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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意识视角下网络舆论监督影响力探析

2009-01-27王菲菲

青年记者 2009年24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网民公民

王菲菲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喻国明指出:“以往依靠某一个(类)媒介的强势覆盖而‘号令天下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①他所指的“新兴媒介”无疑是网络。与传统媒介舆论监督相比,网络舆论监督有着诸多优势。近年来,许多社会热点事件无不是通过网络曝光后迅速成为公众话题而备受关注。

公民意识与网络舆论监督的互动关系

一是网络催生了公民意识的觉醒和扩张。公民意识又称公民精神,是指公民对于自身享有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自觉意识。②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等级观念和“官本位”思想严重,我国公民缺乏民主意识,主张逆来顺受,长期以来,形成了内敛、低调、忍气吞声的民族性格,自由、民主、平等意识被深深压抑。网络的出现使这一情况得到了极大改观。网络的开放、隐蔽、匿名等特点使人们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不用担负责任,并感受不到来自现实的压力,这使人们表达的勇气大增,开始不再沉默,转而在网上积极、大胆表达压在心头想表达却又无处表达的话。这在宣告传统媒介环境下被奉为经典的“沉默的螺旋”理论被颠覆和失效的同时,人们内心深处沉睡已久的自由、民主、平等意识也逐渐被唤醒,网上随处可见惩恶扬善的愿望和伸张正义的呼声。人们对现代民主社会中的自我价值体现意识得以彰显,对公共社会的自觉监督、自觉怀疑倾向和批判精神迅速增强,而这便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和显著特征。可见,网络的出现,使中国人实现了由封建社会中的“臣民意识”向现代社会“公民意识”的蜕变。

二是公民意识使网络舆论监督由自发到自觉,并且带有明显目的性和指向性。网络兴起之初,很大程度上成为人们嬉笑怒骂、情绪发泄、张扬个性的渠道,人们利用网络进行舆论监督,大多属于自发和偶然行为,网络在舆论监督领域并没有太大作为。公民意识则促使网络舆论监督由自发向自觉转变。

在公民意识的指引下,网络舆论监督的范围日益拓展,目的性和指向性明显增强。从政治事件到社会公共事件,从政界到司法界,从道德到法律,从网络到现实,公民通过网络舆论监督参与社会管理的范围正急剧扩大,且大部分事件都以公民意识中的“惩恶扬善”、“伸张正义”、“以天下为己任”等大爱精神为原则,通过有序的参与,形成合力,就可以博弈滥权,发难腐败。

网络舆论监督的影响力

一是网络“聚合效应”使草根不再是乌合之众。由于网络的个性化特点,网民给人的印象往往是一群乌合之众,难成大气候。后来出现的一系列比较有影响的网络事件,如“华南虎事件”,网民相互协同,密切配合,最终撕掉了“纸老虎”的“假面具”,使真相大白于天下。此类事件让社会和网民自身感受到了网民联合起来的强大力量,并因此意识到了联合的必要性。网络便利的交流场所为联合提供了物质基础。网络的“聚合效应”使联合成了可能。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网络为网民提供了一个个相互交流、自由发表个人观点的虚拟社区,用共同的兴趣爱好、信息关注点等,将各地的网民通过网络汇集到一起,共同交流观点,能够在短时间内最大范围地凝聚,为形成强大的舆论创造基本条件。

二是网络“现实效应”使网络不再虚拟。网络虽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匿名性等特点,但并不意味着其没有现实的可能,一方面,网络主体是人,只不过是被“包装起来的人”。网民利用网络这一神秘的面纱,成功地遮挡了自身不完美的方面,以更加真实、透彻的“片面自我”展示给其他网民。但揭开虚化的表象的幕后操纵手仍然是人。通过网络,他们言论自由,行为大胆,做现实中不敢做,想现实中不敢想,言现实中不敢言,从而导致网络的“现实效应”产生,其虽源于网络,但作用于现实。另一方面,网络信息尽管不完全真实,但并非所有信息都不真实。网络开放性的传播渠道和复合式的传播形态给了每个人均等的话语空间,无论是谁都可以在网上发布信息、表达意见。无从核实和查证是网络信息的致命弱点,导致网络信息鱼龙混杂,莫衷一是。尽管如此,并不能以此认定网络信息都不真实,事实证明,许多重大事件(如“汶川地震”)都是网络首先发布传统媒体才跟进报道的。另外,一些主流网站和知名论坛也为信息真实提供了信誉保证。

网络舆论监督的未来生存状态

首先,网络舆论监督不可能单独存在但必将长期存在。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更追求点击率、关注度和轰动效果,其可靠性和公信力相对较差。此外,网络舆论监督“非主流”地位还表现在缺少法律保障,“政治认可与法律缺失并存,宏观支持与微观无力同在,这就是当下的网络监督现状,其势必使常常大快人心的网络舆论监督呈现一种乱象和迷局:司法在模糊的法律规定下,自由裁量权的弹性过于强大”。③可见,网络舆论监督目前还只能作为传统媒体舆论监督的补充,而不可能完全取而代之。

但同时,网络舆论监督必将长期存在。《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言论自由和对国家机关的工作实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民主权利,人民有权利采取最便利的方式和手段行使这一权利,网络监督就是这样一种方式和手段,理所应当要受到宪法的保护。

其次,网络舆论监督明显的“两面性”亟待规范。就当前我国实际而言,一方面,网民素质相对较低且参差不齐是网络社会初级阶段的基本“网情”。当前公民素质的参差不齐,导致“网络暴力”时有发生,不少网络舆论监督沦为情绪宣泄,走向异化。因此,网民在利用网络进行舆论监督时,必须认清两点:一是舆论监督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激化矛盾。舆论监督要站在国家和大局的立场,在揭露问题的同时,要能够为问题的解决出谋划策,而不能煽动网民与国家、社会对立。二是监督权利不等于具体行使权利。网民应该认识到,舆论在行使其监督职能时,是通过间接手段来达到目的,主要为司法机构公正司法提供参考依据,而不能希望司法机构完全按自己的意图办事,否则,就可能超出监督的范围而变成一种越权行为。所以,网民要尽量用事实说话,防止以偏概全、炒作渲染、片面追求轰动效应。

另一方面,网络“把关人”并未缺失,只是功能有待强化。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传播学奠基人之一卢因认为,信息的传播网络中遍布了“把关人”,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内容才能进入传播渠道。网络开放的传播渠道和宽容的传播环境大大弱化了“把关人”作用,网络管理者、论坛版主、贴吧吧主就是网络“把关人”,因此,发挥好网络“把关人”作用,是保证网络舆论监督不走向异化的一个重要手段。具体而言,网络“把关人”应注意对网络信息进行事先和事后审查,对于网站主动发布的信息,在发布前通过审查,有利于确保真实、合法;对于网友在BBS、聊天室等上传的信息,通过事后审查,对于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信息应当予以删除,不能为了追求点击率和轰动效应放任过激言论或没有经过查证的虚假信息在网上传播。

注释:

①喻国明:《新闻与传播》,2006年第4期卷首语

②戴益民:《网络舆论与公民意识的培育》,《传媒观察》,2008年第2期

③马九器:《网络立法,应有网络监督的一席之地》,华商评论的博客,2009年3月13日

(作者单位:南京政治学院新闻传播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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