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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履行WTO规则对我国经济的主要影响

2007-08-21石士钧

国际商务研究 2007年3期

石士钧

摘要:要深入研究全面履行WTO各项规则给予我国经济的深刻影响,首先应该从基本分析思路着手,着重梳理清楚该规则体系在以下方面可能带来的冲击:(1)入世文件中我国以后须兑现的具体承诺;(2)入世文件中我国以后须继续履行的一些条款;(3)WTO体系中一些会使我国面临较多困难的规则;(4)我国普遍比较忽视而又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与机制;(5)WTO可能新形成的一些规则或规定;(6)某些重大因素所带来的扩大效应和波及效应。

关键词:WTO规则;我国经济;主要影响;入世文件

中图分类号:F7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894(2007)03-0026-09

自2006年12月11日起,我国作为WTO的一个成员方,必须全面履行WTO各项规则和要求。这将给我国经济带来深刻的影响。要深入考察这类影响,首先应该从基本分析思路着手,梳理清楚WTO规则体系的哪些方面或内容可能在近年里给我国造成大的经济冲击。否则,这种分析必然是空洞的或肤浅的。大致而言,这种经济影响将会主要围绕以下内容予以展开。

一、入世文件中我国以后须兑现的具体承诺

通常而言,我国入世的相关文件主要是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及其附件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3个法律文本。在这些文本里,我国特别要关注以后须兑现的具体承诺主要有:

1.继续降低关税2006年关税总水平须降至10.1%,其中,工业品平均水平为9.3%,农产品平均水平15.5%。到2008年,关税总水平为10%,而工业品和农产品的平均水平分别是9.2%和15.1%。显然,同刚入世的2001年的14%、13%和19.9%相比,我国进口关税水平已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它已经低于一般发展中国家的水平(约为13%),但还是显著高于发达国家的进口税率(约为4%),因此,我国以后仍会面临须继续较大幅度降低关税的国际压力。

2.逐步取消非关税壁垒在2005年1月1日之前,我国对以往400多项产品实施的非关税措施(配额、许可证、机电产品特定招标)予以取消,并在今后不再增加或实施任何不符合WTO规定的新的非关税措施。这意味着,除了少数特定的商品种类之外,数量限制手段将难以成为我国以后抵御外国商品进口的一种有效手段。

3.继续开放某些服务贸易领域至2007年底,我国主要包括金融、商业、通讯、建筑、分销、教育、环境、旅游和运输等服务贸易领域9大部门的约90个分部门,对外资的大部分限制都将逐步取消,而它们基本上涵盖了我国最重要的第三产业。

4.履行补贴与反补贴的规定这体现为3个方面:一是完全取消WTO禁止的出口补贴;二是通知WTO允许的其他补贴项目(目前约为20项左右);三是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而它的确定需要依据肯定性证据明确证明。

5.在整个关税领域内统一实施贸易政策这个置于实质性条款第一位的重要承诺,实际上针砭着我国经济活动中阻碍市场化运作的某些弊端,可它却是我们自己相当忽略的。其具体内容稍后再作阐述。

二、入世文件中我国以后须继续履行的一些条款

我国入世承诺中有些重要条款的长期影响绝对不容低估。这是因为,它们通常都是发达国家依据WTO规则体系的有关内容予以提出,然后经过我国的据理力争而最终形成的,因而既具充足的合法性,又能为发达国家设置贸易壁垒提供一定的空间。显然,这些重要条款的潜在作用目前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警觉。

1.纺织品特保条款所谓的纺织品特保条款,我国不少人士通常理解为是指《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242条款,其实还应当包括《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和《工作组报告书》241-250条款中的相关内容。该条款的如下规定特别值得重视:

(1)“242条款”规定进口国对某个具体种类的纺织品设限,至多只能实施一年,且只可采用一次。可是,纺织品的具体种类相当繁多,这就给发达国家可能采用“轮番轰炸”一类的战术和策略以滥用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一种合法的借口。

(2)如果进口方单方面采取设限行动,则除了双方进行磋商之外,“242条款”并没有规定采用其他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来对付它。这意味着,对美国这方面的蛮横行径,我国还缺乏有效而合法的制约手段。

