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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到现象:比较制度分析的基本路线

2009-04-13朱富强

学术月刊 2009年3期
关键词:社会制度路线经济学

[摘要]尽管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然而其自身却缺乏一个明确的研究路线,甚至也缺乏一个坚实的理论框架。事实上,一个完善的比较制度分析路线必须把从本质到现象的研究路线和比较分析路线结合起来:一方面,要遵循从本质到现象的分析路线,将“应该是什么”和“是什么”结合起来,前者是一个价值观,体现了认知主体的理念和视角,后者是对现状的描述。体现了对社会现状的考察及其成因的分析;另一方面,在试图借鉴他国社会制度来指导本国社会制度的建设和改进时,要考虑两者的环境差异,从而必须遵循比较制度的分析路线。

[关键词]方法论比较制度分析从本质到现象

[作者简介]朱富强(1971-),男,江苏省丹阳市人,经济学博士,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理论经济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F0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09)03—0079—09

作为一门关注人类社会福利提高的社会科学,经济学不是一门纯粹的工艺学,也决不像新古典经济学所宣称的那样,仅仅是限于物质资源的配置方面;相反,它所研究的根本上都涉及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现象,因而经济学根本上应该关注公共领域的问题,或者说就是广义的制度经济学问题。韦森指出,“如果我们把制序经济学看作是研究人们社会经济活动的常规性的一门社会科学,而种种实在的社会制序无非又是人们在社会经济过程中呈现出来的行事方式、事态、秩序以及其内生的形式和人们经济博弈的规则,那么,我们可以说,对社会秩序的经济分析是在经济学诞生的同时诞生的。换句话说,在人类历史上谁最早进行了经济学研究,社会经济制序的理论分析就应该从他那里开始”。

其实,古典经济学家主要就集中在公共领域,并对社会制度建设付出了很大的热情和精力;但由于当时英国制度处于一马当先的自我改进地位,特别是基于西方社会的自然主义的历史决定论,人们往往把英国的制度视为他国效仿的榜样,从而并没有发展出较为清晰的比较分析方法。即使以李斯特为代表的历史学派对世界主义的古典经济学提出反思和批判,但却主要基于历史阶段的分析而没有深入到其他方面;同时,历史学派也没有提出相对完整的理论和研究线路,从而也就不可能占主流地位。所以,马歇尔就指出:“他们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狭隘性。它诚然是历史的,但大部分却不是‘比较的。休谟、亚当·斯密、杨格和其他学者虽曾受自己的直觉天才和孟德斯鸠的范例的指引,也偶尔比较不同时代和不同国家中的社会现象,并从中汲取教训,但没有一个掌握了对历史按有系统的方案进行比较研究的观念。因此,当时的学者在搜寻材料方面是认真的、能干的,而在研究工作上却是相当盲目的。”

当然,自苏联以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成立以来,制度学派和福利学派学者也掀起了几次比较制度分析的浪潮。一是20世纪30年代关于计划与市场的大论战推动了比较经济学的产生,并出现了以比较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体制为内容的比较体制经济学;但是,当时主要是在意识形态支配下进行“主义”的比较研究,而忽视了同一经济体制下不同的经济制度的对比分析,很少涉及不同经济类型之间的共性和统一性。二是随着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体制都出现了多样化趋势,从而在“趋同假说”的推动下开始打破基于“主义”的比较经济体制研究而深入到具体制度的研究;但是,此时比较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依然是结构主义的,而把其他方面视为外生变量,从而无法对经济体制的变异、多样性和演化过程作深入的研究。三是随着1990年前后苏联、东欧的剧变使得一些学者重新产生了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制度安排的差异性进行研究的兴趣,从而出现了重视对制度差异的系统性和特殊性进行分析的新比较经济学;但是,这类分析不但以个人化理性选择及其均衡为基础,而且以资源配置效率作为评价的唯一标准,先验地把个人化理性选择及其均衡原则的体制视为是有效率的,从而仅仅是新古典经济学的拓展。

