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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地把底价规则引入到招投标领域中

2009-02-24孙继胤

中国经贸 2009年22期
关键词:研究

孙继胤

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招投标领域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应该把底价规则引入到招投标领域中。

关键词:低价规则;招投标工程;研究

招投标过程中时有商业贿赂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生。有些招标人利用招投标过程中收受回扣,对按国家规定应实行公开招标的,进行指定招标或议标,搞暗箱操作,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供应商中标。为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杜绝商业贿赂,收受回扣等现象的发生,必须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招投标采购制度,强化招投标采购程序的执行和监督。所以有必要引入低价规则,以《招投标法》为依据,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招投标采购制度,把引入的底价规则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

一、底价规则的含义

底价规则在招投标领域里完全可以适用,但又不完全拘泥于拍卖领域里的底价规则。招投标领域里的底价可以也应当设定两个底价,一个最低价格,一个最高价格。最低价格是成本价,低于最低价格的投标报价即是低于成本价,应作废标对待,不参与评标;最高价格是成本价加上一定的利润,是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高于最高价格的投标报价也作废标对待,不参与评标。招投标领域里的底价可以表述为:招标方为自己的招标项目(包括货物、服务、工程等)设定的价格界限,是投标方必须遵守的报价范围。底价规则表述为:是指招标方可以就其招标的项目确定—个价格范围,投标方的投标报价在此范围之外的,其投标作废标对待,不参与评标。招投标领域里的底价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但是无论是否公开,都要在招标文件里写明有底价,并说明在底价之外的投标报价作废标对待,如果公开底价,在招标文件里—并公开。

但是,招投标领域里的底价确定方式与拍卖领域中的底价确定方式应有很大不同。在拍卖领域里,底价确定完全依据委托人对拍卖品价值的自认,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虽然有时委托人在确定底价时也参考评估师或拍卖师的意见,但决定权仍在委托人内心的确信。在招标领域里则不同,招标方确定其招标项目的底价时,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的估算定额,遵守市场规律,并经过专业人士科学合理地测算才能确定底价,否则,一旦因底价确定不合理而导致招标失败,对于招标方来说在人力、物力、财力及工期上都会带来损失,同时也会浪费投标方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招标方确定其招标项目的底价并不难,招标方在进行项目投资前都会编制投资概算或预算,在这一阶段自然就会进行资金分析,这样就能计算出招标项目所需花费的成本,应给投标方留出多大的利润空间,让各投标方根据自己企业的综合实力和市场行情,在这个利润空间范围内选择其利润率,报出合理的价格。

二、招投标领域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随意性

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对投标人的信誉、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没有一个基本的条件限制,建设单位或招标主管部门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严,致使投标队伍参差不齐,一些实力弱小的公司或其代理人凭借低价中标人为干预中标。在中标过程中,中标人往往以次充好或采取在数量上做手脚,给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还有的中标供应商由于自身的实力有限,对市场波动引起的涨价风险缺乏一定的抵抗力,一旦市场涨价影响到企业获利,便单方面毁约,中断供应。这种低资格中标的危害性是很大的是当前招标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2盲目性

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往往参考一些招标文本,照搬上面的一些条款,很少认真研究市场发展规律,导致招标文件的某些条款过于僵化,缺乏弹性,与市场脱节。一般招标惯例是:一旦中标,价格便被锁定,整个过程不再变动。大型工程项目施工物资交货期长,受市场风险影响较大,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原材料市场的价格受国内、国际因素影响较大,交货期的不确定性与市场的不稳定性之间的矛盾导致中标人的风险处于不可控状态。由于对此类事件缺乏预见性,招标方每人敢擅自扣板满足供货商提出的涨价请求,导致的结果是供货商不约而同的采取了拖延或拒绝供货对策。由于这次事件是市场大幅涨价所致,牵扯面大,建设单位不便对供应商采取制裁措施。为体现互利互盈、公平公正,受市场影响较大的物资应弹性结算价格,即以招标为基价,考虑市场价格涨跌因素,以当地政府或行业协会公布的市场价为参考,在市场价格涨跌到一定程度时,适时适当同向调整结算价格。这种弹性结算价格的优点就是招标人对中标人保留适当利润,同时也使得招标人采购的物质价格趋于合理,中标方也应义不容辞的全力确保物资需要,使供应过程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3不规范性

