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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小子军”考议

2009-01-18王子今

人文杂志 2009年5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

内容提要 董说《七国考》卷一一《秦兵制》题下有“小子军”条,引刘子《别录》:“长平之役,国中男子年十五者尽行,号为‘小子军。”秦“长平之役”大规模调动兵员事,见《史记》卷七十三《白起王翦列传》。秦“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的征役方式,是限于河内还是“国中”“尽行”,是偶然事件还是确定的制度,学界存在争议。“年十五”,是男性未成年人年龄的高限。班昭说“古者十五受兵 ”,有学者认为可能包括秦的制度。即使“刘子《别录》”在文献史上年代稍晚,对于“小子军”的历史评议,依然是值得重视的。有论者指出,秦“与赵战”,取“民年十五者必赴”的政策,虽“名胜赵”,然而“其众固已困矣”,“其民固已竭矣”。这样的分析,与西汉以来政论家对秦政“祸烈”、“苦烈”的批评是一致的。然而正是因为能够极大限度地开发人力资源,极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甚至包括调发未成年人从军,秦人方能够“蚕食诸侯,并吞战国”,实现统一。“秦政力并万国,富有天下,破六国以为郡县”的历史性的成功,应当也是与“国中男子年十五者尽行”这样的兵役形式有关的。而秦统治下的未成年人被迫付出的历史牺牲,也为秦帝国的成立准备了条件。

关键词 秦 小子军 兵制 未成年人

〔中图分类号〕K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9)05-0127-07

秦的征役制度对于强兵胜战,最终实现统一,发生过历史作用。就秦制的相关内容,学界尚多争议。考察秦昭襄王长平之战时“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事,应当有助于探究秦兵制中的征发方式,当时未成年人生活的一个侧面,也可以得到说明。

明人董说《七国考》卷一一分述秦、田齐、楚、赵、魏、韩、燕七国兵制。《秦兵制》题下有“小子军”条:

刘子《别录》云:“长平之役,国中男子年十五者尽行,号为‘小子军。”①

“刘子《别录》”,缪文远订补本作“刘向《别录》。”②张金光论述秦“傅籍与编役”制度引作:“刘向《别录》说:‘长平之战,国中十五者尽行,号为小子军。”③“长平之役”作“长平之战”,又缺“男子年”三字,然不详出处。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度一般项目:秦汉时期未成年人生活研究,项目批准号:06JA770004。

① 〔明〕董说:《七国考》,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②〔明〕董说原著、缪文远订补:《七国考订补》,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4月版,下册第575页。

③ 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213页。

秦“长平之役”大规模调动兵员事,见《史记》卷七十三《白起王翦列传》:“赵王既怒廉颇军多失亡,军数败,又反坚壁不敢战,而又闻秦反间之言,因使赵括代廉颇将以击秦。秦闻马服子将,乃阴使武安君白起为上将军。而王龁为尉裨将,令军中有敢泄武安君将者斩。赵括至,则出兵击秦军。秦军详败而走,张二奇兵以劫之。赵军逐胜,追造秦壁。壁坚拒不得入,而秦奇兵二万五千人绝赵军后,又一军五千骑绝赵壁间,赵军分而为二,粮道绝。而秦出轻兵击之。赵战不利,因筑壁坚守,以待救至。”秦昭襄王于是有异常举动:秦王闻赵食道绝,王自之河内,赐民爵各一级,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遮绝赵救及粮食。

“王自之河内”句下,张守节《正义》:“时已属秦,故发其兵。”“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句下,司马贞《索隐》:“时已属秦,故发其兵。”(注:河内,指今河南省黄河以北地方。有人释“王自之河内”为“(秦王)亲自到韩城、大荔一带坐镇”(张卫星:《秦战争述略》,三秦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106页),是地理方位理解的错误)