显然,迄今为止的比较制度分析是不成熟的,它们的主要贡献在于提供了一些概念、理论和工具,却因其分析思维和手段极其繁琐而很少能够被广泛应用,而且由于缺乏像新古典范式那样相对系统而简明的分析路线,很少有学者用这些新理论和工具作实实在在的问题分析,这是当前制度研究的困境所在。正因如此,尽管自20世纪80年代起西方就逐渐兴起了比较制度分析,但占主流地位的依然是以科斯、阿尔钦、德姆塞茨、威廉姆森以及张五常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而新制度经济学更是新古典经济学研究思维的继承者。因此,那些打着研究公共领域制度和政策的旗号的那些研究就本质上并不是真正的制度研究,从而也就误导了实践。其实,制度研究在中国经济问题的研究中应该处于核心地位,因而如何形成一个较为可行和相对完善的研究线路就是非常重要的。这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说明。

一方面,公共领域无疑是中国经济问题的症结所在。国内的公共领域至今依旧处于混乱状态:一是由于缺乏健康的市场机制导致宏观经济不断震荡和市场主体承受政策变动之苦,二是当前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以及由此滋生的社会矛盾凸显出当前社会制度的失范。显然,任何不完善社会制度下的经济发展,均关乎公共领域的问题,尤其是社会制度改革和变迁问题。因此,中国经济学者更应该关注当前资本市场中内在的制度缺陷并探寻完善之途径而不是去预测股市,更应该关注当前房地产市场中内在的制度缺陷并探寻完善之途径而不是去预测房市,更应该关心整个宏观经济发展中的无序并探寻完善之途径而不是去预测GDP的增长率。

另一方面,新古典经济学并不适合指导社会制度的改革。事实上,尽管以斯密、穆勒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主要探究公共领域的问题,但是自边际革命以降,主流经济学就逐渐接受既定制度下的分配格局,并在此制度下寻求个人资源的最大化配置。正因为如此,新古典经济学具有这样两个明显特征:一是研究对象集中于个体如何理性地配置资源的私人领域,从而把复杂多样的经济现象简单化了,经济学变成了一门有关个体领域里最大化计算问题的学问;二是研究方法采用供求分析以对事物之间的功能联系进行实证,从而不再考虑社会的改革问题以及制度对人行为的影响,并出现对现有社会制度进行百般维护的意识形态。显然,新古典经济的研究范式比较适用于在社会制度相对完善、市场机制相对成熟的情况下对社会现状和个体行为进行分析和解释,从而主要是一种解释性学说。究其原因在于,在新古典经济学范式中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之间是割裂的,实证研究仅是对实然描述(且可能是不恰当的)而无法得出应然结论,从而就无法对实践尤其是制度改革提供指导。

然而,当前国内那些制度研究的两大基本思路却都承袭了新古典经济学基本思维。一是基于新

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框架对中国现状进行案例或计量的实证研究,由实证结果来提出政策建议。例如,当前企业管理和效率的一些研究,往往通过问卷调查获得一些数据,再通过这些数据的分析来说明当前哪些因为对企业管理或绩效影响最大。但显然,这种研究方式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实中那些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就一定是合理的吗?其实,纯粹的实证仅仅告诉我们“是什么”,而根本不能作任何价值判断,从而根本无法为社会改革提供任何政策建议;而西方主流经济学家之所以往往将实证分析的结果用于指导社会实践,这已经不是基于纯粹的实证分析。相反,西方经济学者的实证分析往往与其根深蒂固的自然主义思维结合在一起,基于自然主义来提供“应然”标准,从而往往合理化了实证结果,以实证分析来为现实制度辩护,为既得利益者服务。

正因为如此,不但纯粹的实证分析往往不能解决社会制度问题,而且基于自然主义的应然而得出政策建议更可能是荒谬的。这里可以举两个例子。例如,作为刻意追求所谓的“纯理论”而为新古典经济学奠定基础的牛津大学第一位政治经济学教授的西尼尔,在极力强调把政治经济学建设成为一门非价值取向的、中立的实证经济学的同时,又热衷于为政策开出药方,结果得出了对于社会最大多数人——劳动者或穷人——是如此的危险和不伦理的政策主张,如极力反对当时废除童工制的奥尔索法案以及限制劳动时间的10小时工作日法。再如,正是基于纯粹的实证分析,时任世界银行副总裁兼首席经济学家的萨默斯就发表了应该将污染工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备忘录,而这份备忘录公开流传后引起了发展中国家民众的愤怒。究其原因在于,它想当然地基于成本一收益的分析,认为任何一个政策或者行为只要其整体的成本小于其整体的收益就应该被推行的,却根本没有对成本的具体承担和收益的具体享受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在供求均衡和财富最大化原理的支配下为那些既得利益者进行辩护。