(3)“第16条”明确指出,当出现市场扰乱或贸易转移两种情况时,进口方只要提出充足的证据,并经过适当的程序之后,都可以采取数量限制的做法。不难看出,发达国家利用“贸易转移”的借口来阻挡我国纺织品,同样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4)“第16条”还特别允许,进口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其期限不得超过200天。这又给发达国家提供了一种挑起贸易争端的机会。

(5)“第16条”的适用期为12年,即到2013年12月结束。这表明,纺织品贸易争端仍然可能时起时伏,会延续到2014年才终止。我们对此要有准备。

2.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条款该条款的以下背景或规定特别值得重视:

(1)鉴于WTO具有4方面的明确规定,我国要不接受这项“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而可以加入WTO,实际上已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奢望。WTO这4方面规定是:反倾销协定为该条款留下相当空间;贸易汇率的规定加强了发达国家的谈判筹码;反倾销标准被人用来做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特征的文章,增加我国拒绝该条款的难度;它对反倾销的某些特别规定,更使得我国不必花费巨大代价去拒绝该条款。所以,我国在拒绝接受该条款的问题上,就没有多大的回旋余地。

(2)该条款实际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比较有限的,即主要只是损害到那些可能被反倾销反补贴的我国出口产品的利益。而把今后国外反倾销前景估计得过于悲观亦不恰当。事实上,美国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频率和力度都在下降。从这两方面来看,我国在要求发达国家尽快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同时,似也没有必要在太高的层级上为此一再花费精力。

(3)为了防止有的国家可能会滥用我国的这项让步,《工作组报告书》第151段对进口成员应遵循的相关标准、方法和程序都作了详细规定。这是我国在发生与发达国家的反倾销争端时,应该据理力争的重要规定。

(4)该条款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亦十分显著。比如,它便于我国采取迂回前进、各个击破的策略。它还给我国出口产品进入欧美提供了另一条避开对方采用“第三国”做法的可行通道。

(5)该条款也确实存在着不利于我国产品出口的某些“软肋”。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它只是同意将第三国价格作为衡量商品倾销的唯一标准,却没有对它予以明确界定,其结果就给有些国家滥用它提供了某些便利。此外,倘若进口国没有认真遵守151条款所规定的要求,则如何对此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该条款也无明确具体的制约措施和应对手段。这是我国尽力需要避免的。

3.贸易制度统一性条款该重要条款至少包容着以下含义:(1)中国必须实施

统一的贸易制度、政策和基本措施,连所谓的“经济特区”等都概莫能外。(2)这种统一性只要求在其关境内实施,而非关税地区则不必遵守。(3)地方各级政府尤其需要认真对待这种统一性要求。(4)特别要预防特殊经济区的有些政策措施可能妨碍统一性的实施。(5)中央政府需要进一步了解和整治那些尚未履行统一性规定的情况。(6)应当建立一种个人和企业可以监督这种统一性得以有效实施的机制。

该条款被放在这样优先的地位加以强调,并非对我国刻意苛求,而是因为:贸易制度统一性要求是WTO非歧视原则的自然延伸,它体现为对国内一切企业和产品都应予以非歧视待遇;是现代市场经济运作的基本要求,它作为一项根本前提而为前者所不可或缺;是WTO规则体系中本来就有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在GATT1994有些条款里都有表述或体现;是我国经济发展实践长期未予遵循的重要内容,它反映出某种重大的思路缺失和政策偏差。毫无疑问,如何正确看待和应对该条款的实际作用,是我国面对WTO影响的一个不容忽略的重要方面。

另外,补贴条款、过渡性审议机制条款、非关税措施条款、进出口税费条款和技术性贸易壁垒条款都有值得我们进一步重视的内容。

三、WTO体系中一些会使我国面临较多困难的规则

在入世过渡期结束以后,WTO有些规则对我国经济会产生十分显著的影响。它们主要有:GATT中的非歧视、透明性、非关税壁垒(如技术性壁垒)和贸易救济措施等规定,以及货物贸易12个协定中的相关内容;GATS中有关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透明度、自由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规定,以及服务贸易的相关议定书;TRIPS中对7个具体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等。这些规则都是我国需要认真对待的,其中有些会给我国的经济生活带来较多的冲击或损害,这些国内已有不少阐述。据此,这里仅简要地提示几点。

