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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2009-03-06赵亦清

消费导刊 2009年1期
关键词:公司制产权国有企业

王 涛 赵亦清

[摘 要]国有企业改革已经提出了近三十年,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中的产权制度改革进行初步研究,认为产权制度改革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核心内容,只有实现产权制度改革才能保障国有企业整体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国有企业 产权 改革 公司制

作者简介:王涛,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赵亦清,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衡量企业发展的标准不仅是要考虑企业的盈利能力,而且还要考虑其长期的、持续的、正规化的发展(邓荣霖,1993)。这就需要对企业实现公司化改造,这种改造不是浮于表面的,通过取个名字,变换运营模式或换个领导人就能解决的,而应该在本质上进行,即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全按照公司化来实行经营管理。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改革的提出,已经有近三十年的时间,其一直是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热点和难点。总的来说,应该肯定在国企改革中所取得的进步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在改革的过程中必须明确“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方向,产权明晰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和核心内容(邓荣霖,1995;陈佳贵,2000)。只有完成产权制度改革,才能为今后的国企改革成功提供基本保障。

一、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在以往的关于国企改革的研究中,更多的关注点集中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层面,更看重经济效益,认为企业搞不好主要是因为经营机制不好,必须转换经营机制。但在实践中,可以看到仅仅通过转换经营机制,并不能完全解决国企改革中所存在的问题。这就要求必须从更根本的层面来认识这些问题,从更深层次、更核心的方面入手,即从企业的制度层面来进行探讨。在国企的经营管理上,虽然在所有制的表达上是明确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产权上是清楚的。邓荣霖(1995)提出“所谓国有产权不明,不是说国有资产的最终归属不明,而是指国家与企业双方对同一国有资产的责权利分不清楚”,这也就导致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仍未成为产权的主体,正是这种关系认识不清阻碍了产权改革的顺利进行。

确定明确的产权关系是国企实行公司化改造的基础和核心,只有明确和划分清楚的产权关系,企业才可能实现正常的交易活动。洪银兴(2007)指出,“任何商品只有在产权界定清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交易,市场价格机制也才能发挥作用,资源也可能获得有效配置”。产权的界定是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的重要环节,只有产权明确才能促使企业提高其竞争力。通过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用公司化来指导国企改革,才能使其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才可能有真正的利益相关体来关心企业资本的保值、增值,才有人来担负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权、责、利等。

二、产权制度改革的阻碍分析

(一)产权结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国企改制的基本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企业很可能会过多地选择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但这种形式由于缺乏多元股东的产权结构,导致大部分改制基本上就是原企业的翻版,对于改制还是走过场,重形式,而没有落实到实处。原有的产权结构弊端仍然存在,这种形式化改革是很难推动国企的进一步发展的。

(二)产权所有者

国企的资产在名义上是为全民所用,“但全民只是一种虚设,实际上是所有者代表缺位”(邓荣霖,1993),其具體体现为国家代表全民进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并拥有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但是,国家管理的最终形式落实在政府行政部门上,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而这种管理方式很可能会导致国家和企业之间责、权、利的不对称,其直接影响反应在管理监督机制的缺失,无法对企业内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三)产权交易

目前,国家对国企的经营管理仍然具有较强的主导性,企业很难真正地具有自主市场交易行为。对产权进行有效地界定,也是实现市场交易的前提。而现实情况是由于存在产权流动壁垒,很难构建顺畅的产权流动机制,阻碍了国有资产在市场中的自由交易,其直接结果是国有资产流失和坐失。由于未能明确相关利益主体的权、责、利等关系,很难建立起有效的产权市场,阻碍了产权的流动性和增殖性。

三、关于产权制度的思考

(一)产权制度内容

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最基本的内容是公司法人产权,包含股权和法人产权两个层次内容(邓荣霖,1994)。股权是出资者的权利。股东因为出资而形成企业原有资产,但是由于其经营能力有限的约束,而将企业经营权交给代理人,承担有限责任,并获得相应收益。法人产权是由股东原始所有权派生而来,以所有权为基础,并受其制约,具有独立的支配权和收益权。股权和法人产权是建立在现代委托---代理机制上,不同经济主体对同一财产所有权的分解。因此,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必须明确产权的实际内容所指,注意产权的分化,这样才能有效地实现产权改革。

