原则”则偏重于民主集中制“民主”的一面。所谓保护少数原则,即少数人有权自由批评现政府和执政党的政策,并有权捍卫自己的观点。因为如果多数人没有马克思主义水平和素养,多数人的决定也可能是错误的,故不能迷信多数。多数人的决定应成为党的基本指针,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少数人继续为他们坚信是正确的观点获得胜利而斗争的权利。只有“多数决定原则”和“保护少数原则”并行不悖,共同作为民主集中制的内在基础,才能使民主集中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

但苏共在实践中所推行的民主集中制却片面强调“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对“保护少数原则”关注不够。也就是说,苏共的民主集中制,只是民主的集中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集中制的特征,所以从一开始就注定党内民主不会成为一个带有共性的问题。因为苏共的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奉行的是少数服从多数、部分服从整体、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各地方组织服从中央的原则。其中“少数服从多数”得到了特别的强调,成了“党的一般组织原则”。其实“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更多体现的是民主集中制的集中,而民主要得到正确运用,还要有附加条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把“保护少数原则”制度化。事实上,在一党独掌政权的条件下,党内存在不同的意见曾为苏共在重大问题上提供了多种选择方案的可能,保证了党内不会出现专断与强制。而且由于社会主义建设是史无前例的,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加上社会阶层并不单一,有不同意见、有多种选择方案都是难免的,但苏共却在禁止其他政党存在的同时,又禁止党内出现不同意见。其实践的结果是加强了党内高级领导人的专断,使他们失去了监督与制约,进一步削弱乃至摧毁了本已脆弱的民主基础,同时也使党失去了有多种选择的可能。这肯定不是问题的全部,但却是关键所在。

二、民主集中制异化的表现形态

如上所述,不难发现,苏共的民主集中制之所以从斯大林时代起就开始异化,其根源就是这种民主集中制的先天不足,斯大林及其后任们充分利用了这一制度的内在缺陷,将其固化、常态化和制度化。比如,列宁从尽快接管地方政权考虑,不得不采取干部委任制,而斯大林则把委任制作为任用干部的唯一方式;列宁强调党的思想统一是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的,斯大林则把“思想”引申到党的各项政策上,即不允许党员对党的现行政策有不同的看法。自那时起,对民主集中制的正式解释就悄然发生了变化,仅仅保存了集中制,而民主制则被精心剔除了。这种巧妙手法给党造成了毁灭性的后果,原本脆弱的民主集中制被肆意践踏,民主气息荡然无存,只剩下权势压迫下的集中,终致异化成一种官民对立的官僚集中制,其主要表现形态如下:

第一,党的集体领导制和权力制衡制异化为总书记个人集权制。

列宁主张在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注重集体领导,不搞个人集权。列宁只以党的政治局委员出任人民委员会主席,共和国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由政治局委员托洛茨基担任,中央书记处总书记由政治局委员斯大林充任。可见当时党、政、军三大权是分归三个人掌管。在政治局内部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其实质就是共产党内部的权力制衡机制的雏形。然而,到斯大林彻底击败党内各个反对派之后,他的权力迅猛膨胀,独揽党政军三大权,于是一种独特的总书记领导体制应运而生。总书记由最初的书记处协调入的角色变成书记处、政治局和组织局的最高领导,变成全党的最高领导和最高领袖,变成党的化身,而且在党政不分的体制下,又是国家最高领导人和国家的象征。因此,有人嘲讽到,“在苏联搞的不是无产阶级专政,而是书记专政”。自斯大林以后的苏联领导人,也莫不如此,这种集权体制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总书记滥用权力一直就是苏共致命的沉疴痼疾。