正因为纯粹的“实证”提供不了对实践的理论指导,于是,国内经济学者就转向了另一条道路:对中、西社会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视欧美社会现存制度为“应然”而作为中国仿效的模式或改进的方向。但显然,这种思路也存在一系列致命的逻辑问题:(1)欧美的实然制度就一定合理吗?它果真体现事物的本质了吗?它是否同样经历了一个异化的过程?显然,根据马克思等的异化理论,由于力量操纵的结果,人类社会的一切事物都已经被异化了,只不过异化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已。(2)即使西方的社会制度确实比我们当前的制度更为完善,我们也不求完美而但求满意于当前西方的这种现实制度。但问题是,西方社会的一系列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本身都有其特殊的社会条件。试问,这种条件在当前中国社会存在吗?其实,尽管欧美的实然制度在演化过程中渗入了西方观的正义因素,但基本上还是主要由现实力量所决定,它与事物的本质还是存在一定的偏离。因此,要真正借鉴西方制度为我所用,就需要对西方社会的力量结构、法制规章以及文化习俗等进行探讨,并且要对在这种社会制度下人类的行为,特别是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进行分析,分析此种制度下对人类那些机会主义行为产生制约或激励的社会机制,从而探究此种制度对社会的有效性以及对个体的效率。显然,正是由于中国学者过于照搬西方的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设计,而没有考虑西方制度所基于的社会条件,更没有探究西方社会中一系列制度本身的异化和扭曲;结果,把西方的理论和实践用到中国时就造成了更为严重的问题,以致那些照搬的制度还很少有真正成功的。

可见,尽管对有关社会制度等公共领域问题的研究是重要的,中国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本质上也正是一个社会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问题,因而与此相应的制度经济学也应该在中国有很大的用武之地。但现实却是,它仅仅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短暂的繁荣。就很快衰落并在学术上被边缘化了。这主要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原因。一是理论没有实质性的发展,迄今的制度经济学水平几乎还没有超越20世纪90年代中期对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引进阶段:一方面,简单地基于供求均衡来分析制度的存在而缺乏对制度本质及正义性的探究,这就造成了不需要非常广博知识的流行氛围,并使得对问题的认知不深;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高深”数学工具的要求,使得制度经济学似乎成了经济学门槛较低的分支,这产生短期畸形繁荣的同时也容易被厌倦和抛弃。二是在实践上也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一方面,制度经济学承袭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思维而将制度仅仅视为基于演化的博弈均衡,这不但无法作对各类具体的社会制度作具体的分析,而且照搬西方那些基于演化均衡的社会制度并由此形成建构性制度供给的举措几乎都失败了;另一方面,它把社会制度和市场机制相对完善下学说用于社会制度正待完善的中国社会,将适合于制度解释的供求分析和实证思维用于制度改造和设计,从而强化了强势者力量和基于力量的掠夺性制度,加剧了社会矛盾和对抗。

特别是,新制度经济学非但缺乏一个明确的研究路线,而且也缺乏坚实的理论框架。韦森认为:“尽管(新制度经济学)这一学派的整个理论框架是建立在科斯教授所提出的‘交易费用这个概念基础上或者说围绕着这个核心概念而展开的,但在到底什么是交易费用以及交易费用到底包括哪些费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人们目前仍争议甚大。……整个新制度学派的理论大厦本身无疑就像只是建立在一片沙滩之上了,或者说还只有一个‘形而上的理论‘海市蜃楼。也正是这一原因,不能不说这一学派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已开始式微,或至少可以说到目前已成了强弩之末。”相应地,国人也很快就认识到,与其让学者们夸夸空论,还不如做一些技术性工作,于是本身极为适用于当前中国社会之需的制度经济学就很快衰落了,取而代之的是并不适合中国实际但却高度技术化的数量经济学,这也是制度经济学乃至比较制度研究被边缘化的根本原因。正是由于经济学界还没有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比较制度研究的基本路线,因此,笔者契合新比较经济学各流派的研究思维与自己长期以来对科学哲学、方法论以及对制度、文化等的比较研究,尝试提出一个有效可行的比较制度分析路线。

