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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09-03-18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2009年11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比较研究发展对策

齐 潇

摘要:从国际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责任保险越来越成为财产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占财产保险保费的份额会越来越大。目前,中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还不是很充分。本文运用实证比较的方法,通过对中外责任保险市场进行比较研究,得出如下结论: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法律制度建设、损害责任标准、索赔意识有着很大的相关性;责任保险的特点是风险难于控制;责任保险的技术逐步提高,并正在向综合保障过渡。中国经济的发展,立法进程的加快,公众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为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在这种有利的条件下,中国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吸取高额赔付的教训,加强研究,改进技术,培养人才,以期在未来的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责任保险;比较研究;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09)11-48-03

责任保险是指以法律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由此可见,责任保险不仅仅承担了被保险人的民事侵权责任,更保障着受害人的权益和利益,因而具有较大的社会意义和公益价值。近三十多年来,责任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成为财产保险中的重要险种。

一、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总体情况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业发展迅速,财产保险保费平均每年增长16%。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尚未形成一个独立的市场体系,在整个保险业中的地位不高。截至2007年底,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已达42家,其中,中资公司27家,外资公司15家。其中中资保险公司占据了责任保险市场90%以上的市场份额。责任保险业务量最大的公司是人保、平安、太平洋和美亚财产保险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外资公司责任保险市场份额在2007年不到10%,但发展迅速,同比增长速度远超过中资公司。而且,外资公司注重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责任险占其整个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18.34%,远高于我国的平均水平。但从责任险占全部非寿险业务收入的比例来看,美亚占比最高,达到33.59%,而其他公司都在5%以下,平均占比只有3.25%。这些数字可以反映出,中资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发展相对于外资公司来说非常滞后。

二、责任险发展存在问题

2005年以来,随着我国立法进程的加快,政府对责任保险发展推动力度的加大,责任保险获得较快发展,甚至保费的增长速度超过了企业财产险和家庭财产,但业务规模仍然十分有限。而且占整个非车险业务总量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近年来汽车保险的快速发展,以及2004年汽车责任强制保险立法的实施。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获得了充分的发展,但其他责任保险却仍处在起步阶段。

影响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因素很多。如国民风险意识、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法律环境和文化传统等。但从责任保险各类险别的发展状况来看,由于发展时间短。技术落后,造成责任保险的发展仍然很不充分。本文将着重从五大类产品存在的问题人手,从保险技术层面探讨制约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雇主责任保险类

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只有存在着对某种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为应负经济上的赔偿时,有关单位或个人才会想到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责任保险才能因此产生和发展,雇主责任保险也不例外。在立法完备的西方发达国家,民法、劳工法、雇主责任法同时并存。欧美30多个国家制订了专门的雇主责任法律,对雇主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如对雇主和雇员的范围,雇主的责任,雇员发生伤残时应赔偿的标准以及申请赔偿和雇主支付赔款的手续等均作具体规定,雇主责任保险业十分发达。而在我国,在雇主责任立法方面,存在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二是保险人承保的仍然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未上升为法律责任;三是雇主责任保险仍未成为强制保险。

(二)产品责任保险类

1、现行费率的制定缺乏科学的依据

目前,产品责任保险大部分险种的费率不是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测算出来的,而是根据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这样费率无法真实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测算手段,对于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的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较大(或超出了保险公司内部管控的费率下浮标准)而不敢(或不能)承保,而外资保险公司有一套风险评估的技术,则敢于承保,造成中资与外资的保险公司的费率相差很大。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的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

2、对相关法律缺乏研究

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是与相关法律的健全紧密相连的。欧美一些国家和日本都相继制定了独立的产品责任法,我国尚未颁布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原则性条文在《民法通则》中有所体现。如第122条规定:“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伤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应负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例如,我国是出口大国,享有“世界工厂”的美誉,对出口产品责任险保险需求巨大。但由于保险公司对国外产品责任的法律缺乏了解,使得这类险种的设计以及费率的制定与市场需求有较大的差距,尤其是出口美国、加拿大等这些英美法系国家的产品。高额的判例使国内的公司不敢出单或以仅留很小限额的方式通过国际再保险人分保出单。从而严重制约了出口产品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以全国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人保财险为例,2003年1月-2006年10月,共承保出口产品责任保险590笔(其中办理分保的530笔,占90%),保费共计7637万元。

