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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上海的“煤荒”研究

2009-04-23朱佩禧

社会科学 2009年1期

摘 要:1940年,抗日战争导致长江下游交通受阻,煤炭来源不畅,奸商乘势囤积,引发上海英法租界的“煤荒”。工部局联合煤炭同业公会出售平价煤,缓解“煤炭恐慌”。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接管租界,实行煤炭配给制,煤炭资源日益稀缺。英法租界工部局和日本当局采取各种手段消除“煤荒”,但由于战争造成的南北交通阻隔以及社会上投机煤炭的行为,“煤荒”问题至抗战结束始终没有解决。

关键词:煤荒;统制经济;工部局;上海煤炭同业公会;日本兴亚院华中联络部

中图分类号:K26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9)01-0166-07

作者简介:朱佩禧,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 (上海 200433)

煤炭,在抗战时期是政府控制的重要的战略物资,而像上海这样拥有400万居民的大型工业城市,煤炭更是生产和生活的主要燃料(注:1937年7月7日,“芦沟桥事变”爆发,抗日战争全面开始,紧接着上海发生“八一三”战事。战争初期,中国军队在战场上接连失利。1937年11月后中国军队撤出上海,日军对上海华界地区实行了占领,而公共租界和法租界仍保持独立,因此从1938年至1941年12月8日“太平洋战争”爆发,上海租界出现了“孤岛繁荣”。从1942年到1945年8月,由于战争导致运输中断,导致煤炭市场出现囤积和煤球缺乏现象,发生了“煤荒”。因此,煤被百姓称作“黑老虎”。)。由于战时运输困难及其他原因,上海煤市供应不足,发生了“煤荒”。煤价的波动,在市民中造成极大的不安,引起了社会动荡,发生了“煤炭恐慌”。上海出现抢购囤积煤炭之风,转而又加剧了煤炭供求不平衡的危机。

以往关于“煤荒”现象的研究,多侧重于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华北地区煤炭资源的掠夺,较少从当时政府应对“煤荒”的施政视角展开论述(注:相关论文有:戴建兵的《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对河北煤炭资源的掠夺》,《衡水师专学报》2000年第2期;胡海香2003年硕士论文《抗日战争时期日本统制下的山东煤炭业》认为“日本对山东煤矿采用分产合销等种种方式为扩大日本侵略战争服务”;李占才在《日本侵略华中地区的经济根源》一文中分析上海在经济金融和贸易的特殊地位,和日本出于掠夺和统制华中地区的经济、摧毁国民政府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和营造日本“以战养战”的经济基础;陆大钺的《抗战时期国统区的粮食问题及国民政府的战时粮食政策》,《民国档案》1989年第4期;刘志英的《汪伪政府粮政述评》,《抗日战争研究》1999年第1期和《抗战时期上海的米粮市场》,《档案与史学》1999年第2期;张朝辉的《论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川康区食糖专卖政策》,《文史杂志》2000年第4期;李先明的《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对花纱布的管制述论》,《贵州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林美莉的《日汪政权的米粮统制与粮政机关的变迁》,《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37期,2002年6月。法国学者安克强(Christian Henriot)的《米粮、权势、百姓——战时上海粮食供应的政治(1937—1945)》(“Rice,Power and People: The Politics of Food Supply in Wartime Shanghai(1938-1945)”),载中华民国史专题第五届讨论会秘书处编《中华民国史专题论文集第五届讨论会》,(台北)国史馆2000年, 第2册。)。本文利用上海市档案馆所藏的上海特别市煤业同业联合会档案和《申报》有关煤恐慌报道等资料,分析战时上海煤炭恐慌的原因、工部局联合煤业公会救济的应对措施、以及日本兴亚院华中联络部实行统制经济的过程和影响,从而勾画出工部局和日本当局对上海地区经济治理方式之差异,反映出随着“煤荒”的日益恶化,日本当局逐渐加强了对煤炭的统制力度。