一些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任意扩大组织招标采购物资范围,将本来属于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物质强行纳入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的范围,而且招标的价格不见合理,超出单位的承受能力,致使单位利益受到损害。还有部分地区和主管部门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出于地方保护的目的,对招标物质硬性限定生产厂家等。对这些招标中的不规范行为,纪检、审计等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招标组织者要行为公正,对其负责的工作内容要严格保密。招标人要认真编制招标文件,使文件尽量详尽合理,必要时邀请相关的技术、法律、经济方面的专家参与。物质合同应全面、详细、缜密、质量条款应详实、明确、可操作。招标人应完善投标、评标、定标过程,制定科学严密的评标细则,并做好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

4招投标领域中人才缺乏

物资招投标管理是一门综合的学科,从业者应该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作为招投标的主体,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必须注重物资招投标管理方面人才的培养,使从业人员全面掌握物资招投标管理方面的知识,提高他们的适应和驾驭市场的能力,培养一批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合格管理人才。也只有这样才能编制出比较精细的招标文件,制定出比较严谨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全过程运作得以规范顺畅。尤其是一些大型企业,随着体制投资的改革,企业的物资管理权限也越来越大,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企业必须从占工程项目成本加大的施工物资人手,加大控制物资成本的力度,逐渐建立起招投标机制,最大限度的发挥这一竞争机制的作用,以达到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把底价规则引入到招投标领域中

把底价规则引入到招投标领域中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体现优胜劣汰、互利互惠的一种市场机制,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择优确定竞标人,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施工项目效益最大化,对于稳定市场渠道和价格,保证工程整体质量,确保施工项目效益最大化,对于稳定市场渠道和价格,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引入底价规则,有利于鼓励更多的需求企业选择招投标这一方式进行交易,选择供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自负盈亏的民事主体,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要与其他企业进行大量的业务往来,在进行业务洽谈时,讨价还价,你来我往,进行拉锯式的谈判是常有的事,有的业务经过十几次的谈判,历经几个月的时间也确定不下来,浪费了双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底价规则的引入使招投标制度更加完善,降低了招投标双方利益受损的风险和机会,减少了单独洽谈这一方式的时间和精力的投入,有利于招标方更快地确定适当的供方,促进市场的良性交易。这样,大量的需求企业在选择供方时自然就会采用招投标这一方式来进行。

招标人要确定投标单位有无符合等级要求的资质、有无总包资格、对待特殊要求部分有无资质或分包资格;其次应注意承包商报送资料的分析,着重考虑其投标是否具备较高的综合竞争力。通过这些来选择一个有实力讲信用的投标人,以利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各招标企业应以《招标投标法》为依据,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招投标采购制度,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以提高可操作性。作为施工物资采购招标的监管单位,应重点监督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中标方履行合同的规范性以及售后服务等。招标采购制度的完善、执行和监督密不可分,制度的完善在与实践的探索,制度的力量在于监督的执行,只有将两者充分重视起来,使之成为行之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的统一体,才能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并推动其向更深层次发展,促进招标管理步入良性循环。底价规则的引入使得无论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在底价这一共同底线上参与竞争,可以有效制止招投标领域里的恶意竞争,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证竞争平台的平稳,促进经济的发展。

四、小结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把拍卖领域中普遍采用的底价规则引入招投标领域,不仅可以进一步彰显招投标制度在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优势,而且在实践中也是切实可行的,具有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现行招投标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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