1.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我国出口贸易比较棘手的一大障碍。其关键在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生活水准同主要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而WTO在这方面的规定,却允许进口国采取比通常国际标准更高的要求(不过必须得到科学研究成果的有力支持)来衡量进口产品。对我国来说,大量出口企业长期按照粗放型增长方式开展外贸运作,缺乏强烈的环保意识和技术规范观念,就更加重了应对发达国家这类壁垒的困难。相反,发达国家有意无意地借助这类进口壁垒来实施贸易保护主义,则进一步使之更加复杂化。

就出口企业而言,唯一的出路便是顺应这股历史潮流,强化自身的技术规范意识,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积极参与国际技术认证制度,以有效提升逾越这类技术壁垒的能力。但是,对我国政府来讲,则还多了一个国际协调的职能,即通过各种努力以鏟除那些饱含保护主义色彩的国外技术壁垒,或调整那些不合理不合规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总之,技术性壁垒是我国外贸增长无法摆脱的紧箍咒。

2.关于贸易救济措施WTO的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3项内容。它对我国的外贸增长有着比较显著的羁绊作用。

从我国近年面临的国外贸易壁垒来看,反倾销手段对我国出口贸易构成了比较明显的威胁。我国是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便足以说明这点。然而,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反补贴壁垒取代反倾销壁垒而逐渐成为我国出口贸易的重大障碍,正在越来越显示出它的现实可能性。

这是因为,原先一些明显不利于反补贴手段的影响因素都已发生显著变化。它们表现为:现行反倾销规则正朝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可能进行重大修订;由于种种原因,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反倾销势头已有所减退,其相关措施的频率和力度都显著下降,而我国企业的相关应对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于是反补贴手段的贸易保护功能自然会凸现出来;发达国家的法律规章有可能取消原先对反补贴的限制条件,允许这类手段可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全球农产品取消出口补贴基本已成定局,它使得向工业制成品实施反补贴已不再具有羁绊作用等。

特别是,2006年4月间在我国第一次贸易政策审议的会议上,发达国家就反补贴向我国提出了众多的问题或质疑,便是一个十分强烈的信号。它预示着,围绕WTO反补贴领域的有关事项,我国迟早将面临一场长期的恶战。总之,对于国外反补贴壁垒即将崛起,我们必须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足够的预警措施。

3.关于知识产权保护WTO关于该领域的有关规定,将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十分显著的影响。这是一个亟须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

一方面,这可能是我国在遵循WTO规则方面最大的软肋之一。试想,我国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历经一二十年,也取得不小成绩,可这类产品依然几乎到处都有。而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要求和实际难度明显高得多,它更加不易获取显著的成绩。所以,这是发达国家容易由此挑起贸易摩擦的一个攻击点。

另一方面,美国特别关注该领域遵循WTO规则的问题,因为对于它这个以高科技和产品技术含量见长的超级大国来讲,其中蕴含着尤为巨大的经济利益。这样,它十分易于在这个问题上与其他国家引发贸易摩擦,如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就两度因知识产权保护而同我国发生贸易争端。同时,它对这方面所谓“违规”现象的惩治力度也最为严厉。

4.关于服务贸易领域进一步开放相比较而言,从2008年起的10年左右时间里,我国服务贸易领域进一步开放的国际压力会显著下降,主要是依据以下理由:

(1)与货物贸易规则体系有所不同,WTO规定一国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采用的是部门承诺的做法,一般又由成员方自己提出出价清单,加之发展中成员还可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方面享有一些特殊照顾(如很多的豁免或有条件给予)等。因此,它的任何一个成员都不可能较快开放其所有的服务贸易领域。

(2)多哈回合谈判对服务贸易开放问题没有提出新要求。这次展开的贸易谈判,只是停留在如何有效兑现以往关于服务贸易的相关承诺上,并没有进一步提出其他新的开放要求。

(3)多哈回合谈判对新成员还可能网开一面。鉴于WTO新成员在入世谈判时,对服务贸易开放范围与程度的具体承诺一般都超过老成员,于是,大多数老成员目前实际上已经倾向于接受这样一种看法,即包括中国在内的新成员暂时无须再履行这方面的新义务。这表明,WTO要求我国继续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其他行业,可能是其下一轮谈判回合的事情,最终付诸实施恐怕要有10年时间。