从1937年11月,日军进驻上海的华界地区,但上海的公共租界和法租界仍由英美法等国家控制,因此,上海市工部局和法董局依旧采用自由市场的方式管理租界(注:1940年,法租界公董局表示效忠法国维希政府,并与德、意、日轴心国的政策相协调,表面上仍保持自治权。)。1941年12月8日,日军进入公共租界后,直至1943年12月17日工部局召开最后一次董事会,这一期间日益受到日本的控制,日本兴亚院华中联络部才是英法租界的仲裁者。

由于日本对华侵略战争的长期化,日本实行“以战养战”的策略,即利用对沦陷区的物资进行统制,达到向华中地区转嫁一亿至一亿五千万日圆军费的目的(注:[日]清水善俊:《支那事变军票史》,载《日本金融史资料昭和编》第29卷,1971年。)。因此,日本对上海及整个华中沦陷区实行了经济统制政策,使上海自由市场逐渐趋向统制经济。对于煤这种日常必需品,更是加紧了统制力度。工部局和煤业同业组织虽然力争维持市面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但由于日本当局实施严格的统制政策为战争服务,最终使上海商民深受煤炭涨价之害(注:[日]古厩忠夫:《日中战争と上海、そして私古厩忠夫中国近现代论集》,第276-316页,译文《中日战争期间华中经济战的一个侧面——关于支那派遣军的军票交换用物资配给组

合》。)。

在战争环境下,政局和经济时势的变化通常会引发粮食和燃料的短缺,因此1941年初上海租界、浙江杭州等地都出现了类似的“燃料恐慌”(注:浙西民族文化馆编:《敌伪研究专题报告》(下编),浙西研究丛刊第二种,敌伪研究专题报告第一辑,浙西民族文化馆1941年版,第78-85页,浙江图书馆藏。)。只是上海的短缺程度要比其他地方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深远。这与当时上海已初步建立起现代产业密切相关。当时上海已建立起的棉纺织、缫丝、电力等各个行业,都是以煤炭作为主要动力燃料,而且,上海400万城市居民的日常生产和生活都仰赖煤炭。当战争破坏了正常的交通往来,日本的军事封锁(如日军不开放长江)加大了南北运输的难度,导致煤炭运输成本增大,售价高昂。从1940年春开始,烟煤更是飞涨,高次货均上涨了五元(注:《申报》1940年1月17日第11版。)。

上海的煤有两个来源:国内煤和进口煤。国内煤大都从华北运来,进口煤主要从英属印度殖民地进口。抗日战争激烈时南北交通断绝,以及中国煤矿主人为破坏了不少机器和矿山,都导致国内煤来源削减(注:参看胡海香2003年硕士论文《抗日战争时期日本统制下的山东煤炭业》,Robert W.Barnett,“Shanghai's Impending Coal Crisis”,Far Eastern Survey,Vol.10 No.12(Jan.30 1941),p.141.)。1937年日军强占开平等华北煤矿(注:抗日战争阶段,1937年-1941年12月7日以前,日本通过英国开采日本经销来垄断开滦煤,1941年12月8日日本接收了开滦煤矿,开始了日本占领军掠夺式开采的阶段,因此1942年原煤产量5 928万吨,达到高峰。随着战争形势的演变,煤炭生产也随之波动。1948年煤产量降至2 596万吨。 ),1938年日军又把煤炭充作军用品,取消了开平设在上海的售品处,国内煤炭的来源完全被日军控制。

由于1937年11月上海租界的外围地区尽入日军之手,日军通过扶植的维新政府下令禁止由日军占领地向上海租界内输送物品,其中煤就是所列物品之一。“所列各种物品,在最近期间非经各军经理部长之许可,在军占领地内及军占领地外,特如上海租界内外不得搬运出入,并指定得由日军购买之。”(注:上海市档案馆编:《日伪上海市政府》,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472-474页。1939年2月23日,伪维新政府内政部部长陈群将日军关于一般物资之统制及其输送事宜发行下去,煤炭作为特殊物品,禁止由日军占领地输送到上海租界。)日军完全出于战争的需要,下令禁运煤炭,其中维新政府则只是日本在华政策上承下效的中间机构而已。

