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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护林碑刻的演进及在环境史研究上的价值

2006-11-24倪根金

农业考古 2006年4期
关键词:碑刻护林

建立护林碑刻以保护林木是我国历代护林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护林措施。对散落各地的护林碑刻,过去多不为人所重视,少有人收集、著录和介绍。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国人环境意识的增强和植树造林运动的深入开展,以及学术界关注下层、走入民间和重视碑刻风气的形成,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关注护林碑刻,各地一有发现便迅速见诸报端。尽管现在也出现一些有关护林碑的研究专文(1),但对护林碑刻的形成、发展历程却少有探讨,这不利于我们全面了解护林碑刻的发展、存在。加上各地报道护林碑刻发现时常常自诩是全国第一,甚至闹出清道光二十四年的护林碑也称全国最早的笑话。下面,我们就根据收集到的近300通护林碑刻资料,对我国传统护林碑刻的演进历程及其在环境史研究方面的价值作初步探讨。错误、不妥之处,敬请同行批评指正。

一、中国传统护林碑刻的演进

所谓护林碑刻是指以保护林木为主要内容的各类碑刻,其表现形式既包括含有护林内容的刻碑,也指载有护林内容的摩崖石刻;既指专门护林碑刻,也包括有护林为主要内容的各类碑刻。根据历史上护林碑刻出现的数量、内容及形制变化,我们大致可把收集到的护林碑刻划为几个阶段,基本勾划出护林碑刻的演进历程。

1、中国传统护林碑刻的萌芽期:南北朝

目前发现的最早护林碑是北魏时期郑道昭书写的护林摩崖石刻。此石刻现存山东莱州市大基山道士谷入山路口。刻文曰:“此大基山人中明囗及四面岩顶上,荥阳郑道昭扫石置五处仙坛。其松林草木有能囗奉者,世贵吉昌,慎勿侵犯,铭告令知也是!”郑道昭(?-515年),字僖伯,自称中岳先生,荥阳(今河南荥阳)人,仕为光州刺史,工书,初不为世重。至清嘉道间,发见云峰山诸石刻,包世臣、张琦、吴熙载等极推重之,被举为北魏一代书圣。由于文中对视为具有风水作用的草木,明确提出要“慎勿侵犯”。故已初步具有了护林碑刻的性质,属于较为原始的护林碑刻。加上此后数百年一直再未见到新的护林碑刻出现,故我们将之视为传统护林碑刻的萌芽期。

2、中国传统护林碑刻的形成期:宋至元代

进入宋代,我国又开始出现了一些具有护林性质的碑刻。如现存于陕西黄陵县黄帝陵园轩辕庙内,立于北宋嘉塘年(1061)的古碑,虽然年代久远,碑文漫损,难以通读,但保护林木的主旨还是清楚可见,“……不畏公法之人,愚徒之辈,泼皮歹人,砍伐柏树,毁坏建筑,许诸人捉拿到官,痛行断罪”。另四川大足县石桌乡佛会村佛惠寺内也有一通含有护林内容的北宋元涛迥辏1090)碑,“堂塔前后左右,并植松柏及花果杂木等。元涛迥辏诸像既就,所植亦皆长茂,春时节日,往往为乡人瞻礼游从之所。……龛堂塔前后各十丈地,不架屋宇而专植松柏花果者,盖以谓屋宇之庇,经久不葺则颓敞,而松柏之茂,愈久而阴覆愈密,人或不思,妄加折伐。……游礼之人皆善知没。其有不善之人,肆狠持强,侵侮凌辱,或酗博塞,以致争竞。……妄加毁破。……因置古村、铜鼓、石篆庄,各种松柏数十万余。辛酉年辄以三处均付三子……子孙易以所价田畴园林为不均,与今龛堂塔前左右十丈地内松柏花木为未分而析伐这,以自取祸。……有能成予之智而常切护念……因略记文末,安知百千年之后不睹于此。元庚午岁二月十五日严逊记”(2)。

在甘肃成县也有一通南宋开禧二年(1206)立的《遵奉圣旨住庵文据》碑,内容更是明确护林。此碑分为三段,碑额中刻有栩栩如生的观音菩萨像,像下横刻隶书“遵奉圣旨住庵文据”8字。中勒铭文479字,主要记述县(同谷)、州(成州)、路(利州西路)逐级报请朝廷批准成州同谷县五仙洞龙神阁住持董宗辩管护洞区林木之《扌舍状》(扌舍状指古代以佛寺名义颁发的布告)的请示、朝旨钦准的经过及州级官员的署名。下为《扌舍状》全文,计528字。碑文记载,宋代五仙洞由住僧管林林木由来已久。为使住僧管护林木的行为得到朝廷和地方州县的认可且具法律性,“仕颜等乡村连名,邀请到本州报恩寺住持丹长孝门人董宗辩于此扫洒焚献,及具状,经赴同谷县;及使州,陈告给到就请住持、公牒约束文榜;如有斫毁林木之人,把拽赴官根治。今开拓四至,东至承宣地及王宅职田地人岭,西至孟家谷及九盘谷大岭,南于五仙洞大岭及九盘谷源岭,北至杨家地大岭为界。今将四至内山地委实不堪耕种,殊无山产,更不备坐胜合官税,亦无诸般夫役。如无图人斫毁林木,令住持人一面作主,恐人无信,故立此《扌舍状》为凭。”(3)《扌舍状》不仅对请僧住庵管护林木的缘由、规定作了说明,而且对住僧管护林木的范围也作了明确界定。可以说已基本具备了典型护林碑的特征。遗憾的是,当时达到这种水准的碑刻还仅见此。

