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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正义与法律

2009-05-11莫翠鸾

今日科苑 2009年5期
关键词:法律

曹 凯 莫翠鸾

摘要:了解雅典法律对理解雅典的民主制度及当时人们的生活有重要的意义。公元前五世纪到公元前四世纪演说家为出庭所写的演说词,是研究这一问题最好的参考资料。吕西阿斯是那个时代最著名的辩护人之一,本文拟以吕西阿斯的法庭辩护词为主要研究对象,探讨演说词里面反映的法律问题。吕西阿斯等人演说词的内容表明:在雅典的司法中,案件的正义重于严格的法律条文。

关键词:吕西阿斯;演说词;法律;陪审法庭

一、引言

在希伯来、罗马、英格兰、日本及阿拉伯的司法活动中,有名望的是法官和法律家,而在雅典则是演说家,

因为雅典对辩护人的称呼,不是法官或法律家,而是演说家。雅典一直都没有专业化的司法阶层,审判是在由公民组成的陪审法庭上进行的,在法庭上的辩护便成为输赢最重要的因素,演说稿写得好坏就关系到了官司的输赢,职业撰写家应运而生,出现了吕西阿斯、伊索克拉底、德摩斯提尼、埃斯基涅斯、伯里克利和苏格拉底等一批著名的演说家。

演说家的演说词为后世研究雅典法律留下了珍贵的资料。公元前五世纪到公元前四世纪演说家为出庭所写的演说词,是研究雅典法律最好的参考资料。可以说希腊文学中最接近法律问题的专业著作,就是法庭演说词。其中吕西阿斯的演说词包含丰富的法律内容以及雅典人的法律理念,是研究这一时期雅典法律和社会生活的重要资料。

本文以吕西阿斯的演说词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涉及相关问题时参考同时期著名演说家伊索克拉底、德摩斯提尼和埃斯基涅斯等人的演说词,以期更好地认识这一时期的雅典法律及民主制度。吕西阿斯的法庭演说词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本文主要从性侵犯这一方面思考法律在陪审法庭审判中所起到的作用。

二、从吕西阿斯的演说词看雅典法律

在吕西阿斯的第1篇演说词中叙述了一起发生于公元前4世纪的案件,被告尤菲利托斯(Euphiletus)盛怒之下在很多目击者面前杀死了正在与妻子通奸的伊拉托申(Eratosthenes),被死者的亲戚控告为谋杀。在辩护词中,尤菲利托斯并没有一开始就强调自己名誉受损,而是叙述了事情发生的经过。他说自己在发现妻子与伊拉托申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前一直过着幸福的生活,在感觉到妻子与伊拉托申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他以暴力威胁迫使家里的女佣人承认女主人与伊拉托申勾结的事实。几天之后伊拉托申又偷偷摸摸来到尤菲利托斯家里与其妻子私通时,尤菲利托斯叫来许多人,当场捉住伊拉托申并对其进行毒打。伊拉托申请求不要杀害他,说愿意付一笔钱来作赔偿。尤菲利托斯说:“要杀掉你的并不是我,而是城邦的法律。你违反了法律,把它看得还不如你自己寻欢作乐重要。”最后尤菲利托斯声称杀害伊拉托申不能被告为谋杀,他援引了法律条文:“最高法院柱子上的法律条文为:与我们父辈时期一样,无论何人对被当场捉住的奸夫进行何种报复都不应该被判为谋杀。法律制定者如此坚决认为这对于已婚女子是公正的,他甚至要求对在通奸中处于次要地位的奸妇也施于同样的惩罚。很明显,如果他要求惩罚得比情妇更重的话,他应该指出来,但事实上他没有规定,奸夫受的惩罚要比奸妇重,他规定:应对情妇施于同样的惩罚。”“有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一个强奸自由的成年人或儿童的人将要被处以相当于强奸奴隶双倍的罚金,而如果他以劝说的方式说服一名妇女与他发生性关系,在某种情况下则可以将其杀死,这属于同一条法律。因此,法典制订者认为那些暴力强奸犯受到的惩罚轻于诱奸犯,因为后者被判处死刑,而前者只是被处以相当于施暴于奴隶的双倍罚金。”