一般地,探究比较制度分析路线,就涉及了两个方面的基本考虑:一是涉及经济学这门学科的性质——研究对象的特性不同,应采取的相应方法也必然有所不同;二是涉及制度研究的基本要求,作为公共领域的制度分析不同于私人领域的理性分析。

一方面,就经济学的学科特性而言,作为本质上是一门社会科学的经济学,它的研究对象是人的行为及其产生的经济现象,这与自然科学的对象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从而导致方法论上也存在很大不同。显然,经济学具有主观性和规范性这双重特性:前者主要是因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不外在于认知主体,因而主体对经济现象的认知也不是脱离其

经验和感觉;而后者是因为人们对社会现象进行探究并不是向自然科学那样仅仅是发现和运用某种不可变更的原理,而是试图对不合理现状进行改造。正因为社会现象的发展和演化本身具有自我预期效应并可能出现异化,因此,经济学不能像自然科学那样探究一个不变的规律,而是要解释社会现象是如何产生的,是什么因素决定了社会事物的变化,未来事物又如何发展。这意味着,经济学的研究不应仅限于“是什么”层面,而应深植于“应该是什么”之中。为此,作为一门致用的经济学范式贵在把基于规范的“应该是什么”和基于实证的“是什么”结合起来;前者是一个价值观,体现了认知主体的理念和视角,而后者是对现状的描述,体现了对社会现状的考察及其成因的分析。

事实上,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可真正形成从本质到现象的研究路线,通过探究现象对本质的偏离及其原因,从而寻找改革的方向和途径:一是实证分析须建立在规范探究之上,没有对应然的探究,实证不能提供任何政策指导;二是规范探究也应面向实证,没有对实然的了解,即使明白应然也无法着手改革。显然,尽管西方主流经济学强调实证分析,但如果对“应该是什么”不进行探究,这种研究有何意义呢?我们可以从中提出任何改良建议吗?也许正是基于西方主流经济学强调“实证”的研究路径,萨缪尔森在其教科书《经济学》的序言中就坦白说:归根结蒂,经济科学不能告诉我们哪一种政治观点是正确还是错误。同时,也根本就没有不带感情色彩的纯粹实证分析,克莱默就写道,“经济学家不仅建立模型进行经验检验,他们还需要说明怎样的模型应该是好的模型,而且,他们还作理性推理、诉诸判断并谈论其他的经济学家及其工作。经济学牵涉到说服的艺术。在缺少统一的标准和明确的经验的情况下,经济学家必须依赖判断,他们也进行辩论以使其判断说服人”。

另一方面,就制度研究的基本特性而言。社会制度设立本身不是对现实状况的承认,而是要缓和现实社会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矛盾,从而必然是规范性的;社会制度的解释和完善不应仅仅依据基于博弈均衡的效益原则,而更应依据体现事物本质的正义原则。事实上,制度研究一般存在两大基本原则:正义原则是探究自然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人类对社会理想的诉求,是制度完善的思想基础;功利原则是探究实在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人类对社会现实的关注,是解释现实制度的理论基础。显然,制度改革既不是追求理想的乌托邦诉求,又不能强化被异化的实在法,而是要体现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需要把对正义追求的“自然法”与对现行解释的“实在法”结合起来,当制度实在偏离正义要求时,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正因如此,适用制度的原则决不能和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中行动的原则混淆起来。当然,由于制度理想和实在之间总存在一定的差距,因而完善制度就要考察异化的成因、危害,这需要借鉴比较分析的路线。在某种意义上讲,任何制度的研究都必须是比较的研究:一是只有通过比较研究才可以从现实事物的各种变异形态中挖掘出事物的本质,从而更清楚地认识事物的改革方向和现实条件;二是只有通过比较研究才可以发现各类现实制度在初始敏感性条件上的差异上,从而避免盲目移植一些与本国其他制度不相容的制度安排,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挖掘本国制度中的那些积极因素而不是刻意地抹煞和废弃它们。

