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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法两国的法官教育培训

2009-03-06

消费导刊 2009年1期
关键词:法官培训教育

靳 娟

[摘 要]法国司法制度历史悠久,其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在很多国家都很受推崇。我国的法律在形式上相当于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因此,了解和分析法国的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必然会对我国现在的法官教育培训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法官 教育 培训

作者简介:靳娟,女,工作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

法官培训制度,作为法官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对法官的法律知识水平、审判业务技能的提高等方面予以培训的一系列规定的总和。法国的法官培训属于法官培训的广义方面即“预备法官的职前培训”和“在职法官的继续培训”。我国的法官培训则属于法官培训的狭义方面即在职法官的继续培训,更多的是一种补课式的培训,即使现在也提倡职前培训,但其力度还是不够。我国的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尚未切实地落实,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需提高。

一、法国的法官教育培训制度

法国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包括三种类型的教育:职前培训教育、在职培训教育和法律文化传播教育。三者既互相独立又互相渗透,构成了科学、完整的法官教育培训体系。本文将介绍法官的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教育。

(一)法国法官的职前培训

法国对法官进行培训的机构是司法部管辖的始建于1958年的国立司法官学校,其前身是在波尔多设立的法官培训所,1970年改名为国立司法官学校。国立司法官学校是专门的、独立的法律职业教育部门,它作为法律专业学生与司法官的“桥梁”,衔接大学法学教育与司法官职业。对法官的职前培训是国立司法官学校的一项重要培训任务,培训时间长达31个月,分两个阶段:10个月的实践、理论培训和21个月的实际工作技能实习,目的是使这些未来的法官具有良好的司法职业道德,更快地适应以后的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在培训开始的3个月,让他们充分接触行政机关、企业、各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便了解非司法界人士对国家司法机构的看法,为日后的实际工作打下基础。之后是为期7个月的具体职业学习,例如怎样写判决书、怎样主持庭审,怎样处理好与检察官的关系,怎样领导预审等,授课教师都是法官。第二阶段的前14个月是审判实习。学员先要到设在法院的实习中心实习,学员可参加审判活动的全过程,然后还要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了解律师的工作职责及律师是如何看待法官的,以便让这些未来的法官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诉讼技巧。审判实习结束后,学员被派到警察局、宪兵队、监狱等部门,了解这些部门的职能。整个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试,主要是考查学员是否适应法官这一职业的要求。考试合格,就可以选择职业方向。[5]

(二)在职培训

法国法官的在职培训始于1975年。为了让法官能适应各种变革,国立司法官学校提倡在职终身培训。学校每年安排各种在职短期培训,有利于法官及时更新知识和提高业务能力。法官可以根据国立司法官学校公布的学习课程计划与课表,自主选择课程,进行注册后即可按规定时间去培训上课。授课方式灵活多样,富有职业特点。一般有:讨论、周期培训(即一个主题分组、分期培训)、会见活动(即为法官提供与司法界同行交流的平台)、座谈等方式。[6]学校每年设置的课程或研讨的主题涉及法官职业技能、新的司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等,课程的涵盖面广,从理论教育到实务教育,从法律专业知识到诸如心理学、伦理学等方面的非法律专业知识。法国还很重视法官的人格方面的培养,并培训法官用现代化手段服务司法。2008年学校的培训计划中,就开设了全球经济与企业文化、涉外抚养、法律中的信息技术、司法官如何应对暴力与冲突、法官与预防谋杀、司法官的伦理学、心理学等课程。[7]

法国的法官职前培训工作做得很细致,使未来的法官在走上工作岗位前,进行充分的“实战演练”,为以后更好地服务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整个法官培训工作体现了强制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的特点。对于预备法官的职前培训是强制性的,并通过多次考试、考核,合格后才可被任命;在职前培训中,自主性表现在自己选择从事法官还是检察官职业。对于法官在职终身培训是强制性的,规定每个法官每年必须进行不少于5天的培训。

