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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权质押存在的问题

2009-01-18黄冬梅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0期
关键词:风险评估

黄冬梅

摘 要:虽然我国的专利权质押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了,但是其发展现状并不很乐观。本文从我国专利权质押的现状入手,从企业的弱势地位、专利权价值评估难、银行承担风险大、专利权质押质权实现难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专利权质押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专利权质押 评估 风险 质权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90年代,随着世界一些国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我国的知识产权也日益受到重视。从企业层面讲,包含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科技类、专业服务类企业越来越多,传统企业也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作用,把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当作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有利武器。“虽然国家鼓励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扶持,但是,在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往往缺乏房产等固定资产抵押物,因而很多被银行拒之门外。但是,这些拥有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却形成了良好的市场预期和潜在的盈利能力。随着,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设立和各银行之间竞争的加剧,银行将把面向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信贷业务作为创造利润的新的追逐点。”

不难看出,我国的专利权质押有着广泛的市场需求,但是另一方面相对于蓬勃发展的股权质押,专利权质押的发展几乎是原地踏步。1996年10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后,只有1家企业和银行签订了专利权质押合同,如果说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法律刚刚颁布,而且还是在这一年的最后一个季度颁布的话,在1997年整年中,只有7家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专利权质押合同,则不能不说明问题。接下来的1998、1999和2000年也分别只有12、10、15家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专利权质押合同,数量少的可怜。2001和2002年在20家左右徘徊。直到2003年才稍见起色,有60家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专利权质押合同。到2007年为止,都没有大的起色,一直维持在60家左右。与此相对应的专利权授权的国内总量,2001年为99271件,2002年突破10万,到了2006年则突破20万大关,2007年上升到30多万件。 通过两组不同数据的对比,我们不难看出,我国专利权质押的数量只是整个专利权授权总量的九牛一毛,这种情形的出现由多种原因造成。

一、企业的弱势地位

专利权质押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实施离不开发达的市场环境和政府的宏观调控。原则上是否订立专利权质押合同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政府基本上不实施任何影响。目前,我国专利权质押主要在企业和银行之间运行,但是在专利权质押中完全实现当事人的自治是欠缺妥当的。无论订立何种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但是,在专利权质押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却恰恰是不平等的。尽管“订立专利权质押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但事实上,是否质押只取决于银行。银行有绝对的决策权,企业并没有决策权。企业处于弱势地位,银行处于强势地位。这时如果政府没有进行适度的管理,只任凭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专利权质押的落实将成为空谈”。

二、专利权价值评估难

在进行专利权质押之前,银行要对专利权人的专利进行价值评估,如何能够准确评估该项专利权的价值,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评估过程中对细节问题的不同处理,都可能导致评估结果的巨大差异。银行不仅仅要“考虑该项专利技术的革新程度、市场需求量的大小、专利产品的实用性,而且要考虑该项专利产品被仿制的难易程度、该项专利产品的功能是否能被其他相类似的产品替代以及专利的有效期限等种种诸多问题,” 才能对该项专利技术的经济效益进行全面的预测和评估。“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权的时间性强,一个专利产品的上市往往经历上市期——认识接受期——畅销期——饱和期,一项专利权在专利产品畅销期的评估价值应比饱和期大得多。”

三、银行承担风险大

专利权质押的风险较大。银行如果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很难克服和避免专利权质押中面临的政策、技术、市场等多重风险。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专利前景的不确定性、专利效果的不确定性引致信贷资产预期收入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该项“专利能否商业化、产业化还是未知数。如果专利无法顺利转化为产品并获得赢利,银行的贷款将难以收回。”另外,专利权价值的实现主要取决于市场因素,如何控制、分散市场风险实际上也是专利权质押中存在的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

四、专利权质押质权实现难

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不同于有形动产质押。有形动产质押的实现因为质权人占有质物,质权人可通过拍卖、变卖质物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或以质物折价抵偿。虽然专利权质押也可通过拍卖、变卖、折价抵偿等方式实现,但是动产质押质物的价值有一定的稳定性,其转让也不需要特别的手续,质物占有使用具有唯一性,这些都是专利权所不具有的。同时专利权的转让还受到法律的限制。《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回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第15条规定:“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可见,专利权质押质权的实现无论是在方式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比动产质押实现要困难。

(作者单位:辽宁省中共锦州市委党校)

注释:

专利质押融资瓶颈亟待打破"http://www.sipo.gov.cn/sipo/xwdt/mtjj/2006/200612/

t20061214_124698.htm。

以上数据均摘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

参见杜蓓蕾、安中业.完善专利权质押运行机制的建议.中国经贸导刊.2007年第20期.

王菊英.知识产权质押刍议.淮北煤师院学报.2001年2月.

周林.试论知识产权评估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依据.法商研究.1996年第6期.

参见杜蓓蕾、安中业.完善专利权质押运行机制的建议.中国经贸导刊.2007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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