因此,比较制度分析的基本思维就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要把遵循从本质到现象的研究路线将“应该是什么”和“是什么”结合起来;其次要遵循比较分析的基本路线而充分考虑到不同现实制度得以存在的特殊环境,特别是要关注历史文化的差异,从而可以更好地借鉴他国社会制度以指导本国社会制度的改进和设计。事实上,基于本质到现象的研究路线和比较体制的分析路线这两者也是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的:如果真正遵循从本质到现象的路线,在探究现象偏离本质的成因及其纠正途径之时必然会涉及比较的分析,而对制度的比较分析更有助于探索现象偏离本质的成因及其纠正途径,从而更利于揭示事物的本质。正因为如此,完善的比较制度分析必须把从本质到现象的研究路线和比较体制的分析路线结合起来:任何制度的分析或探究都是一种比较制度分析,而比较制度分析则应该遵循从本质到现象的路线。显然,根据这一比较制度分析的基本路线,对当前中国社会的任何制度的研究都应该包括这样五个层次:其一,透过人的知性思维辨识特定制度的本质,而不能简单地把该制度的某种类型现实形态视为应然;其二,基于实证来比较分析该制度在现实世界中的各种实存形态,分析它们的共性和差异;其三,考察该制度不同实然形态的成因,特别要注意挖掘它们的初始敏感性条件的差异;其四,探究该制度的各种实然形态所产生的影响及危害,同时剖析其内在的缓和这种危害的其他相应的共生的辅助制度;其五,通过对本国与其他国家或社会的初始敏感性条件以及其他社会环境的比较,来寻求更为适合当前社会条件的制度改革之道。

显然,这一比较制度分析所适用的领域是全面的,几乎可以适用于所有公共领域的现象,这里简要说明如下:(1)它可以分析人类社会的主要组织,包括国家组织、家庭共同体、企业组织、合作社组织等。譬如,我们只有对国家组织的本质又深入的了解,同时又清楚不同阶段的社会力量结构,我们才能明白国家在不同时期的行为和表现,并预测它的发展趋势;其他组织也是如此。(2)可以探究组织内部的微观制度,包括企业组织中的独立董事制度、工资体制、雇佣体制、工会制度、治理机制等。譬如,就独立董事制度而言,我们从企业的社会属性就可以明白,独立董事的设立根本上是为了保障社会大众的利益不会遭受企业内部人员(如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合谋侵犯,而非在于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遭受大股东和管理者的侵犯,因为自由退出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而社区大众以及行业人士的利益却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就可以对独立董事人选的遴选、监督以及相应的责任有更清楚地认识。(3)可以对一般性的社会制度进行分析,包括公共决策、选举制度、法律规章、分配制度、知识产权体制、专利制度、信息机制、汇率制度、价格体制、资本市场,等等。譬如,就民主决策机制而言,它仅仅是一种集体决策的方式,它的行使涉及两个问题:民主决策的内容限定和民主决策的成员限制;显然,如果不搞明白民主的目的和适用领域,那么就必然会退化为少数寡头专制或者多数民主暴政。(4)还可以适用于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分析,包括教育科研体制、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住房制度以及可持续发展问题,等等。譬如,教育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社会生产力,这种生产力表现在两个层次:个体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力;前者主要是提高个体的技能,是理工科教育的目的,而后者则涉及个体之间的合作,根本上在于提高人的社会性和社会责任,这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根本目的。显然,如果不

搞明白教育的本质,而是简单地照搬西方已严重功利化的私人教育体系,并由此来指导当前教育制度的改革,必然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失范进行改革,这是当前的现状所显示的。