1939年,日军把从华北运到上海的煤存入军用仓库(注:陶菊隐:《“孤岛”见闻——抗战时期的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36页。),国内的煤矿大多被日军征用,浦东的煤堆栈也在日军控制之中。据当时汪伪政权的商业司司长袁愈蛩说,“至煤、铁等重要矿坑皆在日本手中,整个沦陷区之煤、铁产额完全被日本攫取,仅日商有时因供应日军之机密费获得一小部分,以极高之代价供给民需而已”(注: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下),江苏凤凰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6页。)。由此可知,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日本当局是将战争放在首位的,中国沦陷区百姓对煤炭的需求,受到日本政府的严格限制。

国内煤炭运输完全受控于日军,而进口煤的来源又屡受欧洲战场的影响。由于缺少船只运输,进口煤有断档之虞。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英国参战后开始统制煤的供应。战争导致商船通航危险性加大,致使上海从英国殖民地印度进口煤炭的数量锐减。印度煤从1939年底到1940年初一直没有定货,上海存煤从1940年8月的110,483吨下降到12月的5,490吨;1941年1月进口煤炭26,165吨,到2月降为15,912吨,到3月只有13,035吨(注:Robert W Barnett,“Shanghai's Impending Coal Crisis”,Far Eastern Survey,Vol.10 No.12(Jan.30 1941),p.141.)。

与此同时,煤的消耗却与日俱增。煤炭是当时上海电厂和市民生活的重要燃料,消耗颇巨。如上海电厂(the Shanghai Power Company)在1936年消耗了564,000吨煤,电厂储存了180,000吨煤,只能维持3个月;1940年每月从开滦运来25,000吨煤,约为当时需要量的一半,燃料后备储存(包括煤库燃料油)共150,700吨,只能维持3个月;1941年4月1日上海电厂储存了120,000吨煤,只能维持1个月(注:上海市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1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624、705页。另参见Robert W Barnett,“Shanghai's Impending Coal Crisis”,Far Eastern Survey,Vol.10 No.12(Jan.30 1941),p.142。)。随着上海存煤量的日益减少,与煤有着密切关系的上海煤气有限公司开始限制煤气供应,工部局也下令限制电力使用,每一户电表,最初限制每月只能用15度,后来限制只能用7度电,超过了这个限度要加倍付费(注:陈存仁:《抗战时代生活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0页。)。另外,如果在上海本市马路上运输煤的话,巡捕就要收煤车的“买路钱”,因此休班警察和巡捕押运煤车成为惯例,这一人为因素增加了煤炭的中间费用。

煤价的上涨,还与上海市民的投机行为密切相关。日本为了维持日元的稳定和贸易收支平衡,切断中国高物价对日本国内物价的影响,在华中地区实施日本输入配给制度,并强行确定军票和中储券不合理的固定兑换率——18:100。这种统制贸易的政策不仅严重影响着华中地区的进出口贸易,也刺激了物价的上涨。同时,货币的动荡不安,特别是日伪发行的中储券和法币不等价兑换,加重了物价上涨的趋势。在1942年3月23日,日伪华中地区旧法币“七七贬值”,即100元法币兑换中储券77元,引发市面骚动。上海市民看到法币贬值,“或高价搜购军票,或群起群囤物品”(注:金城银行沪行综合类(负责人公函)敌伪时期日寇在沪进行经济侵略,组织各种反动团体,施加压力政策,施行经济封锁及禁止提存仓库押品、银行公会等伪组织致吴蕴斋各种文件(1942—1944年),Q264-1-1290,上海市档案馆藏。),煤炭成为投机的目标之一,上海市场煤炭稀缺,“煤荒”日趋严重。

由于“煤荒”爆发,加上一些不法商人囤积煤炭,煤球厂也乘机抬高煤价,导致工厂无法开工(注:《抗战时法英日伪等力图解决米煤恐慌问题》,《平报》,1942年5月11日,U38-2-2817,上海市档案馆藏。)。煤的涨价在自由市场下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商业、服务业跟着涨价。“熟水昨起涨价”,“工部局核准再减用电量,鉴于材料(煤)缺乏,随时变动(用电)限量”《申报》,1941年12月23日第4版。)。上海物价亦随着煤价上涨而高涨,旅馆浴室、工厂饭馆因成本增加而普遍地涨价,引起了自来水、电车等公共事业收费全面涨价,百物高昂。