从第1篇演说词反映出当时的雅典存在这样的法律现象:通奸受的惩罚比强奸犯更严重,强奸犯受到惩罚只是经济上的,而通奸者可能被处死。强奸一名自由身份的妇女只会受到经济上的惩罚,梭伦法律规定罚款金额为100德拉克马(drachmas)。在公元前4世纪,由陪审法庭针对每个案件来确定。罪犯必须付给受害者丈夫或其他监护人一笔钱,并且要付同样数目的金钱给城邦。告发是以暴力罪起诉的,就像暴力抢劫钱物性质一样,所以只能由妇女本人和她的监护人提出诉讼。诱奸者受到的惩罚大大加重,如果一个男人现场捉住正在与他的妻子或者母亲、姐妹、女儿发生性关系的诱奸者,可以立即将其杀死。如果他被控告为谋杀,那么他可以说这是合法的行为。他可以在现场殴打诱奸者,也可以要求一笔赔款,诱奸者要么如数付给(也可以找到担保人来付款),要么蹲监狱。如果这名诱奸者认为他是无辜的,诱奸者可以自己或者请朋友来为他辩护,以摆脱罪名。如果他赢了这个申诉,那么他和他的担保人将不必赔款。但是如果陪审团判定他的确是一名诱奸者,那么他的原告可以在法庭现场任意侮辱他(除流血情况外),也可以让他交纳一笔罚金。如果没有当场捉住诱奸者,任何一个人可以提出控诉,但是罚款金额是由法律还是由陪审法庭来判定要根据不同情况决定。被诱奸的妇女也要受到惩罚,虽然惩罚没有诱奸者那么严重。如果她已婚,那么她必须与其丈夫离婚。她不能参加公开的宗教仪式,也不能打扮自己。看到她违反规则,任何人都可以脱去她的衣服及装饰品,还可以打她耳光。

为什么在雅典通奸受的惩罚比强奸更严重?吕西阿斯的第一篇演说词也告诉了我们答案——为了保护家庭的完整性,“通奸腐蚀了奸妇的思想,使她不再忠诚于丈夫,并导致在孩子的父亲到底是谁的问题上打上了问号。”因而破坏了家庭的安定。在雅典,妻子最重要的职责是为丈夫生育合法的子嗣,确保家庭的延续。为了城邦公民的纯洁性,法律必须确保家庭内部继承的合法性。“只有通过订立婚约的婚姻和与女继承(epikleros)的婚姻所生的孩子才是合法的孩子(gensioi),其他男女结合方式出生的孩子都是私生子(nothoi)。在梭伦立法时,私生子在家庭缺乏合法子嗣的情况下,也许还有可能成为继承人。至少从公元前403—402年起,或许是在公元前5世纪的大半个世纪,私生子被法律完全排除在血缘组织权利之外,无论是在物质上,还是在精神上,都不能继承他的家庭。”强奸涉及的是单独的一次性交行为,任何后遗的问题可以通过堕胎或遗弃加以解决;而通奸则是长久的,这就存在一种危险:妻子在任何时候所生的任何孩子都有可能是非正统的,从而导致继承问题的出现。可见强奸罪比起通奸罪对家庭构成的威胁要小,所以对强奸犯只是罚款了事,而通奸则不仅被当作一种侵犯个人的行为,而且被当作一种侵犯公众和城邦利益的行为,因而奸妇的丈夫可以杀死当场捉住的通奸者。

三、演说词与法律

吕西阿斯的演说词里反映出,陪审法庭通过复杂的程序抽签选出陪审员,采用开庭方式审理,在原被告辩论后,由陪审员秘密投票,得票多者胜诉。陪审法庭的判决为最终判决,“陪审官的任何投票都应当具有最高权力。”凡是年满30岁的公民都有资格当选为陪审员,不同案件中的陪审员不尽相同,每次开庭前由抽签来决定哪些人参与这次审判。有些学者认为,这一制度会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而本人认为,这一问题的产生,演说家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陪审法庭又是由人数众多的公民组成的,体现了政治民主性的一面。但是由于陪审员由未受过专门法律训练的公民组成,当时的法律也不完善,没有系统的成文法,许多案件只能依靠个人的主观判断,这样的审判往往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无论什么指控,无论犯罪行为是否确凿,也无论是否造成直接的伤害,只要陪审团投票认定,罪名即告成立。因为唯一的标准是陪审团的投票,又没有权威的刑侦机构对事实进行甄别,所以当事人只需说服陪审员就能获胜,不一定要有法律依据,那么辩护就变得至关重要。

四、结语

谁能在法庭上把对方驳倒,并且说服陪审员,那么他就是赢家。陪审法庭允许和鼓励辩护人使用一切巧妙的煽动人心的辩护技巧,法庭上的辩护能否打动听众往往决定着被告的命运,这就使得判决带有极大的偶然性。历史已经证明,雅典的直接民主制由于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和它所依靠的道德脆弱性,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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