长平战事随即以秦军大胜结局。“至九月,赵卒不得食四十六日,皆内阴相杀食。来攻秦垒,欲出。为四队,四五复之,不能出。其将军赵括出锐卒自搏战,秦军射杀赵括。括军败,卒四十万人降武安君。武安君计曰:‘前秦已拔上党,上党民不乐为秦而归赵。赵卒反复。非尽杀之,恐为乱。乃挟诈而尽坑杀之,遗其小者二百四十人归赵。前后斩首虏四十五万人。赵人大震。”秦昭襄王亲自到河内,“赐民爵各一级,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遮绝赵救及粮食”,对于战局发展意义重大。然而对于“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七国考》卷一一《秦兵制》引刘子《别录》以为“国中男子年十五者尽行”,按照张守节《正义》和司马贞《索隐》“时已属秦,故发其兵”的解说,则以为限于不久前“属秦”的“河内”地方。

《秦会要》卷一八《兵上•兵制》引录《文献通考》卷一四九《兵考一•兵制》中论“秦兵制”文字:“及孝公用商鞅,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连坐,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行之十年,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又以秦地旷而人寡,晋地狭而人稠,诱三晋之人耕秦地,优其田宅。而使秦人应敌于外。大率百人则五十人为农,五十人习战。凡民年二十三,附之畴官,给郡县一月而更,谓之‘卒。复给中都一岁,谓‘正卒。复屯边一岁,谓‘戍卒。凡战获一首,赐爵一级。皆以战功相君长。长平之役,年十五以上悉发,又非商鞅之旧矣。”(注:徐复著:《秦会要订补》,羣联出版社,1955年9月版,第275页至第276页。“民年二十三,附之畴官,给郡县一月而更,谓之‘卒”,又订正为“民年二十三,附之畴官,给郡县一月而更,谓之‘更卒”。〔清〕孙楷撰、徐复订补:《秦会要订补》,中华书局,1959年6月版,第286页至第287页。张金光以为“附之畴官”的“附”,可读为“傅”,《秦制研究》,第210页)这里说到“长平之役,年十五以上悉发,又非商鞅之旧矣”,指出秦昭襄王“自之河内”“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是兵制史上的新举措。马非百《秦集史•国防志》关于“边防兵之征发”据《文献通考》卷一四九《兵考一》,谓:“秦制:民年二十三,附之畴官,给郡县一月而更,谓卒。复给中都一岁,谓正卒。复屯边一岁,谓戍卒。”又说:“此平时之征发也。但亦有临时征发之,谓之谪戍。”(注:马非百:《秦集史》,中华书局,1982年8月版,下册第700页)不言“长平之役,年十五以上悉发”事。

杨宽、吴浩坤主编《战国会要》卷一一八《兵六•征兵》“秦王闻赵食道绝,王自之河内,赐民爵各一级,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遮绝赵救及粮食”句后有编者按:

云梦《秦简》《大事记》载:喜,秦昭王四十五年生,秦始皇元年“傅”,登记服役。由此可知秦男子服役年龄为十五周岁始,与此印

证。(注:杨宽、吴浩坤主编:《战国会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12月版,下册第1141页)

云梦睡虎地秦简《编年记》的相关文字,据整理小组释文:

卌五年,攻大 (野)王。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

……

今元年,喜傅。

《编年记》自“昭王元年”起。整理小组有这样的说明:“昭王,秦昭王。《韩非子》、《史记•六国年表》作昭王,与简文同;《史记•秦本纪》作昭襄王。昭王元年为公元前306年。”关于“喜产”,整理小组注释:“鸡鸣时,丑时,见《尚书大传》。喜,人名。产,诞生,下面‘敢产、‘速产等同例。”关于“喜傅”,整理小组注释:“今,即古书中的今王、今上,指当时在位的帝王,此处指秦王政(始皇)。”“傅,傅籍,男子成年时的登记手续,《汉书•高帝纪》注:‘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据简文,本年喜十七周岁。汉制傅籍在二十或二十三岁。”(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11月版,第5页至第6页,第8页,第11页;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9月版,释文第5页至第6页,第8页至第9页)注意到秦制傅籍和“汉制傅籍”年龄不同。

高敏认为,“‘喜这个人从出生到公元前247年十二月才年满十五周岁,因此,公元前246年登记服役时,只能说已年满十五周岁,进入了十六岁。由此可见,秦始皇元年时的服役者是以年满十五周岁为成年标准的。”他说,秦昭王“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不是“偶然的特例”,而可证明“秦以十五周岁为成年标准之制”并非“始于秦始皇元年”,而是“早已有之”。“秦以十五周岁始役的规定,至晚在秦昭王时期已经有了,基本上可视为秦的定制。”(注:高敏:《关于秦时服役者年龄问题的探讨——读〈云梦秦简〉札记兼批“四人帮”》,《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1月版,第21页至第22页)