由上可知,抗战时期的上海出现“煤荒”的原因是多重的:流通不畅引起来源减少、法币价格跌落引起商人囤积居奇。其根本原因在于来源减少,直接原因在于不安定的货币因素和商人趋利心理。当时国内外游资充斥上海市场,除了投机商品之外没有其他用途,因此商人囤积煤炭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市场上煤炭供求关系的不平衡。当时《申报》上还登载了普通百姓造隔墙囤积煤球、煤炭商人被暴徒抢劫等报道,反映了抗战时期上海由煤炭恐慌造成的社会影响。

“煤炭恐慌”严重扰乱了上海民众正常的生活和安定的社会秩序,因此公共租界的工部局和法租界的公董局设法采用1937年“八一三”事变时出售平价米的先例,借助商人团体(即上海煤业同业公会)的力量,进行煤球平卖以安定煤价(注:《申报》,1940年6月14日第10版。)。这一平卖活动,主要由改组后的上海煤业公会——煤业同业公会和上海煤球厂公会合作实现,即煤业同业公会负责煤炭来源和工厂派煤,上海煤球厂公会负责百姓用煤(注:上海煤业同业公会是1940年由日本兴亚院华中联络部组织成立的,有20家大的煤号参加了 “大中联”煤号同业,其他小的煤号和零售店(也叫小卖商)则分别成立了煤业同业商联合会和小卖商联合会。上海煤球厂公会是抗战后组织设立,抗日战争前期名为上海机制煤球厂同业公会。)。

1940年1月,经上海市煤业同业公会多方筹措终于有了新货到埠。可是,上海市场对烟煤需求迫切,大量游资又不断吸入,烟煤仍继续涨价。煤业同业公会一方面联合工厂进行了“集团购煤”,通过联合工厂用户实行集团方式来购买和运输煤炭,从而得以减轻开支,缓解工商业燃眉之急;另一方面,联合煤球厂同业公会为解决平民百姓煮食问题,主要采用“煤球平卖”的救济方法,并在公共租界和法租界成立煤球平卖委员会,定点销售平价煤。

1940年3月2日,上海开始第一期的煤球平卖。平卖活动由煤球厂同业中的15户会员厂商组成,一次性供给2万担煤球,分别由26家平卖商号零售,每日发售1000担,平卖期20天(注:《申报》,1940年3月2日第9版。“煤球二万担今日开始平卖——全市平卖商号二十六家,由会员厂商十五户供给”,其中二十六家商号分别是南方昌记号、义兴煤号、复新公司、国华发行所等。)。这次平卖活动先由上海机制煤球同业召开各厂联席会议,确定了煤球平卖的具体办法和平卖地点,欲使煤球平卖活动逐渐制度化,以达到惠及百姓的目的。3月21日,煤业公会又决定办理第二期平卖,从3月27日开始为期10天,每天发售1300余担(注:《申报》,1940年12月14日第10版。)。工部局借助上海的商人团体的力量举办煤球平卖,普惠百姓,保障了他们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至1940年12月14日,平卖活动共举行了5期 (注:《申报》,1940年3月21日第9版。)。

可是煤球厂的煤球产额日益减少,致使煤球成为稀缺商品,煤球零售业内出现了分配不公现象。煤球厂出货,优先派给煤球厂自办的零售处,有多余方才提供栈单,售给其他零售店。因此,虽然煤球的平卖活动顺利完成,但煤球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屡屡发生。能获得栈单的零售商号是十分有限的,供给的差额取决于“交情”,无“交情”的零售店将因无法获得煤球而不能继续营业(注:《申报》,1940年3月21日第9版。)。

1941年工部局应对“煤荒”,主要是发布煤球市场限价命令,如“限定煤球价格为19元”、“越南运沪白煤已定限价,每吨不得超过六百元”等(注:《申报》,1941年10月28日第8版;《申报》,1941年11月29日第4版。)。同时,利用同业公会的力量采取平卖活动。可是,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不断加强统制经济力量,同业公会的力量逐渐减弱,越来越依赖于日方供给。通过控制企业生产所需的煤炭等重要物资,日本兴亚院华中联络部的地位日益重要。