(二)国企的产权形式

在国企的发展历程中,企业形态也经历了不同形式的演化。尤其是在改革后,很长一段时期的指导思想还是奉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有企业占经济主体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国企改制。直到进入完全的经济改革,国企才开始在产权形式上进行变革和调整,主要体现在通过实现产权制度改革,引入私有资本进入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形成多种所有制结构,改变国企中一股独大的局面。通过产权形式的改变,引入多方利益相关体进入,从而在多方面实现了企业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三)国企的产权关系

现行的国企现行管理体制是由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统一所有是所有国企都由国家行使所有权;分级监管是各级政府对其监督管理的资产享有资产收益权、处分权和选派管理者等项权力。在国家层面上有国家国资委管理的大型央企,在各个省地有当地国资机构来管理省属大型企业。在管理幅度的制约性下,国企的产权管理应该是通过分级、分类,可以依照谁投资,谁所有和谁收益的原则来确定国企的产权关系(陈佳贵,2000)。

(四)产权改革中的相关主体

在国企的产权改革中会涉及到多方利益主体,包括企业外主体、企业和国家三者。如果不能建立合理有效的产权制度,这三者之间很容易出现利益冲突,这就会阻碍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进行。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利益冲突可以通过法律制度来解决。以法律制度来保障产权制度,理清产权关系,明确相关利益主体在企业中的地位,保障企业外主体的合法权益,树立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明确国家的位置和角色。

四、进一步完善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一)公司制改造

国企实现公司制改造,是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其主要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制。这种以多元投资主体的现代公司改造在本质上来说,是对现在的所有制结构的改造,利用一定量的国有资本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来促进国企的发展。同时,在现代企业制度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投资主体之间的竞争和相互监督,例如国家产权管理机构以股东的身份,通过派驻国家股东代表到董事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企业拥有法人产权,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具备约束和激励功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陈清泰,2005)。

(二)规范政府职能

要实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规范政府职能,即做到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资产管理职能分离,国有资产的经营机构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分开。政府应该明确自己的位置和角色,不应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应通过法律、规章等来引导企业发展。将以前政府的部分职能交给企业、社会团体和机构来承担,这样政府就完全从繁杂的企业日常性事务管理中摆脱出来。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构造一批国家投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有条件的集团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即国有资产经营实体,由国家授权,独立从事国有资产的价值化经营。从规范政府职能的角度来看,现代产权制度改革的结果是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通过由政府逐渐转向企业,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产权主体开始在经济社会中发挥其自有价值的过程。

(三)构建产权交易市场

产权交易市场对促进企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通过对资产的整合利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运用市场机制来协调资产关系,可以通过购买整个企业的方式来实现产权转让,但是必须解决企业市场的建立和企业价格的确定等问题。具备资本性质的、能增值的国有资产,应该放开参与竞争,使其实现盈利和资产增值等目标。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应该促进在国有经济需要退出领域中的各种产权对市场全面开放,体现产权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提高资产变现率,打破交易中的政策壁垒和市场分割,做到各类产权能按照市场规律在国内自由流动重组,从而实现优化资源配置。

五、结束语

对于产权制度的改革,就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投资者的主体地位,界定产权,调整所有制结构和健全、完善公司制。通过国企的公司制改造,使其具有明确的产权主体,同时对产权所有者产生一定的刺激和约束,明晰企业中产权的合理归属、控制、收益和风险,唯此才可能实现企业长期的、持续的、正规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邓荣霖,《企业集团的基础在于公司的发展》,《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3,1

[2]邓荣霖,《〈国有资产法〉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准绳》,《国有资产立法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

[3]陈佳贵,《产权明晰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0,2

[4]陈清泰,《国企改革---五大重点亟待深化》,《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5,3

[5]洪银兴,《市场秩序与规范》,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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