张金光指出,“古人计龄,本无所谓周岁、虚岁之分。其出生不论在年初或年末,生年即为一岁,逾年终则增岁。”“喜自昭王四十五年(前262年)生,至始皇元年(前246年)傅,其间恰历十七个年头,应定为十七岁始傅。(不应说‘十七周岁,更非‘十五周岁)”“秦‘自占年当在八月”,“喜至其傅年的八月已满十六周岁,亦断非十五周岁或十七周岁。喜于其所自作《编年记》中,录其十七岁始傅,这是奉行十七岁始傅制度的铁证。凡种种离此之证,皆无法通过这个铁证。研究秦役政傅籍制度,应以此作为坐标定点,去解释其它矛盾现象,而绝不能削足适履。”他认为,秦昭王“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事,“究竟只不过是一个偶然的特例,而且毫无‘十五周岁始傅的意思。”“正因为‘发年十五以上是违例的特殊事情,《史记》才特书之。”

④张金光:《秦制研究》,第211-213、804页)我们看到,论者虽然说“古人计龄,本无所谓周岁、虚岁之分”,在讨论中却依然使用“已满十六周岁”的说法。也许我们可以避开“所谓周岁、虚岁”的表述方式,却不能避开“计龄”需要保证精确度的事实。确实如论者所说,“睡虎地秦简《编年记》记载了喜这个家庭几个普通庶民男子的生年月名是很值得注意的”④,如果“计龄”只是简单┑亍坝饽戟终则增岁”,只是按照所“历”“年头”计算,那么出生“月名”记录甚至更为精确的如“十┒月甲午鸡鸣时,喜产”一类记录又有什么意义呢?

今按: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对于“喜”的年龄的计算看来是有问题的。秦昭王卌五年(前262)“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今元年”(前246)“喜傅”。“喜傅”时如果在“十二月甲午”,只有十六周岁。如果在“十二月甲午”之前,则只有十五周岁,而绝对不是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所说的“十七周岁”。

看来,杨宽等学者“由此可知秦男子服役年龄为十五周岁始,与此印证”的说法,还是有道理的。

有了这种“印证”,则可知秦昭襄王亲赴河内令“国中男子年十五者尽行”以“国中”为政策空间范围的说法大体可信,而《史记》卷七十三《白起王翦列传》张守节《正义》和司马贞《索隐》“时已属秦,故发其兵”说以为“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仅限于“河内”地方的意见,似未可从。

“年十五”,是男性未成年人年龄的高限。以生理条件成熟标志考虑,据说“二八十六阳道通”(注:《史记》卷四七《孔子世家》张守节《正义》:“男八月生齿,八岁毁齿,二八十六阳道通,八八六十四阳道绝。女七月生齿,七岁毁齿,二七十四阴道通,七七四十九阴道绝。”。“年十五”而具有成人的材力,被看作早熟异能。如《史记》卷一《五帝本纪》张守节《正义》引《帝王纪》言帝喾高辛事:“龆龀有圣德,年十五而佐颛顼。”秦汉时“年十五”以言行影响政局者,有张辟强故事。《史记》卷九《吕太后本纪》:“七年秋八月戊寅,孝惠帝崩。发丧,太后哭,泣不下。留侯子张辟强为侍中,年十五,谓丞相曰:‘太后独有孝惠,今崩,哭不悲,君知其解乎?丞相曰:‘何解?辟强曰:‘帝毋壮子,太后畏君等。君今请拜吕台、吕产、吕禄为将,将兵居南北军,及诸吕皆入宫,居中用事,如此则太后心安,君等幸得脱祸矣。丞相乃如辟强计。太后说,其哭乃哀。吕氏权由此起。乃大赦天下。九月辛丑,葬。太子即位为帝,谒高庙。元年,号令一出太后。”清人邵泰衢《史记疑问》卷上就此事批评陈平:“平媚吕者也。戮信醢越,不即斩哙,皆平之甘心左右之也。良之辟榖,虑吕祸而避之也。诸吕用事,平借辟强小儿以启端耳。至曰王诸吕无所不可,几覆刘矣。尚敢曰定刘氏后乎!”论者以为“辟强小儿”语只是陈平“媚吕”“启端”之借口。唐代名臣李德裕评论此事亦说:“扬子美辟强之觉陈平,非也。若以童子肤敏,善揣吕氏之情,奇之可也。若以反道合权,以安社稷,不其悖哉!授兵产、禄,几危刘氏,皆因辟强启之。向使留侯尚存,必执戈逐之,将为戮矣。”(注:《歴代名贤确论》卷四一,文渊阁四库全书本)都以张辟强“小儿”“童子”之见为非。扬雄《法言》卷七《重黎》则写道:“或问甘罗之悟吕不韦,张辟强之觉平、勃,皆以十二龄,茂、良乎?曰:才也,茂、良不必父祖。”则肯定张辟强幼龄之“才”。