第二,党代表大会制异化为政治局中心制。

苏共党章明文规定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委员会是最高执行机关。因此,列宁非常重视党的代表大会如期召开,初步建立了党代表大会年会制以及中央全会定期会议制。可是从1925年党的十四大之后,党代表大会间隔时间越拉越长,最长的竟然达到了13年之久。至于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相隔时间更长,如1941年举行第十八次党代表会议,而第十九次党代表会议是到1988年才揭幕,相隔近半个世纪。代表大会的不断延期,甚至长期不召开,再加上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和讨论的议题受中央书记处控制,从而使代表大会不能真正发挥自己的职能和行使自己的职权。党的权力中心、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悄然发生了转移,正如斯大林所言,“政治局是拥有全权的机关”,而中央书记处则成了无所不管的全国领导中枢。1951年十九大政治局改称主席团,但其享有最高权力的属性仍一以贯之。对此,赫鲁晓夫一语道破,这是“因为‘主席团这个名称更符合于现在的政治局实际上行使的职权”,即是说从今以后党中央主席团成为名副其实的党政

最高权力机关。

第三,独立监察委员会制异化为监察委员会隶属制。

苏共原来的监察体制是列宁吸取了国际共运中好的经验而建立起来的。1920年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决定“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它有权监督党的中央委员会直至政治局。与此同时,苏维埃政府里也成立了一个监督和检查机关——工农检察院。它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机关的活动。为了进行有效的监督,列宁在口授的《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察院》一文中特别强调,中央监察委员会要加强对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的监察。列宁的目的是要通过建立一个独立的监察机构来防止党的干部腐化、堕落,防止国家机关的官僚化倾向。但是,斯大林并没有采纳列宁的正确建议。相反,当列宁将此文交给《真理报》发表时,竟被作为总书记办事机构的《真理报》编辑部删去了文中最关键的一句话,即“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斯大林竟敢在列宁还在世时就对其不利于己的文稿进行删节,可想而知,一旦列宁谢世,他就更加胆大妄为了。果不其然,斯大林先后迈出几步,终将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改组为党中央委员会的一个部门机构,这样,监委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就完全改变了。一方面,从党的总书记到政治局、书记处,实际上处于无人监督状态下;另一方面,总书记的个人集权制还拥有了一个监督全党和地方党组织并贯彻其个人意志的机构。既然党内监督都形同虚设,那么党外监督和社会监督就更无从谈起。

第四,民主选举制异化为终身制、指定接班人制和干部任命制。

苏共党章和苏联宪法从未明文规定党政领导人的任期制,这样就给领导人可以不断连选连任留下法定的广阔空间,斯大林率先实现领导职务终身制和指定接班人制。他担任总书记31年之久,担任政府首脑和全军最高统帅也有12年,实际上是领导职务终身制。直到1952年党的十九大,才由他指定马林科夫取代他作中央工作报告。不久,斯大林猝死,这不可避免地给人们造成一种印象,即认为马林科夫是斯大林指定的接班人,于是开了指定接班人的先河。更为严重的是,斯大林把列宁在非常时期实行的临时性的干部委任制普遍化、绝对化,党内各级干部人选实际上由上级主要领导人决定,自上而下层层委派。众所周知,被任命者在任命制下是不容易产生独立人格的。官员的权力由谁授予,他就对谁负责。苏共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之所以泛滥成灾,其根源就在于政府官员大都由任命走马上任,而非由真正的人民民主选举进入仕途,所以他们的眼里只有上司,而没有民众。这种自上而下的任命制不但排除了权力监督制约,还以一本“特权花名册”让“公仆”养尊处优。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有特殊利益必然拒斥监督。两种弊端相耦合,加速推进了民主集中制向官僚集中制的衍化。