此前笔者曾用比较制度分析路线对企业组织、国家组织、家庭组织等都作过深入的分析,这里以企业组织为例,拟提出一个比较分析路线的基本框架(见下图)。

第一,决定组织制度的现实形态有三大基本因素:长期、中期和即期,其中,长期因素决定了它的基本走势,而中期和即期因素则影响它的变动性。按照布罗代尔的看法,一个社会事物的现状是由结构、局势和事件引起的,其中:“结构”是指长期不变或者变化极慢的,但在历史上起经常、深刻以及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这包括地理、气候、生态环境、社会组织以及思想传统等;“局势”是较短时期(十年、二十年、五十年以至一二百年)内起伏兴衰、形成周期和节奏的一些对历史起重要作用的现象,这包括人口消长、物价升降、生产增减、工资变化等;而“事件”则只是转瞬即逝的突发性事变,如革命、跃进、地震等。例如,在对中国社会制度进行分析和解释时,我们必须考虑这样三个基本因素:一是几千年来中国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二是近现代以来(19世纪)在西方文明冲击下中国社会面貌之改变,三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和人类行为之变异。

第二,本质的探究需要广泛吸收社会哲学方面的思辨认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剖析制度背后的力量结构及其演化,二是比较长期性的文化伦理因素及行为机理。只有这样,才能深入揭示制度的基本结构、内在机理、相互力量和发展趋势,这是社会制度改革、完善和成熟的基础。究其原因在于:力量结构往往决定制度的现实形态,因而不了解力量结构的演变,就不会深刻理解中国经济问题,也形成不了真正根植于中国社会的经济学理论和思维。

第三,比较一个组织制度的绩效是多方面的,而哪个方面在现实中占主导地位则主要取决于相关者的力量对比以及社会认知。事实上,按照巴纳德的观点,在现实生活中的企业组织往往存在三种特性:道德性、有效性和效率;其中,道德性是强调协作系统的各要素之间相互依赖的责任问题,有效性是指完成协作系统原初目的的程度以及自身维持问题,而效率则是指个人满足的充足程度。显然,现实中的企业目标实际上蕴涵了寓意不同的双重特性:前两者反映了作为协作系统的基本要求,而后者则是现实企业被当作私人牟利工具时的基本诉求;而且,在不同时期,随着企业组织的现实与本质相背离的程度不同,企业日常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追求目标也不同。特别是,一般来说,个体之所以参与协作就是以满足个体动机为寄托的,因而协作系统内的个体首先关心的是效率问题,而不是整个协作系统是否有效的问题。

第四,现实制度的异化程度往往呈现出倒U型的特征,事物的形态演化也呈现出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发展轨迹,因而我们就可以通过梳理事物的起源及其发展轨迹而探究其本质。这是因为事物的现状往往是力量结构决定的,力量分配越不平均时异化程度就越大,显然,人类生活的力量结构本身就呈现出倒U型的规律:早期社会主要体现为由天生体力或智力差异造成的自然不平等,因而这种不平等的程度是相对有限的;随着人类的不平等从自然转到社会方面,一些人可以凭借特殊地位而掌控社会机器,从而使得不平等程度急速拉大;最后,随着知识在人身上的凝结而导致了异质化,人力资本越来越重要,而个人可以对其拥有处理权,从而使得社会不平等的程度开始出现缓和。事实上,只有在力量对比极端不平衡的时代,私有财产才得到毫无顾忌的强调,把员工当作一个零件的泰勒科学管理方式才可能得到施行;更甚者,美国内战时期的铁路巨头范德比尔因为收购了纽约市中心没有成功,竟然可以切断了他的铁路和纽约市场中心的联系,而使州议员和其他人不得不拖着行李在州首府的哈得逊河大桥上徒步行走。相反,在现代社会中,人的生存权和安全权越来越得到重视,我们不但可以通过较高的税负将那些富者的财产转移出一部分给那些也许根本没有工作的人;同样,现在的任何企业主都不能随意使用或关闭他的企业,因为这个企业已经不完全是私人性的而具有了公共性,它的生存状况与利益相关者密切相关。

