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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特征

2009-05-11李金花刘云峰

今日科苑 2009年5期
关键词:检察监督特征

李金花 刘云峰

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按照规定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行使监督权,以促进规范、公正执法的一项监督制度。本文对其制度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特征;监督;检察

实践中,形成了自身的基本特征,即监督性质的民主性、监督机制的独立性、监督功能的预防性、监督手段的直接性、监督方式的多样性。这些特征因区别于其它的监督而彰显出独特的自身价值和功能。

一、监督的民主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宪法确立的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精神。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属于民主监督的范畴。这种监督的民主性,首先体现在人民监督员是代表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其次,在制度的设计上也体现了民主性的本质特征。如监督案件的评议形式以多数票为准、轮流主持、少数意见一并记录在案等。再次,体现在人民监督员组成的广泛性上。人民监督员来自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身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二、监督的独立性

一是程序设计上的独立性。它既不影响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又不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或其它监督机制混同。二是运行方式的独立性。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只介绍案情和适用法律的情况,不参加评议案件;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独立发表意见。三是人民监督员地位的独立性。人民监督员不依附于任何单位或组织,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独立评议案件。四是表决结果的独立性。评议表决意见直接送检察长审查或进入检委会,不需其它环节的审批。

三、监督的直接性

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直接参与办案中,是典型的“事中监督”。监督意见直接启动检委会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程序;人民监督员可以直接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了解案情和法律运用的情况,有权了解案件的证据材料;可以直接对案件进行评议,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甚至否决案件的拟办意见。这种带“刚性”的监督,弥补了民主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的不足,对案件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四、监督方式的多样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赋予人民监督员多种监督职能,这些职能是通过多种多样的监督方式来实现的。从监督介入阶段来看,有事前监督(如执法检查)、事中监督(评议案件、列席检委会等)、事后监督(如批评、建议);从监督的手段来看,既有直接监督,又有间接监督;从监督的力度来看,即有刚性(提出否决性意见)的监督,又有柔性(提出建议性意见)的监督;从监督的主体来看,即可以以集体的方式(监督员会议)进行监督,又可以以监督员个人身份进行监督。从这些监督方式的多样性可以看出,新创设的这项监督制度,既吸取了其它监督制度的长处,又避免了其短处,从而使这项制度既有可操作性又有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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