(4)我国相关入世承诺还暗藏玄机。我国当初在做出有些入世承诺时,实际上还暗埋着一些“钉子”,旨在日后可发挥缓冲作用。以2006年底我国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为例。我国仍可通过某些措施来缓解这类冲击的规模和力度,如规定外资银行开展此项业务需注册登记、把中国银联确定为人民币卡唯一的转接机构和标准等。因为除了取消人民币业务、客户范围和地域等方面的限制,我国并没有允许更多方面的自由市场准入。可见,我们在这里还有牌可打。

这样一来,我国目前在服务贸易领域应对WTO影响的工作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

面,在已经承诺开放的领域或方面把工作进一步做好做细,以避免过大或不必要的经济冲击。另一方面,根据自己的改革部署和实际进程,并出自本身的客观需要,再主动在一些具体环节或方面推动超越入世承诺的某种开放。

四、我国普遍比较忽视而又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与机制

另外还要强调,WTO有些原则和机制的潜在影响还比较为我们所忽视,这完全可能在以后招致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其中比较典型的似是统一性原则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1.统一性原则WTO有个统一性原则,要求其成员的关境实现统一的经贸制度与政策。该原则本是实现市场经济体系的基本前提,可是,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GATT1994文本并无相对应的条款,因而不了解或不能准确把握该原则的情况在我国却比比皆是。其实,入世文件中的“贸易制度统一性条款”就充分体现了这个原则。

必须指出,我国遵循该原则存在着两大重要的障碍。一个障碍是在那些不恰当观念支配下广泛流行的做法。尤其表现为过分偏好“优惠做法”、显著误读“经济特区”和严重曲解“特殊政策”。另一个障碍则来自有些地方政府的不规范行为。这些年来,我国地方政府擅自制定和推行违反中央政府规定的政策措施,已经相当突出和广泛,并给我国的国际经济运作造成了新的更大的被动。例如,在我国贸易政策第一次受审议的WTO会议上,有些发达国家把攻击锋芒比较集中指向了我国地方政府行为,如随意制定优惠措施、擅权滥用减免税收等。这表明,我国地方政府行为对于实施统一性条款的负面影响和重要性正在急剧上升。

总的说来,正是由于我国原先对统一性原则缺乏足够的认识和正确的把握,于是,在具体理解和实施WTO的有关规则上,在对待经济特区的发展方向上,在选择西部大开发的具体途径上,在正确把握WTO允诺我国继续保留的经济优惠政策上,国内的不少思路和作为都出现了不应有的偏差。我国今后应该避免这方面再出现决策陷阱和执行偏差。

2.贸易政策审议机制WTO的这个机制带有非强制的性质,一直不太为我国(甚至包括决策机构)所重视。我国在2006年4月已接受WTO第一次贸易政策审议,一其他成员方对我国提出的问题之广泛和繁多,已大大破了WTO的历史纪录。它的一个实际后果是,能够折射出我国今后数年里兑现入世承诺和履行WTO规则的重要方向和主要内容,也反映出以后可能发生的贸易纠纷。从这次具体的审议内容来看;发达国家主要关注或质疑我国以下的经济政策和做法:

(1)汇率政策。我国实现更加灵活的汇率制度的具体规划及其完全采取自由浮动汇率所需进行的改革。

(2)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特别是统一中外企业的不同所得税率和转换增值税(VAT)基础(即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换)两大内容。

(3)劳动力市场改革。特别是户籍制度改革和如何对待处理固定员工和合同工在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权利和利益方面的不同。

(4)资本市场的改革。特别是解决国有银行不良债务的有关做法是否符合《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5)外商投资政策。一是明确要求我国作出说明,有些优惠做法是否属于被禁止的出口补贴。二是要求我国在WTO规则中找出相关内容解释8方面对于外资企业的优惠做法。

(6)直接影响进口贸易的措施。它涉及我国在程序、税收、国营贸易、技术性标准、进口限制、政府采购和其他费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7)直接影响出口贸易的措施。它涉及我国在出口税、其他税收、出口禁止或限制、出口许可程序、出口促进与市场协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8)影响生产和贸易的措施。它涉及我国在产业政策、鼓励政策、国有企业、竞争政策、公司管治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9)关于电信服务业。它主要涉及移动通信业务的入世承诺和通讯法的问题。

