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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遭遇窝心事 学会用法去“护身”

2009-04-22薄志红

老年世界 2009年4期
关键词:继子张大妈二楼

薄志红

近年来,无论是健康问题、子女问题,还是赡养问题、住房问题,甚至是消费问题,都或多或少地困扰着一些老年朋友。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却又采取息事宁人的处理方法。可往往是过度忍让并不能换来平静生活,甚至使自己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程度更深。其实,勇敢地站出来才是明智之举。老年朋友,遇到窝心事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来“护身”。

■消费出意外,商家有责任

事件回放:某超市开业之际,搞大型商品促销活动。于是,爱“捡便宜”的张大妈去凑热闹。她到超市的二楼转了一圈后,便准备下一楼,但从二楼楼梯快要下到一楼时,由于人多,一二楼楼梯护拦又太低,张大妈被挤了下去,摔到了一楼。伤势不轻,她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严重的腿骨骨折,卧床5个月仍不能起床。开始,张大妈自认倒霉。后来她听说,还有其他顾客也从一二楼楼梯低护拦处被挤了下来,难道是商场护拦有问题,不够安全标准?张大妈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也保护那些和她同样遭遇侵害的消费者。在庭审过程中超市答辩,张大妈从一二楼楼梯护拦处摔下来,造成骨折,完全是其自己不小心造成的,与超市没有任何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张大妈的诉求。法院委托安全技术监管部门对该超市护拦的高度进行了测量,结论是没有达到保护顾客人身安全的高度。并查明,超市在张大妈从低护拦处摔下去后,只是认为这纯属意外,并没有设立警示标志,而是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存在,可以认定超市在主观上存在过失。根据《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超市应对张大妈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援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得受侵犯。相应的,经营者有承担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本案中,超市提供的购物环境存在缺陷,又没有警示标志告诫消费者,正是以上原因造成张大妈骨折,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是有充分依据的。张大妈胜诉不仅维护了自身权益,也保障了其他消费者在该超市的购物安全。

■住房权被抢,房产照属你

事件回放:李老爷子膝下无儿无女,老伴去世后,与王老太太结为伉俪。但王老太太有一个儿子,却自始自终不同意他们的婚事。两位老人结合已经四五年了,王老太太的儿子仍然对李老爷子十分冷淡,从未喊过一声“爸”叫过一声“爹”,并且对王老太太也不冷不热。这天有消息传来,由于城建改造,李老爷子的5间平房即将拆迁,按照政策规定,李老爷子能得到一幢240平方米小二楼的安置补偿。得知这个消息,李老爷子的继子突然对他变得热情起来,不仅甜甜地喊他“爸”,还照顾起了两位老人的饮食起居。李老爷子高兴得整天合不拢嘴,以为继子终于接纳了自己,感到非常欣慰。在这种状况下,继子提出为避免老人操心劳顿,希望能给李老爷子全权代办拆迁安置手续,处理安置中的一些繁琐细节。有人帮办,李老爷子当然求之不得,再说继子现在又转变了对他的态度,于是,他便满口答应下来,还和继子签订了全权代办的授权委托书。未曾想,不久后,李老爷子的小二楼房产产权证办下来了,却赫然写着继子的名字,同时继子对待老人的态度也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厌恶嫌弃之情溢于言表。李老爷子一下醒悟过来:原来继子亲近他,是为了夺取他的房产。气愤之余,李老爷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侵犯财产权为由,把继子告上了法庭。

李老爷子的授权委托书上写的很明白,只是委托继子代办拆迁过程中的手续,并没有授权他处分实体的权力。也就是说,继子未经李老爷子同意就自作主张把属于李老爷子的二层楼房产产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严重地侵犯了李老爷子的财产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恢复原状,将房产证的产权变更为李老爷子。

法律援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所以说,无论是从民法角度,还是从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角度,李老爷子的继子都将受到谴责和惩处。

■赡养不尽责,儿女属违法

事件回放:肖老伯中年丧偶,一直没有再婚,和女儿相依为命,又当爹又当妈,独自将女儿抚养成人,后来又张罗给女儿找了个好婆家。他退休后,便立下遗书,他的全部财产都留给女儿和女婿。但没想到的是,肖老伯晚年却得了重病,最后瘫痪在床。一开始,女儿还能照顾安慰老人,并陪老人去医院检查治疗。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一年后,肖老伯能坐在轮椅上活动,稍微能自理后,女儿便把他从家中送出去,安置在一间生活条件非常差的小屋内,不再照看老人,甚至连老人的赡养费、医疗费也拒付。肖老伯多次向女儿索要,但女儿却总以“我不继承你的遗产,就可以不再付生活费”为由将老人拒之门外。没有了亲人的关怀、照顾,又没有生活费、治疗费,老人挣扎在生死边缘。最后,肖老伯实在气愤不过,便以遗弃罪把女儿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肖老伯的女儿有抚养照顾父亲的义务,并且父亲看病等一切花费都应由女儿支付,同时还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律援助:肖老伯的女儿不仅应受到严厉的道义谴责,而且很明显,她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有关刑律,构成了遗弃罪。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要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肖老伯的女儿,作为他唯一的亲人,对年老患病的父亲有给付医疗费、生活费的义务,照顾赡养老人和给予其精神上的安慰的义务和责任,而肖老伯的女儿却不履行赡养义务,且情节严重,构成典型的遗弃罪。那么,肖老伯的女儿能否以不继承遗产,就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免责吗?绝对不可以!因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肖老伯女儿的赡养义务是绝对的,并不存在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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