1941年12月17日,日本同意尽早启封在浦东的库存煤(注:上海市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1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671页。)。1942年1月,日本同意工部局的申请,允许按月给煤业同业美金100万元的接济,才有6万吨煤陆续运沪(注:中央储备银行调查处编:《中央经济月刊》第2卷第1号,1942年1月。)。1942年2月1日,浦东各个煤堆栈全部开启,开滦矿务局堆栈也逐渐开放出货,从青岛筹办3000余吨煤炭(注:“法帝警务处政事部”,U38-2-2817,上海市档案馆藏。)。虽然煤炭来源充足,但在1942年3月再次发生“煤荒”,煤价继续上涨。1942年1月日本对两租界的各委员会进行改组,改组后的煤斤统制委员会,由马歇尔、大桥义胜、卜洛克三委员组成,而日方在煤炭政策方面起决定作用。1942年3月由煤斤统制委员会负责调度煤斤(注:《申报》,1942年1月10日第4版。)。此时,日本实行严格的统制政策,表现在:

首先,为了防止大宗现货煤球被人非法购囤,对煤炭行采取领搬运许可证来打击煤商的囤积居奇。1941年12月20日,日方下令市民每次移运煤球均不得超过25公斤,否则没收充公;各煤柴炭号如超过25公斤的,必须向工部局煤斤办事处领搬运许可证,凡搬运时如遇岗捕抄查,必须出示该项通行证。日本兴亚院华中联络部从1942年4月1日起下令煤炭为重要物资,规定由物资公会盖印方得移动,并要呈请主管机关批准许可后,向上海特别市经售煤球业同业公会筹备会登记。这不仅限购煤球数量,而且限制煤球搬运数量。这些措施对防止不法商人投机煤炭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其次,该委员会还通过报纸等舆论工具要求各界检举告密,依法惩治煤奸。例如,凡查获囤积一个月以上之煤球的,将依非法囤积来论罪,并予没收充公。通过这些压力政策严禁市民大量囤购,从而避免市场煤炭现货的减少。对于市民反映的“目前各厂所搀劣质煤屑、大如小石、故不易燃、泥量又多、居民非特不易引着、抑且不待燃尽即告自动熄灭”等情,工部局密查真相,加以化验,杜绝不法奸商的谋利行为(注:“法帝警务处政事部”,U38-2-2817,上海市档案馆藏。)。

再次,面对小工厂由于煤屑分配不均而停产的局面,有计划安排商用煤,“工业机关用煤予优先权”(注:“零售价格布告第5611号”,《申报》,1941年11月29日第6版。)。面对煤球厂撇开零售商直接售球所引起的与零售商间的摩擦现象,煤斤统制委员会下令统一由零售商出售,消除了混乱。

另外,工部局煤斤管理委员会动员大队调查员,从事工厂存煤总调查。确定了存煤数量后,设法解决整个分配供应问题,同时要求日方所控制各煤矿运送煤炭,调剂来源。

煤斤管理委员会通过发布严厉的法令法规来打击奸商的囤积居奇的投机行为。从1941年12月开始对煤炭存量的调查统计,成为其采取统制经济政策的开始。其中让煤商进行煤炭数量、供给用户、日期等情况的登记,使日本当局制定煤炭统制政策有了依据。同时,工部局物价管理委员会修改罚款制度,即把“没收价值10至30倍数目的货物”改为“没收价值至少10倍数目的货物”(注:上海市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1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671-674页。)。对于违法囤积货物的行为将采取没收违章者拥有的该物品的全部储藏物的措施,这对一些投机商产生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1942年3月20日,为了保障市场煤炭流通,工部局煤斤统制委员会再次增高了煤球售价,每吨由370元猛增至520元、540元,零售每担(合50公斤)由20元增至28元。这样,各厂及零售商每吨可获得额外利润40元或50元左右,而这无形中加重了全市居民的生活负担(注:《中华日报》,1942年3月21日,U38-2-2817,上海市档案馆藏。)。当时煤炭市场黑市涌动,煤炭价格已达每担30元甚至更高。因此,煤斤统制委员会无奈之下承认煤炭限定价格每担30元,以保证市场上有煤出售(注:《中华日报》,1942年3月25日,U38-2-2817,上海市档案馆藏。)。但实际上由于黑市价格更高,货主认为奇货可居而乘机抬价,致使栈房出货减少,行庄难以现钞交易,只有零星成交,出现了有价无市的现象,而导致1942年3月煤价的普遍上涨,居民只能向这些煤奸购买。