元代也有二通保护林木的碑刻,一是亦存陕西省黄陵县轩辕庙的元泰定帝泰定二年(1325)的圣旨碑,其文曰:“皇帝圣旨制陕西等处行中书省,据道人罗德信状告。西安路中部县住持道人,伏为状告,本省东古迹保生宫、轩辕黄帝殿宇一处,并北山桥陵一所,迄今异代,每年春秋官降钱□□□等。不畏公法之人,执把弹弓、吹筒,辄入本宫,采打飞禽,掏取雀鸟,将飞檐走兽损坏;又有愚徒之辈,泼皮歹人,赍夯斧具,将桥陵内所长柏树林木砍伐等事,乞禁治得此检会到钦奉圣旨,节该和尚先生也。里可温答夫蛮人等□□□□□祝延□□□圣寿,但属宫观寺院里底田地、水土、竹苇、碾磨□□□林,鲜典库、浴堂店□□□拣什么着要□休要老、铺马只应休著者、地税商税休与者□□□咱每明降下圣旨,无得推称,着诸邑授下气力呵休与长者别了的人,每不怕什么钦差□除钦遵外,今据见告省府,今给榜文。如有违犯它人,许渚人捉拿到官,痛行断罪,施行须议出给者。右榜省谕,各令通知。榜示泰定二年六月八日。”这个也孙铁木真皇帝所颁保护黄帝陵庙的圣旨与许多散落各地其他元代圣旨碑一样,既没有“奉天承运,皇帝诏曰”的官八股,也没有古奥的文言文,而是使用当时的白话,并不时夹杂着汉字假名的蒙古语。也许就是采用这样较通俗易懂的行文,以便让百姓更易知晓。另一块是在河南新安县铁门镇东王乔洞内壁上,亦属圣旨。中也有保护林木的内容(4)。这个大德五年石刻行文也和上者一样为白话。

这一时期能称得上的护林碑刻数量还是较为稀少,就我们所见,在长达400年的时间内断断续续出现6块,寥若晨星,并且尚未形成受社会普遍接受的一种护林形式;其次,与后面出现的护林碑刻典型形式相比,此期的绝大多数护林碑刻还极不规范,往往只是在简单提及保持林木或在众多禁止事项含有护林内容。护林功能尚未直接、清晰和有力的表现出来。但《遵奉圣旨住庵文据》碑则基本具备了典型护林碑的主要特征,有明确的保护范围和措施。基于上述因素,我们把这一阶段视为我国护林碑刻出现的形成期。

这一时期护林碑刻还呈现一鲜明特点,就是它与宗教的关联,即它出现的动因,或基于宗教上的原因或是为了保护宗教圣地的林木。由此也可以看到宗教在我国护林碑刻产生过程中影响作用。抛去经济利益等要素,“道法自然”的道教思想和宣扬“积德行善”、“放生”的佛家思想与护林碑刻要体现的精神实质,本就有许多暗合之处。因此,宗教扮演我国护林碑催生婆角色也就不难理解。

3、中国传统护林碑刻的发展期:明

明代社会经济的发展、繁荣,特别是明中后期,美洲新作物的引进和流民对山区的开发,引发了一些生态问题,促使了当时人们对林业的重视和保护,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护林碑刻开始接二连三出现,逐步发展成为大江南北的一种主要护林措施和方法。

据笔者所见,不足300年间各地发现的护林碑刻超过17块,其中文字简约的护林碑刻有:福建省邵武市和平镇宝塔路边明代“合市公白”碑,其文曰“不许盗砍松杉竹木地柴挖笋,违者鸣官究治”(5);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广东清江市清城镇飞来寺禅堂后的明锦衣卫指挥使陶虞臣题的“岩泉偕乐,薪木勿伤”石刻(6);万历二十七年(1599)广东肇庆七星岩明总督两广军门戴凤歧题的“津梁无禁,岩石勿伐”,后者保护对象虽为岩石,但实际上也包括了七星岩上的树木。

不过最能反映这一时期护林碑刻进步的还是那些字数较多的护林碑。保护对象明确,如明崇祯元年(1628年)福建省浦城县石濠村的“合乡禁约”碑,其文曰:“合众人等买到水口山片土,名黄源岭头,禁约人等不许蓦入登山偷盗柴木取石破坏水口,若有捉拿看见,重罚好银壹两合乡散众。如有顽者经官告理,决无虚言。吾为树木水口石泥庇荫壹乡风水人财两旺,永远昌隆。陈周黄范廖何同立。大明崇祯元年拾壹月隆启明六子茂观永晋。”(7)又镌刻在泉州市安海镇灵源山灵源寺山门东的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泉州府告示》碑:“泉州府为给禁示杜害事。据吴选状告称:义父吴乡官有祖坟二首,一葬在灵源寺西,东至路,西至路,南至□□□,北至洞仔;一坐在灵源寺西牛岭山,东至路,西至山脊处,南至龚宅山,北至岭,界限明白,植荫数千。近被附近居民乘父宦游,累肆侵剪,愚民视为利薮,公行旦旦之斧斤。奸民惩□□图冥冥之风水,痛深水火,害切肤身,恳乞给示严禁等情到府。看得坟茔树木乃系远荫风水,附近居民乘机累肆侵剪,情甚可恨。本当查究,姑记出示严禁,为此示仰附近居民人等知悉:凡系吴乡官坟茔界内草木生枯,不许擅行侵伐,亦不许纵放牛羊践害。如有不遵,许社首及墓客指名呈报告提究罪枷号示惩,决不轻贷。须至示者,右仰如悉。万历肆拾陆年正月廿二日给。仰该地方社首常川张挂晓谕”(8)。

