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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事项探索

2009-05-20

魅力中国 2009年29期
关键词:不确定性负债会计准则

庞 雁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或有事项越来越普遍地出现在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中,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的影响,正确处理、合理披露或有事项越来越受到广大投资者和管理层的重视。笔者从我国现行或有事项特征及相关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阐述,指出我国或有事项政策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或有事项政策的建议。

一、或有事项的概念及特征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的事项(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不都是或有事项,企业应当按照或有事项的定义和特征进行判断。

或有事项的特征:1.或有事项是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 2.或有事项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在或有事项的结果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另一方面表现在或有事项的结果预计将会发生,但发生的具体时间或金额具有不确定性。3.或有事项的结果须由未来事项决定。或有事项按其预计结果可分为或有负债与或有资产。

二、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

(一)或有事项的确认

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不符合负债和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而应当进行相应的披露。但是,影响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多种因素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企业应当持续地对这些因素予以关注。

或有事项形成的或有资产只有在企业基本确定能够收到的情况下,才转变为真正的资产,从而予以确认。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应当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或有事项的计量

当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符合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时应当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或有事项的计量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二是预期可获得的补偿的处理。

(三)对预计负债账面价值的复核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时,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四)或有事项的披露

1.预计负债的披露。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预计负债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是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二是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三是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2.或有负债的披露。或有负债的披露应体现充分性原则,除非或有负债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否则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有关信息。

3.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4.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三、我国企业或有事项处理的现状分析

尽管或有事项准则对我国企业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作出了明确的规范,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对或有事项判断主观性过大

会计处理时需要对或有事项的"不确定性"加以估计和判断,虽然现行制度规定了各种可能性的对应概率,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和弹性。或有事项何时确认为负债,清偿负债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及预期可获得的补偿的计量,这些在实务操作中都需要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同一事项的估计可能因人员不同得出不同的结论,且又缺少可靠的资料来验证,难以判断其合理性。其结果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致性,不能真实和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并容易引起信息使用者的误解。

(二)个别企业滥用估计,将或有事项当成企业业绩的调节阀

一些企业对"预计负债"金额的确认不是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的标准,而是把它用作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要么怕影响当年赢利水平,该确认的负债不确认;要么当年确认巨额的预计负债,报出巨亏,为明年扭亏留下空间或使低价贱卖得以实现。这同时存在的两种完全相反的倾向,是与谨慎性原则相背离的,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信息披露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这就要求企业全面披露经济事项。而“或有事项”准则在披露部分有一个例外原则,即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情况下,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有的企业管理当局利用这一规定故意隐瞒重大事项,违背了充分披露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可能给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者带来损失。

四、完善我国或有事项政策的建议

或有事项会计属于不确定性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强调的是真实和公允。我国应加强对国外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动态的研究,充分借鉴国外会计准则的成功经验,在兼顾我国会计环境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规范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逐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度。

(一)准则适用范围应具有前瞻性

我国准则的制订起步较晚,应将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应对税收、保险合同、环境污染整治等形成的或有事项予以规范,提供实例作为操作指南。近年来衍生金融工具迅速发展,应将与金融工具有关的经济业务都考虑到准则的适用范围内,以便及时披露这些新经济业务的风险状况,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

(二)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管理

1.规范或有事项披露的标准

信息使用者为了正确决策的需要,有权知道企业有关事项的全貌,但在不违反公认会计原则的基础上应注意保护企业。为此,为了促使企业真实与公允地披露或有事项信息,会计准则、相关的法律等应补充或增加有利于保护信息提供者的条款。

2.规范或有事项披露附注说明的内容

恰当估计或有事项发生的可能性成为正确核算的前提,管理当局应以企业取得的资料为依据,并充分考虑内外环境各种因素来作出估计,必要时应参考独立专家的意见,以得出更为准确的意见。建议对重大的或有事项应要求在附注中披露其金额的估计方法、程序、重大的不确定因素、独立专家的意见等,最好再请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进行审核,以提高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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