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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书呼唤规范

1995-07-15徐庆凯

读书 1995年10期
关键词:伪劣辞书词典

徐庆凯

近年来我国辞书界怪事层出不穷,歪风越刮越凶,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公害。这个公害的产生和蔓延,既有个人的原因,更有社会的根源;就后者而言,其主要症结在于规范残缺不全,或虽有规范而缺乏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约束机制,以致规范被肆意践踏,弃若敝屣。人无规范不立,事无规范不成。要整顿辞书界的秩序,恐怕还得从抓规范做起。

辞书是一种规范性的出版物,许多读者视之为标准书,不说话的老师。因此,辞书的编纂要依规范,不能随心所欲。一九九○年全国术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曾计划制订《汉语辞书编纂的基本规定》,打算在一九九二年完成。这个项目反映了辞书编纂规范化的需要,他们的壮志是值得尊敬的。可惜,至今没有看到这个规范问世。虽然如此,约定俗成的规范早就有了。比方说,词目作为词典注释的对象,应该是什么?不应该是什么?严肃的词典编纂者和研究者都认为,应该是词、固定词组和定型化的短句,不应该是自由词组和一般句子。无论是《辞海》还是《辞源》,也无论是《现代汉语词典》还是《汉语大词典》,全都是这么处理的。这种处理方法符合词典的特性,符合读者的需要,符合词典编纂的规律。但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词典被视为摇钱树、聚宝盆,为了牟利发财,阿猫阿狗都来编词典。他们根本不知道编词典是怎么一回事,胡搞一通。

在王同亿主编的词典中,完全把规范置之度外,随便什么东西都成了词目。“接二连三地逛酒吧间”呀,“混在一起寻欢作乐”呀,“发生不正当的关系”呀,“使现出有液体溅过的样子”呀,“发出雷鸣似的回响”呀,“对某一信条、意见或作法固执地和盲目地依附的”呀,“刺女巫嫌疑犯的人”呀,“健康的脓”呀,“垫高小猪”呀,“容被赶小雄海狗”呀,“拉老婆舌头者”呀,诸如此类,数以万计!还有什么“请勿践踏草地”、“禁止通行”、“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之类告示性的一般句子和“天啊”、“天哟”、“好哇”、“好咧”、“好极了”之类的感叹句也都成了词目。更绝的是,居然从抄来的例句中摘出若干文字充当词目,如从“女招待员即将记取你叫的饭菜”中摘出“叫的饭菜”,从“由乘火车改为乘公共汽车”中摘出“改为乘”,从“这一切都是事实,可您说这些是什么意思呢,爵爷”中摘出“是什么意思呢”,从“这一卷中有很多地方使人发笑”中摘出“使…发”,等等。别人编词典,是先有词目,然后有注释和例句;王同亿则相反,是先有抄来的例句,然后从中摘出“词目”。这些所谓“词目”,只是几个汉字的杂凑,既不是词,又不是词组,也不是句子,什么语言单位也不是,什么意义也没有,怎么能充当词目?这样的“词目”,有谁需要查?怎么可能去查?

如果说约定俗成的辞书编纂规范缺乏权威性,没有约束力,那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等项原则,可都是上了宪法的最权威的规范,具有最大的约束力,理应坚决遵照执行。但辞书的出版商又是怎么对待的呢?还举王同亿主编的词典中为例。在这里,释“反革命”为“反对前次革命的革命”(“反革命”居然成为“革命”),释“知识分子”为“致力于空洞的心理研究或思考,并经常不恰当地解决实际问题的自称属于知识精英或上层知识界的人”,其谬误之严重,令人震惊!又如,释“神”为“作为最先的也是最终的宇宙目标的一成不变的完美的生物”,释“灵魂”为“生命的非物质的实质或本质,生命的本原,推动生命或个人生命的根源”。还有如:“作为国家政策的一部分的消灭宗教”,什么“我保证忠于美利坚合众国国旗以及它所代表的共和国”(丧失国格,莫此为甚),什么“尽管乍一看可能很荒谬,但是唯心主义确实较唯物主义更接近常识”,如此这般,触目惊心!谁能相信这些都出自社会主义中国出版的汉语词典?奇怪的是,这种辞典出版之后,虽然报刊上已发表数十篇文章提出尖锐批评,却依然销行如故。

王同亿主编的《语言大典》、《新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大词典》等,都有一大半是抄来的,因此已引发四起诉讼。对于抄袭剽窃,我国虽有法律规范明令禁止,但是似乎还缺乏细则作具体详尽的规定。如只规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是侵权行为,但是没有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抄袭剽窃,以致给抄袭者及其辩护士矢口抵赖以可乘之机。他们说,抄袭者是在记录人们对语词的共识,因此虽与别人的解释雷同,却不是抄袭。当反驳者指出共识与共识的表述不能混同时,他们又说“共识的程度越大,其表述上就越易趋同……甚至趋同到表述上的一字不重”,还说什么表述上的趋同是必然的,完全必要的。让我们举一个“趋同到表述上的一字不差”的实例来看一看吧。《现代汉语词典》“一二九运动”条作:“一九三五年十二月九日,北平(今北京)学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动的抗日救国运动。目标是反对日本帝国主义对华北的进一步侵略和国民党反动派的不抵抗政策,号召全国人民起来抗日救国。运动很快发展到各地,为一九三七年开始的抗日战争准备了条件。”《语言大典》、《新现代汉语词典》等书的“一二九运动”条与此完全相同,一字不差。这样的“趋同”,难道是必然的吗?是完全必要的吗?如果这样的“趋同”都不算抄袭,那么世界上难道还有抄袭这一回事吗?希望我国的著作权立法者针对抄袭者及其辩护士炮制的种种谬论,对抄袭剽窃作出明确具体的界定,使抄袭者无法遁形。

假冒名义,鱼目混珠,这是王氏词典的又一特色。一九九三年四月,王同亿冒《现代汉语词典》之名出版《新现代汉语词典》,又冒《新华字典》之名出版《新编新华字典》,使读者误认为他的两本劣质辞书是著名的《现代汉语词典》和《新华字典》的最新版本,上当受骗,同时也使这两部著名辞书的编纂者和出版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对这种非法行为,当时竟没有一个法律规范可以运用来加以制止。这两部著名辞书的出版者商务印书馆只能用发表声明的办法来澄清事实真相,其效力终究有限得很。那两本伪劣辞书继续通行无阻,其炮制者自以为得计,接着又向《辞海》下手了。一九九四年十二月,王同亿任总编辑的海南出版社向全国书店征订《新辞海》。这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颁行,其中规定,“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非法的。

我们迫切需要有更多的法律规范来保护辞书的编纂者、出版者和购买者的合法权益。现在还有许多空白亟待填补。物质产品的质量问题,我们有一部产品质量法可以遵循,消费者购买、使用物质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可是这两部法律都管不到精神产品。读者买了伪劣辞书,投诉无门,既不能更换、退货,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而生产、销售伪劣辞书的,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管人们如何批评指责,仍可以像王同亿那样我行我素,甚至变本加厉。这样的情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否则,伪劣辞书将不可能禁绝,还会更加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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