在煤球销售过程中存在一条供应链:先由各大煤公司筹措煤炭给各大煤球厂,再经工厂加工后派货给各大煤球供应商即各零售商号,最终送达各行业和城市居民手中。1942年4月,各大煤公司从华北和朝鲜运煤屑至沪,这些煤屑马上被分配到各煤球制造厂(注:《国民日报》,1942年4月30日;《中华日报》,1942年4月22日,U38-2-2817,上海市档案馆藏。)。一些机制煤球厂无从获得制球原料,以致一度停产,引起了煤炭恐慌。日伪当局马上让大中联煤业公司负责供给大宗煤斤使之分派到各厂,达到抑制煤价上涨的目的。可由于煤价居高不下,其他商品和服务市价随之高涨,增加了各厂制造成本,反而使煤球厂向两租界当局要求增加煤价,致使煤球价格激增。

厂商和“煤奸”都关注煤价的上涨,一方面是利润使然,另一方面市场上煤球供求失衡及米价上涨的外部影响,使煤球节节涨价。日本当局为了稳定上海秩序,尽量维持市场上煤炭的供需平衡,因此增加了对煤炭的进口。可价格上涨趋势存在惯性,因此无法立即回落“上海市煤业同业公会小卖商联合会申报成立及要求取消大中联非法配煤权利与社会局、市经济局及市商会的往来上海市煤业同业公会”,S304-1-73,上海市档案馆藏。)。1942年8月20日工部局只能对煤球厂和零售处收煤斤零售捐,通过行政权威来遏制煤炭价格继续上涨。另外日本兴亚院还通过法令加重对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非法行为的处罚以及停止煤炭同业市场交易等措施,藉以取缔煤炭黑市,达到统制目的(注:《平报》,1942年6月3日,U38-2-2817,上海市档案馆藏。)。但是,黑市煤球价格一直上涨,所以煤成为当时 “限价与黑市价差额最大的一种物品”,这些限价政策对煤炭涨价都无济于事,最终,在不法商人的投机浪潮之下煤球售价再度被抬高(注:陶菊隐:《“孤岛”见闻——抗战时期的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36页。)。

1943年3月9日,华中煤炭的生产主要操控在日本商社“大上海瓦斯会社”,而华中煤炭的分配主要由日本石炭联合会控制。为此,4月3日,汪伪上海市长陈公博抗议称“熟煤是重要物资之一,其配给统制事项,按照规定应由全国商业统制总会办理较为适宜”(注:上海市档案馆编:《日伪上海市政府》,上海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631-633页。)。最终,抗议无效,煤炭仍由石炭联合会进行分配。

当时煤球分配的顺序:石炭联合会→联煤号→煤业同业商联合会→小卖商联合会→用户。石炭联合会控制着上海煤球的生产和运输。日军利用煤炭攫取收益,以充军资。如煤矿公司,其每吨煤之成本,除了正当的生产费及运费外,尚须负担若干日本军事机密费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下),江苏凤凰出版社2004年版,第995页。)。大中联煤号则由山下矿业株式会社等日商和义泰兴、南洋、国华等20家华商煤号组成,握有煤炭分配实权。而小卖商联合会由煤球零售店组成,他们只能从大中联煤号获取煤斤,而且向大中联煤号提取煤炭时需要支付每担煤球三角至四角的中间费用,加重了负担。因此,代表零售店利益的小卖商,和大中联煤号之间矛盾日益突出。小卖商联合会曾以减轻平民负担为理由,向煤业同业商联合会提出“到石炭联合会直接办理”,这样每担煤球的费用将减至几分(注:“法帝警务处政事部”,U38-2-2817,上海市档案馆藏。)。由于上海的煤炭完全由日本直接拨派,华商煤业同业获得配额十分有限。煤炭资源的日益稀缺导致了利润分配的不均衡,造成了大中联煤号和小卖商联合会之间的分裂。1942年以后,大中联煤号拥有直接获取煤斤的特权,零售店只能仰其鼻息,且往往无法获得分配。在煤斤配给问题上,因零售店无法获取煤的配额而结束营业,小卖商联合会也于1944年6月19日被迫解散。