这实际上预示着,这些问题完全可能在今后数年里,是发达国家利用WTO规则对我国引发贸易摩擦的重要因素。我国应该努力在这些方面形成前瞻性的对策思路,避免失误,从容应对。

五、WTO可能新形成的一些规则和规定

如果说我们研究前述的影响主要是出于履行现行规则或为我所用的两大考虑,那么,关注WTO可能新形成的一些协议和规定,则是具有前瞻性质的一种应对措施。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它们所涉及的问题大多是我国外贸增长过程中的软肋,没有必要的准备恐日后会导致严重的甚至灾难性的后果。

必须指出,WTO的多哈回合谈判目前虽已中止,但是,这仅仅是一个曲折。维护和强化多边贸易体制已成大势所趋,任何力量都不可能从根本上加以扭转,因而WTO依据自由贸易精神会继续出台涉及更多领域与方面的协议或规则,至多是时间表有所延迟而已。所以,我们不宜忽略这方面重大的潜在影响。

这方面的影响应当从两个层面加以展望和关注。一个是多哈回合列入谈判议题的相关领域,它共有12大方面的谈判。其中下列问题特别需要认真处置或前瞻对待:(1)贸易便利化;(2)农产品问题;(3)非农产品市场准入问题;(4)环境与贸易;(5)新加坡议题的一些问题,包括贸易与投资、竞争政策和政府采购透明度。另一个是这些谈判议题中有可能形成共识的内容。如农产品将完全取消出口补贴,并大量削减国內支持;非农产品的进口关税有进一步的实质性减让等。

表面看来,这方面规则的形成尚有时日,我们目前似乎并不必在意它们。其实不然。我们需要面对两个基本事实:一是随着我国外贸的迅猛发展,发达国家设置的贸易壁垒愈益繁多,而它们试图促成为WTO新规则的不少东西已经陆续出现在对付我国的这类壁垒中(如社会壁垒、环境壁垒等)。换言之,我国出口产品实际上已经多多少少受到了它们的影响或制约。二是上述任何一方面出台新规则,我国都需要一个较长甚或很长的适应过程,其间付出的代价将十分巨大。与其这样,不如自己从现在就开启这种适应过程。毕竟,拿这类规则来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是迟早会到来的事情,何况这样做还明显有利于自身的经济发展。

还应看到,目前关注这类影响一般不必拘泥于过于具体的内容,而主要是确立和落实其基本思路及其重要措施,并有计划地审时度势地逐步细化具体做法。这是因为,这些领域或方面要出台新规则的方向不大可能转变,且它们在根本上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外贸增长,而许多具体规定还取决于双方力量的博弈,并必须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可能性。可见,只有那些具备远大前瞻眼光和转变增长方式坚定决心的各级政府,才会在这里有所作为或大显身手。

六、某些重大因素所带来的扩大效应和波及效应

1.美欧对我国入世承诺可能进行片面的引申发挥我国的入世承诺作为一种国际经济协调的产物,其中有些内容必然具有被博弈各方利用或发挥的空间。从基本思路来说,我们一定要有足够的前瞻认识,即我国人世承诺的3类内容最有可能被发达国家加以片面的引申发挥。

一是在入世谈判过程中,发达国家极力迫使我国不得不接受的一些条款。如。《议定书》

的第15、17、18条等,其中都存在某些可被它们利用的软肋。

二是依据WTO相关要求而确定的某些比较笼统的规定。其中,《议定书》第6条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一些说法就算得上是这类情况。它们无疑是发达国家可以大做文章的有用材料。

三是少数深藏刀锋的提法或规定。“补贴条款”中的某些地方就可能比较典型。例如,发达国家在这里表明:我国隐瞒了所实施的禁止性补贴;不同意我国在补贴问题上享受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我国国有银行提供的财政资助是一种政府的补贴行为;我国对经济特区或特殊经济区,或对某些行业(如钢铁业)都仍旧在进行出口补贴;我国地方政府的某些税收行为变相地向国内产品提供进口替代补贴。这些都或许是日后产生贸易摩擦的“定时炸弹”。

发达国家最可能的做法是,在自身需要的时候,利用我国在兑现这些入世承诺方面的缺陷或不到位,甚至只是它们自己的片面解读,对相关承诺进行实际上偏离WTO精神的发挥,试图迫使我国在有关贸易争端中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2005年出现的纺织品贸易争端,便是美国片面利用这类条款的明显例子。