二、现阶段我国的法官培训工作

《法官法》、《法官培训条例》等法律、条例的实施使我国的法官培训逐渐进入法制化的轨道。我国对法官进行培训的机构是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和各高、中级法院的法官培训机构。国家法官学院是1997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以法学为主,兼有经济类、管理类等多学科的国家高等院校,学院直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法官教育培训和司法审判研究的基地。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对我国高、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级法院的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进行在职法官培训(包括任职、续职、晋级资格培训和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同时也承担法律硕士研究生及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和专科高等学历教育。各法官学院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结构,形成了“法官教法官”的教学模式,保证了法官培训的质量。[8]虽然目前我国在法官培训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很多方面仍需不断探索、创新。一方面,法官培训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预备法官职前教育”仍处于探索阶段,亟待完善。我国的预备法官职前培训指的是通过了司法考试,可以被任命为法官的任职前的培训,通常这种培训历时时间短,缺乏足够的法官实务训练,这种不扎实的职前培训必然导致日后的在职继续培训的起点不能太高,造成恶性循环。另一方面,法官在职培训仍存在着急功近利的弊病,而且法官培训的相当一部分力量仍然停留在提高法官的学历教育上。另外,国家法官学院是国家最高法院直属的国家法官教育培训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对法官的进行各种培训。而国家法官学院除对法官进行培训外,还设置了与其他高等院校相同的法律专业高等教育。这样国家法官学院就与其他高等院校没什么区别了,从而失去了它本来的意义,造成资源浪费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其不能更好地发挥培训法官这一职能。

三、对我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一些建议

为优化资源配置,避免机构重叠,建议在全国设国家法官学院和地方法官学院。根据我国国情,如果是每个省都设法官学院,恐怕师资力量难以达到理想的水平。这样,可以考虑按我国地域划分,除现有的国家法官学院外,再设立东北、华东、西北、华南、西南等五个法官学院,国家法官学院与这五个学院之间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国家法官学院承担京、津及华北地区法官岗前培訓和在职培训,其余法官学院则承担各地区的法官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法官学院的教师主要由有经验的法官担任,也可根据课程设置情况聘请大学教授以及有经验的律师担任兼职教师。这样就可以对全国法官的教育培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另外,对于国家法官学院,建议取消其与别的高等院校相同的法律专业高等教育职能,而主要进行法官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著名法学家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因此,法官职前培训工作应当以培养“职业化、经验化”为核心。为此,可以考虑对法科毕业生在通过司法考试之后,如果以后想从事法官这一职业,就要进入法官学院进行学习,至于学习期限不一定要采取法国的31个月,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定,比如可定为两年,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可用半年时间集中学习与法官职业相关的知识,包括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培训等。第二阶段是实习。到相关部门比如企业、基层法院、警察局、检察院、监狱等部门实习。目的是增长见识,掌握有关业务,具备法官应有的品格和能力。实习结束,考核合格者才可被任命为法官。国家对这些预备法官在法官学院学习期间可给予适当的津贴。实际上,西北政法大学已经率先开始对法科研究生进行实务训练,也就是说他们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为期半年的实务训练才可毕业。虽然实务训练的时间不算长,但有利于他们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审判实践结合起来,学以致用,进一步增强其实践和创新能力。西北政法大学在法院设立研究生实训基地的这种举措,对我国法官的职前培训模式进行了大胆尝试,在一定程度上对加强法官的职前培训工作起了推动作用。

职业技能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又常常与法官个人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法官的道德伦理素质分不开,因此建议我国法官在职培训增加诸如心理学、伦理学、司法方法论、生理学等方面的课程,除相关专业知识外,要注重对法官的道德伦理素质的培养和提高,使得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面对当事人应付自如。当然这需要在国家的政策支持下,法官学院与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可以做到。

参考文献

[1]赵小锁:《中国法官制度构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2]何勤华:《法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王世民等:《法国司法改革与法官教育培训制度》(下),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1期

[4]宋克宁:《论我国法官培训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载《山东审判》2006年第2期

[5]参见赵小锁:《中国法官制度构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13-214页

[6]参见王世民等:《法国司法改革与法官教育培训制度》(下),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1期

[7]参见法国国立司法官学校网http://www.enm.justice.fr

[8]参见中国国家法官学院网站学院简介http://www.csjt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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