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跨国公司“中国门”之原因分析

2009-03-29杨艳丽

中国经贸 2009年24期
关键词:跨国公司对策

杨艳丽

摘要:跨国公司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商业贿赂问题却愈演愈烈。本文从商业贿赂发生的原因入手,对商业贿赂问题的解决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原因;对策

力拓“间谍案”硝烟未散,CCI“贿赂门”又曝光于世人。近日来,关于贿赂门的讨论愈演愈烈。美国控制组件公司已经承认曾有贿赂行为,并将接受美国司法部1820万美元的罚款,而中国先后有九家大中型国有企业被曝涉及该案件。据统计,自2005年5月20日德普(DPC)案发以来,已经至少又是一家跨国公司的巨额商业贿赂事件牵涉到中国。

以鲜明的财富规则辅导和教化着封闭已久的中国企业,以巨大的经济能量激活与搅热长期沉闷的中国市场,以先进的制度元素革新和再造中国经济机制——跨国公司带给中国的似乎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标杆力量。然而,当一起又一起商业贿赂丑闻被无情的抖落出来后,这些头顶耀眼光环的庞然大物开始黯然失色。公众凝聚于他们身上的价值评价也不得不大打折扣。那么是什么原因促使这些公司不惜冒损害自身名誉,接受法律制裁和惩罚的风险做出行贿行为呢,又是什么原因促使政府官员,国企工作人员作出接受贿赂的行为呢?下面我们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跨国公司为什么行贿。

商业贿赂伴随市场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它是市场经济交往过程的副产品,其本质上属于一个经济问题。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资源是有限的,资源的稀缺导致人们经济行为的精明与理性,为什么会存在市场经济,根源在于私有制,在于资源是稀缺的,人们只能通过市场进行稀缺资源的交换。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交易规则,而商业贿赂就是一个典型的市场“潜规则”。经济学家布坎南认为,政府以及我们每个人在市场活动中部是“经济人”,经济人是以自利为最大目的从事媒介交易的人,其具有三个特点:一自利性,二理性,三规则性。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每个人包括组织,是自己利益最大的忠诚的管理者,商业贿赂在资源稀缺的前提下,在人们以逐利为目的的交易活动中普遍存在,也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了。企业为了获取稀缺的资源,正当途径应当是依法协商合同或者竞标来获取,但是这样的话,在同样的起点竞争者众多,其激烈程度可想而知,企业将会付出很大的成本,才有可能战胜其他竞争者。每个企业都希望能通过最小的成本来获取最大的效益,这就是经济人的理性与自利性的体现·为了避免这种激烈的但公正的市场竞争,企业就有可能通过-商业贿赂的形式买通政府官员和国企工作人员,从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稀缺资源,这个时候企业也就实现了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那么,国企工作人员,政府官员为何受贿。

商业贿赂有三点解析:其一,“商业”。“商业”一词决定“商业贿赂”目的和动机在于“利润”,如果没有“利润”可图,是不会有人去“贿赂”他人的。行贿人即要支付“贿赂”利益或好处,又要支付一定的价格。但是,问题在交易的对方,即受贿者一方。既然都是支付,为什么就要分开接受呢?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受贿者”不可能是交易客体所载权利的“真正主体”,或“真正所有人”。其二,“公开支付价格”的高低并非获得交易机会的“唯一”理由。如果“公开支付价格”是获得交易机会的“唯一”依据,商业贿赂同样不可能存在。这些理由为“受贿者”找到了各种表面“合法”、“合理”或者规避责任的“挡箭牌”。而且只有不正当的降低销售价格或提高购买价格,或者在价格相同前提下“偷工减料”或“降低质量”,才可能为“行贿者”提供“获得更大利益或好处”的机会或可能性。其三,“获得更大利益或好处”是行贿者目的,但这些好处从哪儿来?只能从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来实现。损害的方式可能有各种具体表现,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一种是交易对象不变,而价格被提高或降低(相比较于市场价格);一种是交易价格是市场价格,而交易对象的品质发生变化,主要是通过降低质量的方式,但受贿者因受贿不但对品质的降低不予揭露,而且还会帮助掩盖交易对象品质降低的事实。

由此可以看出,贿赂发生之根源在于受贿者作为交易一方的决策者并非“被交易权利”的真正所有人,即归结底是个产权问题。因此,我们可以说,商业贿赂的根源在于交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代替真正所有人参与交易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对商业贿赂作如下解释,即商业贿赂是委托代理交易中,代理人与交易对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而从中代理接受贿赂,而行贿人通过损害委托人利益而获得不正当利益,并间接损害其他竞争者利益的行为。收受贿赂本身是违法行为,但“每个人都是自己的经济人”,面对巨额的利益,国家工作人员自己会分析成本与收益的问题,自己的前途与眼前的利益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权力寻租现象的频繁发生,本身也说明我们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做出了“贿赂收益远大于自己可能承担的风险成本”的决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商业贿赂产生的根源一是市场经济中经济人“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利益”的自利目的,一是受贿者非“被交易权利”的真正所有人。

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治理商业贿赂:

首先。加大商业贿赂的成本,消灭“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利益的”可能。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包括取消价格双轨制,取消经济特权,取消经济垄断,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和贸易自由,限制特殊利益,纠正政府过度干预,减少政府失效程度。通过制度上的创新和完善,堵塞经济体制中权力寻租的漏洞,并且加大商业贿赂执法力度,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发生以商业贿赂腐为代表的腐败现象。

其次,基于商业贿赂产生的根本根源在于受贿者非“被交易投利”的真正所有人,加强和完善对代理人的选拔、任命和监督糊度;强化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激励机制相容;完善代理人竞争市场,通过代理人之间的相互竞争机制,约束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完善法律责任机制,破坏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博弈合作,让行贿与受贿者之间激励不相容。

猜你喜欢

跨国公司对策
LabVIEW下的模拟电路实验教学创新对策
提高中小学音乐欣赏教学质量对策探讨
“深度伪造”中个人隐私的保护:风险与对策
走,找对策去!
我国货币错配的现状及对策
我国跨国公司现状及发展研究
跨国公司中小型供应商管理改进问题研究
跨国公司组织及权限和中国企业对比研究
溶解度计算错误种种和对策
商务部鼓励服务外包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