从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接管租界,到1942年日本兴亚院华中联络部实行煤炭配给制,随着煤炭资源日益稀缺,配给制度更有利于日商和华商的大企业这一不公平现象激起了煤业内部的矛盾和斗争,零售店由于无法获得煤炭而纷纷倒闭,1944年6月大中联煤号取代了零售店直接进行煤球销售,“煤荒”问题一直持续到抗战结束也没有解决。

面对煤炭黑市长期存在,两租界工部局和日本当局通过成立煤球平卖委员会、煤斤统制委员会实行限价政策,打击商人的囤积行为。同时,煤业同业公会不断疏通煤屑来源,增加分派煤炭的数量,以平衡市场供求、平定煤价。可是黑市煤炭价格继续飞涨,使租界当局最终不得不依照黑市价格提高煤炭售价,限价政策也无法解决“煤荒”。据1946年上海社会局调查,煤球涨价由1936年每担(50公斤)的1.063元,涨至1940年的4元、1941年的20元、1942年的30元(中储券,合60元法币)、1944年2月的5006.73元、1946年的6596元,十年内增长了6204倍,这无疑加重了上海平民的生活负担,也推动了战时物价的进一步飞涨(注:Frank.M.Tamagna,“China's postwar finances”,Pacific Affairs,Vol.18 No.2 (Jun.,1945),pp.117-136.“上海市抗战前后工资主要物品变动对比表、主要工业工资调查表等”,Q1-7-380,上海市档案馆藏。)。

抗日战争的爆发导致交通阻塞,直接来源不断减少,使得煤炭市场上需求与供应之间产生缺口,供需不平衡通常会引起价格上涨,“煤荒”出现。最初,由于很多煤炭公司不肯出售,导致上海煤市出现有价无货现象。加上气候严寒的因素,市民日常用煤的需求增加,此时价格上涨似乎顺理成章。可是,在煤炭交易的诸多环节中更易出现不确定因素:运输费用的高昂,批发商哄抬物价,零售商将各种风险转嫁给顾客等,使煤炭销售过程中价格的不确定有较高的随机性。百姓的集体不安心理——对煤价的不确定预期都孕育着促使物价上涨的心理因素,此时已有余资的百姓开始囤积煤炭。因此,供不应求的简单逻辑,在抗日战争时期各种日益严重的政治危机和经济危机的形势下,再加上不同程度的投机的影响,致使煤炭价格不断上涨。而抗战胜利初期煤炭价格继续上涨,主要是因为不合理的法币兑换中储券的比率,上海普通百姓为了货币保值也开始囤积各种物品包括煤炭,这些客观因素共同刺激了煤价飞涨。

为了有效解决燃料危机,工部局和日本当局都采取了加强价格控制和统制经济的政策:发布可以安定煤炭市场的新闻信息,从舆论导向上消除百姓心理恐慌;同时采取实际措施,如增加上海煤炭行栈库存,从华北、朝鲜等多方筹措煤源;严格的统制分配到各厂商进行生产加工;价格上由政府统一限价,制定条例严厉打击投机活动和囤积居奇;通过和传统的专业组织——行业公会联合监督管理煤炭公司和厂商及零售商店。虽然统制经济是日军通过“经济掠夺”、违反市场机制最终使资源集中到日伪政府手中,很多中外学者对此已有细致的研究。可对于上海的百姓和工厂,由于在统制经济下仍可以获得急需的煤炭来缓解煤炭危机或燃料危机,因此这种直接干预城市经济生活的行为产生了客观的救济效果,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上的煤炭恐慌。但是,由于上海煤炭黑市的长期存在,因而日伪当局的限定价格不断被黑市价格所取代。“煤荒”问题没有解决的根本原因在于战争引起的交通阻隔和社会混乱,战争状态下整个社会没有恢复正常的生产和运输秩序,从而导致上海“煤荒”无法从根本上消除。

(责任编辑:陈炜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