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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E族新成员“换客”

2007-05-14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07年8期
关键词:李小姐买卖合同金钱

赵 倩

换客是从一种游戏中发展起来的网络名词。这个游戏的名字叫“The Better And The Bigger”。换客其实就是在互联网上以物易物的网友,他们在网上寻找自己喜欢的东西,然后用自己不需要的物品将其交换过来。

以物易物、结绳记事的年代已经久远,但在当前的互联网和都市中,年轻一族的我们要把回归原始试当作时尚,抛弃孔方兄这一“阿堵物”,兴起以物易物的风潮,当起“换客”一族。“换”这种交换方式很有趣,我们不再需要的东西说不定在别人那里就成宝贝,而我们也能从别人那儿淘来我们需要的东西,这不失为一种‘废物利用的新方式。”

“换客”们不仅有以物换物的“野心”,我们所换的东西也是天马行空:可以用五十年代的粮票换婴幼儿物品,可以用考研书籍换化妆品,可以用刚上市的新款手机换限量版打火机,甚至还有可以用凌志车换别墅……

例如:李小姐,她已有十几次换物经历了。“不介意用大东西换小东西,”李小姐坦言道,“我一直想养一条金毛犬,前不久我用自己的正版LV包跟别人换了一条幼犬金毛。有朋友觉得不值,但我觉得换的是一种心情,‘换客们之间是不谈钱的。”

换客的特征:

物与物交换,不涉及金钱的支付;不以等价交换为必要原则,遵循需求决定价值的宗旨,以物品的使用价值进行交换;交换主题主要发生在个人之间;信息发布和交流以互联网为支撑,但交换实物要脱离网站才能实现。

换客的法律性质:

实际上,换客之间形成了互易合同法律关系。互易合同是以物异物的双方相互交换物品,转移物品所有权的合同。双方各自享受取得对方物品的权利,负有将本人的物品交给对方的义务。互易合同是有偿合同,互易合同与生活中的买卖合同相似,都涉及转移物品权属的问题,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合同是物与金钱交换,买方需向卖方支付与物品价值相当的价款,而互易合同是物品的交换,无须价款的支付。实际生活中换客之间形成的互易合同关系要参照我国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即换客双方都负有转移物品给对方的义务,对交换的物品承担一定的瑕疵担保责任等等。

换客的生活:

一般换客都是把压在家里拿出来,丢了吧,可惜;卖呢,找不到买主;扔给收破烂的,心疼。当回换客,换回自己喜欢的,划算。不但换来了自己喜欢的东西也给生活中平添了一些乐趣,表面上是交换东西,暗地里交换的是感情,找个借口同城交友,生活圈子就这样,在交换中扩大。

换客须知:

一般“换客”在网上交易分以下几步:在网页上录入并发布你的货物→找到想交易的货物→发出正式的交易请求→对方同意后进行线下交易。由于以物易物不涉及金钱交易。交换过程必须脱离网站才能实现,因此不能收到网站提供的中介机构保护。从这一点看,易物交易的风险比购物要大,所以换客更需要提高警惕,在双方达成一致后,尽量选择当面交易,因为看到实物比较有保障,以选择自己最合适的区域为佳。

其实“换客”早在其他国家存在,美国人麦克唐纳最早用一个大号的红色曲别针,经过一年不断交换,终换得一座双层公寓一年居住权。以一枚回形针换得一栋别墅一年的居住权,绝对是一种惊喜。如果抱着这种期待惊喜的心情,有目的地进入换物市场去淘有价值的东西,也很可能通过交换获得大的收益,使自己的资产增值不少。不过,这种抱着投资的心态去交换,也就使交换失去了原本那种温情和乐趣了,因此,“换客”以平常心对待“换客”行为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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