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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信用证是否真的需要保兑

2009-04-23王善论

进出口经理人 2009年3期
关键词:交单受益人信用证

王善论

国际贸易中的安全收汇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出口企业,情急之中,不少企业想到了是“双保险”的保兑信用证。然而由于对保兑信用证存在诸多误解,继而导致误用,出现当事人意料之外的结果也就在情理之中。

相符交单是保兑行承担保兑责任的前提

根据UCP600第2条的定义条款,保兑是指保兑行在开汪行承诺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该定义清楚地告诉我们,保兑行承担保兑责任的前提是相符交单,如果受益人不符交单,保兑行自然也就没有保兑责任。

不少出口企业以为保兑行的责任相当于一种保险或保证,一旦交单或升证行拒付,保兑行必须付款,其实这是对保兑责任的误解。这其中也包括某些银行对外贸企业的误导,比如某外资银行为招揽保兑业务,在其网站上赫然宣称“一旦我们对您的信用证加以保兑,您无需再花时间和精力担心货款的安全性,我们可在收到您的单据后付款。”

交单给保兑行是必要条件

除了保兑行外,如果还存在其他指定银行(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且受益人可选择向该指定银行交单。如果构成相符交单,但指定银行拒绝按指定承付或议付,则保兑行应对受益人的相符交单予以承付或无追索权地议付。只要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寄往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邮递途中遗失。

如果出于避免承担保兑费或其他月的,受益人或代其交单的银行选择绕开保兑行,直接向开证行交单,则保兑行的保兑责任也自动解除。需要指出的是,保兑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的责任,受益人向开旺行提交相符单据并不代表同时确立保兑行的付款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受益人欲享有保兑的好处,必须交单给保兑行,否则保兑责任自动解除。

保兑行接受单据的行为并不约束开证行

保兑行收到单据后需要对单据予以审核,如果保兑行认为构成相符交单,则应承担付款责任。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后,并非直接通知开证申请人前来付款赎单(保兑行与开证申请人并无直接联系),而是将单据寄给开证行,并向开证行索偿。

问题的关键在于,开证行偿付保兑行的前提依然是相符交单,而且是甭构成相符交单并不依赖此前保兑行的审单结果。开证行收单后仍需对单据予以独立审核,如果单证不符,即使此前保兑行已经接受单据并付款,开证行仍有权拒绝偿付保兑行。

保兑行的审单标准极为苛刻

保兑信用证项下由保兑行直接付款的比例极低,而且更多的情况是,保兑行比一般的开证行挑剔百倍,出口商第一次交单时拒付的比例非常高。许多保兑行,包括许多国际上的知名银行,对单据的挑剔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原因如下:

其一,上文提到的保兑行接受单据的行为并不约束开证行,保兑行在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的付款责任同时,却可能遭受开证行拒付的风险。

其二,保兑行面对的不确定性远大于开证行。保兑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与开证行之间多半没有相应合同文件,双方权利义务仅靠国际惯例约束,有相当多的内容无法明确。如果开证行与保兑行之间没有固定的协议安排,仅仅通过信用证条款构成委托保兑的关系,保兑行面对的不确定性将远远大于开证行。

其三,在单据处理的过程中,开证行有条件就不符点接受与否的问题与开证申请人接洽,而保兑行在承担与开证行一样的终极性付款责任的情况下,却没有这样一种缓冲手段,其必然会以较为苛刻的标准审核单据以图摆脱自己的付款责任。

由此看出,保兑行一旦认定单据不符,与其交涉是一件异常困难的事。最终,受益人因无心恋战,往往会屈打成招,指示保兑行寄单给开证行,寄希望于开证行能接受单据。保兑行不仅因此解除了自身的保兑责任,还由于保兑行在寄单的同时将不符点也告知了开证行,开证行则会顺水推舟,借保兑行所提出的不符点拒付。至此,保兑信用证所谓的银行双重担保作用完全荡然无存,甚至连信用证的共同特征——银行信用,也蜕变为一般的商业信用,受益人能否收款只能寄希望于开证申请人了。如果市场行情不好,或开证申请人的财务出现问题,开证申请人有可能借机压价,甚至干脆拒收货物,从而导致受益人增强收款保障的愿望落空。

区别UCP保兑与沉默保兑

根据UCP600第2条的定义条款,保兑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换言之,只有经开证行授权或请求的指定银行方有权成为保兑行。因此,对受益人而言,如果想要保兑信用证,应在订立合同时,就向买方提出要求,买方再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保兑信用证,而不是等收到信用证之后再由受益人去找一家银行保兑。

既然如此,令出口企业不解的是,为何不少银行并未得到开证行的授权,却极力向其推销信用证的保兑业务?其实,这是银行针对信用证开发的另一种金融产品,名为沉默保兑(Silent confirmation,也称为缄默保兑、暗保等)。其基本含义是“保兑行”向受益人作出的承担开证行履约风险的一种保证或约定,在开证行不履约或无法履约时,“保兑行”对受益人予以赔偿,具体内容依“保兑协议”而定。因此,沉默保兑责任是一种担保或风险参与,完全不同于UCP框架范围内保兑的第一性付款责任。UCP中的保兑是开证行的授权行为,而沉默保兑则完全是做沉默保兑的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约定,与开证行或其他当事人无关。

因此,既然连大多数获得开证行授权且受UCP保护的“真正的”保兑行在面对受益人单据时的“理性选择”都是拒付,更何况未获得开证行授权且不受UCP保护的“假的”沉默保兑行。保兑费的承担

保兑行是按照时间长短来收取保兑费的,一般从保兑之日起计算按期收取,直至信用证到期。通常的收费标准为每季度收取信用证金额的0.2%~0.3%,不足一个季度者按一个季度收取,此外还会设定—个最低收费金额。

当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保兑费由何人承担时,由于保兑行的保兑行为系开证行授权或请求,根据“谁指示,谁付费”的原则(UCP600第37条),保兑费应由保兑行向开证行收取,开证行再转嫁给开证申请人。然而开证申请人往往利用其开证的优势地位,在信用证中将本应由其承担的包括保兑费在内的很多银行费用转由受益人承担。

更需值得注意的是,保兑行一经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即行收费,而不是要等到向受益人承担了付款责任后再收费。换言之,即使受益人绕开保兑行交单,或向保兑行交单后遭拒付,保兑行的保兑费照收不误。

其次,对出口企业而言,在承担了动辄上千美元的保兑费后,却很有可能不但无法享受保兑的好处,反而可能会遭遇如下“副作用”:

增加额外的费用支出和时间的延误,有些保兑行在通知信用证时有意不告知受益人信用证中的风险条款,欲为日后的拒付留下便利;保兑行在UCP规定的最后时刻发出拒付通知,以断绝受益人更正单据后二次交单的机会,如欲享有保兑的好处,必须交单给保兑行,但结果大多被拒付,而如果选择直接交单给开证行反而可能不会被拒付。

诚然,在必要时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可以防范开证行的信用风险、开证行所在国的国家风险以及外汇管制风险等。但是,保兑的好处只体现于有限的场合,我国的出口企业在要求保兑信用证之前应对此有着充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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