此外,雁门关外的朔州市八岔口发现的嘉靖二十八年(1549)《雁门关·圣旨》碑和陕西甘泉县发现的万历三十六年(1608)的延安府《松柏碑记》也是这方面的典型。前者,座高一点六公尺、宽一公尺,阴刻,楷体,约七百字。碑文上方刻有“圣旨”二字,碑题“雁门关”三个大字。内文有:“雁门、宁武……等十八隘口,一切禁山地土退草还林……民……安住,应该征粮查册处分,禁山事例责成提调官……来巡视禁缉砍伐林木事宜……”。“今后一应人等敢有擅入禁山砍伐林木,耕垦地土,参将守备……等官便擒拿解道问,发南方烟瘴地面充军”。“各官容……事……一体……论罪。”(9)毫无疑问,这是一通保护明代长城沿线、雁门关一带的军事防护林的官方型护林碑。联系到明代长城沿线森林变迁的历史,这块护林碑应该是当时马文升、邱氵睿保护华北“第二藩篱”,长城沿线森林呼吁变成护林行动的重要证据。后者,碑高191厘米,宽72厘米,厚18厘米,座落在甘泉县雨岔乡雨岔村附近已荒废的“灵掌寺”庙前。为当时的延安府所立。碑文由两部分组成,前部分为通告原文,后半部分记载了发布通告的历史背景等内容。碑文记载了灵掌寺前“松柏大树自唐宋以来栽培”,“苍松劲柏,挺然凌霄”“栽培久矣”,“岂宜砍伐”,警示人们“务要虔心看守”、保护当地山林,禁止滥确滥伐的行为,若“但有本县权豪人等欲来采打,指名呈府以凭重究”,同时明确指出如若违反禁约,将会受到严厉惩处。(10)由于这一时期,特别是明中后期护林碑开始不断出现,数量明显(11);且格式趋于规范,多半碑刻已与清代的没有差别;护林碑刻在社会上的重要性也日益明显,成为朝野上下保护林木的重要手段之一。基于上述发展我们把这一阶段看作为我国传统护林碑刻的发展时期。

4、中国传统护林碑刻的鼎盛期:清

这一时期护林碑刻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和重要护林形式。具体表现在:

①数量多。在笔者收集到的300余块护林碑刻中,近90%是清代的,其中乾隆、道光、光绪朝相对最多,此期是我国传统护林碑刻的发展高峰。分见表1和表2。

②分布广。进入清代,护林碑刻已如满天星般散布在长城内外、大江上下,可以说,迄今为止,除西藏等少数几个省(区)尚未发现外,其余20多个省(区、直辖市)都或多或少存在。其中西至新疆、青海、川西、滇西,如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西黑沟沟口折东处有民国7年(1918)由副将多凌为劝禁乡民而刻的“军民不准砍伐”护林告示(12)。又青海循化县撤拉族自治县孟达乡的光绪八年(1882)护林碑(13),从碑文记载来看,乾隆元年、咸丰年间此地还先后颁布过护林告示并勒石。北部达到辽宁、冀北、晋北,如辽宁省有庄河市三道沟村邢堡屯新发现的清朝光绪十三年(1887)的“护林碑”(14)。东部达到台湾、浙东,其中仅台南市就有东区虎尾寮嘉庆十八年(1813)《王氏祖茔保护告示碑记》、同治六年(1867)《严禁窃砍竹城碑记》(15)。最南达到海南岛,如万宁市新梅乡乌石村民昌阁庙前大门侧墙壁上的光绪二十七年(1901)“奉官立禁”护林碑(16)。不仅乡村有,城区也有,如清嘉庆十年(1805),江苏巡抚保护苏州学宫树木碑(17);不仅山区有,滨海地区也有,如广东惠东县平海镇的同治元年的严禁盗伐松竹树木碑和海南文昌县头宛镇现红树林保护区管理站附近的“联众重禁磒木记”护林碑(18);不仅汉族地区有,少数族地区也有,仅笔者所见,有侗族、布依族、白族、土家族、瑶族、壮族、仫佬族、毛难族、羌族等众多少数民族村寨立的各类护林碑刻。

③规范化。尽管这一时期护林碑刻仍呈多样性发展,风格各异,但更多的护林碑刻趋于规范化,体现出成熟和完善。其中典型护林碑刻的内容主要有四项,即保护林木的意义、封禁山林的四至范围、禁止事项和有关护毁森林的奖惩。如云南楚雄市富民区吉乐乡磨刀菁村嘉庆二十三年(1818)立的《禁砍树木合同碑记》,“立保护山场禁砍树木合同碑记,有祖遗上下各村□□山场,田地钱粮巨大,国赋攸关,若不急为保护,则山林渐空,田地日以干寡,钱粮何由上纳?今兄弟叔侄同佃产公同酌议,齐心儆戒,保护东接蒲性地界,以大尖山分山倒水为界;南自石丫口山顶,分山倒水为界;西自北丫口利摩蚱山顶分山倒水为界;北自母磓郎冲山顶所、李姓山场之内一切树木自封山之后,不得混行砍伐,倘有盗砍盗伐者,博齐公同理论,照规处罚,不得隐恶。若见而不报者,亦照规处罚,倘不遵条规者,执约鸣官,加倍处罚。自此各宜敬戒保护,恐后无凭,立此合同碑记,永垂不朽。一盗砍青松壹棵者罚银壹两伍钱;一巡山不力者罚松种五升;一盗砍沙松壹棵者罚银伍钱;一见而不报者罚银伍钱;一盗砍明子歪□者罚松种伍升;一盗砍杂木一枝者罚松种伍升。嘉庆二十三年十二月初九黄姓同佃户公同立石”(19)。可谓内容齐全,功能明显,重点突出。

