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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探析

2009-01-18张慧芳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0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

张慧芳 王 丽

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当今证据法中的重要证据规则之一,我国目前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只限定在部分言辞证据上而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因此笔者从我国非法言词证据的现状及完善来分析,从而使其为我国人权保障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完善和构想

中图分类号:D925.23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司法实践中,我国初步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但其实施现状不容乐观。首先,我国现阶段公安人员很少经过公安院校培养,缺乏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其次,受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影响,百姓对案件的实体结果更为关注,只要实现惩恶除奸的效果,百姓可以容忍程序中的不公正现象存在。

二、我国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证据方面始终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学者大多是从保障人权、维护法治尊严、促进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抑制违法收集证据等方面加以褒扬。①可见设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在现阶段的我国十分必要:(1)遏制违法侦查行为的需要。只有通过法律规定禁止使用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才能遏制违法取证的心理动因,对收集证据的方式产生有效的影响。②(2)促进保障人权的需要。(3)维护审判公正性的需要。

三、我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和构想

(一)赋予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应有的法律地位。

我国宪法设专条明确规定,其内容包括:公民的人身、住宅、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除法定理由,履行法定手续,任何公民在被拘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中获得的言词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二)明确非法言词证据范围。

笔者将着重分析刑讯逼供得到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排除问题以及以威胁、欺骗、引诱所得口供是否应当排除之相关问题。

1、确立刑讯逼供所得口供排除原则。

针对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我认为应当一律排除。法理依据如下:第一,刑讯逼供违反人权。“诉讼人权保障更主要地指个人人权(非集体人权)保障,具体而言就是指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首要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③第二,刑讯逼供的证据可靠性差,易造成冤假错案。第三,破坏司法部门的公正形象。

因此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1)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近一时期以来,个别地方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没有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错误的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加以使用,最终酿成冤案,造成了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④(2)建立庭前证据审查制度,对控辩双方的证据进行庭前审查,以排除非法证据的可采性。(3)建立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制度。(4)建立合理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各项权利,如会见权,在场权,调查取证权等。(5)案件在由侦查部门移送检察院后,检察人员在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第一次见面时和案件移送法院后应当询问有无刑讯逼供现象并进行审查处理。

2、关于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排除问题。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证人、被害人有如实提供证言或陈述的义务。但由于我国刑事案件中大多数证人和被害人几乎不出庭作证,从而没有提出排除非法证言的场合。

再次,威胁、欺骗、引诱所得的口供是否排除问题。我认为应把合法的引诱、欺骗策略与非法的手段区分开来,对于威胁、欺骗、引诱要看程度的轻重,如果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威胁、欺骗、引诱,则取得的言词证据不必排除;如果不符合法律和政策的,或者情节过于恶劣的威胁、欺骗、引诱所得的言词证据则应排除。

3、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1)确定提起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主体。我认为被告人有主体资格,法官本人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决定审核,如果被告没有提出来,法官对证据合法性也没有异议,则非法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明确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非法取证一般发生在侦查阶段,而侦查阶段又是侦查机关一方进行的追诉活动,具有保密性,律师的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都受到法律的限制,司法实践中,甚至受到侦查机关的剥夺。⑤因此笔者认为出于控辩平等原则的考虑,我国可以借鉴日本此种均衡机制,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控方不能证明自己是合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则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赋予审判人员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一经认定绝对排除;如果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据是重大案件中定案的关键证据,且具有不可取代性,则可采纳。

(4)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控方证明其获得言词证据属合法的证明标准应达到能排除合理怀疑;而出于对被告人的弱势地位考虑,我认为被告人应在提出存在这方面异议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存在非法取证的表面证据即可,如伤痕等。

(5)明确提出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时间。应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如在开庭询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时可以询问被告人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作者:湘潭大学法学院2008级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

注释:

陈光中、张小玲.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1期.陈桂明,相庆梅.民事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初探.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

陈桂明,相庆梅.民事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初探.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

陈光中,张小玲.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1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的通知.高检发诉字[2001]2号.

董小军.公安机关凭什么剥夺律师的会见权.律师与法制.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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