高敏讨论“秦以十五周岁始役”制度,举《全后汉文》卷九六班昭《为兄超求代疏》:“妾窃闻古者十五受兵,六十还之。”他以为:“这是说古时候服役的年龄标准是十五岁以上到六十岁以下。班昭是东汉人,秦国的情形,也应属于她所谓‘古时之列。”对照云梦秦简提供的数据可知,“班昭所说,确实包括秦制。”④《云梦秦简初探》,第22-23、23页)今按,班昭文字,见《后汉书》卷七七《班超传》,不烦转自《全后汉文》。李贤注:“《周礼》‘乡大夫职曰:‘国中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征谓赋税从征役也。《韩诗外传》曰‘二十行役,六十免役,与《周礼》‘国中同,即知‘二十与《周礼》‘七尺同。《周礼》国中‘六十免役,野即‘六十有五,晚于国中五年。国中‘七尺从役,野‘六尺,即是野又早于国中五年。‘七尺谓‘二十,‘六尺即‘十五也。此言‘十五受兵,谓据野外为言,‘六十还之,据国中为说也。”高敏又举居延汉简“大昌里不更李恽年十六”简例,认为这位李恽“在已经开始服兵役之后仍只有十六岁,可见他开始登记服役的年龄是十五周岁。”④今按:所引简例完整简文为:“葆 鸾鸟大昌里不更李恽年十六”(51.5)。“葆”字的出现,说明李恽未必是简单意义上的“服兵役者”有关“葆”的简文,陈直以为反映“汉代戍所吏卒,亦用质保制度”。“盖吏卒妻子有居葆宫岁月既久者,其子又承袭为戍卒,此等兵士,虽分属各县,在名籍上加葆字以别之。”《居延汉简综论》,《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5月版,第59页至第60页)。也许敦煌汉简中的如下简例更值得注意:

“阴□年十五”,其身份为“私从者”。陈直曾说,“从者为戍卒之亲戚同族相随至戍所者,从居延简考查,每月亦发给口粮,数量则较戍卒为九折。”(注:陈直:《居延汉简综论》,《居延汉简研究》,第151页)所谓“私从者”,或解释为“吏士出征时私募之随从”(注: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131页),或释为“私人的随从”(注: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科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74页。沈刚认同此说。《居延汉简语词汇释》,科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版,第115页),所举正史记录为《汉书》卷六一《李广利传》“发恶少年及边骑,岁余而出敦煌六万人,负私从者不与”及《汉书》卷六九《赵充国传》“愿罢骑兵,留弛刑应募,及淮阳、汝南步兵与吏士私从者,合凡万二百八十一人,用谷月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三斛,盐三百八斛,分屯要害处”。从赵充国的军事计划看,“私从者”也是从军人员,与正规的“骑兵”、“步兵”同样列入作战系列之中,军需供应也自有份额。这位“年十五”的“阴□”,虽然可能不是正式的“服兵役者”,却也承担着大致与士兵同样的危难和辛劳。

