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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2009-03-18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2009年11期
关键词:完善行政思考

庞 博

摘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各级政府为使决策更加科学化,纷纷采用了听证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实践当中,也逐渐暴露了我国当前听证制度存在的不尽完善的地方。本文针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就当前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尝试着提出一些浅要的完善构思。

关键词:完善;行政;听证制度;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09)11-81-02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我国于2004年制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该纲要指出: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在实践的过程中,近年来全国很多地方都在按照纲要规定努力使地方政府的行政决策越来越贴近老百姓的生活,为此纷纷举行各种形式及内容的听证会,例如:自来水价格听证会、环境影响听证会、天然气调价听证会、城市低保审批听证会等。听证会已经成为我国普通城市居民生活中的一部分,受到了民众的普遍关注,体现出群众和政府之间的和谐关系,促使相政府的相关决策能更加经得起实践的考验。

一、听证会制度的由来

听证会起源于英国,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这种制度后来从英国传到美国,美国又把它移植到立法和行政领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立法听证会制度又传到日本和拉丁美洲一些受美国法影响较大的国家。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行政权力膨胀,行政机关在决策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许多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不仅仅是普通老百姓不了解,即使是作为民选代表的国会议员也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公众参与立法和行政事务,就成为西方社会一个普遍的呼声。与此同时,大多数美国人认为,议会的议员是选举产生的,立法时议员要反映大多数选民的意见,而立法听证是选民意见来源的一条重要渠道。在现代立法中,立法机关面对的专业性、社会性问题日益复杂,作为立法者的议员不可能具备各类专门知识,如能邀请专家学者参加听证,提出有科学根据的意见和建议,这对法案的完善周全,无疑是有益的。正是基于上述看法。现在美国听证的范围几乎发展到无所不包的程度。

二、我国听证会制度的产生、发展及现实意义

我国最早引进听证会制度的是领风气之先的深圳市。1990年,深圳市成立了全国第一个“价格咨询委员会”,委员包括全市行业代表、专家学者、政府管理部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委员会直接参与了深圳市水价调整咨询和决策过程,这是我国听证制度的雏形。

比较正式的我国的听证程序主要是在吸取和借鉴了英美听证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最先运用并且在实践当中运用最多的就是行政听证制度。所谓行政听证制度是指我国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决定前,就有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的听证制度也在逐渐发展完善。截至目前,我国共有四大类听证,一是1996年建立的行政处罚听证,二是1997年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三是2000年建立的立法听证,四是2002年确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听证。

我个人认为比较规范的我国行政机关制定的听证制度是2008年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该办法规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只设主持人,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该《办法》同时规定: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此外还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该办法对关于听证的规定比较详细和全面,对听证的组织、程序、主持人等等都做了说明,为行政机关开展听证做了很好的示范。

三、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我国的听证会在程序上、操作上不完善的方面逐步暴露出来,并直接影响到听证会的广泛性、公开性、公正性和民主性。反映出我国听证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监督体系不够健全。因此尽快完善听证会制度,真正发挥出听证会的作用,成为我国民主化进程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目前与听证会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我国的有关听证方面的规定都散布在很多的法律和法规中,至今没有一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听证制度做统一规定。

第二。听证参加的人员有局限,代表不够广泛。还存在着听证会在选择代表、执行程序上不透明。代表的比例分配不合理,不能做到代表大多数老百姓的所想、所需。

第三。对群众意见的考虑和采纳还没有具体的明确规定。对听证所反映的问题和社会所反馈的意见也没有一个应该如何采纳和处理的规定。

第四,听证所形成的结果缺乏强制力和约束力。很多的听证会虽然举行了。但是大部分老百姓的所想和所愿没有得到实现,引起了人们对听证会的质疑。并由此引起了社会对政府诚信的质疑。我个人认为就是因为听证会的结果没有法律和法规的保障,没有一个约束来制约和影响政府的决策。

四、完善我国听证制度的对策

完善听证会制度对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我个人认为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提前公布听证会的有关内容。听证会召开前至少三个月通过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公开听证会的相关内容。以便让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有充足的时间充分酝酿,提出不同意见。

(二)明确代表的产生办法。完善听证会代表的筛选程序,是完善听证会制度的前提。《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第四条就明确规定:“听证会的参加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听证会应当包括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学者和经营者、消费者代表。”2008年3月19日,昆明市对即将颁布实施的《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公开听证。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多年从事环保研究的专家、教授,有长期从事环境监测的高级工程师,有从事机动车销售、营运、检测、维修方面的代表,也有公务车、私家车的代表和无车市民的代表。该项听证的代表参与性比较广泛。

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在选择听证会代表时应该高度重视代表的广泛性:一是自愿报名,在所有报名人中随机抽取。二是根据听证问题的性质,来重点确定代表的产生。具体讲。有关科学性的问题,应让尽可能多的专家学者参加;有关居民生活的问题,应让尽可能多的居民参加。三是发挥网络的便捷作用,参加听证的代表完全可以从网上随机抽取。但是一定要保证参加听证会的代表范围广泛,应有各个阶层的代表。同时提高听证会代表的素质。听证会代表应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归纳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三)确立好主持人。听证的主持人很重要,涉及到群众和公共利益的听证,其主持的人员最好是中立者。要最大程度地保持听证的中立性。由此在听证的过程中要明确规定何时由主管机关主持,何时由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主持。要保证主持人与听证内容无利害关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听证主持人统一管理,另外,还应赋予听证主持人明确权责,这是其相对独立地位的表现,也是其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

(四)保证听证会的代表充分发表意见。首先要保证听证会的代表在听证会上要有充分的时间发表自己的意见。其次听证会的代表要有高质量的发言。第三听证会只是听取各方人士的不同意见,并不当即做出表决。政府及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结合科学的分析判断,做出决定。

(五)要明确听证的结果对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的决策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要使听证所形成的结果有强制性和约束性,这样才能保证政府和行政机关能真正地听取和采纳老百姓的意见和建议。

(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前面也已经分析过,我国的听证方面的规定分散在很多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一个统一和系统的明确规定。只有从法律法规层面予以规范,才会使听证会有规可循。

我们相信,只要通过不懈的努力,不断健全听证会制度,就可以加快我国依法治国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步伐,更有助于提高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使政府的决策更加科学、合理,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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