(三)公众责任保险类

我国自80年代初开始试办公众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深受公众的欢迎,前景看好。但由于受公众意识的局限,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开展的还不够普及。虽然近年来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该险种的发展有了一定的发展,但还是远远不够。例如,近年来,2006年3月29日保监会和国家相关部委先后联合下发了《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等文件,对责任险提出了具体的发展要求和指导意见。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将“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的处置中的积极作用”,并制定规章,

通过立法促进发展。江苏省公安厅、保监局也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了江苏地区推广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具体实施办法。但目前只有少量的饭店等公共场所投保了这一险种。2005年人保财险公众责任险保费收入仅7.3亿元(包括专门的火灾公众责任险及其附加险产品以及一些区域性的产品,其中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保费收入达到5亿多元)。在美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是:由单一风险保险向新型一揽子保险发展,在一揽子保险中,既包括责任保险,又包括财产险。在责任保险中,又包括各种险种。

(四)职业责任保险类

由于职业责任保险需要相当高的保险技术,并且风险比较特殊,因此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险种较少,业务量也比较小。但另一方面,社会需求却非常巨大,尤其体现在由于医疗纠纷不断而为公众最为关注的医疗行业,自1999年以来,医患纠纷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但至2003年,国内开展医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仅人保财险一家。在责任保险里,绝大部分也是产品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直接关系到千百万人切身利益的医疗责任险则少之又少。据有关资料显示,2003年,北京的551家医院中,投保的医院不足20家。相比之下,国外相应医疗责任险占责任险30%左右(美国更高达45%)的高比率不禁令人咋舌。近年来。随着公民维权诉讼意识的提高,职业责任保险市场需求日益增加,但由于相关法律有缺失,虽然各家保险公司陆续推出了不少职业责任保险产品(如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建筑设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董事和高级主管责任险、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等),业务量却少得可怜。

(五)环境责任保险类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试点,由保险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合作推出了污染责任保险,1991年大连最早开展此项业务,后来沈阳、长春、吉林等地也相继开展。然而试点情况并不理想,情况比较好的大连市也只有少数十几个企业参与投报,而且投保还呈现下降趋势,在有的城市甚至没有企业参与投保,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总体来说,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开展限于少数几个城市,承保范围狭窄,投保企业较少。

在美国,《清洁大气法》(1970)、《清洁水法》(1987)、《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1980)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采用污染者付费原则和针对财产所有者的严格责任制度。而且,政府还可以采取货币赔偿或刑事制裁的方式对污染者处以严厉的惩罚,如对严重违反环保标准的行为,法庭将对企业处以每天25000-50000美元的罚款。对个人判处一年以上的监禁,甚至关闭违规企业。高额的罚金、巨额的赔偿让一些非故意造成污染的企业甚至面临破产倒闭的危险。为规避风险、消化损失和满足受害人的巨额赔偿请求,排污企业迫切需要转嫁如此巨大的责任风险。在上述背景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美国获得了广泛的发展空间。并走在世界的前列。

三、业务发展趋势分析

近年来,责任保险发展的外部政策、法律、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业务将迎来快速发展的历史性机遇。

(一)政府支持力度加大,政策利好频出

由于责任险发展与社会发展及其管理相辅相成,随着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及建设“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近年来,交通部、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安监局、公安部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已经通过立法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实行强制责任险,或倡导责任险的发展,责任险已被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国务院《若干意见》以专门一条要求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可以预计,以《若干意见》的发布为契机,责任险市场已经走出2003、2004年的低谷期,将进入加速发展期。

(二)法制逐步完善推动需求增长和风险增加

随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对公民人身财产的保护在逐渐向法制发达国家看齐,对于民事赔偿上也形成了公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等多种民事责任判定标准,赔偿范围和金额也在逐步与国际接轨。

(三)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带来有效需求增长

责任信用险的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据有关资料表明,人均达到1000美元之后将是一个消费结构升级阶段。我国人均GDP已超过1000美元,居民的消费结构开始升级,处于以发展性消费为主的阶段,服务业发展空间相当大。

