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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归属是否按先来后到”等4则

2007-05-14赵利民

知识窗 2007年5期
关键词:丁某老伯购房

赵利民 等

一房二卖,归属是否按先来后到

□赵利民

[案例]2002年6月,张某与丁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张某以8万元的价格从丁某处购买房产一套。由于房子还没有产权证,双方约定等产权证办下之后再办理过户手续。2002年7月,张某付清了全部房款,并正式入住。2006年5月,张某打听到丁某已将房产证办下,遂向丁某要求办过户,遭到丁某拒绝,声称已将房子以20万元卖给了李某,且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房子已是李某的了,自己愿退还张某的房屋款8万元及利息,请张某搬出。张某于是将丁某和李某一起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丁某与李某的购房合同无效。

[说法]丁某分别与张某和李某签订购房合同,其一房二卖的行为显然是错误的,但张某是不是就一定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呢?张某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前提是丁某与李某的购房合同无效。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因此,本案的关键是看丁某和李某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法院则认为,李某购房时,从房屋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机关的登记上不能发现丁某对涉讼房屋的所有权存在瑕疵,其有理由相信丁某为房屋的真正所有人,因此,李某购房行为是善意的,没有证据说明李某与丁某存在恶意串通。也就是说,丁某与李某的购房合同是有效的。基于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但本案中张某也是无辜的,张某若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可向法院起诉丁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患者接受检查猝死,医院是否担责

□万剑敏

[案例]2006年4月,因常感胃部不适,周某去某医院接受胃镜检查,检查过程中周某突然死亡。公安部门对死者做了理化检验,未检出常见的安眠药和氰化物。死者家属未要求进行尸检,也未提出赔偿,因此医院没有对死者进行尸检,只是将死者所交的检查费退还给了死者家属。医生在诊疗记录上记载的死亡原因是呼吸、心跳骤停。2006年12月,死者家属要求医院赔偿,遭到拒绝,于是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显然,要判断医院是否应该担责任,关键要看周某的死亡原因。但因为当时未进行尸检,周某死亡的真正原因已无从证实。

当双方都举不出证据的时候,看谁应承担举证责任,这个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无法举证,就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4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的举证责任应由医院承担。本案中,医院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同时认为周某的死亡与其自身身体状况也有关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盗窃网游账号是否构成犯罪

□王景龙 春林

[案例]网络游戏中实行虚拟的经济模式,要想在其中担当角色,不但要购买相应游戏的点数卡。还要拥有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既可以通过游戏赢取,也可通过现实的电话、银行卡充值、转账或者现金汇款,还可以购买相应的游戏卡充值。眼下非法盗用网吧游戏充值账号,非法进行充值的;获取服务器系统管理员密码、注册账号盗取游戏金币出售的;骗取网络公司修改玩家安全码,取得新的安全码,将玩家的游戏中物品出售的时有发生。如其通过上述手段获利,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构成盗窃罪的数额时,可否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说法]网络游戏中使用的虚拟货币、装备,属于虚拟财产。这种虚拟的财产依附于游戏中的虚拟任务,存在于电脑网络,占用一定的空间,是客观存在的物体。从物理属性来看,虚拟财产能为人力所控制,能够流传,在玩家操控下在虚拟人物间转让交换;从经济属性来看,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编造者通过编程等方式得来的,花费了必要的社会劳动时间;它的取得是玩家投入大量时间、精力、金钱而得到的;能满足玩家的需要,有使用价值;能够交易,具有交换价值。尽管其在存在方式上有依赖性、期限性、使用人群有限性,但其并不影响其作为一般财产而受刑法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犯罪的,可以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离婚时,“私房钱”如何分配

□周明

[案例]赵老伯与杨大妈于2005年12月再婚。婚后半年,经协商,他俩书面约定:赵老伯由单位统发的工资全归杨大妈所有,用于家庭共同支出;赵老伯外出服务所得收入则归其本人所有,杨大妈不予过问。2006年10月,杨大妈发现赵老伯有外遇,气愤之下要求与其离婚,并要求对赵老伯所积攒的6万余元“私房钱”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因遭到了赵老伯的拒绝,杨大妈便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决。

[说法]所谓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的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在夫妻对财产有约定以及约定明确、具体的情况下,须从其约定。

本案中,赵老伯与杨大妈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从形式要件上看,采用的是书面形式,且内容明确、具体;从实质要件上看,双方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约定的,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之情形,也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因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赵老伯6万元应归自己所有。

(短信代码:07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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