高敏在有关论述的“增订”论证中,又提出了新的例证:“还有《史记•项羽本纪》载项羽久攻外黄不下,及其‘已降,项王怒,悉令男子年十五以上诣城东,欲坑之。为什么项羽只想坑杀外黄城内十五岁以上的男子呢?原因就在于当时以十五岁成丁,正是这些十五岁以上的成丁男子在抵抗项羽攻城的缘故。因此,这一情况,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秦制以十五岁成丁。”(注:高敏:《关于秦时服役者年龄问题的探讨——读〈云梦秦简〉札记》,《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7月版,第19页至第21页)以项羽外黄杀降以“男子年十五以上”为年龄界点分析“秦制”,提出了有参考价值的意见。

《汉书》卷一上《高帝纪上》:四年,“八月,初为算赋。”颜师古注:“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又《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李贤注引《汉仪注》曰:“人年十五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筭。又七岁至十四出口钱,人二十,以供天子;至武帝时又口加三钱,以补车骑马。”这样说来,似乎“年十五”也是一个重要的年龄分界。《后汉书》卷二《明帝纪》有“可以受六尺之托”语,李贤注:“‘六尺,谓年十五已下。”也体现了“年十五”作为人生界标的意义。《后汉书》卷四七《班超传》载班昭上书,也有“妾窃闻古者十五受兵,六十还之,亦有休息不任职也”语,也就是说,年十五以前一般是“休息不任职”的。

另一史例对于认识当时“年十五”在人生阶段划分上的意义,或许也是有益的。《史记》卷五九《五宗世家》:“江都易王非,以孝景前二年用皇子为汝南王。吴楚反时,非年十五,有材力,上书愿击吴。景帝赐非将军印,击吴。吴已破,二岁,徙为江都王,治吴故国,以军功赐天子旌旗。”“年十五”自请击吴,得赐将军印“击吴”,也是少年从军的例证。刘非以“材力”“军功”著名史册,“上书愿击吴”的事迹,在当时也可能属于非常情形。

《史记》卷一○三《万石张叔列传》记述了汉初名臣“万石君”石奋的故事:“万石君名奋,其父赵人也,姓石氏。赵亡,徙居温。高祖东击项籍,过河内,时奋年十五,为小吏,侍高祖。高祖与语,爱其恭敬,……”石奋“年十五,为小吏,侍高祖”,固然也是一种“役”,但是与一般兵役、劳役比较,有所不同。而汉代少年吏的普遍存在,反映着特殊的政治文化现象。(注:

参看王子今:《两汉的少年吏》,《文史》第51辑,中华书局2000年7月版。任吏较早的例子,有《史记》卷三○《平准书》:“(桑)弘羊,雒阳贾人子,以心计,年十三侍中。”《汉书》卷六八《霍光传》,霍光任为郎,“时年十余岁”。卷七六《王尊传》说,王尊“年十三,求为狱小吏”。卷八四《翟方进传》:“方进年十二三,失父孤学,给事太守府为小史。”卷三六《刘向传》:“年十二,以父德任为辇郎。”《后汉书》卷八○上《文苑列传•黄香》:“年十二,太守刘护闻而召之,署门下孝子。” 秦史中有“甘罗十二为上卿”的故事,《史记》卷七一《樗里子甘茂列传》和《战国策•秦策五》都有记载。甘罗任外交官张扬国威的事迹较多传奇色彩,或有夸饰成份。但是十二岁少年在文信侯吕不韦属下承担公务的情形,可能是接近历史真实的。黄留珠曾经指出:“有关秦以童子入仕的可靠记录,当属甘罗。”并以为这种所谓“童子仕”,可以列为秦“若干入仕特例”之一。《秦汉仕进制度》,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年7月版,第68页至第69页。据《史记》卷八九《李斯列传》,秦始皇时一代名相李斯,也曾“年少时,为郡小吏”。而刘邦集团的核心人物萧何、曹参等,在《史记》卷八《高祖本纪》中也被称作“少年豪吏”。

银雀山汉简被归入《守法守令十三篇》中可能可以定名为《田法》篇的如下简文:

……与年十六以至十四皆(1540)

为半作……(0598)(注:吴九龙释:《银雀山汉简释文》,文物出版社,1985年12月版,第96页,第46页)

也体现了在当时的劳作中,“年十五”是作为未成年人看待的。所确定的工作指标是“半作”即成年劳力的一半。《盐铁论•未通》:“古者,十五入大学,与小役;二十冠而成人,与戎。”“与小役”和“与戎”的区别,是鲜明的。