第五,社会的发展会使得被异化了的组织逐渐向其作为协作系统的本质回归,而这有两个基本的动因:一是原先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的力量增强而使得组织的公权力在协作系统的成员之间日益分散;二是人们对本质认知的提高而开始有意识地关怀弱势群体。就前者而言,我们可以从企业组织演化中窥见一斑:随着物质资本日趋饱和以及人力资本日益重要,原先处于被雇用地位的生产者和职业经理人的权力就得到了增强,从而他们对企业所有权以及剩余索取权的要求也就日益强烈,这样通过长期的抗争,企业组织就逐渐回归到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服务的层面上;就后者而言,尽管任何现存的社会制度确实都更大程度地体现了强势者的意志和利益,但任何制度又不等同于基于力量博弈所产生的均衡,相反,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完善往往是一群对人类长期发展充满关怀的“哲学王”促发的,他们首先洞悉了事物的本质,从而通过各种力量来推动社会事物向其本质复归。当然,这两者本身也是相互促进的,因为认知往往源于社会经验,尽管有些先驱者可能看得更远、认识得更早。譬如,就国家组织而言,正是启蒙运动的思想家激发了社会大众对国家性质的思考,而随着第三阶级力量的崛起,现实生活中的君主主权也逐渐过渡到人民主权。

通过与其他流行路线的比较,我们或许更能发现本研究路线的特点与优势。

首先,就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研究路线而言,根据田国强在《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框架与研究方法》一文中提出的看法,它包括这样五个部分或步骤:(1)界定经济环境;(2)设定行为假设;(3)给出制度安排;(4)选择均衡结果;(5)进行评估比较。显然,主流经济学的研究路线是不完善的:一是主流经济学分析路线的前四个阶段仅仅对现状的分析,而根本无法对所采用的经济制度和规则作出优劣的结论,也无法给出改进办法;二是即使第五阶段涉及评估,现代经济学在评估一个经济机制或制度安排时所采取的两个基本标准也都具有相当的片面性,往往是维护了现实制度。一方面,经济学通常所采用的一个最重要的评估标志是看这个制度安排是否导致了效率,而且常用的就是帕累托最优(有效)概念,它意味着:在现有资源约束条件下,不存在改进的余地,即不存在不让任何参与人受损的情况下让一部分人的福利有所改进的资源配置方案。但问题是,以效率来判断制度的优劣,首先要确定是根据谁的效率?西方学术界用帕累托效率为标准,而资源配置本身却存在着许多种帕雷托最优,因此,帕雷托最优概念不但无法提供判别标准,也不一定满足功利主义的最优原则。特别是,

帕雷托最优概念是以财富最大化为基本价值观的,它不涉及财富的分配问题,从而往往蜕变成为既得利益者强化自身的利益提供理论支持,为不平等的交换辩护,为两极分化的社会现实辩护以及为不公正的社会制度辩护。另一方面,评估一个经济制度安排好坏的另外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它是否激励相容,就是使自利的个人和人们之间的互利统一起来,使得每人在追求其个人利益时,同时也达到了其制度安排设计者所想要达到的目标;一个好的经济制度安排就是要看它是否给主观为自己的个人以激励,使他们客观为社会而工作。但问题是,激励相容也仅仅是在目标设定以后的制度选择问题,是上述分析路线中阐述的现实目的下的制度设计问题;显然,如果现实目的已经偏离了其本质,那么也会造成相应激励相容制度的扭曲,例如,一个组织的现实目标如果仅仅是个人利润最大化,那么,由此设计的激励相容制度往往会造成其他群体或社会福利的损失。此外,还涉及理想状态和引导假定之间的差异问题,这决定了理论的目的——解释性还是应用性:一般地,新古典经济学主要是解释性的,从而它的前提假设往往是不真实也是不可实现的。