④类型齐。由于参与者众多和保护对象的扩大,使清代建立的护林碑刻种类也大大超过前代,如按建立护林碑刻者身份(也即碑刻所有权)为依据来划分,此时至少可划分为官方型、民间型和混合型三大类;每类又可细分。具体划分见下图。

即使按保护对象来划分,也可分为古树名木护林碑、风水林护林碑、经济林护林碑、寺庙林护林碑、墓树护林碑、公山护林碑等。总之,种类之多,超过历代。

⑤民间化。如果说在产生初期,许多护林碑刻都是由政府或官员所立,甚至是朝庭的圣旨。但是到了清代,伴随民间护林意识的觉醒和行动的兴起,民间力量已成为建立护林碑刻的主要推动力量,当时投入到建立护林碑刻行列中民间力量有个体、宗族、村寨、联村、寺庙等。他们不仅自发地单个或联合竖立护林碑刻,形成一个个护林乡规民约;而且往往主动地提请官府发布护林告示并将之镌刻于石。民间型护林碑成为护林碑刻的主流。

⑥影响大。由于碑刻在传统社会里可以将信息最大化并垂永远,所以,在资源争夺日益激烈、环境每况愈下且缺乏林业法的清代,建立护林碑刻便成为协调人与自然关系,调和社会各界在资源占有上的利害关系的一个重要和必不可少的选择,这从清代众多官府告示迅速民间勒石为碑,或民间热衷于自发镌刻护林碑等大量史实可有力地证明。而当时人们不断选择它说明这种形式有效,能发挥作用。可以说在清代建立护林碑刻已成为当时最主要的护林措施和形式。

关于明清,特别是清代护林碑刻呈现鼎盛的原因,笔者曾在10年前发表的《明清护林碑研究》(20)一文中曾做过探讨。认为首先与当时人们对森林作用认识进一步深刻、广泛有关。因为到清代人们不仅对林木的经济价值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而且对其国防价值和生态效益也有了更为深刻的体会。特别是在生态方面已明确认识到森林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和减轻灾害的作用。其次与当时毁林严重有关。清代,由于人口压力、美洲新作物的普遍推广,使农业垦殖不仅更加深入山区,而且扩张到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而垦殖扩张,特别是过度的垦殖,带来的不仅有森林毁灭、环境恶化,而且亦往往引发社会纠纷和争斗。于是,为制止毁林,保护环境,尤其盗砍,安睦乡里,护林碑这个简单且行之有效的护林形式便大有用武之地,它成为清代众多护林碑产生的一个最直接原因。再次,与清代风水意识盛行有关。风水术认为:“草木郁茂,吉气相随”(21)、“木盛则生风”(22)。因此,强调“乡中有多年之乔木与乡运有关,不可擅伐”(23)。受其影响,保护所谓“风水林”便成为当时人们的神圣职责和普遍行动,并明显地体现在护林碑刻上,所以说,风水意识盛行也是当时护林碑林立又一重要原因。当然,导致明清护林碑大量产生的原因还有一些。

5、中国传统护林碑刻的转型期:民国

民国时期,由于现代意义上的林业法规不断出现,不仅有中央的,也有地方的,体现了以法(近代林业法)治林的开始。林业法出现使传统护林碑刻的空间开始受到挤压,并从护林主体沦为辅助工具。尽管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偏僻地区还继续存在,但就整个社会而言,数量开始减少,不如清代盛行;另亦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部分有向标语口号转变的趋势,如前引新疆马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西黑沟沟口折东处的“军民不准砍伐”碑刻;复次,在护林碑建立上,政府主导性和主动性有所加强,这大概与民国时期政府职能在保护环境方面得以增加有关。

民国时期由官方主导的护林碑刻越来越多,如民国三年(1914),广东肇庆鼎湖山的《禁伐树木碑》,其文曰:“高要县知事兼警察事务所所长潘,为出示晓谕事。现据‘庆云寺建自明崇祯年间,在本寺前后遍植树木,浓阴密布,游客行人,赖以遮盖。历年数百,俱系僧等栽培,久成丛林巨观,称为岭南名胜,向蒙官府保护,附近豪强无敢觊觎。嗣民国成立,土人认为政体改革,清官文告已失效力,每多任意占夺,而不知历代宪示,煌煌斑斑可考。查前清光绪十九年具宪碑示,以本寺左至石仔岭、竹篙岭、飞水潭、青龙头并沿坑两旁;右至三宝峰、二宝峰、虎山头为界;前至百丈岭为界;后至牵丝过脉等处为界。所有界址以内,俱归本寺僧主管等示。用特摹印碑文二纸,绘具山图三纸,禀呈察核查勘,恩准发给主管执照。并将山图一纸,盖印发还僧等,俾得泐碑出示,永远遵守。并将碑文山图各一份,转详巡按使,恩准存案,则林木与名山并寿,公德亦与名山并传矣。计粘呈碑文二纸,山图三纸等情。据此,除批准揭示并给照管业外,合行出示保护。为此,示谕各该处诸色人等知悉;所有上开鼎湖山四至内栽种树木,尔等毋得任意占夺砍伐,倘敢故违,一经该寺僧指名禀控,定即严拘究办,其各凛遵毋违,特示。(24)又民国二十六年(1937),由南澳县长颁立的《南澳县护林公约》规定,“一、凡地方公有林水,非经县许可,不得砍伐。如属乡有者开采先行呈造县府备案。二、凡盗伐公有林木,除按价赔偿外,仍须每株罚大洋五元。三、凡拨折苗木者,每株罚大洋二元,犯者如属小童,则罚其家长。四、县有林应由所近乡区保管,如同时被盗伐十株如上,不能发觉举报者,应归该乡区公所负责。中华民国二十六年五月日县长林捷之立”(25)。至于民间护林碑,各地也继续存在,民国二十七年,贵州省惠水县雅水镇满杠寨的《乡侧碑示》:“照得森林一事,原系保护人烟;无论公有私有,严禁砍伐烧山;政府原有禁令,故为照罚难堪;本寨后山树木,历为岑氏保护;近有不知之辈,擅自敢伐树秧;不思损人利己,故意违法不良;今特明白通告,幸勿再伐为强;倘敢故违砍伐,后照苛罚不贷。民国二十七年二月二日立岑秀康题满岗寨众”(26)。又民国十九年(1920),河北昌黎县水岩寺前的护林碑刻,“恭颂东北陆军步兵第六旅旅长李绍晟德政:保护山林、仁民爱物、共祝我公、世代簪绂。中华民国十九年暮春碣石山南村民敬刊”。后者用词已趋向口号。