彭卫、杨振红指出,“据居延汉简,官方对儿童尚有特定指称。简牍文书载录的年龄分层是:大男和大女,年龄在15岁以上;使男和使女,年龄在7岁至14岁;未使男和未使女,年龄在2岁至6岁。又据《居延新简》收录的简文,汉代尚有‘小男和‘小女概念,分别包括使男、未使男和使女、未使女。按照政府对各个年龄层所赋予的责任,大男和大女属于成年人,小男和小女属于未成年人,这意味着汉代政府有把成人年龄提早的倾向,年龄15岁以上的成童不仅要承担赋役,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时流行的‘年未满十五,过恶不在其身的观念(注:《后汉书•李王邓来列传》),当与此有关。”(注:彭卫、杨振红:《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年,第354页。今按:其实,所谓“又据《居延新简》收录的简文,汉代尚有‘小男和‘小女概念”的说法,似可修正。《居延汉简甲乙编》中已经出现“‘小男和‘小女”。如29.2)论者关于“大男和大女属于成年人,小男和小女属于未成年人”,“‘小男和‘小女概念,分别包括使男、未使男和使女、未使女”等意见,都是值得重视的。然而,“这意味着汉代政府有把成人年龄提早的倾向”的说法,似乎还可以讨论。(注:参看王子今:《两汉社会的“小男”“小女”》,《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1期)也许相关现象未必“意味着汉代政府有把成人年龄提早的倾向”,在某种意义上或许可以理解为秦制某种历史惯性的反映。

秦军中存在少年士兵的情形,可以通过文物资料得以证实。

以秦俑军阵为例。据《秦始皇陵兵马俑坑一号坑发掘报告(1974~1984)》,发掘出土的军人模型有的有胡须,有的没有胡须。“无胡须”的,只是“少数”。(注:王玉清:《秦俑面形和表情》,《文博》1984年1期。论者还指出:“不留胡须,显得他更加年轻和举动敏捷干练”)胡须的“制作”,“与表现具体形象的年龄、个性和习尚有关。”(注: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始皇陵秦俑坑考古发掘队:《秦始皇陵兵马俑坑一号坑发掘报告(1974~1984)》,文物出版社,1988年10月版,上册第144页)秦兵马俑坑出土的军官俑和士兵俑,有一部分不表现胡须,突出显示出“年龄”特征。“标本T10K∶110号俑,为头绾圆锥形发髻,身穿长襦的步卒俑。窄狭的额头,面颊肌肉丰满,下巴宽大浑厚。面容流露出天真的稚气,是个年青的小战士的形象(图版一三三:1)。”(注:《秦始皇陵兵马俑坑一号坑发掘报告(1974~1984)》,上册第150页,下册第106页)今按:标本T10K∶110号俑为图版一三三:1,标识错误,应为图版一○一:2。其面容表情表现出“天真的稚气”的“小战士的形象”,还有图版一○五:2所见T19D8∶6,图版一一六:2所见T10G6∶29和图版一二五:4所见T2G2∶93等。(注:《秦始皇陵兵马俑坑一号坑发掘报告(1974~1984)》,下册第110页,第121页,第130页)有研究者提示人们注意“G8、12号俑,……嘴上无胡须,容貌年轻,脸上带有稚气,好像刚入伍的新兵”(注:王玉清:《秦俑面形和表情》,《文博》1984年1期)。

有研究者曾经指出,秦俑以仿拟形式个体表现的对象,有“带怯生生神情的”“恭谨从命的小兵。”(注:闻枚言、秦中行:《秦俑艺术》,《文物》1975年10期)有学者通过认真观察分析,发现秦俑中的士兵俑,有的“年轻幼稚”(注:徐卫民:《秦兵马俑艺术特点浅析》,《艺术贵族》1993年2期)。有学者认为“武士俑”中,有“刚刚入伍的年轻战士”,有“遵命唯谨的小卒”(注:王学理:《雄浑的气魄 写实的艺术——论秦俑艺术的历史地位》,《中国考古学研究论集》,三秦出版社,1987年版)。