其次,就新比较经济学的研究路线而言,目前主要有这样三个方向。一是以蒙泰斯、内尔、纽伯格、伯宁等为代表的偏重于不同体制或制度下的组织比较分析,它把组织视为由下列元素构成的三位一体:一群相互影响的个人,一组制约这群人决策的规则和正式程序,与经济组织息息相关的环境。二是以青木昌彦、米尔格罗姆、钱颖一、利德巴库、奥野正宽等为代表的比较制度分析,它从把“社会嵌入性”和“社会资本”等概念引入经济制度的分析之中。三是格雷夫开创的制度的比较历史分析,它把经济体系中的社会、文化和政治因素与技术、禀赋和偏好等结合起来以对经济绩效进行比较。显然,尽管新比较经济学将研究对象进一步细微化了:从原先宏观的体制视角转为微观化的制度视角;但是,在制度改造这一层次却都存在着明显的问题。一方面,几乎都是以资源配置效率作为评价经济体制的首要以至唯一标准,从而认为任何经济组织、体制以至整体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外乎经济运作过程中经济主体的交换关系所涉及的信息和诱因问题,而将技术创新或生产性效率改进以及这种改进与体制变迁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诉诸外生决定;另一方面。几乎都注重于现状的比较,只是从更广泛的历史的、文化的以及民族的视角来考察制度差异的系统性与特殊性,从而提高对现实制度安排差异的解释能力。实际上,新比较经济学的各个流派基本上都是继承新古典主义的基本思路:把主流经济学新近发展出来的理论与方法——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委托一代理理论、博弈论、最优化理论以及不完全信息经济学等——用于经济运作过程中经济主体的机会主义、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行为以及由此衍生的制度安排等问题的分析。正因为如此,目前这些研究不但主要停留在解释层次上而无法用于具体的制度改革实践,而且还都面临着的范式危机:基于个人主义的理性选择及其均衡的方法论与其所研究的多样化经济制度这一对象之间存在矛盾。

综上分析,本研究的基本路线与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研究路线和新比较经济学的分析路线都存在明显的不同,并且,本研究路线更为完善和系统,这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得到体现:(1)在认知的深度上,本研究路线更注重本质探究和异化问题,注重现实偏离本质的原因,从而强调权力结构和文化的重要性;(2)在比较的广度上,本研究路线不仅关注组织制度的特定效率问题,而且关注组织本身的有效性问题,从而强调对分配制度及收益结构的主要性,这是更广的绩效考察;(3)在研究的思维上,本研究路线关注不同社会文化下人们认知思维上的差异,从而强调了个体的社会性和异质性,这有助于克服主流经济学基于原子化个体主义的分析困境;(4)在现状的解释上,本研究路线从力量结构和人类认知的角度探究组织制度的演变,从而不但为多样化的现实制度提供解说,并避免了均衡分析的僵化性;(5)在制度的外延上,尽管西方主流经济学家如肖特、格雷夫、宾默尔、H.培顿·杨、青木昌彦以及萨格顿等人都热衷于基于演化博弈和重复博弈而把社会制度视为一种博弈均衡,但显然这种制度内生说仅仅适用于小范围,也仅仅对参与博弈人的发生作用,而一旦这种约束突破原先的范围而对其他人也发生作用,那么就必然会打上人类的自主意识烙印。一般来说,属于日常生活的低层次的非正式制度往往是演化的结果,肖特、萨格顿、杨、格雷夫以及青木昌彦等关注的主要是这类制度;但是,属于法规乃至宪政性的高层次的正式制度则往往打上了深深的建构制特征,这也是诺斯乃至马克思等所关注的。而且,演化博弈基本上承袭了达尔文的适者生存理论,它探究一个新的策略或制度在演化压力下是不是稳健的,而没有解释这个新的策略或制度是如何产生的,这是因为这种分析往往忽略其他的社会历史和文化价值等因素,从而无法探究创新和变异的潜在性、发展性等。正因为如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基于力量博弈均衡来把“事实规则”合理化和扩大化,相反,需要探究现实制度所内含的缺陷。只有这样,才有助于进一步改善制度,而本研究路线所关注的制度之外延更广。

[同行专家评点]朱富强博士在文章中提出的对制度背后的力量结构及其演化和长期性的文化伦理因素及其行为机理两方面的事物本质进行研究,把从本质到现象的研究路线和比较分析路线结合起来的比较制度分析新思路,弥补了目前西方比较经济学的三种新发展仍没有克服的缺陷,即缺乏对制度的深层结构、机制、力量和趋势的动态演化分析。他的这种研究,对中国比较经济学的发展很有意义。但是,作者在这方面的认识仍是初步的,因为批判实在论的社会经济本体论早已提出社会结构和人类主观能动性互为前提的动态演化理论。如果把这种动态演化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利益集团和权力结构等诸多分析以及演化经济学的新进展(特别是关于欠发达的演化经济理论)加以综合,我们完全可以建立起以马克思主义—演化经济学为基础的比较经济学。我认为,该文的努力方向与这种仍有待于建立的比较经济学新范式是相契合的。

(评点人贾根良,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王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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