(四)对外开放深化,将促进保险消费与国际接轨

加入WTO后,大量外资企业涌入我国,他们的保险意识和习惯相对较强,在责任信用险上有固定经费支出,国际化的过程中国内企业的市场风险与保险意识也随之加大,大量企业对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贸易信用险等产品的需求在快速增长,个人责任意识也在不断被强化,市场新领域不断涌现,这将促使保险公司加强产品供给,进一步挖掘市场潜力。

三、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责任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应加强研究开发,强化资源配置

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是,作为供给方的市场主体日益增多,竞争日趋激烈;现有的市场份额已经基本分割完毕,业务量增长趋缓,传统财产保险业务市场已接近饱和,如何开拓市场,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成为各家保险公司面临的难题。而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可以成为财产保险市场新的增长点。

在西方发达国家。责任险保费收入占财产险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一般在30%左右,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主力险种。而目前我国财险市场上责任险业务的比重仅占4%左右。随着民众维权意识的增强、社会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可以预见我国责任险市场上升空间巨大。因此各保险公司要在资源配置上向责任保险倾斜,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二)构建和完善侵权法体系,健全我国责任保险制度

责任保脸开展得如何,立法是关键。与其他保险险种相比,责任保险发展得较晚,仅有100多年的历史,但它的发展速度却十分惊人,在美国,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占非寿险保费收入的比重超过40%。作为以“第三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它的发展与一个国家法律的发展。人身伤害、伤害成本、被保险人应尽责任标准、索赔意识等都息息相关。在责任保险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发现这样一个事实:责任保险的发展能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但相关立法却相对滞后。永远都会有这个时间差存在,这种情况在美国曾经发生过,在欧盟、英国责任保险的发展也是如此,在法律制度建设十分薄弱的中国更是如此。因此,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刻不容缓。

(三)加强对民事责任法律的研究,培养法律方面人才

“责任”本身是个法律概念,没有法律的完善,也就谈不上责任保险的发展。在责任保险的各个环节上,精通法

律和保险业务的专业人才都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在设计险种时,为了准确地把握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明确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条款,需要精通法律的专业人才。在责任保险十分发达的国家,法律的每一步完善。都伴随着责任保险的新发展。

其次。在出险后的核赔过程中,需要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责任的确定、赔付数额的多少,需要由法律专业人员核定。

第三,由于不同的险种,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研究。比如,在产品责任险方面,重点研究国外的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原因是不同国家产品责任的规定不同,尤其是实行案例法的美国、加拿大地区,需要花大力气认真研究。

(四)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引进比较成熟的险种和经营方式

国外责任保险市场开发此较早,发展比较成熟。可以考虑安排研究人员对国外的责任保险进行研究。引进国外的成功经验,借监他们的条款,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加以改造。比如,在英国,最初的责任保险大多是单一责任,随着责任保险的发展。被保险人越来越意识到投保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经常会根据需要投保多项责任保险。为了方便被保险人,保险人开发出列表式责任保险单,在一份保单中包含多项责任保险。在我国,目前企业对财产保险认识比较深刻,但对责任保险仍然认识不够,保险人可以考虑借鉴英美综合责任保单,为企业设计一揽子责任保险计划,采取菜单的形式,让企业选择投保的项目,以利于责任保险的推广。

(五)利用灾害管理和风险控制专业技术,引导市场需求

保险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化解风险,减轻各种灾害造成的损失。为了体现这一作用,除了承保以外,保险公司还应积极参加当地的防灾、防损活动,加强与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合作,建立、完善风险、灾害防范机制,同时加强对责任保险的宣传,引导客户的需求。积极培育市场。如:对于在本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的客户,不管其是否投保责任保捡,都应根据自己防范风险和灾害的经验。结合其实际情况,找出可能出现风险的隐患,给予技术指导和适当的建议。并及时根据客户可能遇到的风险,设计出适合他们需要的责任保险计划。同时强化政府营销策略,让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了解保险,熟悉责任保险产品,通过优质的风险管理服务,运用保险机制,将以前由政府承担的社会风险转变为社会共同分担,使政府可以集中精力和财力,为社会提供更高水平的报务,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同时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将保险制度纳入地方应急制度统筹考虑,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大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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