二、传统护林碑刻在环境史研究上的价值

中国传统护林碑刻作为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和谐、斗争的产物与见证,既是文物,艺术(部分体现高超的书法艺术和石刻艺术),也是珍贵史料,其碑文虽少则数字,多则逾千,但都或多或少蕴藏了丰富的历史信息,是我们深入了解历代林业思想、林业生产与经营、森林变迁、尤其护林机制的珍贵第一手资料,同时还可为当代爱林、育林教育,尤其是进一步完善护林制度提供历史依据和借鉴,具有现实意义。下面我们就其在环境史研究上的价值作些初步的探索。

关于环境史的概念和研究内容,至今国内外学术界尚未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有一些东西还是为大多数人所认同,即环境史是研究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史。或者说是研究人与自然的互动关系的历史变迁,是考察和揭示人类文明进程的一种新范式。根据我国学者梅雪芹的阐述,环境史研究对象大体分为四个层次:一、探讨自然生态系统的历史,致力于重构过去的自然环境。这个层面的研究可以被称为生态史和历史生态学。二、探讨社会经济领域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三、研究一个国家和社会的环境政治和政策。四、研究关于人类的环境意识,即人类概述周围的世界及其自然资源的思想史。根据环境史基本概念和研究内容,我们认为传统护林碑刻至少在下列几个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1、通过传统护林碑刻我们不仅可以观察到我国传统林业生态思想的重要内容,而且也可以了解到其在时间上的发展轨迹和在空间上的分布状态。

古人为了说明护林的重要性,不少人在护林碑刻上对林木的作用和功能作了阐述,其中就包含了或多或少的林业生态思想。在明中叶以前,护林碑刻中的林业生态思想反映较少,没有同时期文献资料记载那样丰富,但在明中叶以后涌现的护林碑却显见较丰富的林业生态思想。其中一些罕见于同时期的文献,尤显珍贵。如万历丙戌年(1586)镌刻于厦门同安区新圩镇金柄村的摩崖石刻曰,“林木有阻风、储温、固壤之奇功,宝也!大仑尽木皆护,毁者非吾族人矣”。文中“大仑”,即当地的大仑山。石刻明确指出林木具有阻挡狂风、增加温度及保持水土的三个林木生态功能,这在同时代的文献中并不多见,且由民间提出,尤其可贵。另对树木调节气候,增加温度的作用,当时护林碑也有反映,明崇祯时立于福建晋江青阳镇大下浯村的《浯里裕后浯》云,“浯冈西下,浯水东屯,无树则寒,有树则温。戕树者如戕其手足;培树者自培其子孙”(27)。

其次,护林碑刻对林木涵养水源作用论述最多。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楚雄鹿城西紫溪的封山护林碑云:“所以保水之兴旺不竭者,则在林木之荫翳,树木之茂盛,然后龙脉旺相,泉水汪洋,近因砍伐不时,挖掘罔恤,以至树木残伤,龙水细涸矣”(28)。清乾隆三十年(1765),广东省焦岭县东山杨子宫《奉分宪夏禁碑》载,“东山、大坑山、岖井岌等处,谢坡、下经山、汶水塘等处草木畅……墓,以资灌溉。迩来,生齿日繁,间有无知,只图利己,恣意铲拔,以致山光洁肮肠,则泉涸源蝎,腴田……水,则沙壅石颓,庐墓翻为丘墟”(29)。此文虽有二处数字佚失,但其主要意思还是十分明确。再清康熙八年(1669),广东梅县官田王氏祠堂护林碑文云,“前因世乱,移居福省,兵民乘隙紊砍树木,以致山光泉竭,田地从此荒芜”(30)。类似很多,反映此认识在社会上的普遍性。

复次,对治山与治水的关系,碑刻中也有较全面的论述。如云南保山市太保山清道光五年(1825)碑载“郡有南北二河环城而下者数十里,久为砂债所苦,横流四溢,贻田庐害,岁发民夫修俊,动以万计,群力竭矣!迄无成功,盖未治其本,而徒齐其未也。二河之源来自老鼠等山,积雨水之际,滴洪澎拜,赖以聚泄诸箐之水者也。先是山多材木,根盘上固,得以为谷为岸,藉资捍卫。今则斧斤之余,山之木濯濯然矣。而石工渔利,穹五丁之技,于山根堤溃沙崩所由致也。然而为固本计,禁采山石,而外种树其可缓哉”(31)。从这段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滇人已懂得光治水毋治山,是治标之术,而非治本之策。而这一论述的价值还在于其显示被现代国土整治奉为核心的“治山先治水”思想不仅在中原士子心里存在,而且也在边远地区出现。