2.人民币汇率上升所引发的复杂的经济后果国内一直有一种颇具影响力的观点,即WTO对成员方的汇率问题没有规定和要求。这种看法是存在偏差的。其实,WTO的有关条款对贸易汇率有着一定的规定和说法,只是还比较模糊和笼统(如1994GATT第7条第4款等)。另外,它对成员方贸易政策的审议,也常常把一国的汇率及其政策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因此,欧美把汇率作为判定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一个指标,虽则片面武断,却并非毫无依据。这意味着,人民币的升值问题仍然有可能来自WTO规则体系的压力。

特别是,由于我国贸易顺差的进一步扩大和外汇储备的剧增。(目前已稳居世界第一位),以及伴随美国贸易巨额逆差的可承受度接近临界点,人民币汇率更是不可避免地成为解决贸易失衡的焦点之一。只要这种贸易失衡没有显著缓解,发达国家就不可能不在人民币汇率上大做文章。

还不能不看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06年4月正式开始启动关于经济失衡与汇率的协调工作。这是一个极为强烈的信号,即该权威机构要正式出手干预重要货币之间的汇率问题了,而且是在WTO等其他经济组织的配合下展开的。在三大国际经济机构中间,IMF相对是发达国家发言权最大的场所,它们将可能利用这样一个合法而又广阔的平台来继续推进对人民币汇率的“围攻”,由此对我国造成的实际压力显然比以往更甚。

鉴于上述的背景,加之人民币本身拥有的内在升值压力,适度加快人民币升值的幅度恐怕是我国最为恰当的选择。这一年来人民币升值约5%,可是,我国实际的出口贸易并没有出现趋于萎缩的可忧局面,我国银行业的运作情况也十分正常。既然原先的这两大担忧都没有成为现实,那么,只要我们准确把握住国际游资的动向,采取恰当的策略和手段,完全可以适当加快其升值步伐,如一年升值5%左右。

因此,我国应当将林林总总的争论意见置于一边,坚定地立足于人民币今后会较大幅升值的基本判断,以展开相关的经济布局和决策。另外,在全面考察WTO影响的框架下,来系统评估和应对人民币明显升值所带来的复杂经济后果,自然同样需要我国众多专门人士全力以赴。

3.资本项目逐步开放所引发的复杂的经济后果对于人民币在资本项目的可兑换,我国政府自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一直采取着相当谨慎的态度。但是,一定要看到,在今后5—8年左右的时间里,人民币在资本项目的可兑换恐怕将会基本实现。这是由几重原因共同导致的一种难以避免的后果。

第一,在具体落实一些人世承诺和WTO相关规则的过程中,我国在资本项目的开放程度也不得不相应提高。例如,我国金融服务(銀行、保险、证券等)领域的逐步开放,必然伴随着资本项目在某些环节的放开。相比较而言,这个因素起的相关作用最大。

第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各国在经济上互相联系与依赖的重大特点,使得我国必然要充分利用国际资本为我服务。这一来,为了开拓国际资本服务于国内经济发展的诸多途径,我国实际上就会不断地小幅开放资本项目。

第三,当国内金融运作面对各种难题或困境时,宏观经济当局权衡利弊得失,有时也不得不依靠资本项目的适度放开来寻找可行的对策。

不能忽视的是,资本项目放开带给我国经济影响最为直接和严重的后果,便是众多服务贸易行业将必须与国际资本尤其是国际游资短兵相接。这意味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届时可能爆发。因此,这是一个我国不得不面对的重大挑战。

4.我国的政府行为会受到WTO规则更多的挑战WTO规则明确是用来约束其成员方各级政府的经济行为的,而我国通常推行的是以强政府为主导的经济模式,从而在这方面面临的实际压力要显著高于大多数其他成员。这表现为,一是我国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二是经济体制与机制的重大变革,三是地方政府不规范行为的有效消除,都会更加错综复杂和漫长曲折。因此,WTO在这些方面最终给我国带来的影响和冲击,很可能超出我们原先的想象。

因此,用广阔的视野和前瞻的眼光去全面审视WTO的上述影响,以果敢的决策和有力的措施去积极应对未来的经济冲击,实在有着莫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