这些艺术形象,其实提供了关于秦军士兵从役年龄的新的信息。

相信通过继续发掘和深入研究,还将有新的发现。我们可以通过对这些物证的细致考察和认真研究,得到有关秦兵制的进一步的更明朗的认识。

董说《七国考》引“刘子《别录》”说到秦的“小子军”,然不详所据。秦“小子军”亦未见其它文献。而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七国考》凡十引《别录》,九称“刘向《别录》”(注:《七国考》卷一《魏职官》“犀首”条:“刘向《别录》云:犀首,大梁官名。公孙衍尝为是官,因号‘犀首,盖以官号也。”《七国考》卷四《田齐宫室》“稷门”条:“刘向《别录》:稷门,齐城门也。谈说之士期会于稷门之下,故曰‘稷下。”《楚宫室》“太室”条:“据刘向《别录》云:楚有太室,王游焉。”《韩宫室》“高门”条:“刘向《别录》云:韩宫室之美,有桑林、髙门,金玉布列,五色错举。”《七国考》卷八《秦器服》“相印”条:“刘向《别录》云:秦惠文王置相印,虎钮白趾。”《七国考》卷一一《田齐兵制》“威王兵法”条:“刘向《别录》:齐威王用兵,大放穰苴之法,而诸侯朝。”《七国考》卷一二《楚刑法》“鸡次之典”条:“刘向《别录》曰:楚法书曰《鸡次之典》,或曰《离次之典》。‘离次者,失度之谓也。秦灭楚,书遂亡矣。”《韩刑法》“刑符”条:“刘向《别录》云:今民间所有上下二篇,中书六篇,皆合二篇,已备,过太史公所记也。”《七国考》卷一四《燕琐征》“黍谷”条:“刘向《别录》曰:邹子在燕,燕有黍谷,地美而寒,不生五榖。邹子居之,吹律而温气至,今名黍谷。”,只有言秦“小子军”一例称“刘子《别录》”,也不免使人疑惑。

不过,即使“刘子《别录》”在文献史上年代稍晚,对于“长平之役,国中男子年十五者尽行,号为‘小子军”的历史评议,依然是值得重视的。

我们读到一位曾经自称“刘子”的宋代学者刘敞对同一史事的议论。刘敞有《寓辩》一文,其中这样写道:

臣闻秦战长平,民年十五者必赴焉。秦王又爵民于河内,以与赵战,连时而不解。臣窃度之:秦名胜赵,其众固已困矣。非十五者不可用,其民固已竭矣。

这篇文字收入《公是集》卷四八《杂著》。论者指出,秦“与赵战”,取“民年十五者必赴”的政策,虽“名胜赵”,然而“其众固已困矣”,“其民固已竭矣”。这样的批评,与西汉政论家伍被所谓“百姓力竭”(注:《史记》卷一一二《平津侯主父列传》),贾山所谓“百姓任罢”,“力罢不能胜其役”(注:《汉书》卷五一《贾邹枚路列传》),以及《盐铁论》所谓“人罢极”(注:《盐铁论•结和》),“百姓不胜其求”(注:《盐铁论•诏圣》),都是

一致的。与此相关,晁错所谓“祸烈”(注:《汉书》卷四九《爰盎晁错传》),《淮南子》所谓“苦烈”(注:《淮南子•氾论》),都体现了人们对秦政风格的历史感觉。然而正是因为能够极大限度地开发人力资源,极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甚至包括调发未成年人从军,秦人方能够“蚕食诸侯,并吞战国”(注:《史记》卷一一二《平津侯主父列传》载主父偃语、严安语,《盐铁论•褒赏》载文学语),实现统一。贾山《至言》所谓“秦政力并万国,富有天下,破六国以为郡县”(注:《汉书》卷五一《贾邹枚路列传》)的历史性的成功,应当也是与“国中男子年十五者尽行”的兵役形式有关的。而秦统治下的未成年人被迫付出的历史牺牲,也为秦帝国的成立准备了条件。

至于秦“小子军”的名义,虽然在我们民族文化的历史记忆中并没有形成十分响亮的回声,却因反映了一种特殊制度的曾经发生,值得秦史研究者重视。就征发未成年人参与战争实践的组织形式而言,“小子军”与后世所谓“童子军”的历史关系,或许也有探究的必要。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

责任编辑:黄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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