第五,人民管制异化为党代管制,进而异化为官僚特权制。

列宁最初是想建立一个“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来参加管理国家”的完备的无产阶级民主制度,即“人民管制”,但鉴于人民群众文化水平普遍低下,因此在实践中推崇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代替劳动者实行管理,即实行“党代管制”,也就是说用“一切权力属于党”来取代“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如果是人民以国家的名义,通过法律的手段将权力赋予党,使党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为国家谋发展,那么“党代管制”取代“人民管制”本无可厚非,但实际情况却是苏共将一切权力都以国家的名义完全归于自己的名下,实现苏共对权力的垄断,即“除了党之外,根本不存在任何权力中心”。如此,党已不是“人民权力”的执行者,而是“人民权力”的供给者。党把权力交给谁,谁就必须向党效忠,其实是向拥有干部任命权的人效忠。当权力被少数人垄断时,权力肯定就会成为维护少数人利益的工具。“始则惭焉,久而安焉”,苏联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政治毒瘤——官僚特权阶层就这样在苏共内部逐渐形成,形成一个党内自上而下的、垂直的、金字塔式的官级图:底层是普通党员,中层是“委员会集团”,上层是“书记集团”,塔尖是政治局、总书记。普通党员在党内既无权。又无力,是党内“无产阶级”,中层以上则是各个层次的“党内新阶级”,即特权阶层。据估计,这个阶层人员总数为50万~70万人,加上家属,大约为300万人,占当时全国人口的1.5%。绝对垄断的权力使这些人享受着特殊的待遇,如“第13个月工资”、“党内工资袋”、“克里姆林宫津贴”和内部特供制度,等等。这些在当时只是苏共党内少部分人的秘密,普通百姓只是有所耳闻,并不知详情。可一旦普通百姓了解了真相,那么他们对苏共的信任大厦便骤然崩溃。

三、后果及启示

由于民主集中制的异化,以党代政的体制日渐凝固,致使少数领导干部掌握了不受制约的权力。在利益的驱动下,这些领导干部利用制度漏洞和巨大的权力,疯狂地攫取各种利益,千方百计地享用各种特权,结果形成了一批对上阿谀奉承、对下专制冷漠的官僚权贵阶层。这批人不仅通过权力在自己与普通群众之间划上一道鸿沟,而且也通过权力使自己与普通群众在物质享受上筑起一道厚厚的障壁,成为一个越来越脱离社会的阶层,这和官方所宣扬的社会主义平等观念严重背离,引起民众的不满,从而极大地侵蚀了苏共执政的合法性。20世纪80年代末苏联社科院的一次调查显示:认为苏共代表全体劳动人民的占7%,代表工人的占4%,代表苏共党员的占11%,而认为代表官僚的占85%。换言之,此时的苏共是个除了代表官僚,谁也不能代表,甚至连自己的党员也不能代表的狭隘利益集团。在这种情况下,党只能依靠强大的行政权力才能维持其存在。但戈尔巴乔夫却提出“民主化”、“公开性”的方针,企图给苏共注入活力,挽救陷入困境的党。事实证明这一招并不高明,正是在“民主化”、“公开性”的旗号下,对苏共历史不恰当的反思导致对苏共历史的全盘否定,苏共成为一切罪过的代名词。但此时苏共落后的组织制度却无法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赋予广大党员干部以足够的民主权力来阻止苏共统治合法性的加速下滑。更可怕的是,民主集中制的长期异化使得广大党员并不把苏共看成是自己的党,所以才会出现当戈尔巴乔夫宣布解散苏共时,“无论是在中央和地方的历史档案中,都没有取缔共产党时遇到党的各级组织抵抗的记载,也没有发现工人和职员、苏共党员自发地集合起来保卫自己的区委、市委或州委,或者举行大规模抗议活动的记载”的“奇异”现象。

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苏共丧失政权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诚如邓小平所言,“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对于执政的共产党而言,完善的领导和组织制度是其存在和发展的“保护神”,而苏共失败的根源就在于它未能创造出一套民主、高效、健康的党内组织制度来支撑并实现其价值。苏共民主集中制本身有着无法克服的机理性矛盾,其症结就在于苏共在一党执政的条件下过分强调其组织原则中的集中与服从,背离了政治民主,结果便是丧失了纠错机制与功能,“为集权主义留下了很大的余地,没有给民主留下位置”。从社会的视角来看,这种现象最可怕之处在于,它不是偶然现象,也不仅仅是“蜕变”或“畸形”,而是在某一具体环境下可以得到合理解释的现象和必然发展的趋势。对民主集中制的这种斯大林式的解释,经常被认为是建立一个新型党的主张。在这方面,积存了太多的误解和偏见,它们给认真分析和及时克服党的组织制度异化问题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事情的本质在于,在制度的一定结构下,那些消极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必须认清制度的规律,并相应地改革制度的结构。

[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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