第四,对毁林会导致水土流失,发生泥石流灾害的恶果也有记载,清嘉庆十三年(1808),云南普洱县把边乡把边村《砍树禁约碑》云:“把边来龙后山、因前混砍树木挖种山地、以致山崩地塌,土石填塞箐沟”(32)。说明清人已清楚地认识到滥伐山林是导致山体崩塌、发生泥石流的主要原因。

第五,对树木固沙的功能,护林碑也有反映。河南省滑县有三通清末民初护林碑,即《新沙会碑记》、《一村保障》和《流芳百代》,它们清楚地显示了黄泛区风沙地带百姓在植树防风固沙方面的认识与实践。由于该地“系风沙之冲。每值隆冬初春,飞沙扬尘,风势飘急,土田瘦簿,禾苗不生”。于是在道光朝之前,就有有识之士“令于村后栽柳树数行,以蔽风沙,长约五里有余;立有规矩,不准损伐。道光年间,蔚然甚茂,浮沙积聚,约二丈余高,虽有风沙,不能为害村内,比较微觉富庶,子弟亦多”。但“奈时久年湮,会规渐池,无赖之徒,窃伐殆尽,向之森森之美观者,至是竞成成濯濯矣。自此无树不以为之屏茂,而浮沙流动,地势渐坏,土山崩折丈余;且村内风俗日形浇薄”(33)。由这些记载,可见风沙区百姓对树林防风固沙的作用已有深刻认识并付诸实践。

最后,对水源林地区垦殖、施用粪肥易导致水源污染也有认识。清乾隆四十年(1775),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狮山《禁垦官山碑》的记载,反映了清人的这一认识。“巡厅查禀:金镇狮山坐于城内,自东门过北稍西约长二里许,东北依山为城,西南居民丛处,延山脚下凿井十余眼,绅士咸以是山为一城护卫风水,城内虽有河道,其水不堪饮食,藉此山下井泉,民人仰给,历来舆情合禁,毋许樵采牧放埋葬等事,恐污食水有□生民。今该户等呈请开垦纳课,虽称种茶,一经纳课,即属伊等己业,易种他物,谁得禁止?势必粪污水道。体访舆情,不惟风水为虞,咸有将无食水之患。兹奉批饬勘明,理合备情绘图,据实详覆。复蒙宪批,既据勘查,该处城内官山,其下惧有井泉,为通城居民食水攸关,一经灌种,有污水道”(34)。

2、通过护林碑刻可以窥探历史时期各地森林资源状况及变迁情况

作为毁林与护林斗争的产物,护林碑刻对当时不少地方的森林状况和毁林状况多有描绘。如:

清乾隆三十二年(1767),福建永安县《奉宪禁》碑载,“坂尾地方人烟甚多,所有龙脉风峡俱有松杉等木遮荫风水,无如各处邻乡俱潜山内盗砍,不惟伐以斧干,载以船只,甚且烈火焚化,根株悉拔。而不法之徒,不顾人生理,徒知砍伐肥己,如茶桐棕竹均恣残害,若不给示严禁,终莫杜奸,况坂尾山场所蓄有限,本地尚且难供,何堪别处资求,若不恳天示禁,将来此侵彼越,恐地方山场生理必至尽成荒山,且有关屯脉,为害非小”(35)。

清嘉庆六年(1801),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狮山《狮球山留荫碑》载,“切缘金镇狮球二山封植嘉树,藉种人杰,前数百年文风畅盛,科名络绎,未必不由于此。迨后樵采擅入,斤砍斧残,牛羊践踏,两山树木濯濯无存,现在功名□落,亦未必不由于此”(36)。

清咸丰元年(1851)湖南通道县保山寨护林碑云,“我上湘后龙山自辈以来,合抱之木常有数千。至后人不肖,挟私妄砍,以致山木之美,转成濯濯。盖至关山破,气脉衰,人心浮薄,地方凋残,有不可救药者也”(37)。

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福建泉州市洛江区虹山乡《水尾树碑》载,“介居东北地势稍倾,前有乔木参天遮荫风水。间有不肖之徒,运斤叠至,而山尽童。噫!噫!痛哉我”(38)。

清咸丰五年(1855)河南巩县桃乡立《公议断坡碑》云,“平定寺官坡,林麓荟蔚,昔日固尝美矣,但剪伐不以时,则山虽犹是,而今与昔异焉。何也,根宜养也,而人偏斩其根,木宜植也,而今辄拔其本”(39)。

清咸丰十年(1860),贵州省仁怀县鲁班区薛家岩《邑贤侯官印绍贽黄老大爷德政碑》曰,“薛家岩一带,山势崔巍,林深菁密,洵属一隅,钟毓之秀,实为士民风水攸关,理应护蓄栽培,以期萃荟。近有无知之徒,私图渔利,在于该处披荆伐棘,任意延烧,则于生机有碍,即于地脉有伤”(40)。

清同治元年(1862),广东梅州《严禁盗采混砍林木示》碑曰,“雁洋有阴那山、灵光寺,山场系州属胜地,该寺前后左右向来栽种树木,为护雁洋、太坪、南福三乡泉源之用。近因无知乡人在该庵焚烧木炭及藉名采取枯枝,砍伐豆签,实即盗采混砍,以致山木日少,泉源日竭”(41)。

