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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行业管理中的政府行政垄断及对策分析

2009-03-29

中国经贸 2009年24期
关键词:对策

黄 鹤

摘要:我国的城市出租车行业快速发展。在政府管制下,我国出租车行业产生了诸如黑车泛滥、司机罢运等问题。政府对出租行业的管制已经构成行政垄断,本文试图使我们了解政府管制的真相,揭示存在的问题,并为其完善和改进提出建议。

关键词:出租车管理;行政垄断;对策

行政垄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章的规定,可以把行政垄断界定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从行政垄断的具体表现形式来看,行政垄断可以分为地区垄断、部门(行业)垄断、象征性强制行为。

一、出租车行业管理方式以殛矛盾

1出租车管理的现状

2008年11月以来,重庆城区、海南三亚等地发生一连串出租车罢运事件,其实,出租车司机罢运、集体上访在近几年来一直都在不同的城市里不断地出现。而且司机利益得不到保障,城市中未经相关部门允许的“黑车”运营泛滥都是目前城市出租车行业存在的问题,影响当地人民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显然对于出租车的管理是有严重问题的。

2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方式

出租车是一个特殊的行业。第一,它的经营范围具有地区性。第二,它的经营主体的个体性和经营方式流动性(短期性)。第三,出租车行业既具有公共服务性和也具有个体赢利性。正是由于出租车具有的这许多的行业特点,所以管理一直都处于一种模糊尴尬的状态。全国统一的关于出租车的管理办法是1998年由建设部和公安部发布的《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各地也都有自己出台的管理条例。正如上述,由于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政府对于出租车的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关键问题是政府如何正确运用手中的行政权力,以保证合法的必要的行政干预不至于变质而成为非法的行政垄断。

二、行政部门对出租车的管理构成行政垄断

《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设立的主要依据是要克服市场失灵,如规模经济,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等。也针对这些情况,政府采用了准入管制和价格管制等办法。但这些办法由于没有健全的监管体系,而成为了相关部门与企业勾结用行政的手段垄断行业利益的工具。

1准入管制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本条是我国城市出租车行业实行准入管制的依据。参照其对经营资质的规定,我国政府对出租车行业经营主体显然存在准人歧视,准入管制应当主要表现在对车辆的规定上和对出租车司机的资格认证上。然而我国的出租车准入管制机构一般对出租车司机的资格要求上并不是很严格,但对进入市场的主体却采用准入歧视的办法,推行公司化的管理模式,限制个体出租车的进入。使得出租车企业凭借从政府的特许经营权而从出租车司机身上收取数额巨大的管理费用,并在总量控制和租价管制的助力下,不管市场如何风云变幻,油价如何上涨,出租车企业的利润依然是旱涝保收。可以看作是政府与企业勾结形成垄断。

2租价管制

《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这是我国各城市实行出租车行业租价管制的法律依据。租价管制作为出租车行业管制采用的一项政策,据说其理由在于:一是司乘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二是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使当事人节省讨价还价的无谓时间耗费,三是避免司机哄抬价格或进行低价恶性竞争。但是在租价管制下,无论服务好坏,价格都一样。乘客也无法从出租车司机的相互竞争中获得性价比更优的服务。虽然无需议价,但是乘客却必须提心吊胆地提防司机绕路、在计价器上做手脚等做法。如果碰上司机是新手,那乘客还得为司机承担相当一部分学习费用。而且,租价管制的政策实际上并没有完全保护到乘客的某些利益。而且这种租价管制,就是政府的一种价格垄断的行为,形成行业的价格壁垒,无法引进市场价格竞争的机制。

三、解决出租车行业行政垄断的方法以及对策

1取消准入机制,加强个体化经营

一辆车、一个司机就可以构成完整的经营单位,所有的经营决策和风险应当都在这个单元里开始和完成。因此提高出租车服务,最有效的制度安排应该是司机直接拥有牌照。出租车业要遵循行业特点,要大胆打破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计划配额限制模式下的垄断经营。要改变出租车行业单一公司独家垄断的局面,引入多种竞争机制,让其他市场主体也参加同一市场的开发。公司,个体都应该站在同一起跑线,司机拥有自主权,可采取灵活多变的经营方式,要独立经营还是要加入公司,由市场决定。

2放松租价管制,实施政府指导价管制

出租车行业不是涉及国民生计的重要行业,不属于自然垄断行业,而是可自由竞争的行业,完全不需政府统一定价。由政府定价转向市场主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定价,政府职能由过度干预市场价格转向价格指导。具体的做法有:第一,为防止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利益受损,应设置最高限价,并在出租车显著位置明示,第二,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等级、市场需求、生活消费习惯、物价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起步价和里程价的最高限价,由各出租车经营者根据最高限价自主确定价格,并报当地政府备案;第三,出租车的起步价和里程价由经营者提议,然后再由政府物价部门批准。召开价格公开听证会,由公司、司机、乘客三方协商起步价和里程价标准和最后由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第四,仿效泰国曼谷和新西兰等国的做法,出租车公司自行定价,但各公司需将自己的定价方案报给当地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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