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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街道设计存在的问题

2009-05-20

魅力中国 2009年29期
关键词:公共设施城市街道

江 婷

摘要:本文概述了城市街道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城市 街道 公共设施

我国的城市建设在长时期的停滞徘徊后,近十几年来,建设速度突飞猛进,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改变,但是与先进国家相比,还有很多不足和差距。同时,又出现了一种盲目的城市街道“城市美化”运动,很多城市不顾自身自然条件、历史文化背景以及市民最需要的是什么,竞相建设大马路,大广场,大草坪以彰显城市特色与气魄。但是,这种大跃进式的建设的多是缺乏人性和个性空间,造成令人望而却步的景观大道和只能晒太阳的广场草坪,还有“千城一面”的城市景象。

目前城市街道景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街道环境质量差

我国街道现状存在的共性问题是环境质量问题:街道绿化系统不健全,对缺损绿化修补不及时;沿街建筑形式杂乱无章,没有特色;围墙多没有修饰,墙上广告随意乱贴;交通标志缺乏系统的景致的设计。街道设施缺乏系列化、标准化设计,整体性较差。近年来不少传统街道,由于道路交通改造而被简单化的拓宽,失去了原有的空间尺度和内容。许多城市在拓宽道路时,因考虑拆迁费用和基础设施的问题,常常采用将道路两旁原有的行道树毫无保留地砍光,道路景观和生态效应极差。

2、重交通轻人情

许多城市只为满足城市交通的需要,以挤占人行道的方式拓宽机动车道,步行者不得己而进入机动车道,增加了交通的危险性;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缺乏应有的隔离设施,步行空间因而缺少安全性。街道空间提供给步行者的整体环境质量不佳,造成开敞空间缺乏活力。在许多城市中常见的街道两侧是长长的围墙,围墙闭合,条块分割,沿街一层皮的陈旧模式使建筑与城市空间的有机联系大大减弱,外部空间环境质量下降,导致城市中心区无法形成完整宜人的城市公共空间体系,造成人们自由自在的参与性活动减少,行人匆匆而过,很少停留。

3、街道设施水平低下缺乏个性

街道照明满足不了交通需要,步行道地面铺装材料耐久性差,施工质量低,不能满足步行者基本的行走要求。缺乏为残疾人、老人、儿童车的妈妈提供无障碍设计辅助设施,为街道上行人服务的设施,如公共厕所、街头路牌、交通图展示板、公共电话亭及休息空间等严重短缺,与城市面貌的改善不同步。

我国许多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和设施设计的模式单一,缺乏个性,造成呆板和缺乏生气。纯粹的强调功能性和经济效益使得千楼一面、千街一面的现象普遍存在。过去人们批评“方盒子”,现在又不管城市历史背景,又出现了到处仿欧式建筑的现象,使得街道失去了个性。街道建设在空间上缺乏合理性,建筑及公共设施的色彩、材料、形式等万面过于雷同,缺乏可识别性。

4、历史文脉的断裂

转型时期我们的城市受大拆大建的改造方式影响很大,在形式上逐渐走上了全盘西化的道路,在没有形成自己特色的同时又使许多城市正在快速地失去传统文化、地方特色和历史人文景观。由于对城市旧区缺乏整体研究,特别是对与市民生活密切、有保留意义的传统街区和公共空间环境的价值认识不足,在改建中采取“剃光头”的办法大拆大建,浪费了资金,割断了历史文脉,城市失去了原有的特色,给城市文化传统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另外,新建筑的建设不考虑周围历史环境,设计盲目求新求异,或者建造大片得现代假古建,忽略了城市历史空间环境的延续,也造成城市特色风貌的损失。

针对上述各种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法规建设和政策的支持

城市公共空间开发建设是一个涉及社会、经济、物质环境等多种因素彼此共存、相互影响、动态发展的复杂过程,如果仅仅以某一方面的利益为重,就会失去平衡,从而给城市长期发展带来很大损害。为确保这一重要的社会资源的建设,必须要靠政策和法律等手段的维护。

法律保障是指通过立法手段,明确城市公共空间研究的内容和作用,使城市公共空间设计参与到城市建设活动的实施过程;同时,明确城市公共空间的法律地位,确保在城市规划建设法制体系中对各项城市空间包括街道和各种设施建设活动进行调控,维护设计的权威性,也为城市环境形成过程从“人治”向“法治”转变奠定基础。法律保障,主要是通过国家和地方的各类法规、规定以及相应的管理政策,保证城市公共空间建设切实反映城市发展目标及社会公众的要求,保证实践目标、工具、途径的合法性、有效性。因此,法律保障是最为关键的保障手段。

2、建立科学的、开放的设计程序

开放的设计程序,是指向公众敞开的参与性和具有反馈机制的设计过程。由于城市空间的构成元素和作用因素复杂,要求从规划设计层面建立一个有众多工程师、科学家、社会学家、政府和市民共同参与的设计集群。其中,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是参与者、组织者和协调者,其工作不但是提出构想、选择设计方案,还应对设计思想进行宣传、交流和贯彻实施。参与性设计建立在设计者与市民以及管理部门之间相互协作,制约的基础上,要求参与建设的方之间,通过沟通、对话来协调矛盾和利益冲突,从而减少由个别领导取代专家制定方案的所谓“长官意志”的不正常现象,也避免了由设计师个人片面设计公众生活的窘况。在建设过程中,决策需要公开化、增加透明度;在建设完成后,还应把公众的意见反馈到管理和其他建设中去,以保持它的不断发展。

3、建立系统有效的管理机制

城市公共空间建设主要由政府发起,组织专家和城建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专家和城建部门在政府领导管理下进行协调合作,完成具体规划设计。城市公共空间建设管理的组织常有三种模式:

(1)集中专门管理机构。是指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管理职能集中于特定的部门机构统一负责和控制,常以城市规划设计专家为主(如前苏联的总建筑师制度),并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城建各部门的代表参加,部门机构直接接受市政府领导,经市政府的授权具有决策干预权。

(2)分散管理机构。主要是指整个过程设计分别由市政府的几个职能机构负责,各机构分别处理各自日常职责范围内的专项研究问题。专门的机构研究较细,并且可以保持连续性的研究,对负责地段内的建筑设计和区域环境具有指导性。

(3)临时指挥机构。这种形式主要是针对某一特定空间建设项目,该机构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织一套临时指挥机构,直接接受市政府的领导。这种形式运用相对较为灵活、方便、经济,在我国当前不具有专职机构、无力常设城市设计机构的条件下,便于得到广泛应用。

综上所述,要完成优秀的街道设施设计,设计师的必须与规划师、建筑师、以及各职能部门之间充分的协调,而要全面的提升我们的街道公共设施设计和整个街道空间的质量,必须加强法规建设和政策的支持,建立科学的、开放的设计程序,建立系统有效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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