由上述碑刻可见,许多地方原本山深林密,植被覆盖良好,但由于一些人利欲熏天,或出于生计、政绩需要,出现滥垦、滥伐、滥牧等破坏生态环境的不合理行为,使许多地方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甚至出现濯濯童山。并从中感受到一片山林毁坏尤易而恢复艰难。这些记载是我国历史时期林业大破坏的真实写照和缩影,因此,护林碑刻成为我们研究森林植被变迁和生态破坏的重要渠道。

3、通过护林碑刻可以看到我们先人植树造林、改善环境的努力

关于历史上植树造林以改善环境的活动,护林碑刻上也多有记载。官府倡导植树:如清乾隆四十五年(1780),云南大理护松碑载,“从来地灵者人杰,理然也。以余村居赤浦,虽曰倚麓山而封玉案,尚惜主山有缺陷,宜用人力以补之。而所以补其缺陷者,贵乎林木之荫翳。因上宪劝民种植,合村众志一举,于乾隆三十八年备然种松。由是青葱蔚秀”(42);有些地方官还身体力行,亲手筹划,如清道光五年(1825),云南保山市太保山上的《启昌种树碑记》,此碑文由当时永昌知府陈廷育撰,记叙了其组织植树的经过,“余乃相其主,宜遍种松种,南自石象沟至十八坎,北自老鼠山至磨房沟。斯役也,计费松种二十余石,募丁守之,置铺征租以酬其值。日冀松之成林,以固斯堤”(43)。

民间自发组织造林:这是先人造林的重要形式。如乾隆二十九年(1764),云南武安县九厂乡姚铭乡护林碑刻云,“铫铭(村)有山老少,无山者多,因所种不偿所伐。遂兴合村共议,有山无山量洒。盖于乾隆二十六年分起,复连捐至二十九年分止,约共捐获谷一十五石零,共捐购洒松子七石零,今已成效,松秧现在茂盛”(44)。反映山村百姓捐谷购种植树的义举。又乾隆四十六年(1781),云南省陆良县马街镇《禁树碑记》云,“乾隆三十八年,合村公议,将粮田近于龙潭左右者尽种松子,至今树木虽未遽为茂盛,而庶有丛威之机。”(45)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贵州省锦屏县九南乡九南村的水口山植树护林碑载,“益闻德不在(大),亦不在小,《书》云‘作善降之百祥。由能于远而忽于近乎。我境水口,放荡无阻,古木凋残,财爻有缺。于是合乎人心捐买地界,复种树木。故栽者培之郁乎苍苍”(46)。均是百姓自发协作植树造林。再咸丰十年(1860),浙江省苍南县五凤乡凤鸣村《勒示严禁》碑载,“□□多变。尝有不肖之徒,肆意剪伐树木,难养成林。似此情形,实堪痛恨。今众等请示会约公据,务使人人各自栽种,限以五年为难,如年数已过,仍行不栽树木,私放牛羊,从重议罚,概不姑宽”(47)。可见还责任到人,任务定期,违者议罚。

僧道等宗教也是民间植树造林的另一重要力量。如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广东肇庆鼎湖山庆云寺《在┡2魏蜕薪伐树木碑》载,牛参和尚“于崇祯癸酉年往山,本山左边只有土坟数堆,原无树木。所有松杉,皆由常住工植。五十余载,已成丛林风水之树”(48)。还有不少碑刻反映了寺庙的植树行为。

至于其它形式的种树活动,如军队植树,碑刻也有所記载。一些护林碑刻也反映了植树造林的艰难。如担任进军新疆左宗堂重要助手的魏江焘撰文的《武威军各营频年种树记碑》则记载了当时营造“左公柳”的艰辛,“……惟时搜采枝干,越山度壑,负运艰苦。树艺伊始,每为游民穷拔,牲畜践履,干枯朽,乃培其根祗,柞其枝杈。论禁之,守护之,灌溉之,补栽之……”(49)。

其次,护林碑刻对被国际林学界誉为“中国式造林法”的封山育林制度也多有反映。如乾隆五十一年(1786),云南楚雄市《摆拉十三湾封山碑记》载,“竟有不法横徒,纵放男妇盗砍树木作柴薪,以及牧童纵放牲畜,任意践踏,劈明干,折树头,种大□,端害不可言,将见山空水涸,有伤民命。莫此为甚。今摆喇、十三湾同心协议,建碑铭写立合同互相查照,备胪条款以敬匪人云尔:一定例每年十一月初二开山,正月初二封山。如违罚钱壹两”(50)。又嘉庆十五年(1810年),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扯拉白村护林碑云,“朱、马二姓有荒山两凹……愿立合同与佃户蓄养树木,日后成林,田主贰分,佃户肆分。不得修枝挖根,放火烧林。若有不道,罚银叁两,入寺内作香火之资”(51)。根据所见护林碑刻统计,封山育林这一作法似乎在雨水较多、植被易于自我恢复的南方地区更为普遍实行。尽管现在我们还无法考订清楚封山育林这一制度始于何时,但众多护林碑刻显示:明清时期它已为许多地方,特别是山区广为采用,成为我们先人利用树林的自然繁能力以恢复森林的重要措施与手段。总之,借助护林碑刻的收集与研究,有助了我们对古人、特别是明清时期人们植树的组织形式和方式作更深的了解。

注释:

