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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花无果的“民拿害民官吏”

2009-05-14

杂文选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扰民官吏朱元璋

黄 波

提起反腐,现代人常会把 “制度建设”四字放在嘴边。有人撰文,为了让文章更有说服力,又喜欢拿古代的事来作例证,动辄说中国传统社会只讲人治,所以,在反腐问题上, “制度建设”云云仿佛是一个极度稀缺的东西。

其实,这都是不折不扣的想当然。设计出一种监察官吏的制度,使官员在监督之下奉公守法,在中国有悠久的传统。春秋战国时期的“御史”一职已兼有监察的职责,到了秦朝, “御史大夫府”成为专门的中央监察机构,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 (台),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刺史,并首开先河,制定了监察法规 《监御史九条》和 《刺史六条》。此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日益严密。

当然,古代的监察之权都来自于皇帝的授予,它是完全服从于巩固皇权这一中心的。这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万变不离其宗的一个主要特色。但一朝自有一朝之特点,一君王自有一君王之个性,明朝朱元璋时代的监察官吏制度,和他颁布的其他许多政策一样,仍然具有浓重的朱氏色彩。而在朱元璋创立的各项监察制度中,最有研究价值最耐人寻味的,当属 “民拿害民官吏”制度。放到中国传统社会的背景下考察, “民拿害民官吏”堪称是一个重大的制度突破。

“民拿害民官吏”制度载于朱元璋晚年制定的特种刑法 《大诰》中。这一制度的出台,是因为朱元璋在此之前,颁布的 “严禁官吏下乡”的命令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所以对 “违旨下乡、动扰于民”的不法之徒,和舞文弄法、欺压良善的贪墨之吏,他下令允许民间年高德劭的百姓率领青壮年将其绑缚,押到京城,而且谁也不能阻挡, “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

官吏下乡常常扰民,朱元璋居然要立法不许官吏下乡,这样一条法令当然是荒唐的。官员是否扰民,关键不在于是否下乡,他不下乡,难道就不会扰民害民了吗?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对此就有激烈的抨击,他说,官员不下乡,则其对辖区内的地理形势和风土人情必然懵懂无知,如何行政?不许官吏下乡,那些喜欢偷懒的官吏自然求之不得,乐得以此为借口悠哉游哉,而想做事的官员却被活生生束缚了手脚,简直是因噎废食!

沈家本的批评合情合理,如此一来,随 “严禁官吏下乡”命令而来的 “民拿害民官吏”制度,也难免会受到一些非议。首先,这一制度的无政府主义色彩非常浓厚,完全建立在朱元璋个人的主观臆想基础之上,缺乏由下而上的制度保障。其次,对百姓来说,可操作性并不强,而且显而易见,其风险是非常大的。虽然 《大诰》中没有明确,如果民拿害民官吏,查证不实的话,对这些大胆的百姓该如何处理,但考虑到历代对所谓“诬告”惩处极为严厉的常规,可以想象,任何一个百姓,在遵照圣旨拿获害民官吏,绑赴京城的道路上,必然都是惴惴不安的。因为谁都明白,所谓 “害民”与否,这个界定相当模糊,而且在官方和民间常常是各有各的标准,如果皇帝派人查证,双方各执一词怎么办?在官员权威对民间权利处于压倒性优势的条件下,即使是朱元璋所说的 “年高德劭”的百姓,在忍无可忍,准备拿获害民官吏之前,也必须好好掂量一下,毕竟这是一件关系到身家性命的事情。

也许正是缘于上面一些因素,“民拿害民官吏”制度并没有结出很好的果实。按照史籍记载,朱元璋的命令颁布后,真正撞到了枪口上,被 “刁民”拿获的官吏不过区区两三例而已。而就是这区区两三例中,犯事的也只是不入流的小吏,由此也可证明, “民拿害民官吏”制度并未能够普遍而有效地实行。

如果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单靠个人拍拍脑袋就出台政策,哪怕这个人是至高无上的皇帝,哪怕这个政策 “看上去很美”,其难达初衷几乎是一定的。不过,朱元璋建立 “民拿害民官吏”制度,希望借民众力量来监督和惩治贪官污吏,毕竟是前无古人的尝试,只要想想传统社会官威积重难返的现实,那么就不应该低估这一制度中蕴含着的深长的意义。只是这点制度突破的星火,限于历史的主客观条件,未能形成燎原之势罢了。

【原载2009年4月27日《上海法治报》】

题图 / 实力悬殊 /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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