(1)张浩良:《通江林木“禁碑”初探》,《林史文集》第1辑,中国林业出版社,1990年;张浩良:《绿色史料札记》,云南大学出版社,1990;林茂今:《福建省历代森林封禁碑考析》,《福建林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1990年4期;倪根金:《明清护林碑研究》,《中国农史》1995年第4期;倪根金:《新见江西遂川两通清嘉庆时护林碑述论》,《古今农业》1997年第3期;金其桢:《对中国古代刻石立碑保护环境的历史考察》,《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学报》2000年2卷第4期;卢昌义、林鹏、陈焕雄:《中国古代某些红树林管理法规的借鉴》,范航清等编《中国红树林研究与管理》,科学出版社1995年;胡秀云,胡永弘,霍玉娜:《湖北的护林石碑》,《湖北文史资料》2002年第3期。

(2)《大足县林业志》编写组:《宋碑今犹在绿林何处寻》,《森林与人类》1986年第5期。

(3)张忠:《记载我国古代护林法规的<遵奉圣旨住庵文据>碑》,《甘肃林业》2002年第2期。

(4)范天平编注:《豫西水碑钩沉》,第229-230页,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

(5)福建省邵武市林业委员会黄新民工程师提供。

(6)曹腾马非等编:《广东摩崖石刻》,第154页,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

(7)福建省邵武市林业委员会黄新民工程师提供。

(8)粘良图选注:《晋江碑刻选》,第58-59页,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

(9)《中国大陆发现第一块环保概念圣旨碑》。《中国环境新闻扫瞄》,2002年11月29日。

(10)转引孟西安:《延安发现四百年前的护林碑》,《人民日报》2003年5月27日。

(11)此外,发现的明代护林碑刻,仅在福建省还有隆庆年间在石狮市灵秀山所立的《晋江县告示碑》、崇祯年间泰宁县衙在三明市垆峰山竖的封山护林碑等。

(12)王毅民主编:《哈密文物志》第289页,新疆人民出版社,1993年。

(13)左慧元编:《黄河金石录》第363-364页,黄河水利出版社,1999年。

(14)滕国慧、雁春:《清代“护林碑”现身仙人洞》,《庄河通讯》2004年11月23日。

(15)分见《台湾南部碑文集成》第441-442页、第494-495页,台湾大通书局,1987年。

(16)在黄淑美老师帮助下,由万宁市博物馆顾时先生提供。另谭棣华等编《广东碑刻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953-954页也有收录。

(17)王国平,唐力行主编:《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第654页,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

(18)前者笔者2002年9月带研究生亲去惠东县平海镇佛岭村抄录,后者见卢昌义等:《中国古代某些红树林管理法规的借鉴》,范航添等编《中国红树林研究与管理》,科学出版社1995年。

(19)楚雄市林业局编:《楚雄市林业志》第309页,德宏民族出版社,1996年。

(20)倪根金:《明清护林碑研究》,《中国农史》1995年第4期。

(21)[汉]青乌子授:《相地骨经》,《说郛》卷109。

(22)[宋]赖文俊:《催命篇》卷一《评龙篇》。

(23)[清]林牧:《阳宅会心集》卷上《种树说》。

(24)作者于广东肇庆鼎湖山庆云寺内抄录。

(25)《汕头市林业志》编纂委员会编:《汕头市林业志》第174页,1990年印。

(26)贵州省惠水县布依学会罗世昌先生提供。

(27)粘良图选注:《晋江碑刻选》,第60页,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

(28)楚雄市林业局编:《楚雄市林业志》第307-308页,德宏民族出版社,1996年。

(29)王馗:《梅州市佛教寺庵古碑记、墓碑文、祖公牌文经眼录》,《华南研究资料中心通讯》第41期(2005年10月)第42-43页。

(30)碑文转引周建新等著《民间文化与乡土社会——粤东梅县五大墟镇考察研究》,花城出版社,2002年2月。第204-205页。

(31)云南省林业志编辑办公室编:《林政法规选》(第一卷)第821-822页,四川科技大学出版社,1993年。

(32)云南省普洱县把边乡把边村村民委员会提供。

(33)政协滑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滑县文史资料》第三辑,第161-162页,1987年。

(34)政协浙江省苍南县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苍南碑志》第45-46页,2003年。

(35)福建省永安县林业局陈姓同志提供。

(36)政协浙江省苍南县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苍南碑志》第47-48页,2003年。

(37)梁锦业:《保山寨山禁林碑》,《中国林业》,1983年第10期。

(38)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虹山乡书记彭金亮先生提供。

(39)孙宪周:《巩县现存最早的护林碑》,《中州古今》,1986年第1期。

(40)《仁怀县志》编纂委员会编:《仁怀县志》第1245页,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年。

(41)[清]李阆中续修《阴那山志》卷六,同治8年(1869)刻本。

(42)凤仪志编纂委员会编:《凤志》第562页,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

(43)云南省林业志编辑办公室编:《林政法规选》(第一卷)第821-822页,四川科技大学出版社,1993年。

(44)云南省林业志编辑办公室编:《林政法规选》(第一卷)第798页,四川科技大学出版社,1993年。

(45)陈旭光:《马街镇有一块禁树碑》,《云南林业》2000年第4期。

(46)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志·文物志》,第112页,贵州民族出版社,1992年。

(47)政协浙江省苍南县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苍南碑志》第56页,2003年。

(48)刘伟铿编著:《岭南名刹庆云寺》第228页,广东旅游出版社,1998年。

(49)吴景山著:《丝绸之路考察散记》第225页,民族出版社,1995年。

(50)楚雄市林业局编:《楚雄市林业志》第308-309页,德宏民族出版社,1996年。

(51)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局编:《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志》第113页,云南大学出版社,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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